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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蛀虫被告丁连云受审,律师辩护现场揭秘

更新时间:2025-01-2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蛀虫,以权渎职,法网恢恢,难逃国法庄严审判。被告人丁连云的亲属也为其委托了两位律师出庭进行辩护。宁波市海曙区国税局的税务干部以及被告人丁连云的几个亲属坐在旁听席上。个体户在核销缴税后再由丁连云批准个体户购买发票。

一个有钱,一个有权,钱权交易,损失国家巨额税款。税务蛀虫,以权渎职,法网恢恢,难逃国法庄严审判。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连云

审理法院:浙江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30日

2004年3月30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连云涉嫌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连云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三笔: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海曙区新世纪商行贿赂款28万元人民币:二是擅自决定对新世纪商行不征、少征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万元人民币。三是违法发售给新世纪商行发票89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4万元人民币。

法院是否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丁连云的三罪指控?被告人丁连云将被判处何种刑罚?请您走进本案旁听。

现在开庭

旁白:2004年3月30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连云涉嫌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一案。审判员吴巧新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文斌、代理审判员王旭东组成合议庭,钱郑臻担任法庭记录。

公诉席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超等两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连云的亲属也为其委托了两位律师出庭进行辩护。

宁波市海曙区国税局的税务干部以及被告人丁连云的几个亲属坐在旁听席上。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丁连云,男,48岁,浙江省新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捕前系宁波市海曙区国税局办税服务科主任科员。

旁白:从后来公诉人的公诉词中记者了解到,被告人丁连云不仅是一名共产党员,而且在单位,领导、同事对他的评价也是八个字即: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就是这么一个曾经非常老实、努力、正派的人,从宁波市京剧团调到税务局工作后,短短十年的时间,却蜕化变质,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公诉人:1999年底到2003年7月,被告人丁连云先后在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市场所增收管理科、办税服务科负责发票超定额补税数额,个体工商户购买发票数量的审批,个体工商户注销息业手续发票发售等工作。

旁白: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连云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三项: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海曙区新世纪商行贿赂款28万元人民币;二是擅自决定对新世纪商行不征、少征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万元人民币。三是违法发售给新世纪商行发票89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4万元人民币。

公诉人:被告人丁连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币2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连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也触犯了刑律,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告人丁连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票发售的过程中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其行为又触犯刑律,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旁白:被告人丁连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丁连云。

公诉人:你认识新世界礼品百货商行的负责人汤熠程吗?

被告人:认识。他送我一些礼品、年卡等东西,我们交情就深起来了。在外面吃饭,他对我说,你有职权,国家税款多征少征也没多大意思,你管得紧点松点也没那么多人知道。

旁白:被告人丁连云供述,新世纪商行的负责人汤××常常送他一些礼品,一来二去两人熟悉起来。于是,两人开始了钱权交易,彼此心照不宣地联合偷逃国家税款。

被告人:刚开始一般的小发票没有补税就让他过去了,后来发展到他只需在发票上填个数,我也不仔细看就让他过了。

公诉人:2001年6月31日以前你是负责核定税额的,后来又换了两个岗位,不负责这个阶段你是怎样帮助他的?

旁白:被告人丁连云供述,2001年他换了两个工作岗位,但汤××每次来办税,他都帮着直接拿到窗口给承办人,并说汤××的税以后会补,同事看在他的面上也就给办了。事后,汤××并没有补交税款。据被告人丁连云当庭交待,新世纪商行负责人汤××先后给过他人民币23万多元。

公诉人:你利用你的职权或者你同事工作上的联系,偷逃国家税款外,有否用其他手段帮助汤熠程?有没有把发票给他?

被告人:他打电话要发票我都给他。

公诉人:发票你是如何得来的?

被告:一般从其他户头上调出来。

旁白:在明知新世纪商行没有补税不应发售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人丁连云仍然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售给对方发票89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4万多元。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丁连云有何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你在发售发票的工作岗位上,你有没有向新世纪商行违规发售发票?

被告人:我想也有的。

旁白:审判长讯问被告人丁连云。

审判长:被告人丁连云,你通过非孳生户口给汤熠程发票,这是谁想出来的?

旁白:我们知道,买发票是要花钱的。被告人丁连云交待说,他给汤××的发票,是那种不仅风险小,而且不用交税的发票,因此,汤××按一本发票一千元钱给他感谢费。至于他给了汤××多少发票,他已经记不清了。

审判长: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旁白: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五组,包括一系列的书证、证人证言、丁连云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以及宁波市海曙区新世纪商行的有关情况等,证明被告人丁连云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手段。

在这些证据中,丁连云的几个同事证实:(www.xing528.com)

审判长:丁连云在办税科什么岗位工作、具体职责?

证人:在办税服务科发票发售岗位工作,具体的职责是对企业领购发票、对个体户领购发票。在对个体户领购发票时要根据一号窗口确定是否补税,如果要补税需补完税后盖印,写上审核日期后再到丁连云的窗口,经电脑核销再发售发票。

审判长:个体户到丁连云发票发售处窗口买发票凭什么购买?

证人:旧发票的存根和发票的领购簿。

审判长:丁连云在1999年1月至2001年6月底之间在征管科工作中,他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证人:是对个体户每次所购发票进行核销、缴税。个体户在核销缴税后再由丁连云批准个体户购买发票。当时发票管理窗口只有丁连云一个正式的税务干部,其他都是聘用的协税员,因此所有个体户来购买发票时必须由丁连云一个人对发票购买进行认证,丁连云在个体户领购簿上签字同意后个体户才能买新的发票。

旁白:与本案有着直接关系的海曙区新世纪商行负责人汤××在证言中又是如何证明的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

公诉人:丁连云为何会给你便宜?

证人:因为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就认识丁连云,丁对我印象不错。后来他打电话给我说是有机会到我商场来看看,因为他是税务干部,我也想与他搞好关系,所以在我领税务登记证时,我送给他一幅工艺画,顺便领了第一次发票。到十二月去换发票时,丁连云提出给我便宜交税。

公诉人:他给过你税单吗?

证人:没有。

公诉人:你一共向丁连云买过多少发票?

证人:其中从我们拿来的发票存根一共有万元版发票88本,千元版发票66本。其中万元版刚开始的两本他没有做过手脚,是按正常程序购买的,在等丁连云给我们核销时优惠税收500至600元。其他86本万元版发票都是丁连云帮我们购买的,发票也是他帮我们核销的,开始两本我付4000元左右,这样的情况有两次。后来,丁连云提出包税2500元一本,每次两本5000元,这样的情况一共有三次。以后每次都是10000元三本,一共有23次,合计23万,另外还有一本是3000元。上述86本万元版发票我一共付给27.4万元。另外丁连云向我借过3万元,也是在这些付款中扣除。另外,以他儿子读书的名义向我拿去1万元,平时过节向我拿几千元都是有的。这几年合计给他30万元左右,这些年我们有点心照不宣,我给他的钞票其实就是给他的好处,至于是他一个人拿还是其他人都拿这我不管。

旁白:被告人丁连云及其辩护人对新世纪商行负责人汤××的证言,都表示了异议,辩称被告人丁连云收到的钱款不足23万元。接下来,轮到被告人丁连云的辩护人举证,丁连云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世纪商行的《税收缴款书》,证明被告人丁连云给国家造成损失大部分已经弥补。公诉人对这份证据表示异议,认为该份税款是在被告人丁连云被捕,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才补交的。同时,该份证据只是一个传真件而非原件,同时也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第一,被告人丁连云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被告人丁连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被告人丁连云收受了汤熠程的贿赂后,为汤熠程偷逃了国家税款。

旁白: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丁连云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用单位同事密码进入电脑获取发票、利用个体工商户注销发票时,截流本该剪铰的发票、当个体工商户到税务局领取发票之时,别人领10本,他输入15本,以在电脑上多打发票的方式私自截流,违法发售给新世纪商行负责人汤××。那么这些普通发票与增值税发票有什么不同呢?

公诉人:这些发票是浙江省零售商品统一发票,它不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一经开出,流入社会就是有效发票,这些发票只要有人去使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存在。

旁白: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丁连云有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被告人丁连云你可以自行辩护。

旁白:被告人丁连云辩称他不懂法,在犯罪过程中,他也曾想中止过。在受贿金额上,他自己感觉是23万左右。

审判长:辩护人可辩护发言。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连云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因为后面两个罪是前一个罪的重新计算。对被告人丁连云来说,他真正的目的是收受好处,他是通过发售发票、少增或不增税收的手段来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不能将一个行为化为三个罪名,因此应当以受贿罪认定。第二,关于受贿的金额,应定23万元的一半。

旁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连云没有索贿。

旁白: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丁连云触犯的是一罪还是三罪,又进行了第二轮激烈的辩论。最后,被告人丁连云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给单位也抹了黑,对我个人来说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我会安心改造,希望法庭能够对我宽大处理。

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结束。何时宣判另行通知。

法院判决

2004年6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对被告人丁连云涉嫌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丁连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3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连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告人丁连云在办理发票发售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造成59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连云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丁连云的受贿数额,行贿人汤××供述的向丁连云“购买”发票的时间、购买发票的总数量、购买每本发票时支付的金额这一情节与被告人丁连云的交代基本一致,但丁连云辩称也存在给汤熠程发票不收钱的情况,收受的总数额为23万元,故就低认定受贿数额为23万元,对被告人丁连云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连云认罪态度好,赃款已退还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丁连云不断变化受贿的标准,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连云没有索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连云利用职务上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交代,还有其他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充分证实,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连云收受的23万元中的11.5万元应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的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丁连云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故对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丁连云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8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04条、第405条第一款、第69条第一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连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予以追缴。

记者笔记

庭审结束后,我采访了到庭旁听的宁波市海曙区国税局张副局长:

记:怎么样防止工作人员权力过大?怎么实施监督?

张:我们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也出台了七个监督办法,我们局也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国税局的规定…

张副局长说,对于税务干部,他们在工作中也有许多必须遵守的条例和规章制度。本案被告人丁连云犯罪,还在于他个人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张副局长说,通过旁听本案,他们也很受教育:

张:对我们来讲,它也是一个教训,就是怎样加强监督,怎样严格监督,怎样经常地来检查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成果以及在工作过程当中是不是严格执法,我们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丁连云案件出来以后,我们也进行过很多的反思,检察院也给我们提了一些建议,一个要加强政治上的教育、思想上的教育,加强规章制度的检查、监督这方面的问题。……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兴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欧益民,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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