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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获奖,二十万奖金如何兑现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鸽中奖20万,举办方回避不见面。去年11月1日正式比赛,其中1只鸽子获得第二名,按规定应得奖金20万。没办法,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此次大赛的举办方——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万元奖金,北京信鸽协会作为监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二是成绩单,证明原告的信鸽获奖是真实的。桃园从参赛费用中上交了管理性质的款项,应当追究信鸽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信鸽获奖,二十万奖金如何兑现

信鸽中奖20万,举办方回避不见面。

信鸽协会被告,何为监管?谁来兑现?

原告:徐晓阳

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信鸽协会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

旁白:自从《圣经》中记载了一羽鸽子口衔橄榄枝报信的故事后,鸽子就成为和平的象征。在战乱年代,信鸽用它特殊的天性帮助人们送信传书,成为人类的朋友。随着时间的推移,喜爱信鸽、驯养信鸽的人越来越多,在和平年代,人们开始广泛地挖掘信鸽特殊的归巢才能,把他们培养成赛鸽,让他们飞得更远、更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庭审理的就是一起因信鸽大赛产生的合同纠纷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于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请到庭的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方先进行陈述。

原告:2003年3月,原告以自己饲养的5只鸽子报名参加了本次比赛,2003年4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参赛费人民币4000元。比赛结束后,原告编号为03-17-055596号的信鸽获得了本次比赛的第二名。

旁白:原告徐晓阳,武汉黄鹤洲大酒店总经理,他本人没有到庭,委托一位女律师代理诉讼。2003年3月,原告从网上看到北京桃园名人俱乐部第三届信鸽公棚赛的消息,便千里迢迢来到北京,以自己饲养的5只鸽子报了名,1只鸽子交1000元参赛费,每4只鸽子可以免1只鸽子的参赛费,这样,徐先生一共交了4000元参赛费。去年11月1日正式比赛,其中1只鸽子获得第二名,按规定应得奖金20万。当时举办方告诉他,由于有300只鸽子获奖,一下子需要兑付160多万奖金,一时凑不够那么多钱,让他们在北京稍等两天,如果有事等不及,可以留下卡号,一周内原告徐先生在武汉就可以刷卡取钱。可是两个星期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电话也无人接听。没办法,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此次大赛的举办方——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万元奖金,北京信鸽协会作为监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被告方答辩。

被告:作为第二被告,不是比赛的组织者,关于获奖和比赛情况不予认可,请他举证证明。我们作为第二被告是社团法人,与原告没有金钱往来,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与举办方没有任何股权关系。

旁白:第一被告北京市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据说早已人去楼空。第二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则来了四、五个老同志,都坐在旁听席上,只有一位律师坐在被告席上。他的答辩理由很简单,北京信鸽协会不是这次大赛的举办方,也不是组织者,与原告没有民事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信鸽公棚赛的情况,公棚赛要求参赛者将一月龄左右的幼鸽及其血统卡和足环证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比赛地的指定鸽棚,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饲养和训练。据说,这种公棚赛比较公平,现在全国以及国际级别的赛事都是选用公棚赛的方式。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质证。原告说证据名称,证明目的。

原告:2003年北京桃园名人俱乐部第三届信鸽公棚赛公告,证明第三届信鸽公棚比赛的监管单位是北京市信鸽协会,由北京市桃园信鸽责任有限公司主办的这次比赛,而原告参加了比赛。证据二是成绩单,证明原告的信鸽获奖是真实的。

被告:没有印章,不予认可。

原告:第三是参赛卡,证明徐晓阳确实参加了比赛。还有他参赛交费的收据。第四是放飞单,证明编号为596的鸽子确实参加了比赛。证据五是奖杯的照片。也是为了证明获奖是真实的。

旁白:第二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对原告提交的五份证据都表示不予认可。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被告:提交两份,一个是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信鸽协会的保证书,证明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保证全部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审判长: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一下意见。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太多关系。

旁白:第二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出具的证据只有两份,并说这样大型的跨省信鸽公棚赛,他们作为市一级协会没有权力批,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信鸽协会批准,桃园公司的保证书就是写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信鸽协会的,就是最好的证明。

审判长: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先向原告方提问,参赛费4000元你向谁支付?

原告:北京市桃园信鸽文化公司。(www.xing528.com)

审判长:原告方,谁组织的信鸽公棚赛?

原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

审判长:你再表示一下谁应当向原告支付这笔奖金?

原告:应该是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

审判长:对奖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有没有约定?

原告:当时没有,只是约定将获奖鸽子在公棚拍卖之后,把奖金支付给冠军、亚军和季军。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两个被告之间的关系。

被告:我们作为北京信鸽协会,是社团法人,代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能。

审判长:两被告在此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被告:桃园俱乐部对外活动与我们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我们有权监督指导。

审判长:第二被告,在网上看到你们是监管单位,监管是什么意思呢?

被告:这是他们擅自写的并没有经过我们的认可。

旁白:在审判员的询问中,第二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强调,他们作为社团法人,是不营利的,只是代行监管之职。第一被告北京桃园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完全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发出要约,我的当事人作出承诺,这就已经达成合同关系。桃园从参赛费用中上交了管理性质的款项,应当追究信鸽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们这个诉讼是民事诉讼,建立一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要么有合同约定,要么有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我们和原告没有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侵权关系,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我们列为被告本身是不合适的。所谓监管是一种行政权力,是代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不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不应把监管和主办混为一谈。对于桃园这次比赛,我们的权力就是监管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上的监管,不是民事意义上的共同举办。把民事监管职能混同于权利义务,把行政权力混同于民事权利,这是不合适的。

旁白:被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信鸽协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如果这些监督权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那么,体育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都可以作为被告。尽管他们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误,但他们不是适格的被告。应强调,他们和原告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主办方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就这20万元奖金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进行了半个多小时,很快结束了。听了今天的庭审,毫无疑问,在当今这个以诚信为本的社会,徐先生的奖金必须兑现。但是,眼下的问题是,桃园公司已经找不到人,信鸽协会作为监管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这笔奖金,只有等待法院的判决了。

据徐先生讲,在此次大赛中,共有2800多只鸽子参赛,光是参赛费这一项,举办方就收了近300万。针对北京信鸽协会在法庭上辩解说,不知道桃园公司把他们作为监办单位的事转告徐先生。徐先生说:

他说不知道,是假话,网上都公布了,你要是没批准你可以声明。

徐先生还透露说,根据有关规定,当参赛者在每年3月份交了参赛费以后,信鸽协会就应当让比赛的举办方把应当发放的奖金打到协会的账上,在北京出现桃园公司这种情况,就属于信鸽协会监管不力。

我们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和徐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冠军得主河北的王先生,他的诉状已经交到法院,很快就要开庭审理了。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何灵灵,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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