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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概论:心所有法的三种意义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或心所,具有三种意义:第一,恒依心起。心所虽有众多种数,善恶又不一致,而皆各率其眷属,归系于每个心王之下。也就是说,心所归心所有,是心的伴助。对心理活动进行分析,不但有八个心王,还有与八个心王相应的51个心所法。这五个心所缘境各别,没有连带关系,所以叫做“别境”。这“信”被列为善心所之首。三者以信心坚定为入道之门,故首列之。

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或心所,具有三种意义:第一,恒依心起。盖心法(心王)为主,心所为辅,无主不能独立,故必须依心而起。也就是说,心不起时,心所不起。第二,与心相应。盖心法(心王)既起,心所亦必同时而起,以赴相应,绝无先后各出之理。也就是说,与心和合相应。第三,系属于心。心所虽有众多种数,善恶又不一致,而皆各率其眷属,归系于每个心王之下。也就是说,心所归心所有,是心的伴助。

对心理活动进行分析,不但有八个心王,还有与八个心王相应的51个心所法。在生命活动中,心王不是独立行动,而是与许许多多复杂的心所相应,共同构成认识作用。在缘境的时候,心王缘总相,如王或领袖之于国家大事总揽枢要,心所缘别相,如臣或部属之于国家大事需详明细则。也就是说,心法是把握对象的总貌、总相,而心所则同时把握总貌和细节即总貌和别相。例如,一株红花,心法是了知红色的全体,心所则既要了知红色,又要了知红色的浓淡深浅的差别,从而产生对这株红花是喜欢或是讨厌的心情。

心所法根据它的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组,故称为六位心所五十一法,分述如下:

一、遍行

辖作意、触、受、想、思五个心所。所谓遍行即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法(八识)的心理活动,就是说这个五心所经常与八识相应,任何时候,任何一个心王先起时,它都参与活动,所以称为遍行。

作意: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趣境为业。因能作动于意,故名作意。它的作用能够警觉策动其他心所,引导它们趣于自己所接触的对象。(种:即第八识潜在功能。性:即事物本身规定的性格。业:作用。以下均以此解释为准。)

触:能使心和心所接触所缘境为性,为受、想、思等一切心所法所依为业,因能令心、心所触境,故名为触。当根、境、识三者和合交涉时,能令心、心所触于境相,以生起受、想、思等其他心所的作用。

受:领纳顺境、违境和非顺违境为性,生起爱欲为业。受就是外境作用于六根而产生的苦、乐、不苦不乐的感受。

想:于缘境取种种不同相貌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想就是思维活动执取外境种种形象,并形成种种名言概念。

思:使心造作为性,驱使心、心所造作善恶为业。思心所具有能取善、恶、无记(不善不恶)的境相,令心生起善、恶、无记的心理活动。内心所起的冲动,种种行为由之而起。

二、别境

也有五个心所,即欲、胜解、念、三摩地、慧。它们是对个别的、特定的境界生起的心理活动。和遍行相对,别境五个心所不是一切境都能生起的。而只是对某种境界起作用。“欲”所缘的是所乐境,“胜解”所缘的是决定境,“念”所缘的是曾习境,“三摩地”所缘的是在所观境上专心注一,“慧”所缘的是在观上拣择善恶。这五个心所缘境各别,没有连带关系,所以叫做“别境”。

欲:于喜欢的境生起希望为性,努力追求为业。欲就是对喜欢的事物产生希望欲求的作用。对顺境希望得到,对违境希望脱离。欲心所通三性(善、恶、无记)。

胜解:于所缘境给予肯定,毫不犹豫为性,即以肯定、不能转变为业。胜是殊胜,解是见解,也就是深刻的了解,具体对所接触事物的境界作出明确的判断。如指出文殊院的和平塔是铁塔,而不是砖塔或木塔。这种正确的见解,经过考虑决定之后,深信不疑,绝不动摇。又如对善恶、邪正的境界作出判断,以区别对待等。

念:于过去经验之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由不忘故,使精神专注为业。念就是明记不忘,就是记忆。

三摩地:是梵语,有等待的意思,实际上意译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依此定力生起明慧为业。指意念高度集中,静坐凝心,专注于境的内涵功,故名为定。

慧:于所观得失俱非境中,明辨是非,分别善恶,求得决定为性,能断除疑惑为业。“慧”是明白拣择,断绝疑念的作用,指精密的推理分析与正确的抉择智力。

三、善

与一切善心相应俱起的心所,因自性清净,远离染污,故名为善。善心所有十一个,分为四类:一是自性善,即自性清净;二是相应善,包括与自性善相应而起的心所法;三是等起善,指由自性善和相应善引起的善性言行;四是胜义善,即涅槃。因涅槃体性毕竟清净,寂静安稳,最为殊胜。这善心所共辖: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等十一法,都属自性善类,是一切自利利他,远离过恶,能够积聚功德,作诸善事的心理依据。

信:于实事实理(如“四谛”等)深信认可,于三宝功德深信为乐,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生起希望,其体澄净为性。对治不信,乐于作善为业。这“信”被列为善心所之首。因为它对实、德、能三者,深信而喜乐。“实”指的是诸法之实事实理,理与事不可偏废;“德”指修行之德性德行,行与性不可相违;“能”指作善能成能得,得与成全凭毅力。三者以信心坚定为入道之门,故首列之。

精进:勇敢不退地断恶修善为性,对治懈怠、完满各种善法为业。就是说一方面修诸善行,唯恐不及,一方面断诸恶业,唯恐不尽,要有精心恒存有进无退之志,故名“精进”。“精进”又名“勤”,指努力进取,止恶行善的不懈意志。

信、精进和别境心所中的念、定、慧合称为“五根”,谓修行之人修“四念处观”(观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虽善萌微,根犹未生。根未生故,善萌易坏,修此五法,使善根生,故以根为名。(1)信根,谓信于正道有助正道法,则能生出一切无漏禅定解脱,是名信根(正道即四念处观,助道即五停心观。无漏系因修禅定不落生死);(2)精进根,谓既信四念处正观及诸助道善法,倍策精进,勤求不息,是名精进根;(3)念根,谓念道及诸助道,一心观想,不令邪妄得入,是名念根;(4)定根,谓摄心正道及诸助道,一心寂定,相应不散,是名定根;(5)慧根,谓四念处之慧,为定法所摄,内性自照,不从他知,是名慧根。

惭:由闻正法和自尊力,对有德者和各种善行都能尊崇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对所作过的恶业内心感到羞耻,而防止重犯的心理活动,称之为“惭”。

愧:由于社会舆论的力量,远离恶人恶法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对所做的错事恶业内心感到羞耻,害怕舆论的呵责、法律的惩罚,而起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无贪:于三有果报(五取蕴)和能生三有的惑业(因)不生贪著为性,对治贪著为业。对欲界、色界、无色界的生存和生存条件,无产生贪欲执取的作用就是“无贪”。当然,特别强调的是对世间的财、色、名、食等不起贪著。

无嗔:于苦苦、坏苦、行苦和能生此苦之惑业(因),不生嗔恚为性,作诸善事为业。对于任何痛苦和造成痛苦的条件,不产生愤恨的作用就是“无嗔”。如恶境当前,对刀、兵、水、火、怨仇等,不起嗔心。

无痴:于“四谛”理明解无误为性,对治愚痴,作诸善事为业。对一切事理解明不误,遵循佛教教义的“众善奉行,诸恶莫作”的思想活动就叫“无痴”。简单地说,对事理都能如实理解,不糊涂。

称无贪、无嗔、无痴为“三善根”。(1)无贪善根,谓于五欲(包括色欲、声欲、香欲、味欲、触欲)之境,不贪不著,不爱不乐,此无贪法是善种性,能为无量善法根本,故名无贪善根;(2)无嗔善根,谓于一切众生不生愤恚,不欲损恼,此无嗔法是善种性,能为无量善的根本,故名无嗔善根;(3)无痴善根,谓于一切诸法,皆悉明了通达,知是善法,知是不善法,知应修法,知不应修法,此无痴法是善种性,能为无量善法根本,故名无痴善根,一切善法都依止三善根而生。

轻安:远离粗重(业和烦恼),调畅身心,堪任修定修慧为性,对治昏沉,使身心得到安稳为业。此心唯于定中生起,在修定达到心一境性时,远离人我是非,一切烦恼不起,唯觉身心舒畅,轻适安稳,能使修习持续进行。

不放逸:由于精进和三善根的力量,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令之其增长为性,对治放逸,完满一切世出世善为业。这一心所与离善放纵、不修善德的放逸相对,时刻谦虚谨慎,一心专注于修持善法,断灭恶业。是依精进和三善根假立,非别有体。

行舍:由于精进和三善根的力量,使心平等、正直,以于境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昏沉、掉举住于定中为业。一面行持,一面舍执。远离昏沉、掉举,令心得到寂静。修持止观要对治昏沉和掉举,掉举障止,昏沉障观,这是大约的区别,实际上二者都能障止观。“行舍”也有称为“舍”的,就是不动心,使心离开各种分别执著,达到不偏颇、平等正直的作用。此为“五蕴”的“行蕴”所摄,为区别“受蕴”的“舍”,而名“行舍”。遍行中的“受”是非顺非逆的“舍受”,即受蕴中的“舍受”,“行舍”是依精进、三善根假立,非别有体。

不害:没有嗔心,于诸有情不作损恼为性,能对治损恼有情,生起悲愍为业。实际上指慈悲为怀、不害众生的作用。不害是依无嗔心所于诸有情不作损恼而假立,非别有体。无嗔与乐,不害与喜舍、慈悲二相,由此而区别。

四、烦恼

烦是扰的意思,恼是乱的意思。烦恼就是烦扰恼乱众生身心,使之迷惑、苦恼,不得寂静的作用。实际上泛指与佛教所主张的寂静状态相对的一切思想活动和欲求情绪,被认为是众生痛苦的直接根源,生死轮回的总原因。烦恼也被称为“惑”,是迷惑的心。烦恼又分为“根本烦恼”和下面即将讲到的“随烦恼”,因与前面讲述的“善心所”相对,故称为“恶心所”。有的佛典把处于潜在状态尚未发生作用的烦恼叫做“随眠”,正在发生作用的烦恼叫做“缠”。烦恼共有六种:

贪:于三有果报,能生三有的惑业,深生爱乐耽著为性,能障碍无贪生起诸苦为业。贪就是贪欲、贪爱,对于众生自身及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产生爱乐耽著,对财、色、名、食等贪求无厌。

嗔:于苦苦、坏苦、行苦和共此三苦的惑业生起嗔恚(凶狠)为性,能障碍无嗔,使身心烦躁不安,起诸恶行为业。嗔就是憎恨、凶狠,是仇恨可恶的境界和损害他人的心理。

痴:于一切法若事若理,迷暗而不如实知见为性,能障碍无痴,为杂染(惑业)生起所依为业。痴就是愚痴愚昧无知,对于一切事理愚痴迷暗,不了解真相,也称为“无明”(对了解事理的真实称为“明”)。

贪、嗔、痴名“三不善根”,又名“三毒”。毒者,毒害也。谓贪、嗔、痴皆能破坏出世善心,故名为“毒”:(1)贪毒,引取之心,名之为贪,若以迷心对一切顺情之境,引取无厌,是名贪毒;(2)嗔毒,忿怨之心,名之为嗔,若以迷心对一切逆情之境,使起忿怨,是名嗔毒;(3)痴毒,迷惑之心,名之为痴,若于一切事理之法,无所明了,颠倒妄取,起诸邪行,是名痴毒。一切不善的染法都根入而生,在藏传佛教的造像中,大魔鬼的口中有一轮回转轮,上面画有象征贪的鸽(鸠)、嗔的蛇、痴的猪,由此而推动众生的生死轮回。

慢: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为性,能障不慢,生起清苦为业。窥基大师说:“有慢的人,于四谛理的三宝功德不谦而由此生死轮转,受诸苦果。”这是针对是否信仰佛教说的,实际上,妄自尊大的人,随时都与他人计较短长,其本身就是痛苦的。

“慢”还有七种、九种之分别。“九慢”和“七慢”的内容基本相同,现将“七慢”略述于下:

(1)慢:对于劣于自己的人说自己胜,对于和自己相等的人说只和自己差不多。

(2)过慢:对于和自己相等的人说自己胜,对胜过自己的则说自己和他差不多。

(3)慢过慢:对胜过自己的人,说自己胜。

(4)我慢:不认识“我”是五蕴的暂时和合,而认为是实我。

(5)增上慢:尚未证得果位而自以为证得了果位。

(6)卑慢:和功德远远超过自己的人相比,认为自己也相差无几。

(7)邪慢:自己实际没有功德,而认为自己有功德。

疑:于诸谛理(四谛等道理)产生怀疑为性,能障碍不疑的善品生起为业。这是对佛教产生怀疑而说的,实际上疑是心存疑义的心理活动。

恶见:亦称不正见,于诸谛理不能正确理解,颠倒分别为性,能障碍正见生起,招受诸苦为业。实际上指违背佛教义理的错误思想,就是邪知邪见,否定因果法则,妄执有、无、断、常、人、我等谬见。恶见共有五种。

(1)萨迦耶见:这是梵文音译,音译为“我见”或“身见”。“萨”是败坏的意思,“迦耶”是和合的意思。这就是说,“五蕴”、“四大”的和合积聚之身,本来是无常败坏之物,而执之为“一”,为“常”,为“遍”,为有一实在之“主宰”,故名“我见”或“身见”。

(2)边执见:简称“边见”,即片面极端的见解。这又分为两种:一是“常见”(“有见”),以“我”为常住不变;二是“断见”,以为“我”死后断灭,可以不受果报。

(3)邪见:就是指我们常有知见不正,甚至毁灭伦常,拨无因果,诽谤圣贤,不信正法,都叫做“邪见”。

(4)见取见:前面的“见”是指“我见”、“边见”、“邪见”,“取”就是“取著”、“执著”的意思,即是对“我见”、“边见”、“邪见”坚持是对的,是超圣的,最上的,深在“见”上“取著”,故亦名“非果计果”。

(5)戒禁取见:指将错误的戒律法规当做可以引导达到涅槃的正确戒律。“戒”就是“杀、盗、淫、妄”之类的戒律,“禁”就是禁绝“饮酒、赌博、吸烟”之类,持戒和守禁本来是很好的,然而坏在一个“取”字上。“取”即“无明”执著,意思是说这种人虽然持戒守禁,但他的知见不正,执著过甚,例如古印度的外道,他们持牛戒、狗戒,食草食粪,行种种无益之苦行。故亦名“非因计因”。他们的这种执著以为是“最上”,是“殊胜”,是“微妙”,这就叫做“戒禁取见”。

贪、嗔、痴、慢、疑和恶见的身、边、邪、见、戒等五见,共十种合称为“十使”。贪、嗔、痴、慢、疑为“五钝使”,恶见的身、边、邪、见、戒等为“五利使”。“钝”如“刀背”,“利”如“刀口”,这里有两种说法:一是前五种较后五种造业较“钝”,断的时候又要在“修道位”才断,所以叫做“钝”;二是后五种比前五种较“利”,断的时候在“见道位”时就可以顿断,所以叫“利”。

五、随烦恼

随烦恼是随“根本烦恼”而取名,是随“根本烦恼”而起的心理动态。“根本烦恼”如树之枝干,故又称随烦恼为“枝末烦恼”,也称“随惑”。又分“小随烦恼”十个,“中随烦恼”二个,“大随烦恼”八个,共二十个。

忿:对现前不满的事情,发生愤怒为性,能障碍不愤,执杖斗殴为业。忿就是暴怒,对于现前逆境,愤慨交怀,暴怒不已,脾气发起来,轻则用口骂人,重则展手打人,是由嗔心所引起的忿怒心。

恨:结怨不舍为性,能障碍不恨,身心热恼不宁为业,是由嗔心所引起的怨恨心理作用。

恼:由忿恨为先,新仇旧恨同时出现,凶狠自戾不能自制为性,能障碍不恼,发出凶鄙语言,伤害他人为业。恼就是恼恨恼怒,是恼乱和恼害,所谓心烦意乱,自恼恼人,由忿恨引起的内心恼怒,就是一般所说的“越想越气愤”。

上述三个心所,是不善心逐渐加深的嗔相,故都为嗔心所一分所摄。

覆:自己所作难于见人的事情,恐人知道,有失名利、深深隐藏为性,能障不覆,常生恼悔为业。“覆”就是这种隐瞒遮护自己的错误和罪恶的心理,由贪、痴二心所二分所摄。

诳:为获取名利,无有德而诈现有德为性,能障碍不诳,依靠不正当方式生活为业。就是诈骗,指贪图私利而欺骗他人的思想和行为,贪心所一分所摄。

谄:投机取巧、逢迎献媚、迷惑他人为性,能障碍不谄,不堪教诲为业。指矫揉造作,阿谀曲媚,奴颜婢膝,拍马屁,以掩饰自己的过错和达到自身名利目的的思想和行为,为贪、痴二心所二分所摄。

骄:于自己的才、貌、名、利、能力、出身等不善对待,骄傲放纵,深生贪著为性,能障碍不骄,生起杂染为业。这种依持自己的长处,骄矜自持,倨傲凌人的心理活动为骄。有的学者认为,贪心一分所摄,有的讲慢心所一分所摄,笔者认为贪、慢二心所二分所摄。

害:无悲愍之心,损恼有情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于他人为业。就是损害他人的心理活动与行为。为嗔心所一分所摄。

嫉:竞名争宠,谋取权利,嫉妒他人为性,能障不嫉,常患忧戚为业。对他人的长处和成功产生嫉妒的心理,妒贤、妒能、妒财、妒色,为贪、嗔二心所二分所摄。(https://www.xing528.com)

悭:沉醉资财,垄断知识,秘不惠人为性,能障碍不悭,鄙陋积蓄为业。对于财物和知识的吝啬心理,于财、法不肯布施于他。贪心所一分所摄。

上述这十种烦恼叫做“小随烦恼”,唯与第六意识相应,是随根本烦恼而起的枝末烦恼,现起的时候,都是各起各的,范围较狭。并且他们的形象都很粗猛,所以叫做“小随烦恼”。

无惭:无视自己所受的教育,不敬有德,拒闻善言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是“惭”的反面,就是不顾自己所受的教育的人格尊严,甘心去做有罪恶的事,也不怕对不住自己和社会,不顾羞耻。

无愧:不顾社会舆论批评,崇拜坏人坏事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就是不怕责罚和讥诮,甘心去做不道德的事情,肆无忌惮地作诸恶事,毫无对不起他人之心。

“无惭”是对自己而言,“无愧”是对他人而说,两者的区别就在这一点,都是随逐根本烦恼而起的枝末烦恼,同时因其遍于不善之心,凡作一切恶事,都是“无惭”、“无愧”的人,因范围较“小随烦恼”大,故名“中随烦恼”。

不信:于实德能(参看信心所条),不能忍可信乐,其心秽浊为性,能障碍净心生起,为懈怠所依为业。是信的反面,于事实真理,三宝功德,善恶因果,生化有情等,均皆怀疑。为疑心所一分所摄。

懈怠:于应修善事,应断恶行,由于懒惰,不能修断为性,能障精进生起,增长一切染法为业。就是修善断恶不努力、懒惰。

放逸:于染法不能防,于善法不能修,恣纵放荡为性,能障碍不放逸,增恶损善为业。放是放荡,逸是纵逸,对于贪、嗔、痴、懈怠等任性行为,不能自克,放浪形骸,纵情享受,故名“放逸”。依懈怠和三不善根假立,非别有体。

昏沉:于所观境昏暗沉重,不堪任受为性,能障碍“轻安”和生起智慧为业。就是昏沉蒙昧的精神状态。

掉举:由于攀缘贪欲等,于所观境不能寂静而住为性,能障碍行舍和禅定生起为业。就是轻躁浮动的心理作用。

失念:于所缘善等诸法,不能明记为性,能障碍正念,生起散乱为业。就是忘失正念,心向外驰,但并不是把心念都失掉了,而是邪念多,正念少,对于所经历的事和所修的善法不能明记在心,故叫“失念”。

不正知:于所观境错谬邪解(邪分别)为性,能障碍正知,多作身语等恶事为业。就是知见不正,即种种错误的见解和看法,拨无因果,颠倒是非,为痴和恶慧等二分所摄。

散乱:于所缘境令心流散飘荡为性,能障碍正定,生起恶想为业。散是分散,乱是扰乱,就是心猿意马,不能摄心于所观境,阻碍禅定生起,散乱令心一念缘多境,掉举令心一境起多念,这是二者的区别。

以上八个为“大随烦恼”,它遍于一切染心,亦是随逐根本烦恼生起的枝末烦恼,其性质沉重,相应范围较广,所以称为“大随烦恼”。不但“作恶”时有这八个心所,就是有覆无记,也不能离开它们。要了解这个道理,先要明一切法的“体性”,它分为四种:善性、不善性、有覆无记性、无覆无记性(体性为不善、不恶而称无记,无记有两种:一是有覆无记,惑障之极微弱者,隐覆圣道,称为“有覆”,非感苦果之恶性,为“无记”,又称“染无记”,如俱生之我见。二是无覆无记,即离惑障之无记法,又名“净无记”,宿世业力所感之五蕴色心及山河草木等)。小随、中随、大随之所以有不同,可以用下表说明:

自类俱起——小随烦恼

遍不善性——中随烦恼

有覆无记——大随烦恼

六、不定

也称“不定地法”,因其善恶性质不定,需取决于同何种心理发生联系而后定,故名“不定”,唯与第六意识相应,计有睡眠、恶作、寻、伺四个心所,故亦称“四不定”。

睡眠:亦名“梦”。身体乏力,心极暗昧为性,能障碍观生起为业。若是休息而眠,勤修善法,这属于善。设若懒惰懈怠不知精进,令心昏昧,这属于恶。睡眠有说为思、想二分所摄,亦有说为痴一分所摄。

恶作:亦名“悔”。追悔已作或未作善、不善等事为性,能障碍止生起为业。“悔”因能“事善、悔善”,亦能“事恶、悔恶”、“事善悔恶”、“事恶悔善”等,故亦属不定的心理活动,由念、思二分所摄。

寻:寻求。于意所缘境粗显为性,以身心安、不安住为业,就是对事理的粗略思考作用。

伺:伺察。于意所缘境精细为性,以身心安、不安住为业,就是对事理的精细观察作用。

以上两心所,其实都是以内的“思维”作用在思考、分析、研究问题时,由想、思心所引生的心理动态,只不过粗细不同罢了。

以上五十一个心所,恒与心王相应生起。至八个心王,每次相应几个心所,要把握它们生起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节 色法

“色”是质碍义,简单地说就是物质,色法就是物质法,色法共有十一种,相当于五蕴中色蕴的内容。即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包括地、水、火、风(及“四大”的坚、湿、暖、动的性质在内)四大种和四大种所造色。因其体性广大,充满了整个物质世界,故它是统指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抽象概念。

色法十一种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五根,指眼、耳、鼻、舌、身的生理结构,包括五官外形(扶尘根或根依处)和神经系统(胜义根)。

从眼至身名根,即五根。从色至法处所摄色名六境(六尘)。五根具有能缘五境(尘),并生起前五识的功能,也就是感取外界之现象,能令内界心识发动之器官。眼根了别色境,照瞩青、黄、赤、黑等色,能令内界之心作用,即眼识发生之官能;耳根了别声境,能闻琴瑟等声,令耳识发生之官能;鼻根了别香境,能嗅香、臭等气,令鼻识发生之官能;舌根了别味境,能尝甘、苦等味,令舌识发生之官能;身根了别触境,能接触冷、暖等,令身识发生之官能;因为五根能发识取境,有增上之力,故称之为“根”。此五根皆第八阿赖耶识所变相分,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胜义根,以清净“四大”为性,其体净妙,非现量所得,以触发识,是五官的神经系统;二是扶尘根或称为根依处,就五官神经系统所依托处,为粗显之四大所成之内因,是五官的外形,即我们通常所指眼、耳、鼻、舌、身,故名为扶尘根。综观“根”的两方面,可知“胜义根”以净色为性,虽是感受器官,它又是非心非物的存在体,只能以它取色等五境和扶助生起五识缘色等境而比知是有,而不通用肉眼看到。一般看到的眼、耳等外形是“根依处”,是扶助胜义根(亦称净色根)的物质部分,为生理器官,故定名为“扶尘根”,属大种所摄。

第二类是五境,指色、声、香、味、触的物质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是指粗显的有质碍色,如山河、大地、房屋、用物等;二是指微细的物质分子,如光、电、声、香、味等。五境亦称五尘,为“四大种”所造,是五根及五识所对之境,为眼所行名色,即眼识所缘境,有三种:

(1)显色,即青黄赤白、光影明暗、云烟尘雾、迥色、空一显色等光明差别之色彩。

(2)形色,即长短、方圆、粗细、高下、若正、若不正等集积差别之形状。

(3)表色,即反舍屈伸、行住坐卧等转动差别之表现。

为耳所闻名声,即耳识所缘之境,有十一种:

(1)内缘声,又名因执受大种声,如有情的语言等。地、水、火、风,为心摄领,名执受大种,此种为因,所发之声为因执受大种声。

(2)外缘声,又名因不执受大种声,如拨水声。因与执受大种相违,名因不执受。

(3)内外缘声,又名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如手击鼓等声。此声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即:

(4)可意声,顺心之声。

(5)不可意声,违心之声。

(6)俱相违声,俱相违之声。

(7)世所共成声,依世间共立言教所起,即世俗语。

(8)成所引声,谓诸圣者成就无漏所起,依此声而教立三藏圣教体。

(9)遍计所成声,即诸外道虚妄计度所起的言教,即外道语。

(10)圣言所成声,依见闻知觉所起的真实语,即圣人言教之语。

(11)非圣言所摄声,谓依见闻知觉所起的虚妄语。

前三种声依实体声建立,是实有的,后八种是前三种声分位假立的。还有十二种之说,即加上更加响声。《五蕴论》只有前三种声;《瑜伽师地论》只有前六种声;《俱舍论》建立八种。

为鼻所嗅为香,即鼻识所缘之境,共有六种:

(1)好香,谓益根顺情,鼻所乐取之香,如沉檀等。

(2)恶香,谓损根违情,非鼻所乐取之香,如粪秽等。

(3)平等香,谓非损非益,无顺无违,非可爱憎之香,如块、石等。

(4)俱生香,谓与本质而俱起之香,如檀香。

(5)和合香,谓诸杂物混合共成一香。

(6)变异香,谓于熟变时方增香气,如成熟之水果。

前三种香是实,是香的本体,后三种香是假,是依前三种香转变所立。《俱舍论》只说香有好、恶、平、不平四种。《瑜伽师地论》只说有好香、恶香、平等香三种。

为舌所尝为味,即舌识所缘之境,有十二种,即苦、酢、甘、辛、咸、淡、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若俱生、若和合、若变异等。前六种是味的差别,是有实体,后六种是彼共种,准前味所说。《俱舍论》只说有前六种。

为身所取名触,是身识所缘之境,依《瑜伽师地论》有二十六种,即地、水、火、风、滑、涩、轻、重、软、缓、急、冷、饥、渴、饱、力、劣、闷、痒、黏、病、老、死、疲、息、勇。可分为能造触与所造触。能造触即地、水、火、风,此触境之实体,坚劲为地,流湿为水,温热为火,轻动为风。其余22种为所造触,皆由地等四触境分位假设。由八种因而立二十六触境:由相而立地、水、火、风;因摩而立滑、涩;因摄而立轻、重;因触而立软;因执而立缓、急;因杂而立冷、黏(水、风杂故冷,地、水杂故黏);界(谓“四大”)不平等而立饥、渴、劣、闷、痒、病、老、死、疲;界平等而立息、力、勇、饱。

通常佛教并不把“四大”元素列入色法,而是以因缘和合而有,故称依他有的事物为色法。眼、耳、鼻、舌、身五根和色、声、香、味、触五境都是依他而有的事物,而地、水、火、风四大种则是不依他有的元素,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把五根和五境作为宇宙物质的要素,是因为它从人身结构出发,推论到宇宙万物的构造。其次,佛教认为,感官对象虽是由四大元素所造成,但又是不同于四大元素的事物,任何一个感观对象,如一包盐,不仅有四大元素,还有感官能感觉到的微细质点,是四大种和各种感官感觉到的质点的混合物。因此,感官对象被列入色法。感觉本身也是如此,任何一个感官的组织都是十分复杂的,其中包括四大种的因素、感官对象物的因素、感官自身的构成因素——能进行感觉的微细质点,后者是所谓的真正感官本身。这样,五种感官的微细质点不但与四大元素不同,也和感官对象物的质点不同,是不同类的物质,所以也列入色法。

第三类是法处所摄色,即无表色。五根是名内身,为诸识所依,五境(五尘)是名外境,为己识所受用,皆系地、水、火、风所造,故亦称为“可表”之色,并把相对的“无表色”列入法处所摄色。法处所摄色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因为是意识所缘境,总名为法处,法处中的各种“色”是意识所对、所摄,即属于法处的色法,故名“法处所摄色”,即是指思想领域意念所行的无形色法——相分色,不能表现于外的影像或印象。

佛教认为,五根和五境是属于感官的或直接经验的物质区域,但在物质领域中还有不能为感官了知而心(识)却能分别虑知的方面,如物质的最小单位,就要依靠“心”的推理才能了知,这一类色法就是法处所摄色,共分为五种:

(1)极略色。极略就是极微,是“色”的最小单位。据说隙游尘(就是飞散在空中之尘)的1/7为牦尘,牦尘的1/7为羊毛尘,羊毛尘的1/7为兔毛尘,兔毛尘的1/7为水尘,水尘的1/7为金尘,金尘的1/7为微,微的1/7才名为极微。极略色也就是粗色经过分析以后不可再分的元素,是依假想观分析土、木、竹、石等物质至其边际而假立的。

(2)极迥色,即空界色。其实也是极微,只是与极微的区别是分析虚空等无质的迥色到极微,如分极光影明暗而至无边际而假立。此二者皆是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分析,邻次虚空而说极微,即第六识之相分。

(3)受所引色。是色蕴中的无表色,因为领受五戒、十戒等诸戒品所引发,因教因师而领受,依受而发起,故名受所引,是指由受持戒律所引起的一种防非止恶“功能”,潜化的功用。此有律仪、不律仪、非律仪非不律仪三种。

(4)遍计所起色,指第六意识见分,周遍计度,虚妄执著的相分色,即独散意虚妄构画所变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无事实的各种色相),如兔角、龟毛、水月镜像等。

(5)定所生色,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果色。谓禅定过程中所变现的色、声等五境,由于禅定的力量和作用,对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如,入“火光定”,就能发现有火光等。此色通假实,八地以上菩萨,能变现实法,才称为“定果实色”。法处所摄色的前四种色法都是假法,没有实体。定所生色,有假有实,“定果实色”外,都是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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