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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毒品案:2003年广州购毒一千克,公诉人要求严惩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调查旁白: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11月被告人李虎、张琦合谋共同出资到广州购买毒品,有冰毒、摇头丸和K粉。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将他们刑事拘留,公诉人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随即带领公安人员将张琦抓获,并起获了全部毒品。旁白:公诉人说,依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被告人运输毒品近千克,建议法庭依法予以严惩。

非法运输毒品案:2003年广州购毒一千克,公诉人要求严惩

远赴广州买毒品,两被告原是吸毒者,

是否共同出资?一被告否认谁来评说?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虎、张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26日

旁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开庭审理的是两名涉嫌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一个叫李虎,一个叫张琦,都是北京人,二十二、三岁,这个大法庭,能容纳300多人,前来旁听的有身穿校服的学生,还有普通市民。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涉毒犯罪格外引人注目。那么明知贩毒违法,李虎、张琦为什么还要运输毒品?他们贩毒手段究竟是怎样的?他们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这些疑问马上就会有答案,让我们一起来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李虎、张琦到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旁白: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11月被告人李虎、张琦合谋共同出资到广州购买毒品,有冰毒、摇头丸和K粉。他们把毒品藏在饮水机中,用火车托运回北京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将他们刑事拘留,公诉人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审判长:被告人李虎,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属实吗?

李虎:属实。

审判长:请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当时怎么提议去的广州?

李虎:当时张琦想买音响,我说我也想去,想去买毒品。

审判长:当时张琦怎么表示的?

李虎:他也同意。

公诉人:钱的问题上,你和张琦是怎么商量的?

李虎:刚开始就想冰毒。张琦开始给了我3万买毒品的钱。

公诉人:是你借张琦的,还是张琦给你说好想买毒品的钱?

李虎:购买毒品的钱。第一次给3万,第二次给5万。

公诉人:你们商量没商量毒品怎么分配。

李虎:一人一半。

旁白:在公诉人的询问中,被告人李虎承认,他和张琦共花了13万多元钱,从广州购买了乙基苯丙胺900多克,也就是“冰毒”,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280多克,又称摇头丸,氯安酮即K粉400多克。他用在马路上捡到的一张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2003年11月26日,当他开着表弟的宝马车把毒品取回来,两人分赃以后李虎先被抓获。随即带领公安人员将张琦抓获,并起获了全部毒品。

审判长:张琦,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张琦:有,我不构成合谋合资运输毒品。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李虎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说的冰毒的事。

张琦:酒店。

公诉人:你同意了吗?

张琦:同意了,并给了他两万五。

公诉人:你买冰毒的目的是什么?

张琦:吸食。

公诉人:李虎买了多少毒品。

张琦:不清楚。

公诉人:他是怎么运回来的?

张琦:也不清楚。

旁白:面对公诉人的发问,张琦说得最多的三个字是“不清楚”,对于李虎曾经交待过的张琦出资3万元购买毒品一事,张琦予以否认,说是借给李虎的。

审判长:现在开始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提供证据。

旁白:公诉机关宣读了3份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对李虎在提货单上留下的指纹以及签名所作的手印鉴定结论和文检鉴定结论,还有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和起获毒品的经过等。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可是,当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张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后,张琦又是如何解释的呢?(www.xing528.com)

公诉人:审判长,鉴于张琦当庭供述与在侦查阶段时的供述不一致,请求宣读张琦在2003年11月25日所做的供述节录。被告人张琦2003年11月25日在小关派出所供述:10月29日我和李虎同去广州,我给了他25000元钱,让他给我买250克冰毒。后我给以前的女友借了3万元,让她存在我的卡里,我在广州取出给了李虎。被告人张琦供述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张琦你有意见吗?

张琦:我没看。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

辩护人:我们申请出示2003年11月25日小关派出所第一次询问李虎的笔录。

旁白:在该笔录中问:知道为什么将你带到公安机关吗?李虎答:知道,因为贩毒。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谁贩?答:在2003年11月24日晚8点,在朝阳区东霸乡张琦住的地方,向张琦贩毒。问:你向张琦贩何种毒品?答:冰毒。问:你向张琦贩卖冰毒的数量?答:250克。问:你向张琦贩卖冰毒的价格?答:每克80元。共计两万元。

法庭辩论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旁白:公诉人说,依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被告人运输毒品近千克,建议法庭依法予以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李虎。

李虎:我没有。

张琦:我是去买音响,并不是预谋好要去买冰毒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就公诉指控不表示异议。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本案是共同犯罪,从上述情节可以看出,二人经过合谋,具有共同的犯意,共同提供了购买毒品的钱款,共同出资,他们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

旁白:被告人李虎的辩护人认为,李虎购买毒品,仅仅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未向社会其他人出售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另外,李虎在被抓获的当天,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张琦的情况下,主动检举揭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此前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

审判长:张琦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第一,公诉人指控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能成立。首先二被告人没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故意,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在共同实施某一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构成共同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来讲,不是单人,而是与他人共同犯罪。他承认向张琦贩毒,并不是二人共同运输回来的,认为是他自己的单独犯罪,其次张琦也没意识到他是和李虎共同贩毒,双方未对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价款进行过商议,张琦为什么不向李虎询问这些内容呢?是他认为这些和他没有关系,是李虎的个人行为。双方都没有认识到是和对方共同实施犯罪。第二从意志因素讲,行为人明确地以自己的行为或者书面、口头表达决意参与犯罪,张琦虽然知道李虎去广州购买毒品,但是知道贩毒和决定参加贩毒不能划等号。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就购买毒品达成过合议,也没有就如何运输达成过合议。

旁白:被告人张琦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点出人意料,他认为二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理由是,第一,庭审已经查明,从联系毒贩、购买毒品、付款、保管、办理托运手续、取货一系列行为,都是李虎一人所为,张琦根本没有参与,他们共同去广州与共同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再有,从一般情理上分析,二被告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出资,李虎取回毒品后,为什么只给张琦250克冰毒,摇头丸和K粉却一点没留,而且李虎已经从购进时的每克55元加价变成了80元,从中渔利,这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如果是共同出资,这种情况能发生吗?另外,辩护人还认为张琦为自己吸食毒品而购买,他所承担的罪责就是非法持有250克冰毒,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超出张琦认识和意志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后果不应当由他承担责任。否则就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是客观归罪。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坚持公诉意见,针对被告人张琦的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属于非法持有犯罪的辩护观点发表以下答辩意见,首先,被告人张琦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旁白:公诉人认为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到广州购买毒品的故意,张琦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运输毒品,但是对整个过程是非常清楚的,张琦的行为不是单纯的非法持有,而是运输毒品犯罪的后续状态的持有,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尽管二人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所有证据证实本案是二人事先共同预谋,共同集资,分工实施后又共同分利的共同犯罪。

审判长:二被告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李虎:没有。

张琦:有,当时从刑警队体检,他让我翻供,说是一起去广州买毒品,这样他就打不上贩毒了。

审判长:请书记员记录在案。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有。针对公诉人答辩。首先,共同故意属于主观内容,通过共同行为表现出来。本案中,张琦的客观行为,根本证明不了他参与了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虎曾因吸毒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又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以托运的方式将该毒品从广州运输至北京,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琦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亦应惩处。鉴于被告人李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李虎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虎、张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李虎犯运输毒品罪正确;指控张琦犯运输毒品罪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李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核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琦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核查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虎、张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348条、第57条第一款、第48条第一款、第51条、第68条、第61条、第64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人民币1万元、摩托罗拉C30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庭外话筒

张琦的辩护律师在其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但依照辩护人宣读的李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虎的行为更接近贩卖毒品罪,与检察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相矛盾。此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判决。现在被告人被带出法庭,我们把目光转向现场旁听学生。

记者:以前旁听过这样的案件吗?

学生:没有,第一次。

记者:你觉得给你的警示是什么?

学生:远离毒品,交友也应当慎重一点。

(编辑徐锦华,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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