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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占江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精神分裂症鉴定结论确认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古占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古占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古占江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人古占江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认同。鉴定结论证实,古占江患有精神分裂症。

古占江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精神分裂症鉴定结论确认

无端怀疑竟杀人 庭上坦然认罪行

是否患有精神病?还需司法来鉴定。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古占江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3日

旁白:2003年7月30日清晨,北京市西城区安华桥便道上,一名中年妇女被人用水泥砖块击打头部后,当场死亡。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刻对此案进行侦查。4天后,在昌平区将犯罪嫌疑人古占江抓获。那么,古占江为什么要杀害无辜呢?2004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古占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合议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刘尊燕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安东华、代理审判员赵剑组成,本院书记员潘萌萌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王翠杰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古占江,男,35岁,汉族,河南省人,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古占江于2003年7月30日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安华桥西北角便道上因无端怀疑他人伤害自己……

旁白: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古占江因无端怀疑他人伤害自己,就用水泥砖块击打过路人的胸部、头部,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古占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被告人古占江,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啥意见。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2003年7月30日凌晨,你当时在安华桥的草地上是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就是你带警察去指认的地方?

被告人:是。

公诉人:那你把当天早上发生的事情交代清楚。

被告人:我正在睡着,我听到脚步声,以为又再伤害我呢。

公诉人:大约几点钟?

被告人:不知道,天没太亮。

公诉人:睡觉的时候发生什么事情了?

被告人:因为以往都是受到惊吓,有人耍我。

公诉人:发生什么情况了,你以为人家在耍你。

被告人:受惊吓受怕了。

公诉人:听到脚步声后你做什么了?

被告人:以为有人又要打我。

公诉人:以为又有人要打你。

被告人:因为经常身旁都放着东西。

公诉人:身旁经常都放着东西,怕人打你。那你这次做什么了?

被告人:我这次不能让他再下手了。

公诉人:听见脚步声你发现有人了吗?

被告人:有人。

公诉人:有一个什么人呀?

被告人:没看清。

公诉人:这个人在干嘛呢?

被告人:走路。

公诉人:离你有多远呀?

被告人:他在路边,两、三米远。

公诉人:你以为这个人欺负你是吗?

被告人:嗯

公诉人:那你怎么办呀?

被告人:我用水泥砖把他砸倒了。

公诉人:打这个人了吗?打哪了?

被告人:头部。

公诉人:打多少下呀?(www.xing528.com)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除了头部,还打其他地方了吗?

被告人:腰部打一下。

公诉人:把这个人打成什么样了?

被告人:出血了。

旁白:对公诉人的提问,被告人古占江对答如流,他承认由于经常挨打心里产生恐惧,连睡觉的时候身边也要放一些可以自卫的东西,案发当天他听到有脚步声,误以为是来欺负他的,便操起砖块将人打死。

公诉人:你当时打这个人的时候是怎么想的呀?

被告人:没咋想,只是以前被打怕了,我怕再打我。

公诉人:那你想把他打成什么样呀?

被告人:就想打倒就走人。

公诉人:用砖头打人的头部,是什么后果,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公诉人提供证据。

公诉人:首先出示的是证人李佩如的证言,该证言证实案发时出现在现场的人的特征与古占江符合,并且案发现场有另一个人与本案死者特征相符,7月30日早晨,我5点10分到15分左右到安贞桥西北角时看见草地上躺着一个收破烂的男子,……

旁白:公诉人共向法庭宣读了5份证人证言,其中张明简证实,他每天都在安华桥西北角卖饮料。在案发前一天,他看到绿地上躺着一个收废品的,身高1米70左右,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深色长裤,长发,好像很长时间没有剪过。张明简称,那个人与被告人古占江很像。案发后,就不见了。被告人古占江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接下来出示的是两份鉴定结论,首先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是该无名女性符合被他人用……

旁白:公诉人又出示了两份鉴定结论,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出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生物物检鉴定书。尸检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砖石类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生物物检鉴定结论,则证明古占江车上水泥砖上的血迹是女尸所留。被告人古占江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认同。

审判长:被告人古占江及法定代理人古昭,你们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吗?被告人有吗?法定代理人有吗?

法定代理人:有,还是当时的病史为证据……

旁白: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惟一的证据,即被告人古占江的精神病病历。代理人认为,古占江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案发时,他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古占江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表示认同,并出示了北京市安康医院的精神病鉴定书。鉴定结论证实,古占江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他正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庭辩论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法庭辩论。公诉人。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首先,被告人古占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古占江因无端怀疑他人伤害自己,就持水泥砖多次击打一路人的头部等处,致使该无辜路人当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被告人古占江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国家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另外被告人古占江经鉴定犯罪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后请法庭依法对古占江进行公正处罚。

审判长:古占江,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被告人:没啥可辩解的。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鉴于古占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请从宽处罚。完毕。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人:没啥可说的。

审判长:案件审理至此,宣判日期另行决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古占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8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

记者笔记

听了刚才的庭审,您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精神病患者杀人难道也要负刑事责任吗?带着这个问题,我电话采访了北京广播学院法政系的李丹林副教授。

记者:您好,李教授。您能否谈一谈我国《刑法》对精神病患者犯罪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吗?

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标准是看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是看当事人在主体条件方面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作为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上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有相应的辨认行为和控制行为的能力,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以及结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控制能力是指一种意志能力,它是行为人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决定自己行为的方向、方法、时间、地点、力度、进程的能力。行为人在具有认识能力的前提下对行为的控制的强弱都直接影响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有无。精神病人因患有精神疾病会导致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减弱和丧失,所以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专门规定,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所造成的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所作的规定。

记者:本案中的被告人古占江经过鉴定,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法律规定,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犯罪,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怎么样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正处于发病期呢?

李:一般来说,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正常与否是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的行为会是一个怎样的情形,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面对特定的情形他会作出怎样的判断,他会有怎样的情绪反应,采取怎样的行为。如果说当事人在当时的反应里与一般正常人有很大的不同,通过调查又不能发现行为人有故意行为的动机,同时也不存在导致行为人主观过失的情形,就可以初步判定行为人可能存在精神异常,再根据对行为人过去的生活史和病史的了解就可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病。就像本案这种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一个正常人在那样的情况下的情形,同时又经过了法医鉴定,确认了当事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那么我们也可以作出判断他在当时的情况下处于发病期。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行为时处于发病期是不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呢?根据刑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也不能作绝对的理解,间歇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他可能处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情形,也可能是处于一种减弱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如果他处于一种减弱状态,而不是完全丧失的状态,那么他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一定的责任。

旁白:古占江作为一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常被人欺负,以致于产生一种恐惧感和幻觉,误以为那个过路妇女是来欺负他的,因而抄起身边的砖块将人打死。古占江应当对他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些患者多一些关爱,少一些歧视,更不要去伤害他们,这样的悲剧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呢?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保守估计:中国的精神病患者现已达到1600多万人,其中十分之一的患者对社会治安构成危害。

2002年2月27日,福州市永泰县4名小学生在放学回家的渡船上,被一名女精神病人用刀砍成重伤。2003年6月28日清晨,广州市也发生了一宗骇人听闻的惨剧,精神病患者陈某手持利斧,在白云区沙贝菜市场一带狂砍路人,导致5人死亡7人受伤。

不仅对旁人如此,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亲人,也常常加以残害。2002年4月10日,江苏省江宁县谷里镇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农民启明,用斧头把自己的母亲、妻子和年仅3岁的女儿残忍地砍死在家中。

根据中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目前中国每年约有25万精神疾病患者死于自杀。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联2001年联合召开的第三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1982年各类严重精神疾病的终生患病率为12.96‰,到1993年上升为13.47‰,而且这样的上升趋势一直在保持着。

同时,中国17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中,约有30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困扰。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管理和有效的治疗。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哈佛大学联合开展的研究表明,中国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仅为30%。其中,除了因为贫困而中途放弃治疗的原因外,医疗机构短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原因。据了解,目前只有500多家,专业的医师只有1500人,按照1600万精神病患者的比例计算,一个医生要负责1万多个精神病患者,同其他疾病相比,被重视的程度是最低的。减少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不仅需要建立更多的专业治疗机构,加强立法,更需要献出我们的一份爱心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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