蕴,梵文skandha,音译塞建陀。旧译为阴、众。乃积集之义,谓许多物事聚集一起,系指有为法而言,如五根、五境等诸色(物质)聚集,即称色蕴。诸经论对蕴之解释有异。据《辩中边论》卷中载,蕴有三义:(1)非一义,谓不论其于时间或空间,均有许多质量。(2)总略义,谓聚集所有。(3)分段义,谓依性质不同而分类。《俱舍论》卷一亦载有三义:(1)和合聚义,谓种种事物聚集在一起。(2)肩义,谓肩能荷担众物之故。(3)分段义。《摩诃止观》卷五上则载阴有二义:(1)荫盖义,谓色声等有为法荫覆真理。(2)积聚义,谓色声等有为法积聚生死之苦果。此外,《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本以为“阴”之梵语音译为钵罗婆陀,“众”之梵语音译为僧伽,故skandha,译为“蕴”才是正译。
五蕴,即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五蕴原意为五种类别或五种积聚,佛教将万事万物的组成分为五种因素,称为“五蕴”。佛教认为宇宙没有绝对权威的主宰者,世间一切都是有生有死,变化无常的。佛教不像基督教、伊斯兰教那样,认为世间是上帝或者真主创造的,而认为世界和生命是由五因素构成的,即色、受、想、行、识五蕴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这五种因素各自成为一类,既可按一定因果关系紧密聚集在一起,又可按一定因果关系而分离。《杂阿含经》卷一说:“当观知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好若丑,若远若近,彼一切悉皆无常。正观无常已,色受除已,心善解脱。如是观受、想、行、识,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彼一皆悉无常。”
五蕴的组合,显现了世界和生命。五蕴不论在时间、空间上,还是在形态上,都是无常变化的。《中阿含经》中所说:“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也就是说,五蕴组成的世界和生命,不受任何意识支配,不是常处不变的。五蕴系总摄一切有为法之大别,在《俱舍论》所立七十五法中,总类聚有为之七十二法为五蕴,前述五位百法,合有为之九十四法摄为五蕴,皆不包括无为法。因为色、受、想、行、识五蕴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前后生灭、相续不断地显现生起;色法是有形质的积聚,心、心所法等是有分限的积聚。例如色法,已灭的过去色,未生的未来色,已生未谢的现在色,眼等五根的内色,色等五尘的外色,有对的粗色,无对的细色,不染污的胜色,染污的劣色,来去的远色,现在的近色,都是总略的积聚显现的差别,总摄这一切品类差别的色法,即说明为色蕴。从这蕴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五蕴不能摄持无为法,因为无为法是恒常不变的,与蕴的积聚义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论·界品颂》说:“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但是,一切有为法,五蕴就可以摄尽,前一聚色,摄尽了物质界,后四聚心法,摄尽了精神界。心不相应行法,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无别体,即在色等法中摄。所以五蕴这个名相,包括了有情世间和器世间,并且以蕴义肯定了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的显现。
五蕴既然是构成世界和生命的因素,那么其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它们又是怎样组合成的?这是佛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此,五蕴是佛教教义所研究的重要对象,对五蕴的论述,是佛教哲学的基础。
一、色蕴
色蕴指物质,由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是构成世界的四种物质。地,硬性,凡是坚硬性质的物质都属地界;水,湿性,凡是潮湿性的物质都属水界;火,热性,凡是温热性的物质都属火界;风,软性,凡是软动性的物质属风界。界,是能持义,即四大种能持所造色及自相,令其相似相续不断。称大,具有四义:(1)所依大,以一切所造色为所依处。(2)体性宽广大,四大种遍在一切色上,无一物而非所造。(3)形相大,大地大山,为地大增盛;大江大海,为水大增盛;猛焰赤火,为火大增盛;疾猛轻速,为风大的增盛。(4)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摄,火界能热,风界能长,及至成坏世界,作用广大。地等四大种,所以各得“大”的名称。
这四大种,与通常说的地、水、火、风有所不同,四大种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是有情的身根所感觉的一分触尘境界,以纯一的坚、湿、暖、动为体性,略近于科学上所说的质力。若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四大种是客观实有的,就人为例,人体的躯体,就是地,人活着时需要水、热量、气。没有水,人就会干枯而死;没有热量,体内就没有血液循环;没有气,人就会窒息;但人死又还原成为地、水、火、风,所以人是色的暂时组合。各种植物也是如此,没有地、水、火、风则不能生成。由于色的组合是无常的,变化不定的,因而人就有生与死的轮回。
色有质碍、变坏、显现等义。《俱舍论》卷一说:“变碍故名色。”物质的变化破坏,称为变坏。物质各具一定的空间,两物以上不能占据同一空间,称为质碍。也就是说,每一种物质的存在形态都是无常的。体质彼此之间是相碍的,有不可入性,就是说物质各有各的独立性,但变坏又能使事物之间相克,如刀砍杖,杖就会变坏。显现是指有方所形相,色能清楚地表现出来。色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意义。五蕴的色是广义的色,是物质界的总称,包括了地、水、火、风四大种及四大种聚合而成的可造色。
就人体来讲,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五种感觉器官)和五根相应的色(狭义的色)、声、香、味、触等“五境”以及法处所摄色,都是色蕴的显现。这十一种,是四大种起造而有,四大种是能造,十一种色是所造,是以名所造色。造是因义,由四大种的因,所造色生起,即摄在一处是造义。所造色中眼等五根,是增上义;出生义,即是由眼等根为有的增上,才能生出眼识等了别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为主义,枝叶木能生长;眼等五根于眼识等五识的生起作用也是这样,所以名之为根。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为体,是前五识的俱有(人人都有)、不共(各人的五根是各自的,不与别人共)所依根,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
根有两种:(1)净色根,亦称胜义根,亦即现在科学所谓之神经。(2)扶尘根,亦作浮尘根,系指器官之外形,由眼球、耳穴、鼻梁等血肉(肉团)所形成之根,本身无超胜对象之眼、耳、鼻、舌、身之力,但可由胜利根(净色根)从旁协助起色,即一般所谓之五官。胜义根在肉体之内部,非肉眼所能见,但具有发识取境之作用。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等(无表色),都是色蕴的显现,无表色指口耳作业而生于身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表现于外的现象。《俱舍论》说:“色者唯无根;五境及无表。”无表色是一种精神现象。这十一种色法,前章已述,此就不再赘说了。
二、受蕴
受蕴是指外界作用于眼、耳、鼻、舌、身而产生的痛痒、苦乐、忧喜、好恶等感觉,即把“诸所有受略为一聚”。包括来自感觉与知觉的感受作用,以及凭借感觉与知觉而获得的感情。十二因缘中的“受”即属此类。受随着感觉、知觉发生的场合而分为六受,有由眼识所生的受乃至意识所生的受。《俱舍论》卷一说:“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大乘百法明门论忠疏》说:“受谓领纳顺、逆、俱非境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二非欲故。”佛教认为“受”有对个人有利(“顺”)、不利(“违”)和无利无害(“俱非”)三种境界,其作用于主观上有“乐”、“苦”、“舍”(不苦不乐)三种不同的感受。据受的性质,又有三受与五受之分。
肉体感觉上的苦乐痛痒在具有痛觉神经的人类与其他的动物中,具有普遍的客观性,但精神上感觉的苦乐悲喜,都因人因时而有所不同的主观感受。我们对于同一事物有喜悦、悲伤、无感觉等感,乃源于人的主观性。
三、想蕴
想蕴指理性活动,概念作用,相当于知觉、表象、概念等,是说人于外境取种种相,如于境取青黄、长短、大小、男女、苦乐等相,并形成种种名言概念,称之为“想”。《俱舍论》卷一说:“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百法明门论忠疏》又曰:“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各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佛教通常把“想”和“名”或“名”和“想”并称,以表示表象和概念。依感受或知觉而起认识作用的时候,像“红花”、“白布”中的红、白、花、布等概念或造成概念的功能即为想,也就是浮现心中的相。想有苦想、乐想、无常想、不净想、厌恶想、大想、小想等。(www.xing528.com)
四、行蕴
行蕴,此指造作,是无常迁流之意,与有为同义,相当于心理活动,意志活动。《杂集论》卷一说:“造作相是行相,由此故令心造作。”而《杂阿含经》卷二认为,行是由眼触产生思,和耳、鼻、舌、身、意触生思,是名行。“云何行如实知?谓六思身,眼触生思,耳、鼻、舌、身、意、触生思,是名行。”《俱舍论》卷九说:“思即是行。”“思”亦有造作义,也是“行”。“思”和身、口、意三业中的意业相向,是意向、动机等思维活动。除“受”、“想”之外的一切心理活动,亦称为“行蕴”。
行这一概念一般是复数,所以谓之“诸行”。“诸行”这一概念的内容,亦有广狭各种含义。法印中所说的“诸行无常”的“行”是最广义的行;其次是五蕴中的“行”;十二因缘中的“行”,则是最狭义的。在五蕴中,行的内容也因原始佛教、部派佛教乃至大乘佛教而有所不同。
五、识蕴
识蕴为人的总的意识。即是把想、行、受三蕴会为一聚。“识蕴”具体指小乘所讲的“六识”和大乘瑜伽行学派所讲的“八识”的识体,即相当于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活动与内容。
识是指分别、判断、认识的作用,亦指分别、判断、认识的主体(心),是分析(分割)与知之合成语,乃谓分析、分类对象而后认知之作用。虽至后世时,心、意、识三语汇分别使用,然于初期时皆混合使用。依唯识学之解释。人类能识别、了别外境,乃因识对外境之作用所显现,故此状态之识称为表识、记识(音译作毗昔底即梵文Vijnapti)。在这里,认识作用是识本来的意思,在原始佛教经典里,也曾被用来指认识主体的“心”。十二因缘中的“识”,认识主体的意思比较强。但这里的识是由眼识到意识的六识,大小乘佛教皆立有六识说。六识各以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为所依,对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产生见、闻、嗅、味、触、知之了别作用,此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种心识。喻如“六窗一猿”,六识之体为一,而起作用之门户则六,概系六识说最初之意义。这在十八界中,被当作六识界而摄于内。部派佛教时代,在六识之外,又加上了(末那识)意识成为七个识体,瑜伽行学派唯识法相体系中,也将六识之外,加上末那识与阿赖耶识成为八识,还有又加上了阿摩罗识(无垢第九识)成为九识。诸识之聚集,是为识蕴。《俱舍论》卷一:“各各了别彼彼境界,总取境相,故名识蕴。此复差别有六识身,谓眼识身至意识身。”盖眼等六识对境仅取总相来分别,故类聚此六识而立名为识蕴。于十二处中合为一意处,于十八界中分别十八界中分别六识为眼识界乃至意识界,且另立无间灭之意根,总计为七心界。《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云何建立识蕴?谓心、意、识差别。”其中,第八阿赖耶识为心,第七末那识为意,前六识为识,是即总称此八识为识蕴。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四举识蕴有五种差别:(1)安住,谓诸识于三界执著内外而安住。(2)杂染,谓诸凡夫于现法中依受用境界,于后法中依生死等门而被染污。(3)所依,谓识依眼等六处、六识身而转。(4)住,谓识依四识住而安住。(5)异相,谓识有贪心或离贪心,善、不善或无记等异相。
五蕴以色蕴开头,识蕴结尾,即说明客观和主观是世界的两大构成。主客观交涉发生作用的是受、想、行三蕴,五蕴中识蕴和色的接触,首先产生感觉、感受,由此从受到想,从想到行,依次展开。
也就是说,受,即受客观的作用,将客观所产生的印象结合主观的需要,生出苦、乐和不苦不乐三种感受,并形成喜欢或厌恶的心理,由此决定以后思想和行为的趋向。佛教认为蕴和取(一种贪欲)合在一起亦能产生各种贪欲,同时产生苦,即生、老、病、死、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等苦,苦随五蕴运行而产生,世界充满痛苦,人的身心充满痛苦。五蕴产生的苦,是苦的总根源,又是一切苦的聚集。《杂阿含经》卷二说:“于色生厌离欲,不起诸漏,心得解脱。苦心得解脱者,则为纯一……则梵行立……离他自在,是名苦边。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佛教认为,人生的过程是痛苦产生的过程,五蕴就是苦、执著,贪欲亦是苦,人的生命和存在也是苦。三界无安,犹如火宅,人世间是火宅,是无边苦海。芸芸众生,处于火宅中,备受煎熬;沉沦在苦海中,受尽折磨。
佛教用事物的变化来说明人生的痛苦,认为一切事物都在永恒的流动中存在,犹如流水和火焰,处于瞬息万变的过程中,人生是无常的。小乘佛教者强调“人无我”,不把自身执著视为实有,“人我”只是五蕴暂时和合,唯有假名,并无实体。《俱舍论》卷二十九说:“总依诸蕴假设施有补特伽罗(我)……是假非求实,如是一切无常有为,众生由缘生,由思所造。”人的形体和精神聚合体是由五蕴构成,假名为人,虚妄无实,本无有我。犹如梁椽砖瓦和合而成房屋,人是身心假合,离开五蕴假合也不会成为人,如河流一样,念念生灭,相续不断。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存在状态都是无常的,死亡是人体生命的解体,是无常的表现。由于世俗的人不懂得此理,把人执著视为实在的我体,产生贪欲,形成种种烦恼,从而造成种种业,有业就有生死轮回,所以“我执”是万恶之体,痛苦之源,必须尽力加以断绝。
佛教认为五蕴的成分是实有的,但对这种实有,在佛教各教派中,有不同的认识。说一切有部否认“人我”,认为五蕴是三世有,即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有;而大乘佛教则否认五蕴和合体,即“人我”的实在性。
婆罗门讲宇宙有“大我”,个人有“小我”,“我”是宇宙和个人的“灵魂”。原始佛教认为“我”是不存在的,反对世界由“我”主宰,诸法中“无我”。但是,五蕴中包含有所谓“灵魂”的内容,如受、想、行、识四蕴,被称为“名”,称五蕴为“名色”,它有时也与识并称,因为识在名色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实际上并未否认“灵魂”,也没有把现在的人与虚构的“灵魂”加以区别。另外,佛教把三世的生命分为“生有”(托胎时受生时一刹那)、“死有”(生死之间)和“中有”(死后转生之间的生命)。“中有”被很多人称之为“灵魂”或相当于“灵魂”。人就是从“生有”至“死有”,从“死有”而至“中有”,从“中有”而至“生有”,又从“生有”至“死有”,如此次第辗转生死,轮回不已,从而体证一切皆空。
小乘说一切有部和大乘瑜伽行学派认为,色蕴的各个单位是色法,识蕴的各个单位是心法,受蕴和想蕴的各个单位是心所有法,行蕴包括心不相应行法。五蕴共摄上述五位百法中“四位九十四法”,如颂说:“色摄十一全,受想各当一,七十三行蕴,八王识蕴收,无为无积聚,不向蕴门摄。”说一切有部认为,有情只是五蕴和合的身心,并没有实我,即没有独立实在的自体,如人死五蕴尽灭,而续生下世之五蕴,也不是另有常住实在的自体使之受生,下世的五蕴也不是由今世的五蕴转化去的,因为五蕴的心是刹那间灭亡的。下世的五蕴由于受业力的作用,使“中有”相续入胎,并在胎中按次第转增而生存。小乘正量部承认“实我”,明确主张有生命的实体,轮回的主体存在,把“中有”作为灵魂的化身。这些在不同的认典中均有记载,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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