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逼妻子服毒 只为手术要用钱
一时激愤还是早有谋算?证据面前不容狡辩
被告人:崔哲善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8日
2003年10月14日下午一点多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的青丘草之家酒楼厨房长韩春姬神色慌张跑到办公室,说她被丈夫崔哲善持刀威逼喝了老鼠药,同事们当即把她送往医院抢救。那么,崔哲善为什么会逼着妻子服毒?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了解开这些疑团,2004年3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员富春红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新国、程阿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笑竹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崔哲善,男,50岁,1953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被告人崔哲善涉嫌杀人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旁白:公诉人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人崔哲善以治病为由向妻子韩春姬要钱未果,遂用语言并持刀威逼妻子服下他事先准备好的杀鼠药后逃匿,并于8天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崔哲善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审判长:被告人崔哲善,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接到的起诉书的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第一,我确实有伤;第二,因为要养家糊口我到日本打工的时候出了车祸,回国时跟老板商量以后拿了21万日元的手术费,交给韩春姬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药是你从哪儿买的?
被告人:珲春市
公诉人:刀从哪儿拿的?
被告人:小厨房。
公诉人:药是你放的吗?什么杯子?
被告人:是我放的,是瓷杯。
公诉人:为什么要把老鼠药放杯子里?
被告人:就想吓唬、吓唬她。
公诉人:你为什么让她喝掉?
被告人:当时也不知道,气的。
公诉人:你当时向韩春姬要钱,她说没有,你比较气愤,你把老鼠药让韩春姬喝了?
被告人:是这样。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拿刀?
被告人:她当时也挺生气的,我打不了她,就是吓唬、吓唬她。
公诉人:你认为是什么样的行为?
被告人:当时气的。
公诉人:现在知道是犯罪行为?
被告人:现在我知道是犯罪行为。
公诉人:犯什么罪?
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诉人:故意杀人罪,是这个罪吗?
被告人:我确实没想杀死她。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要问的?(www.xing528.com)
辩护人:你以前曾经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让你爱人喝了鼠药以后,她的身体情况是怎样的?
被告人:从外表上没看出怎样,后来送医院去了。
辩护人:你和你爱人的关系怎样?
被告人:一直都挺不错。
辩护人:结婚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10多年了。
辩护人:你当时是因为激愤才让她喝的药,而你刚才说是从老家买的,你到北京可有一段时间了?
被告人:我是12号买的,13号就坐车回来了。
辩护人:那怎么会是一时的激愤呀?你是有准备的吗?
被告人:我现在非常后悔,当时不应该这么冲动,当时要是冷静一点,都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审判长:下面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首先出示被害人韩春姬的证言节录,证实案件经过。2003年10月14日中午12时许,崔哲善突然到我工作的酒楼找我,因为是中午客人很多,我就让他先到我宿舍里等我,可他总让我到宿舍和他谈,我去宿舍后他反手把门锁上,当时我看见我的床上有一把尖刀,在鞋架上有两个白瓷带蓝花的杯子,里面有水状的彩色饮料,里面有颗粒状的物体,桌子上有两个梨。他当时拿梨让我吃,我问他来干什?他说你不让我活,我就和你死到一块。他指着那两杯饮料说,一杯是有毒的、一杯没有,你挑一杯喝吧。因我看见他往杯子里倒药,我说我不想死,我不喝,他很生气,打了我一巴掌,还把我按到床上拿刀指着我的脖子说如果我不喝他就拿刀捅死我,我看他情绪很激动,我就说我们也是10多年的夫妻,一起吃过不少苦,你就忍心杀了我?他把刀扔了说,我也不想你死,他拿起杯子硬要往我嘴里灌,我看反抗不过他,而且他还拿着刀,要是把他惹急了他当时可能就把我杀了,我就拿起其中一杯喝了,他也喝了一杯,我喝完后把杯子丢进垃圾筒,他喝的时候我打开门跑到我们办公室,给他弟弟崔明善打电话,告诉他我们发生的事情,他又追到办公室……
旁白:公诉人宣读了7位证人的证言节录,证实被害人韩春姬在案发当天确实被迫服下老鼠药,经医院抢救已经恢复健康。公诉人出示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的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韩春姬的血液中以及使用的水杯中、地下和桌上散落的鼠药中均含有氟乙酰胺,成人口服氟乙酰胺0.1至0.5克就会致毒死亡。
审判长: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供,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辩护人:有。
审判长:什么证据?
辩护人:西城分局刑侦大队出示的,崔哲善于2003年10月22日9时在其家人的带领下来刑侦大队自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今天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哲善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询问被告人,宣读及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辨认,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崔哲善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旁白:公诉人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哲善逼迫妻子喝下其事先准备好的杀鼠药,其主观上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逼迫他人服毒药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第一,被告人崔哲善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具备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今天的法庭调查证实,崔哲善犯罪的时间是2003年10月14日,被拘留的时间是2003年10月22日21时,交代犯罪事实的时间是2003年10月22日9时15分起,可见崔哲善在被拘留前、在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这一点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档案说明明确给予了认定,崔哲善在其家人的带领下……
旁白: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哲善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仅对其犯罪后具有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还认为,在犯罪的起因上,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当崔哲善需要钱作手术时,妻子不但不给钱,连一句关心的话也没有,因而导致崔哲善在绝望中失去理智犯了罪。被告人崔哲善认罪态度好,以前从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这次是初犯,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第一,对不起党和政府;第二,对不起韩春姬;第三,对不起父母弟妹孩子们,给他们脸上抹黑。
法院判决
旁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崔哲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庭外话筒
被告人崔哲善目无国法,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竟然威逼妻子服毒,其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就像刚才辩护人谈到的,崔哲善的妻子也就是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在法庭上,崔哲善几次哽咽着说不出话来,他觉得心里非常委屈。几年前,为了养家糊口,他曾到日本打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脚上至今还打着钢钉,需要作手术。作为妻子,为丈夫治病是理所当然的事,可是她没有这样做,加之丈夫法制观念淡薄,丧失理智才犯了罪。由此,我想到了近年来兴起的一门学科,叫犯罪被害人学,是专门以被害人为研究对象的,让我们一起来请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
记者:王教授,您先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犯罪被害人学的基本情况?
王教授:被害人学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它是什么,它是上个世纪在西方国家产生的,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传入我国的一门新型的学科,他主要是研究被害人的现状、规律、成因、预防、救助和法律保护等。
记者:从你们的研究来看故意杀人犯罪中的被害人具有哪些特点?
王教授:我们说故意杀人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有自身的规律性,我们叫被害人的特征或者叫被害性,比如在整个的凶杀案中,排到第一位的就是婚恋纠纷,第二位是侵财,第三位是矛盾纠纷。所以在故意杀人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往往是非常亲密的关系,或者是恋人或者是夫妻,或者是由于婚恋引起的纠纷。所以这也告诫我们被犯罪侵害很可能就来自你的周围最熟悉的人。被害人的特征就决定了他有时会受到犯罪侵害,有一句名言叫百分之四的被害人身上聚集了百分之四十的犯罪侵害,那就说明犯罪侵害很可能集中到一小部分我们叫做弱势群体,或者说一小部分被害人本身不当而引起的加害。
记者:那我们怎么样防止受到像故意杀人这样的暴力侵害呢?
王教授:首先要端正思想,我们提出观念预防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对你侵害的可能性。夫妻之间我们已经分析过,是杀人案件高发的人群,作为夫妻之间首先要互敬互爱互谅,互相帮助,第二要避免矛盾纠纷。中国人讲忍一步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加强自身的修养,通过化解各种矛盾,心平气和地去面对生活中的冲突,是我们这个民族降低犯罪、抑制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肖志勇、何灵灵,旁白方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