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币却堂而皇之去银行“存款”,自动存款机慧眼识真假逮个正着。
被告:吴春卫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9日
被告人吴春卫,男,33岁,河南省新蔡县农民,小学文化。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春卫因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自动存款机上使用假人民币,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20日逮捕,后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春卫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去存款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现在开庭
2004年3月29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吴春卫被依法带上被告席。
审判长: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公开审理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春卫使用假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旭东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钱珍珍担任法庭记录。
旁白:被告人吴春卫,男,33岁,河南省新蔡县农民,小学文化。2003年12月30日,因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自动存款机上使用假人民币,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20日逮捕,后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判长:本庭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曾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吴春卫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所以在今天的法庭上没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旁白:法官首先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春卫在法庭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吴春卫表示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宣读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旁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12月25日到27日,被告人吴春卫在宁波市海曙区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的自动存款机上,分十多次,将拼凑的百元面额假人民币5800元,存入事先开设的账户内,之后,又在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真币。
审判长:2003年12月27日晚,当被告人吴春卫在本市海曙区中山东路上的招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试图将100元假人民币存入银行时被保安人员抓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春卫明知是假币而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使用假币罪。为维护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照刑法第172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审判长:被告吴春卫,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使用假币罪的事实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宣读……
法官依次宣读报案单位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的报案材料:
审判长:2003年12月27日晚,在宁波分行营业部,自助银行方维新发现一存款男子情况异常,大额存入后退出百元钞。后打电话通知营业厅执勤保安过去看看,保安过去查看,发现一男子正在CDS2000存款机前存款。该男子看见保安走过来后神情惊慌,赶紧把这些退还的钞票塞进口袋,把存款回单吞掉。保安便把该人带回营业厅,并用营业厅点钞机鉴定剩余的钞票,发现是假币。保安员立即打电话报告了办公室和保卫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员,并向110报警。招商银行接到报告后对所有网点的存款机进行了清机,在各银行的钞箱里共发现了20张经拼凑过的假币,这些假币已全部通过CDS检验并已全部入账。经查明,该账户的账名为吴春卫,于2003年12月25日开户,假币的主要特征为拼凑币,被告人吴春卫,你对于招商银行的报案报告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我没有吞吃存款单的回条。
审判长:下面宣读光大银行的报案报告,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向海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告,证实了2003年12月29日晚光大银行营业部现金调购员在分行营业部自助银行施行正常清机,在把钞箱带入营业柜台内清点时发现大量假币,后向宁波市公安局进行报案。经仔细清点以后,在钞箱内发现的假币属拼凑币,欺骗性极强,总数为37张,面值均为100元,共计3700元。后根据调查,并调阅了12月25日至29日所有存款交易记录,发现卡号的账户很可疑,经查该卡号的用户为吴春卫。并与公安部门一起调阅12月26日、27日犯罪嫌疑人吴春卫存款的录像,确定是该犯罪嫌疑分子,与12月27日晚在招商银行外被抓的是同一人。
审判长:被告,你对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报案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李晖证言……
旁白:法官宣读的是招商银行两位保安李晖、李达的证人证言。李晖和李达在证言中证实,2003年12月27日晚上7点多,招商银行监控室值班人员方维新发现有人在存钱,但钱又被自动存款机吐了出去,于是,要求保安员李晖、李达前去察看:
李晖:我就走到自动存款机旁去看,进去时看到存钱的人在存款机旁退出来一张100元钱,这个人把这张吐出来的100元钱放进口袋里。然后存款机又吐出来一张100元的钱,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就叫他把放进口袋里的100元钱拿出来,我把从存款机上吐出来的100元拿到手里,同他拿出来的100元作比较,发现他口袋里的100元有些厚。我问他是不是假币,他当时很慌张,话说不清,我就把存款机上的钱也拿过来,我们就把存钱的人带到营业厅,经验钞机检验没问题,然后又带着这个存钱的人去存钱,又吐出来一张100元,我就把这张100元拿到手里看,断定这张100元是假币,我就马上通知银行领导,后来警察来了把被告带走了。
旁白:被告人吴春卫对李达的证言没有异议,但对李晖的证言表示异议,辩称,他没有吞掉自动存款机上打出的纸条。
审判长:现在宣读证人方维新的证言材料,方维新系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他说2003年12月27日晚上7点多,我在监控室看到有一男的很快地走到招商银行自动存款机旁,把卡很快塞进存款机,又很快地从裤袋里掏出一叠钱,折了折,存进存款机,有一张一百元面额的钱不能存进去,我看这个人有点不对劲,就马上通知银行保安,让他们去看。通过摄像机又看到该男子把刚存进去的100元和另外一张从口袋里拿出的钱混在一起又去存,刚才存不进去的100元钱又被存款机吐出来,他又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放在存款机内,准备将吐出来的100元钱混在一起准备存进去,保安就赶到了,把他带到了验钞机旁,把剩下的钱用验钞机验,没验出来,保安又和他到存款机把剩余的钱存进去,一张100元的在存款机上又被吐出来,该张100元是假币。保安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
审判长:宣读货币真伪鉴定书。
旁白:法官继续向被告人吴春卫宣读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手印鉴定书、银行对账单、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清单、假币收缴凭证、被告人吴春卫被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春卫使用的是揭层拼凑的假人民币的事实。被告人吴春卫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吴春卫你有什么能够证明你无罪、罪轻的证据要向法院提供,你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被告人:不需要。
法庭辩论(www.xing528.com)
审判长:法定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入辩论阶段,被告人吴春卫你可以对你的行为作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是帮助人家存钱……
旁白:被告人吴春卫辩称,钱是他帮别人存的,不是他自己的。
审判长:现在法庭进入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春卫你有什么要求和想法向法庭提出来?
被告人:没有。
法院判决
审判长:现在对被告人吴春卫使用假币一案宣告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春卫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去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春卫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被告人吴春卫对你宣告的判决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春卫使用假币一案到此结束,退庭。
记者笔记
旁白:通过刚才的庭审,您可能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吴春卫,一个河南籍农民,为什么千里迢迢跑到浙江宁波,去实施假币套取真币的犯罪行为?难道他就不怕法律的制裁吗?
在法庭宣判时,记者看到,吴春卫显得非常平静,对法院一审判决,他表示服判。记者问他:
记者:你为什么想到使用假币这种犯罪方法?
被告人:我是在火车上碰到一个人,他叫我帮他存的。
旁白:用吴春卫的话说,他2003年12月21日才从河南老家到宁波,本来是想去姐姐家借点钱,好回家为父亲治病。但没想到,在火车上认识的一个安徽人,从此改变了他一生。他说,那个安徽人让他帮着存钱,并承诺每存一百元,给他10元好处费。结果,好处费没拿着,他却在刚到宁波的第六天,进了公安局。
记者:那么你后不后悔?
被告人:后悔。
记者:你以后会怎样去做?
被告人:我会好好改造,出去以后好好地做人,不再犯法了。
记者:你在家里还有哪些亲人?
被告人:还有老婆和孩子、父母。
当记者问到,家里人是否知道他的犯罪情况,是否会埋怨他时,吴春卫眼里闪过一丝不安。他说,父母和妻子为此都很痛苦。
记者:服完这6个月后有什么打算?
旁白:吴春卫说,他在餐馆儿干过,会拉面手艺。服刑出去后,要靠勤劳来改变自己的生活,要重新好好做人。
庭外话筒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春卫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那么,什么是使用假币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以上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被告人吴春卫的定罪量刑,是非常公正的。虽然吴春卫辩称他是帮别人去存假币取真币,但主审法官王旭东告诉记者:
王旭东:在案卷当中,另一个人并不存在,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事实中他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都是以他的名义开设的,并且也是被告人自己在存,所以我们可以认定他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基于此,王法官说:
王旭东:我们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提高审判效率,在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我们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尽量使用简易程序,这样可以缩短庭审时间,加快审判节奏,提高审判效率。
记者在宁波市所属基层法院采访时,感到简易程序的适用率非常高,对此,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巧新告诉记者:
吴巧新:我们2003年3月14日开始施行简易程序,从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下达这个文件规定后,我们院里的领导都非常地重视。适用简易程序对维护公平和正义来说是比较好的,一方面可以确保公正,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适用简易程序所用的时间是非常短的,对效率来说是提高了很多,我们办案的时间也很短,我们院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在10天以内了结。
据统计,去年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452件,全部审结。平均审理期限为17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10天。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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