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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调查结果:吴小梅或被判3年徒刑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庭审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询问被告人吴小梅,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旁白:公诉人援引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建议法庭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判处吴小梅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案调查结果:吴小梅或被判3年徒刑

下药毒鼠灭四害本是正义之举,防范措施不当致人误食死亡赔惨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吴小梅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3日

在福建省南安市有许多经营日用杂货的小店铺,这些小店铺规模不大,经营灵活,品种齐全,许多经营者以此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37岁的吴小梅就是这样一个小店铺的女店主。让她万万想不到的是,她的店铺在为她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将她送上了法庭。

旁白:我们在福建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您报道,由于法院地处市中心,大家从法庭窗外传进的喧闹声中不难想象这里虽然是南方小城,但是经济发达,生活富足。聪明善良的吴小梅是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的村民,平时与邻里乡亲关系融洽,闲暇时经常有人到她的家里打牌消遣。悲剧发生在2004年2月9日,这一天吴小梅见家里有老鼠,就买来灭鼠药,拌上肉松当诱饵,放在店铺杂货间内。遗憾的是她没有问清楚使用的老鼠药毒性如何,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比如锁好杂货间的门,因此埋下祸根。第二天邻居家2岁的孩子许毓坤随外婆到吴小梅家玩耍时,误食毒肉松,酿成了悲剧。

值得人们注意的是:事情发生后吴小梅能够积极协助抢救,虽然终未能够挽回孩子的生命,但是已经经过死去孩子的家长的认可,吴小梅赔偿了5万元人民币。法庭是否能够不判徒刑或缓期执行呢?

法庭调查

现在是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吴小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吴小梅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

旁白:吴小梅说南方话,意思是说她没有上过学,不识字,所以没有弄清楚她买的老鼠药是毒鼠强

审判长:接下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旁白:公诉人的询问主要围绕灭鼠药的来源、投放灭鼠药的时间、经过、是否采取了提示措施、现场目击者、是否知道发现许毓坤误食灭鼠药后的情况等问题进行。

公诉人:许毓坤的监护人是谁?当时在你家吗?

吴小梅:是他的外祖母。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在干什么?

吴小梅:我在厨房

公诉人:那些大人呢?

吴小梅:在打扑克。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旁白:公诉人向法庭出具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刑事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用以证明灭鼠药来源、投放灭鼠药的时间、位置、许毓坤误食及致死的经过等事实。公诉人说的阿坤就是死去的孩子许毓坤的小名。

公诉人:吴小梅从一楼的客厅地上拣起一块盘子,吴小梅拿着盘子问两个小孩,有没有吃盘里面的肉松?两个小孩都说没有吃。吴小梅说盘里的肉松是用来毒老鼠的。阿坤的奶奶便问他有没有吃盘里的肉松?阿坤说没有吃。又问另外一个小孩,也说没有吃,她见两个孩子都没有什么事就回去了。在一个朋友家坐了一会儿,就听说阿坤吃了老鼠药。医院告知必须转院,他们又把孩子送到了儿童医院,凌晨一点多阿坤就死了。

审判长:被告及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www.xing528.com)

被告:我们向法庭提供一份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跟死者的父母达成了经济上的补偿协议,而且一次性地支付了5万元给对方。

法庭辩论

旁白:法庭表示采纳上述证据后结束调查,进入辩论程序,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现对本案证据及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庭审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询问被告人吴小梅,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旁白:公诉人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指由过失造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吴小梅应当预见到不满2岁的小孩在她家玩耍时误食灭鼠药的危险,而吴小梅没有预见,没有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最终发生许毓坤误食毒鼠强的后果。公诉人还说:

她的过失是对使用毒鼠强危害性的忽视和无知,对毒鼠强的危害性,党和政府曾经做过反复多次的宣传,是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被告人本是想用来灭鼠,哪知却毒死了一个无辜的儿童。再有就是对毒鼠强的管理不力,被告人吴小梅认为将毒鼠强放置在家中的杂货间不会有人进入,而其在家中开了小店铺,经常有人走动,而且案发当日除了有邻居到她家外还有两个幼童到她的家中玩耍,被告人吴小梅不但未对毒鼠强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未对两个幼童的监护人进行告知,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吴小梅平时是一个善良、老实、热情、好客、守法的好公民,但正是她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旁白:公诉人援引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建议法庭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判处吴小梅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们注意到公诉人没有提及吴小梅已经作出5万元赔偿的情节。

审判长:接下来由辩护人进行发言。

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性不持疑义,但是纵观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有以下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旁白:吴小梅的辩护人在辩论中认为吴小梅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他的理由有五个方面:一、事发时吴小梅身在厨房,许毓坤应由身边的大人看管;二、吴小梅将毒鼠强放在光线昏暗少有人去的杂货间,且不知道毒鼠强是国家禁止使用的灭鼠药,属不知情;三、导致许毓坤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外婆因打牌而疏忽了对孩子的监护;四、吴小梅发现许毓坤中毒后能够积极协助抢救;五、案发后,吴小梅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双方愿意继续保持友好关系。

旁白:公诉人不同意刚才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条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将拌有毒鼠强的肉松作为诱饵,放在家中的杂货间灭鼠,并没有明显的禁食标志,又没有将放有诱饵的杂货间锁上,也没有告诉小孩的监护人,在厨房里继续做饭,正是体现了被告人吴小梅在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案发当天在被告人吴小梅家中玩耍的两个小孩都不过三岁,吴小梅应该预见两小孩是不知道哪间房是不可以进去走动的,因此对于死者到杂货间误食鼠药被告人是有过错的。

旁白:吴小梅的另外一位辩护人同样认为应当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他主要从吴小梅在事发以后和羁押期间的表现为她辩护。他说:她在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在发生这个事情后她主动地协助抢救,在公安局找她时,她还在死者家中。归案后她能如实地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在经济补偿方面也很积极,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旁白:辩控双方经过两轮的辩论,观点阐述清楚。被告吴小梅最后陈述后,法庭经过合议,当庭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吴小梅在家里用沾有毒鼠强的肉松来灭鼠,疏忽大意,没有锁上杂物间的门,造成了许毓坤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及主观故意的程度,认为情节比较轻,法庭考虑了吴小梅之后做出了赔偿,认罪态度也较好,及死者家属监护不力的情节,认为应该从轻处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旁白:宣判以后我们看到吴小梅脸上充满了失望,甚至是绝望的神情。

审判长:被告人吴小梅,刚才的判决你有没有听清楚?

吴小梅:没太听清。

审判长:判处你有期徒刑10个月,你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正式的判决书会在五日内送达。

旁白:从吴小梅悲伤的哭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她预期的结果应该是有距离的。法庭闭庭后,审判长路海航对为什么没有判吴小梅缓期执行作了解释:这个案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一个还不满两周岁的男孩就这样死去了,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第二我们也考虑到受害人亲属的感受。

(特邀编辑福建省南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苏泉,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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