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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人抢劫、抢夺案开庭审判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开庭审判长: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贾豫明、沈佳、沈学谦抢劫、盗窃、抢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张翼昆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晓萍、李锬组成。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李云兵出庭支持公诉。第五被告人沈学谦,21岁,无业。第三被告人23岁的昆明市人贾豫明被带上法庭。

昆明五人抢劫、抢夺案开庭审判

无知法盲施抢劫,麻醉手法真恶劣。

法网恢恢疏不漏,庄严法庭斩妖孽。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吴尚鸿等5人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1月23日

自2002年11月至2004年3月,五名平均年龄不到25岁的青年人,利用往饮料、啤酒中放麻醉药“三唑仑”,使被害人昏迷后抢劫其钱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让我们随同记者一起走进法庭去旁听。

现在开庭

审判长: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贾豫明、沈佳、沈学谦抢劫、盗窃、抢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张翼昆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晓萍、李锬组成。书记员段云萍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李云兵出庭支持公诉。

旁白:2004年11月23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贾豫明、沈佳、沈学谦抢劫,被告人吴尚鸿盗窃、抢劫一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贾豫明……

旁白:五名被告人都很年轻,第一被告人吴尚鸿年龄最大,25岁,无业,曾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在还在缓刑期。第二被告人易天乐,19岁,湖南人,云南大学学生。第三被告人贾豫明,23岁,大学文化。第四被告人沈佳,21岁,无业。第五被告人沈学谦,21岁,无业。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尚鸿在本市建设路沁香村饭店以借用电话为由,将公民李劲杰860余元的一部小灵通电话骗取到手,借打电话之机秘密离开,随后将电话销赃挥霍。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在本市万隆路万家灯火夜总会KTV包房内,将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仑”给公民曹素兰、张洁饮用,后趁二被害人昏迷之际,乘出租车将二被害人送至本市翠湖路附近,劫取了被害人曹素兰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熊猫手机一部,销赃挥霍。2004年2月29日,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以租车为名将公民……

旁白:公诉机关起诉书称,自2002年11月起至2004年3月止,吴尚鸿、易天乐等5名被告,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镇静类药物“三唑仑”,放入受害者饮料或者啤酒中,致使受害人麻醉后昏迷之机,劫取被害人现金、手机、轿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销赃挥霍。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尚鸿、易天乐、贾豫明、沈佳、沈学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尚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尚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审判长:将被告人吴尚鸿留在法庭,其他被告带出法庭候审。被告人吴尚鸿,起诉书指控你有三个罪名:抢劫、盗窃还有抢夺,这些指控是否全部属实?

吴尚鸿:属实。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你跟易天乐是什么时候认识的?药(“三唑仑”)是谁放的?易天乐知道你放了药吗?你们在放药抢劫之前是否有商量?

吴尚鸿:2003年认识的。药是我放的。易天乐知道我放了药。我们放药之前没有商量。

公诉人:红旗轿车这一次,易天乐是否知道放药一事?……

吴尚鸿:知道,这一次是他放的药。

公诉人:他是在什么地方放的?

吴尚鸿:在厕所

公诉人:红旗轿车最后怎么处理的?

吴尚鸿:开始虽停在南国酒店,后来是另外一个人拿去卖时(销赃),被抓捕。

公诉人:你被抓捕以后,有没有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的犯罪嫌疑人?

吴尚鸿:有。我在被抓后,经过仔细的思考反思,然后就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己的问题。

旁白:吴尚鸿说,他被抓以后不仅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还积极检举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贾豫明和沈佳。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问?

辩护人:是的。起诉书指控你从事和参与了14起案件,那这14起案子你是否清楚准确地记得案发时间?

吴尚鸿:记不清楚了。

旁白:审判长讯问被告人吴尚鸿。

审判长:你们选择这些抢劫对象都是由谁,通过什么方法选择?

吴尚鸿:我们在一起上网时约在一起了,就会约网友。还有,红旗车这一次就是在南瑶火车站找的一个黑车的驾驶员。

旁白:被告人吴尚鸿交待,他们选择的抢劫对象主要是通过上网找网友和以租车为名找一些开黑车的驾驶员。

审判长:是由谁确定抢劫对象?

吴尚鸿:是由大家一起商量后去找的。

审判长:带下一个被告人。

旁白:被告人云南大学的在校大学生、19岁的易天乐被带上法庭。

审判长:易天乐,刚才的起诉书都听清楚了吗?起诉书上的三次抢劫所指控的实事实否正确?

旁白:易天乐对公诉机关起诉他三次抢劫犯罪表示异议,辩称,他只参与过一次麻醉抢劫,其余两次他事先并不知情。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这三次抢劫当中,你有没有放过药?

易天乐:我没有放过药。

公诉人:你们那天怎么会在万家灯火?

易天乐:吴尚鸿叫我来的。

公诉人:你们后来为什么抢人家的车?

易天乐:他(车主)当时已经昏迷,吴尚鸿让我上车,我就上车了。

公诉人:人家昏迷了就可以开人家的车?

易天乐:当时我要阻止他(吴尚鸿),可是阻止不了。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地方被抓的。

易天乐:我在我们学院被抓的。

公诉人:被抓的时候有没有看见吴尚鸿?

易天乐:没有看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问题?

辩护人:有。你看见司机喝那瓶饮料了吗?

易天乐:看见了。

辩护人:司机是在哪喝的?

易天乐:我看见的是在车上喝的。

第三被告人23岁的昆明市人贾豫明被带上法庭。

审判长:起诉书上指控你参与了13起抢劫?

贾豫明:是的。

审判长:这些是不是全部是事实?

贾豫明:全是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贾豫明,你被抓当时有没有看到现在和你站在一起的人?

贾豫明: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问?

辩护人:你第一次参加吴尚鸿的抢劫是否事先有商量?

贾豫明:事先商量过的。

旁白:贾豫明称,他跟吴尚鸿实施麻醉抢劫是事先商量过的,麻药也是吴尚鸿放的,抢劫来的钱物也是由吴尚鸿拿着,销赃也是吴尚鸿。贾豫明辩护律师问贾豫明对自己所犯问题有什么认识?贾豫明说,他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称自己过去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受金钱的诿惑,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吴尚鸿的辩护律师问贾豫明:

吴尚鸿的辩护人:你刚才多次提到吴尚鸿,你说是吴尚鸿放的药,这些事都是吴尚鸿做的,这些你是怎么知道的?

贾豫明:我当时和他在一起。

吴尚鸿的辩护人:你亲眼看见吴尚鸿下的药吗?

贾豫明:没有。

吴尚鸿的辩护人:那你怎呢知道是吴尚鸿下的药呢?

贾豫明:吴尚鸿和我说的。

审判长:带下一被告人。

旁白:第四被告人21岁的昆明市人沈佳被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有谁领着公安来抓你?(www.xing528.com)

沈佳: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

辩护人:有两次作案药是谁买的?

旁白:沈佳说,他与贾豫明实施的两次麻醉抢劫,都是贾豫明放的药。两起作案分了多少钱他已记不清了。

辩护人:你们抢劫是通过麻醉的方式,那么是谁教你们用麻醉的方式的?

沈佳:是吴尚鸿。

旁白:沈佳说,他们实施麻醉的方式进行抢劫,主要是为了好玩儿。

审判长:带下一个被告人。

旁白:本案最后一个被告人、21岁的昆明市人沈学谦被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抢劫当中,你得到什么好处?

沈学谦:可以说没有任何好处。车不是我卖的,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没有分钱给我)。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沈佳刚才说了,在那个电动摩托车出卖之前,他们好像拿了300块钱给你,这是怎么回事?车没卖就给你钱?

沈学谦:在这之前我属一个业余电脑爱好者战斗队的队长,因为把公费(队费)给用了,然后要凑队费去武汉参加比赛……

旁白:沈学谦说,他是一个“业余电脑爱好者战斗队”的总队长,近期正准备打算买票去武汉参加比赛。但缺少活动经费,就跟沈佳、贾豫明一起参与了这次麻醉抢劫。

审判长:你参加这一次抢劫是谁来叫你的?

沈学谦:是沈佳打电话给我的。

审判长:有没有看见他们谁放“三唑仑”?

沈学谦:当时放药的时候我不在现场。

审判长:这个被害人赵晶晶是你约出来的吗?

沈学谦:是的。

审判长:你认识她是吗?

沈学谦:我以前并不认识她。

审判长:那你怎么会打电话给她呢?

沈学钱:当时是这样计划的,我只需要打电话,之后就不需要做什么事了,并且可以分到钱。沈佳拿出一张小纸条,上面写满了网友的电话号码。他们打了大概七八个左右,都没有约出来,后来就到我打了,我打的第一个电话就把被害人给约出来了。

旁白:法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五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

旁白: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被告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

审判长: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综合提出异议……

旁白:以吴尚鸿的律师为首的5位被告人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提出异议,并且异议的内容直指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那么,这些律师的观点如何?是如何为被告人辩护的?

检案机关在举证质证阶段提出的诸多证据中,公安的报案记录引起5名被告人辩护人的一致异议。第一被告人吴尚鸿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

吴尚鸿辩护人:综合提出异议,第一,对于报案表,在卷宗中一系列的报案表其中一大部分是后补的,不是原始产生的……

吴尚鸿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出示的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大部分是后补的,其中有的被害人还明确表示没有报过案。

吴尚鸿辩护人:郭祥在04年6月28日的笔录当中没有报过案,但是在03年10月29日却有新村派出所的报案纪录。第二个集中提出质疑的是辨认笔录,在本案当中的受害人都会……

旁白:吴尚鸿的代理人认为,两组照片中,被告人吴尚鸿的照片与其他十多人的照片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同时,对于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供述作案时间的笔录,吴尚鸿的辩护人认为:

吴尚鸿的辩护人:我刚才在法庭上问过吴尚鸿能否准确记得犯案时间,他当庭供述不能。那么准确的供述时间,受害人的材料里都是说记不清楚准确时间了,而在后边的报案表里都有准确的作案时间,那这个准确时间从哪来?

审判长:吴尚鸿的辩护人对相关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都提述了质证意见,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制作时间和报案材料所证明的问题没有必然关系,什么时候制作的和当时有没有报案并没有联系。辩护人怀疑是一个人一支笔制作了这些报案材料,我们认为没有根据,仅仅是他个人的怀疑。公诉人认为只要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即使是后来补的,也没有关系。请被告人注意的是,被告人吴尚鸿今天在法庭上陈述的时间和他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时间不一样,事隔那么久,当时被告人吴尚鸿可以记得也不奇怪。为什么辩护人对这样一个正常的问题有意见呢?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如果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要进行法庭质证,那么法庭调查就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第一,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被告人吴尚鸿在本案中抢劫7次,盗窃4次,抢夺1次,抢劫行为是典型的麻醉抢劫,在此不在赘述他是否构成这个犯罪,这是很典型的抢劫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

旁白: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尚鸿多次抢劫、多次盗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盗劫罪和抢夺罪。同时,吴尚鸿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公诉人:第三,被告人易天乐在本案当中实施麻醉抢劫3次,被告人沈佳实施麻醉抢劫2次,贾豫明3次,沈学谦1次。他们4个人的行为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请法庭认定。本案5被告人中,被告人易天乐、贾豫明还有多次抢劫的情节,提请法院注意,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各被告人在本案当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惩罚……

审判长:被告人吴尚鸿你可以自己进行辩护。

吴尚鸿:我被抓获以后,所有的犯罪事实是我向公安机关自己承认的,我希望自己的认罪态度能得到回报。

旁白:吴尚鸿辩称,他有自首情节,并且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审判长:易天乐,你可以自行辩护。

易天乐:我认为,在这3起犯罪中,第1起和第3起我没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第3起我是在事发以后才知情的,而且还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随后吴尚鸿去开红旗车时我并不知情,我也正是因为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我才会在其他的几件案件中事先提醒他,对此我认为我有悔过表现。而且在抓获我时并不是直接来教室里抓我,而是通过我的班主任叫我去学院办公室,我当时已经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我还是选择面对,而不是逃跑,所以我认为我有自首情节,并且我自认为我的认罪态度极好。吴尚鸿曾经在看守所说过,我知道马家爵引起了昆明市公安局的调查,事后证明事实不是真实的,所以他对我的供述值得质疑。

审判长:贾豫明,你可以进行自我辩护。

贾豫明:报告审判长,我认罪,我没有任何异议。

审判长:沈佳,你可以进行自我辩护。

沈佳:我犯的两起案子是我2003年犯的。我被抓捕是2004年。在这将近半年的时间,我因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都没有再犯案,希望审判长能从宽处理。

审判长:沈学谦,你可以进行自我辩护。

沈学谦:我首先是有罪的,但是犯这起案件时,我确实是被一些周身的因素所困扰才去犯罪的,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宽大处理。

审判长:下面由吴尚鸿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吴尚鸿的辩护人:第一个观点,本案对吴尚鸿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他证据并不支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合法存在,这些登记表纯属是案破之后拼凑证据链的后补之作。关于本案的辩认笔录,两组照片中的吴尚鸿均有显然让人感知是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辩认结果显然即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于麻醉抢劫……

旁白:吴尚鸿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只有一例被印证被害人被麻醉:

吴尚鸿的辩护人: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凭后期制作的笔录认定吴尚鸿麻醉抢劫,证据显然不足,并且在不足的证据当中,其证据的可采性也不足。关于三唑仑,起诉书指控吴尚鸿用三唑仑实施麻醉抢劫,遗憾的是,这一指控只有吴尚鸿本人的供述加以表现,更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应证。三唑仑为何物,三唑仑的来源,剩余三唑仑的去向,受害人血样及尿样的检验结果,以上这些证据不具备,哪怕有一样。仅凭吴尚鸿的供述,何以认定吴尚鸿麻醉抢劫,尤其何以认定吴尚鸿是用三唑仑麻醉抢劫?辩护人认为本案对吴尚鸿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第二个辩护观点是吴尚鸿有认罪情节并有立功表现。综上,本案对吴尚鸿的指控存在重大瑕疵,同时考虑到吴尚鸿在本案中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谢谢。

旁白:接下来,第2至第5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从轻、减轻或缓刑的辩护。

易天乐辩护律师的理由是易天乐犯罪时才18岁。

贾豫明辩护律师的理由是贾豫明犯罪是受人引诱,是初犯,是辅助犯罪。

沈佳辩护律师的理由是沈佳小时候从楼上摔下来,智力受到过影响。同时,沈佳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下岗,无暇顾及沈佳的教育和成长。浓佳此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和交友不慎。

沈学谦辩护律师的理由是沈学谦是一名电脑爱好者,曾获得昆明市亚军和云南省的季军,平时表现也非常好,这次犯罪偶然性很大、主观恶性很小。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辩护人的观点不明确。他的观点前后矛盾,既然本案证据有重大暇疵,不能认定。那他之后所说的认罪态度好,有侮罪表现,那又是说明他认罪。那为什么本案认定他作案用品是三唑仑,而没有相关的技术鉴定?根据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他使用的犯罪药品,但是由于离作案时间长,没有办法鉴定。但是是使用什么样的犯罪药品使受害者昏迷,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使受害者昏迷,即使是用酒使受害者昏迷,它的性质同样是抢劫。本案当中认罪态度最不好的是易天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中,他也是有前后矛盾,在今天当庭的供述当中,他也是避重就轻。被告人易天乐参与了当天晚上的抢劫的整个经过,虽然不是他亲自拿的,但跟他亲自拿的性质没有根本区别。本案被告人贾豫明的认罪态度在本案当中确实比较好,公诉人没有太大的异议。同样认为本案的被告人沈佳、沈学谦参与的几起犯罪事实本身案情并不重大,也没有造成很大的危害结果,请法庭予以考虑给予其较轻的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观点吗?

旁白:吴尚鸿的辩护人再次辩称:

吴尚鸿的辩护人:吴尚鸿的认罪态度好与重大瑕疵之间没有矛盾。认罪态度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的行为,而证据的重大瑕疵指控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建立在认罪态度取得的口供基础上能否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是指控方的举证责任。所以公诉人的观点不能成立,如果是用酒把人灌醉了,那起诉书干嘛不说是用酒把人灌醉了?而是用三唑仑呢?既然提出了三唑仑,就应该有相应的证据。

旁白:易天乐的辩护人认为: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的话,如果路人看见别人杀人他就是杀人犯同盟了?这个案件是一样的道理。从这个证据说,易天乐只是看见了他拿东西,从证据上说,并不能证明他就是共犯。

审判长:下面由五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旁白:吴尚鸿坚持他有检举揭发的情节。易天乐则说:

易天乐:作为云南大学的一名大学生,我觉得我是协从犯,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减轻处罚,让我能重新回到校园。

贾豫明陈述:在外面都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文化不足,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沈佳要求:给我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沈学谦说:我走到了今天,也满足了我的心愿——见到了我的家人、爱人、亲人和朋友、队友。也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宽大处理,谢谢。

旁白: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再进行宣判。

记者笔记

在五名被告人中,易天乐和贾豫明都是大学文化,可他们的法律意识如此淡薄,令人震惊。易天乐在辩论中说,公安机关到学校来抓他,当老师通知他时,是他自己去的老师办公室,因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算是自首。其实,这是易天乐对自首规定的误解。自首必须是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你的犯罪情况,你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投案才能算是自首。而当公安机关已经到学校,只是为了顾全当事人而没有直接到教室去抓易天乐,而是采用通知的方式,易天乐就不能算是自首。目前合议庭对该案正在进行评议。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冯丽萍、李建一,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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