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中姐妹花 广告登照片
起诉观光园 侵犯肖像权
原告:张薇薇、张莉莉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18日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原告张薇薇、张莉莉与被告厦门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肖像权纠纷一案,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旁白:提起军中姐妹花张薇薇、张莉莉,人们并不陌生,她们在建国50周年天安门阅兵式上的飒爽英姿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然而,要问谁知道厦门英雄三岛,不少听众可能一时回答不上来。英雄三岛指的是和金门岛一衣带水,隔海相望的大嶝岛、小嶝岛和角屿岛,1958年曾经历“8·23”炮弹洗礼,每平方米平均落下1.5颗炸弹,一度成为废墟,如今已经是著名旅游景点。可是,今天军中姐妹花和厦门英雄三岛的关系要从一起官司说起。昨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长:本案由邢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克美、周泓宇组成合议庭,李立新担任书记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原登载侵权广告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损失4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1年9月11日,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部队住地阅读报纸时发现,被告未经原告二人同意,擅自利用原告二人在建国50周年阅兵式时天安门阅兵式的肖像,为其厦门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在《中国国防报》第B4版上刊登广告,进行商业性营利行为。被告的行为,许多领导、同事和朋友都责问原告二人,为什么做广告,收了多少费用等等。原告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本应得到他人的尊重,却受到被告如此的漠视和侵犯,原告从心理上无法承受。
旁白:原告张薇薇、张莉莉没有到庭,她们委托了三位代理人出庭,其中两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代理人认为,被告未经两姐妹允许,擅自利用她们二人的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给作为军人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缺乏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刊登原告肖像的刊物是《中国国防报》,国防报在利用谁的肖像,以及版面设计,是它单方面决定的,在事前没有给被告提供过任何图象资料及照片。
旁白:被告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胡松彬与律师一起坐在被告席上。律师在答辩中说,中国国防报使用原告的肖像事先没有和被告协商,事后也没有经过被告的认可,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原告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1.中国国防报2001年9月11日B4版的内容,证明利用了张薇薇、张莉莉建国五十周年阅兵式时的形象。发布者是国防报,而广告主是被告。2.有关新闻媒体对张薇薇、张莉莉的有关报告,包括中国电视报、天津日报、南京日报、每周日报、解放军报、法制文萃报、北京青年报、中国电视报、东方日报等等,对张薇薇、张莉莉的报道,证明张薇薇、张莉莉在社会上的影响以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他们拍摄广告,以及给付费用的标准,说明他们二人是社会上比较知名的人物,以及我们要求赔偿数额的依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告:1.对国防报刊载的广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有异议,作为国防报是军队的刊物,军队刊物在利用其军队人员是做宣传。国防报在事前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事后也没有经过我们的认可,国防报在刊载的时候,出现了和被告主体不相符合的事实。作为广告主,严格讲,不是我们,我们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全称是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我们营业执照法定住所地是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阳塘村。现在广告刊登的过程中,广告主不是我们。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把被告列为厦门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系主体有误。
旁白: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二,被告代理人认为,一些媒体对建国五十周年阅兵式的报道,都是正面报道。除了扩大原告的知名度以外,还宣传了军队的形象。这些不能作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据,与本案诉讼没有任何关联性。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被告分五方面向法庭出示证据:1.协议书,证明中国国防报根据协议应当为被告刊发广告,协议书最根本就是国防教育。国防报和我们的关系是宣传教育合作方式。2.律师函,证明被告委托律师发函给国防报查询刊登广告事宜,认为如其刊登的广告构成对原告侵权,侵权主体是国防报。
旁白:被告共向法庭出示了五份证据。除了他们和中国国防报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和他们给中国国防报的律师函以外,还有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厦门市委宣传部下发的三个文件,用以证明英雄三岛是省和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以表明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他们公司还承担着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职责。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www.xing528.com)
原告: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对证据一,协议书,被告说不是广告,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题材。报纸下面写的是广告部的电话,广告设计完全是广告的设计版面。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是厦门英雄观光岛有限公司,是商业运作,怎么能说不是广告呢。2.对证据二,是谁委托的国防报,协议书就可以证明是被告委托的国防报。律师函也证明是被告委托国防报进行宣传的。
旁白:针对被告提出的刊登广告不是商业行为的辩解,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出售门票,这本身就是一种营利行为。而且,中国国防报上刊登了八段话,都是广告用语,如商机优越、特产丰富等等。至于被告谈到的主体问题,尽管广告刊登的内容与被告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有文字差别,那是国防报履行合同有疏漏,与原告无关。
审判长:核实几个问题,原告你们提到2001年9月11日,《中国国防报》刊登的广告是二原告的肖像,这个肖像取自原告在什么地方拍摄的。
原告:取自建国50周年阅兵式上的照片。
审判长:这幅照片在其他地方发表过吗?
原告:姐妹两个人是军人,从来不参加商业活动。听说发表过,但这幅照片我没有看到发表过。
被告:我要求向原告提出几个问题。
审判长:可以。
被告:既然原告主张是以国防报刊载当时肖像进行起诉,你们为何不将国防报作为本案被告进行起诉。
原告:因为被告是广告主,国防报是广告的媒体,起诉谁不起诉谁是原告的权利,我们认为你们侵权,我就起诉你们。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简单的肖像权侵权的纠纷,应该给姐妹两个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第一,二原告的诉讼目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姐妹两个人还是军人,她们作为诉讼的主体,是有压力的。第二,被告的侵权是构成的。照片没有经过二原告的同意、许可,就被宣传在国防报的版面上。被告支付了国防报80万元的广告费用。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给二原告造成很大伤害。并不是向被告所述的是爱国主义教育。
旁白: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是广告的发布方,是广告主,而且支付80万元广告费以后,国防报才把这个广告登出来。广告的设计规范,登记的地址、电话都和观光园有限公司一样。而且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不能证明名称不一样,这个广告就不是你们做的,如果名称不对,你今天也不必坐在被告席上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不明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一,原告二人是优秀的军人,部队的解放军报纸用她们肖像可以不可以,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委托国防报进行宣传,都是国防报单方面操作。第二,英雄三岛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也是一个特殊的战地,被国务院任命名为英雄三岛。
旁白:被告法定代表人胡松彬诚恳表示,他们是受厦门市政府委托建设英雄三岛的,如果是纯粹的企业行为,这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早就倒闭了。希望两姐妹作为优秀军人,为两岸的统一作一些宣传。
法庭调解
庭审进行了差不多两个小时,也许是双方把两年多来想说和该说的话都说了,当审判长问有没有调解解决的意向和方案时,他们都表示可以协商。休庭10分钟后,原告首先将赔偿数额由40万元降到15万元,被告则坚持最多15万元。最后,审判长根据双方的意愿,决定被告一次性赔偿两姐妹损失13万元,诉讼费80元,由被告承担。随着法槌再一次敲响,此案宣告结束,双方握手言和,合影留念。
庭外话筒
在庭审中,两姐妹的父亲就坐在旁听席上,他是专程从辽宁鞍山赶到北京的。庭审结束后,我问他,这个案子对他和家人到底造成了哪些不好的影响。他说:
父亲:比如说我自己。同事都说你应该比较阔了,孩子打广告了。他们的领导都问到过。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一些不知道情况的人问,你们说不做广告,但没有禁得起金钱的诱惑。我们要澄清事实。
从2001年9月,两姐妹发现他们的照片被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用作广告宣传时起,她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就被打乱了。作为父亲,他深知,按照部队的纪律,军人是不能随便做广告的。为了维护女儿的形象和声誉,他记不清自己往返奔波于北京、鞍山多少次了,所花费用粗略计算也有好几万元。面对今天的调解结果,尽管和他们提出的40万元的诉讼请求差距较大,但是,他说,他们起诉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还女儿们一个清白。
(编辑徐锦华,特邀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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