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狗闯高速路车毁人亡案,赔偿案今日开庭

狗闯高速路车毁人亡案,赔偿案今日开庭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另外,狗进入高速路与黄志的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黄志超速行驶,发现狗以后采取措施处置不当,误将油门当成刹车,才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因此,公司不应对黄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狗闯高速路车毁人亡案,赔偿案今日开庭

狗闯高速路,车毁人亡,谁来担责?

原告:黄殿顺等3人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9月23日

现在开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殿顺、黄少巍、刘万绘与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9月23号上午,辽宁鞍山的黄殿顺夫妇抱着两岁多的孙子黄少巍出现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他们的儿子黄志在今年大年初四的下午不幸发生车祸,失去了年仅23岁的宝贵生命。而引发这起惨祸的却是一条闯入高速公路的狗,那么,这条狗怎么进入封闭式高速公路的呢?谁应当对黄志的死承担责任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员齐鹰扬担任审判长。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宣读起诉书。

原告:事实与理由:2004年1月25日,黄志驾驶京GT2577号桑塔纳车,内乘肖广雨、黄宇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南六环广顺桥下,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条犬,黄志躲闪不及,与路边隔离带相撞,造成黄志死亡,肖广雨受伤。

旁白: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今认为,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大兴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志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黄志本人既没有违章行为,也没有处置不当的地方,请求人民法院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南六环作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不应当有狗出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道路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公路的正常行驶和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不应当让动物穿行,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因此,黄志的死亡是由于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造成的,首发公司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7万多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第一点,证明我已经尽到了相关的责任,没有过错;第二点,原告超速,他的过错;第三处理不当,也是他的过错,已经做到最高院要求我的举证责任。我证明我没有过错,证明他有过错。

旁白: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浩在答辩中称,公司没有发现路网破损,也没有对路网进行维修的记录,这条狗可能是第三人遗弃在高速公路上的。他们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本身没有过错。另外,狗进入高速路与黄志的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黄志超速行驶,发现狗以后采取措施处置不当,误将油门当成刹车,才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因此,公司不应对黄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出示了9份证据。

原告:证据一,证明信,证明原告黄殿顺、刘万绘是黄志之父、之母。第二份证据是一份证明,证明黄少巍之母不负监护责任离家出走,现由黄少巍的爷爷、奶奶监护。

旁白:原告方出示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和照片,证实黄志是非农业户口,未婚。2002年4月曾与一个姓秦的女子非婚生有一子,取名黄少巍。如今,年仅两岁多的黄少巍永远失去了父亲,母亲离家出走,爷爷奶奶成为他的监护人。第6份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志未确保安全,另外还证明黄志未超速驾驶。第7份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检验出事时的行驶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第8份证据,肇事犬的照片。证明是户外栓养的狗。第9份证据,是原告代理人8月亲自到事故现场照下来的照片,这些漏洞,距出事地点10多米远,人为破坏。

原告代理人出示了在现场拍下的照片,说现在距事故发生8个月之久,距事故现场10多米远的地方,依然存在两个大洞,防护网锈迹斑斑,至少损坏一年以上。而且路基塌陷,无人修复,说明被告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瑕疵,被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www.xing528.com)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一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代理人提供的照片是在事故发生后8个月后拍的,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候,防护网存在破损,更不能证明防护网损坏与狗进入高速公路以及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我们一共有6份证据。第一份证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义务。

旁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6份证据,有“路产巡查记录”,证实他们全天对路面巡查4次,从没有发现动物进入高速公路。另外,大兴交警队的报告显示,现场遗留的制动拖印有70多米长,证明黄志在标有每小时100公里时速的高速路上,是以每小时130到140公里的速度行驶的。和黄志同乘一辆车,在车祸中受轻伤的肖广雨、黄宇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询问中也承认黄志车速在每小时130公里左右。可是,法庭上,黄宇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时,却当庭推翻了原来的陈述,说他没有看到车速是多少,他以为警察已经测出是每小时130公里,他才那么说的。

证人:这车速我根本不知道,我在后面躺着,不可能看到速度表,我以为是交通队测出来的。

旁白:庭审中,死者黄志是否违章驾驶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方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从黄志驾驶的车在现场遗留的制动拖印认定速度降为每小时100公里,并没有超速行驶。而被告则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明确写着:黄志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首发公司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交管部门之所以认定黄志对事故负有全责,依据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遇有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规定。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第一点,本案是由于被告经营不善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上,但损害是由于被告经营不善造成的。被告是南六环事故发生地的经营者,在收费的同时应该保证公路的安全。

旁白: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南六环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首发公司作为南六环的管理者疏于管理,致使狗在高速路上穿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公安部门的调查及现场勘察,这条狗窜入高速公路时距车辆只有10多米远,黄志根本来不及刹车。大兴区公安分局交通队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志驾驶的小轿车现场遗留制动拖印的速度降为约每小时100公里,黄志不存在超速行驶的问题。而且,原告当庭提供的事故现场的照片也表明,黄志已经死亡8个月之久,那里的漏洞依然没有修补。因此,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在辩论中,被告一方没有提出新的观点。休庭半小时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首发公司作为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肖广雨及黄宇在交管部门的陈述来看,黄志驾车系超速行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黄少巍为黄志非婚生子,享有要求首发公司赔偿的权利,其应为赔偿权利人,为本案适格原告。黄殿顺、刘万绘均系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黄土村村民,有生活来源,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对黄殿顺、刘万绘要求首发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和清除无主之犬,黄志驾车超速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均存在一定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黄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赔偿被抚养人黄志两岁的儿子黄少巍生活费5.3万多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多元,由原告负担4000多元,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多元。

记者笔记

在庭审中,死者黄志的母亲一直在流泪,因头疼不得不中途退庭。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以后,黄志的父亲一直提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儿子已经不在了,悲痛之余我希望给儿子的死讨一个说法。还想说一点开车要注意安全,每一个司机都应该引以为戒。再有封闭式高速公路要有安全保障。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说,动物闯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车毁人亡是第一起,他们也有难处,不可能做到24小时对高速公路进行管护,旁听群众中也有人说,高速公路再怎么封闭也不能保证连一条狗也进不去,首发公司是否上诉,目前不得而知。但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只有严格管理才能杜绝悲剧的发生。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旁白卫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