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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蹊跷的借贷案件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单极被告:吴煊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04年5月19日2004年5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中,开庭审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件。之所以称它蹊跷,是因为本案原告单极与被告吴煊对引发纠纷的18万5千元的情况说法不一,原告诉称,是被告借原告的现款,被告辩驳,是被告欠原告的赌债。本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正常人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

上海长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蹊跷的借贷案件

原告形容借贷,绘声绘色;被告陈述赌债,有鼻有眼。一起蹊跷借贷案。谁在说谎?谁是真冤?追溯本案渊源!

原告:单极

被告:吴煊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19日

2004年5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中,开庭审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件。之所以称它蹊跷,是因为本案原告单极与被告吴煊对引发纠纷的18万5千元的情况说法不一,原告诉称,是被告借原告的现款,被告辩驳,是被告欠原告的赌债。

到底是借款还是赌债,各方语气都很坚决,难辨真伪。

然而,悬疑百出的借贷迷雾,还是被真正的法律事实所驱散。

今天,就让我们和记者一起走进法庭,去旁听这起蹊跷的借贷案。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旁白:2004年5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2003年5月5日和10日被告称其有急用,分别向原告借人民币10万元和8.5万元,写有借据两张,并写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出于和被告是朋友关系所以将上述钱款借与被告,一个月后,被告却未按规定的时间还款,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对此事一直一拖再拖,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诉的事情子虚乌有,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更没有收到人民币18.5万的事实,其诉状中反映的内容并不是事实,是不真实的。原告所称的两张借据实际上是原、被告之间由于赌球形成的欠款,通俗的讲就是赌债,这是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旁白:原告单极与被告吴煊对18.5万的情况说法不一,原告单极诉称,是被告吴煊向他借的现款,被告吴煊却称,是他欠单极的赌债。各方语气都很坚决,难辨真伪。从表面看,该案除了涉及标的数额稍大外,与一般简单的借贷案并无异处。可原、被告双方的不同陈述,却使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变得蹊跷起来。

审判长:原告你拖欠过公用事业的费用。

原告:手机有这个可能,原因是在外地出差回不来。

旁白:原告单极称,在生活中虽然也有过拖欠公用事业费用比如说手机费的情况,但他1994年参加工作后,除了工资收入,还有销售提成和广告提成,加起来每年也有六、七万元以上的收入。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这部分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不认识,不清楚。

审判长:被告你是从事什么职业的?

被告:我是从事外贸进出口。

审判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被告:1994年吧。

旁白:被告称,1998年他辞职以后,主要靠做一些零售生意来维持生计。

审判长:原告你陈述一下这一借款形成的过程及交付借款的过程。

原告:吴煊在4月底5月初和我通过许多次电话要借钱,他说资金周转困难,当时他开口向我借20万,我当时没有明确给他答复。

旁白:原告单极称,200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吴煊。2003年5月,被告吴煊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款20万,他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就毫不犹豫地从家中拿了18万5千元现金,分两次直接交给了被告吴煊。

第一次是2003年5月5日,他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了10万元现金,在大马路上交给吴煊的。

审判长问他,为什么这么大金额的借贷,不让被告打借条?原告单极回答:

原告:当时我们正好有事,在路上也不方便写。

审判长:这10万是什么面额的?

被告:全是100的。

审判长:那么第二次?

旁白:原告单极说,第二次被告向他借款是在5月10号,他约被告在茶馆里,把8万5千元现金交给了被告吴煊。

原告:第一次不方便没写借条,第二次把两次的借条都写下了。

审判长:当时是怎么提出要写借条的?(www.xing528.com)

原告:我父母都知道我把钱借给朋友,他们不是很放心。所以我说你最好把借条写一下,让我回去跟我父母有所交代,他说没问题,然后他就写了。

旁白:对原告单极陈述的借款经过,被告吴煊坚决否认,并提出相反事实:

审判长:你能陈述一下这个借条是怎么形成的?

被告:我是今年四月份的时候通过别人认识原告的。

旁白:被告吴煊辩称,他与原告单极根本不是朋友,两人相识仅数月,并无深交。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时,知道他以赌球为娱,吴煊出于好奇也开始参与。在欧洲足球联赛期间,每场开赛前半小时左右,被告吴煊便打电话给原告下注。赛后明确输赢,次日交接钱款。每次输赢在万元左右,几次拖欠累加,吴煊就欠下了20万元赌债。吴煊不敢告诉家人,原告又以此要挟。最后,原告逼他在肯德基餐厅中写下了两张借条。

审判长:原告就借款形成的过程、借款的来源、借款的交付向法院提供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两张借条。

旁白:原告的证据是两张被告亲笔写的借据,被告提供的13份证据中,记者注意到,其中的一份是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对原告、被告双方进行心理测试后所作出的分析意见。这份证据的内容也引起了包括原告、被告及现场旁听人员的极大关注。主审法官王人路当庭进行宣读:

审判长:测试结果表明单极在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所涉及到与案情相关的情节问题上出现明显的说谎生理反映,吴煊在同样的问题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映,根据测试数据综合判断,吴煊在这起借贷纠纷中的陈述可信度明显高于单极。

审判长:原告对刚才宣读的内容有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旁白:审判长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即该笔争议款到底是借贷还是赌债?

原告代理人:作为被告,他向原告借款,按照我国的法律、我国的民情,被告是应该归还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是赌债,请问被告你当时为什么写借据?本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正常人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原告:同意。

审判长:有没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按照前几次的庭审,原告所说的10万元是散钱,但今天说的10万元是10捆,原告愿意将18.5万在借给他人时不写借条就支付给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朋友,以及原告至今无法提供18.5万元的资金正常来源的事实。我想18.5万并不是一个小数字,对于普通的中国人来讲这是一个巨大的金额,如果说能一次借给一个交往不久的朋友18.5万元,那他本人的收入应该是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包括我刚才在质证阶段所提的5月10日那天,正是非典时期,茶馆都是关门的。另外10万的现金,在马路上就给一个人,而且没写借条就给了他。我们认为原告所有的陈述都是不符合常规的。另外,如果原、被告在借十万八万都不需要写借条的这种信任,那在原告向被告要求写借条的时候,为什么还要求他把身份证号码写出来?这就说明原告对被告是不信任的。

旁白:被告代理人列举原告的种种迹象,力图使合议庭相信,原告说话的可信度远远低于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份测谎报告已经足够说明了我想说明的问题。

旁白:对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原告予以否认:

原告:我觉得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说法是非常主观的。

原告代理人:这是被告自愿的行为。借的时间是不同的,还钱的时间也是不同的。

旁白:法庭审理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诉讼观点,被告也不同意调解,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法院判决

15分钟后,法庭再次开庭并作出判决:

审判长:原告单极要求被告吴煊归还借款人民币18.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心理测试费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0元由原告单极与被告吴煊各平均负担。

旁白:原告手中的借条,原是如山的铁证,可是在测谎之后,它们的可信度却大打了折扣。这起官司,法院为何没有采信原告的直接证据?原告为何手持直接证据还输了官司?记者彭玉冰闭庭后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王人路:

记者:本案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是直接证据,但遭到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可信度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补充,对交付借款这一情节提供证据。但遗憾的是原告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经验法则来判断,认为原告所述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这一说法可信度比较低。另外,根据被告的申请,有关部门对原、被告双方所作的心理测试分析也符合合议庭这一判断,所以合议庭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

旁白:一起悬疑百出的借贷案终于落下帷幕。“借条”因其身为“书证”的绝对优势,在借贷诉讼中往往起决定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单一证据所制造的迷雾必然会被真正的法律事实所驱散。对证据或证据链的全面综合的分析,是法院进行事实认定时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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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7日,湖北武汉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利用境外网站下注,非法组织网络赌球活动,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据犯罪人员交待,他们利用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为下注对象,发展熟人参赌,参赌人员通过电话报来投注单,组织者从中“抽头”,只赚不赔。对不按时兑现赌资的“客户”采取上门催、单位堵等各种方式威逼利诱,直到达到目的。目前,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李维、朱静,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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