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首钢资金管理重权,为得好处,挪用公款一亿元;表面存银行,暗地被人骗。
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3日
被告人徐志刚,男,41岁,北京市人,被捕前系首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被告人姜钰辉,男,40岁,山东省青岛市人,被捕前系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公司工人。
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共谋后,于2001年3月至5月期间,接受马新、孙亮(均已判刑)的请托,利用徐志刚担任首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1亿元存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翠微路支行。为此,徐志刚、姜钰辉共同收受马新、孙亮给予的贿赂人民币300万元。后马新、孙亮及孙连生、祖峰、臧镭(均已判刑)将存款中的人民币7000万元骗取,致其中人民币5000余万元未追回。
鉴于此,判决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表示不服,并上诉。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徐志刚你收到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旁白:2004年3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涉嫌受贿一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
旁白: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员,以及被告人在法庭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于2001年3月至5月期间,接受马新、孙亮的请托,利用徐志刚担任首刚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1亿元存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翠微路支行。为此徐志刚、姜钰辉共同收受马新、孙亮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50万元,其中徐志刚分得人民币203万元,姜钰辉分得人民币47万元,另外姜钰辉还将马新、孙亮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据为己有。后马新、孙亮及孙边生将存款中的人民币7000万元骗取,其中人民币5000余万元未追回。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姜钰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旁白: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审判长:下面法庭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二被告人,以上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姜钰辉带出法庭候审。
公诉人:徐志刚,刚才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你认为属实吗?
旁白:被告人徐志刚对公诉机关起诉书表示异议,辩称他的行为没有给首钢带来一分钱的损失,而银行7000万元被诈骗,与他没有关系。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什么时间到首钢总公司工作的?
旁白:从被告人徐志刚回答公诉人讯问的话语中得知,被告人徐志刚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从1981年到首钢工作以来,二十年间,他先后担任首钢财务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计财处处长和首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
公诉人:担任这个职务有什么职责和职权?
被告人:负责首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管理。
公诉人:你有权决定存款的额度是多少?
被告人:一般来说我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做出决定。
公诉人:一般的存款程序是怎样的?不用呈批吗?
被告人:有的情况需要批,……
旁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徐志刚每天要负责首钢总公司大量的银行存款管理,有时日存款量高达10个亿。徐志刚钱权在握,于是,被告人姜钰辉找到他。
公诉人:具体要存多少钱,存到什么银行他说了吗?
被告人:他当时说的是越多越好。
公诉人:他除了要你帮他女朋友存款,还谈了其他的事情了吗?
被告人:他说如果存的话可能会给两个点的好处。
公诉人:是银行给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帮助姜钰辉?
被告人:因为我们是朋友。
旁白:因为“我们是朋友”,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一个亿的资金,就被徐志刚“为哥们儿”,存入了上海浦发银行。
公诉人:你将这一亿元存入浦发银行向领导请示和汇报过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说大额存款要向领导进行汇报,但为什么这个没有呢?
被告人:我们日均存款在10个亿左右,如果存一两个亿或是五千万并不是每笔都要向领导汇报的?
旁白:监管上的漏洞,权利过度集中。长期以来,在被告人徐志刚的眼里,5000万、一个亿,只是一个“小数”,他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
存入上海浦发银行的一亿元,后来被另案审理并已判刑的马新、孙亮、孙连生、祖峰、臧雷等人诈骗走了7000万,其中,5000万元已经无法再追回。
旁白:被告人徐志刚辩称,他没有与姜钰辉共谋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200余万元是代姜钰辉暂存的,不是自己收受的贿赂款。
审判长:徐志刚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有发问?
辩护人:有。第一你们存款时讲到两个点的事情,这是银行通用的规则吗?
被告人:我在这方面没有做过任何的调查,也没有受过贿。他给我说时,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辩护人:你们说过钱存入银行后这钱怎么分吗?
被告人:没说过。
辩护人:在知道存在银行的钱被骗以后你采取了什么措施?
被告人:我直接找的银行,因为我的存款没有违反人民银行的任何规定,这个资金从银行出去的,我存款的所有手续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作为首钢总公司的人我对首钢总公司负责。
辩护人:这个钱现在是否回到首钢了?
被告人:全回了首钢,包括利息。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徐志刚带出法庭候审,提被告人姜钰辉到庭。
审判长:起诉书起诉的事实你认为属实吗?(www.xing528.com)
被告人2:我认为不属实,我没有共谋。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认实一个叫高玉珍的人吗?
被告人2:认识。
旁白:被告人姜钰辉交待,2001年3月份,他通过以前的同事高玉珍,认识了一个搞房地产的人,叫马新。马新说,想从银行贷款,但银行资金紧张,如果他能帮忙拉五千万到二亿元的银行存款,可以给他个人及存款单位存款总额3%的好处费。于是,姜钰辉给本案另一被告人徐志刚打电话:
被告人:当时就跟他说有朋友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资金紧张,看能不能帮我存点款,他说问题不大。
公诉人:说存多少钱了吗?
被告人:说存一亿。
公诉人:存到哪个银行?
被告人:浦东发展银行翠微支行。
公诉人:马新说要给三个点的事情你跟他说了吗?
被告人:开始我也不知道能不能拿到钱,就没跟他说。
公诉人:你知道马新他们是怎样取得贷款的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在钱存入银行后你和马新还有过联系吗?
被告人:他给我好处费了。
公诉人:他给了你多少钱?
被告人:两次给了我300万,第一次是30万,是20万的存折和10万的现金,后来我找到徐志刚,想把钱给他,他拒绝了,后来他说这钱就算我借的吧。
公诉人:借款协议是哪来的?
被告人:是徐志刚打印后给我的。他说200万放他账上,他说不清楚。就说这钱是我放他账上的。
旁白:徐志刚的辩护人追问被告人姜钰辉,是否收过徐志刚给他的63万现金?姜钰辉矢口否认。姜钰辉辩称,因为觉得对不住徐志刚,才在公安局替徐志刚扛着,谎称是自己从马新处借了200万元放在徐志刚那儿的。
审判长:请法警提被告人徐志刚到庭。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马新、孙亮、孙连生、祖峰、臧雷等9人的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账支票、进账单、对账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的供述、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35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志刚、被告人姜钰辉均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徐志刚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姜钰辉及其辩护人分别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姜钰辉伙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徐志刚利用徐担任首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的职权,接受马新、孙亮的请托,将公款一亿元存入指定银行,为此共同收受了马新、孙亮给予的贿赂250万元。二人在事前已经明确对方约定办事要收好处,说明二人在主观上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后二人又按约定收到了钱财,客观实施了受贿的行为。正是这一权钱交易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均已构成受贿罪。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姜钰辉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与徐志刚构成共同犯罪,徐志刚与姜钰辉是通过类似的拉存款的事情而结识的,二人对此类事情已达成了默契,在此二人已达成了共同受贿的犯意联络,并对赃款分配有了事先约定。在实际分赃的过程中,姜钰辉给徐志刚230万元以后,又拿回27万的举动是共同的犯罪行为,二人在实施受贿的犯罪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姜钰辉与徐志刚是实施犯罪的共同体,二人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性行为,姜钰辉的行为应该按照徐志刚的犯罪性质定罪。
审判长:被告人徐志刚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徐:第一我没有受贿的主观意识,我干了十几年财务,我知道拿支票的危害性。第二作为受贿的事实,30万是我借的,另外200万他给我说是借的,而且这200万后来也还了。第三从首钢账户上挪走的钱不是马新他们的钱,而是浦发银行翠微路支行内部转账凭证,我们存款时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浦发银行的合法手续存的,我没有失掉对资金的控制权,真正给国家带来损失的和给犯罪团伙提供了帮助的应该是浦发银行,而不是我。
审判长:徐志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我有6点意见……
旁白:被告人徐志刚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徐志刚与姜钰辉共同受贿、徐志刚分得203万元的证据不足;200万元支票中的绝大部分款项已经追回;马新等人骗取存款中7000万元的事实,与本案没有法律关联;不能认定本案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庭对徐志刚从轻处罚。
审判长:姜钰辉有要为自己辩护的吗?
姜:首先,对于这件事我不推诿,但对罪名有异议,第一我没有共谋,我拉存款只是为了个人获点好处,第二不是共同贿赂,因为其中200万元是跟马新借的款,现金是给我的中介费,还有我应该视为主动投案,有自首,有立功的情节。在钱被骗以后,我积极到银行追款,然后又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旁白:被告人姜钰辉的辩护人认为,姜钰辉的行为,只能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姜钰辉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
旁白:被告人徐志刚的最后陈述是:
徐:我内心十分地内疚,我曾经辉煌过,……
旁白:被告人徐志刚深感对不住家人及公司领导,他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公正的判决。
旁白:被告人姜钰辉的最后陈述是:
姜:我从小学习不认真,法律观念不强,但工作以后能认真对待工作,同事关系良好,……
旁白:被告人姜钰辉认为,轻松随意的性格害了他,触犯了法律,他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判决
200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姜钰辉联系存款、约定贿赂数额、收取贿赂款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介绍贿赂,而属于与徐志刚共同受贿;同时,自首情节也不能成立。被告人徐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姜钰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共同受贿300万元。
鉴于此,判决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表示不服,并上诉。
案发经过
本案“亿元贪官”是怎么被发现的呢?
2001年5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翠微路支行的7000万元以委托贷款形式被人骗走,委托方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方为北京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安部物证鉴定证实:贷款手续全部是伪造的。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笔贷款业务的前前后后,都是在没有委托方监督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而银行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黄晓勤事后有了一辆来路不明的帕萨特轿车。在强大攻势及证据面前,黄晓勤的心理防线很快崩溃,一桩特大票据诈骗案随之浮出水面:
送黄晓勤轿车和划走巨额贷款的为同一人——北京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连生。
2001年3月,孙连生萌生诈骗巨额贷款念头,他先后通过马新、孙亮、祖峰、臧镭等,结识了“神通广大”的本案被告人姜钰辉,并以几百万元作为好处费,让其帮忙拉存款。姜钰辉想到了在首钢总公司担任资金结算中心副主任的朋友——本案另一被告人徐志刚。大权在握的徐志刚,面对如此之大的诱惑,立刻丧失原则,满口答应。就这样,首钢一亿元的支票存入上海浦发银行,银行职员黄晓勤玩忽职守,将其中的7000万元贷款给了孙连生。得手后,孙连生伙同马新、孙亮将300万元以不同形式交给姜钰辉。300万元贿赂款中,徐志刚分得203万元,姜钰辉分得97万元。
首钢结算中心通过银行对账单发现一亿元存款中的7000万元不见了,“一手遮天”的徐志刚慌了手脚,他一边通过黄晓勤追回了1000多万元,一边与银行展开周旋推卸责任。然而,仍有5186万余元被孙连生等人挥霍。
2003年,法院分别以金融票据诈骗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孙连生、马新、孙亮、祖峰、藏镭和黄晓勤死刑和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徐志刚、姜钰辉也被送上被告席,得到应有的惩罚。
记者笔记
通过以上庭审,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的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手中竟然有如此大的资金管理权利。他可以大笔一挥,动用上亿元的国有资金,为他个人赚取上百万的私利。正如公诉机关所指出的,这种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腐败,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同时还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被告人徐志刚、姜钰辉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卫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