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重提赔偿,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
原告:张钰珍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16日
多家媒体的记者聚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因为这里即将审理的案件非常特殊,一是时间特殊,被害人刘淑兰死于31年前,二是致死原因特殊,被北京动物园的河马咬伤死亡,三是刘淑兰的身份特殊,她不是普通的游客,也不是动物园的职工,而是在动物园实习的技校学生。这三个特殊加在一起,足以使人们产生一连串的问号,第一,30多年过去了,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第二,食草动物河马为什么咬人?第三,实习学生死亡应当怎样抚恤?这的确是一件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听这个案件的庭审实况。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钰珍诉被告北京动物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堵长蕙会同助审员周涛、金华志组成合议庭。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765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每月463.5元,支付到原告去世时止;三……
旁白:原告是刘淑兰的妈妈——86岁高龄的张钰珍老人,瘫痪在床,无法出庭,北京晟信律师事务所的刘卫国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看到,刘淑兰的姐姐坐在律师旁边,面前摆放着妹妹的遗像。照片上的刘淑兰,扎着两个小短辫,面带微笑,天真纯洁。
原告:事实与理由:1973年5月4日下午四点左右,原告之女刘淑兰在河马馆清扫时,被河马咬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旁白:律师在起诉状中简单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后指出,刘淑兰是在领导安排的实习中因公死亡的。事发后,动物园只向家属支付了200元丧葬费和500元营养费,由于当时对实习学生因公死亡没有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动物园和其上级单位北京市园林局都表示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今年五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特请求法院判令动物园承担死者母亲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多万元。
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北京动物园的副园长肖绍祥和顾问王厚岩。王厚岩首先就时效问题发表了答辩意见。请大家注意,时效问题是这起案件被披露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王厚岩说,《民法通则》是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是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在《民法通则》实施前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权利人应当从《民法通则》开始实施后一年内,也就是1988年1月1日之前向法院起诉,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过了时效,也就失去了法律强制性保护。
另外,代理人还说,刘淑兰死亡后,单位在组织抢救、善后处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没有关于处理和解决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政策和相关规定,经研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的规定,按因公死亡进行了一次性善后处理。按规定,如果是本企业职工公伤死亡,按一级工资标准,发给家属的丧葬费相当于3个月工资,大约是100多元,可是他们给了刘淑兰父母200元;按规定给家属的抚恤金应当是12个月的工资,也不过300多元,可是他们拿出来500元,作为抚恤金。他们还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将刘淑兰的姐姐从河北调入北京,并为全家调换了一个两居室。
在讲完动物园如何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之后,代理人话锋一转,说刘淑兰被河马咬伤完全是她本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而且有当时的事故调查报告为证,动物园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言一出,在场的记者们面面相觑。
审判长:下面进行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第一份证据,是从北京档案馆调出的“关于母河马伤人情况检查”:昨天下午4时左右母河马咬伤实习学生刘淑兰事情发生经过情况。学生张费英、刘淑兰在河马馆大厅内摘抄动物说明词,饲养员刘世方在休息室擦自行车,这时,刘世方递给刘淑兰一把大扫帚,让她把鸟轰走,刘世方见小鸟飞上天窗上,就用水冲,鸟被水冲后向西飞坠又折回。这时刘淑兰进动物兽舍栏杆内,河马不知什么时候上岸把刘淑兰咬伤了。(www.xing528.com)
原告代理人共向法庭出示了十几份书证,有从档案馆调出的当年对这一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有人事部门、公安机关为刘淑兰的姐姐调动工作的商调函、审批表,那上面都写着“因公死亡”几个字,用以证实刘淑兰死亡的原因是因公死亡的。还有几份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此案还有一个关注焦点,就是被告动物园当年是否作过承诺。原告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田庆株是此案关键人物,正是由于他写了一份几千字的证言,法院才立案。他现在已经离休,案发时,在北京市园林局劳动处工作,主管安全生产、劳动力调配。
当时园林局写了一个因公死亡文件,我们三个人带着两百块钱的丧葬补助费和五百块钱的营养补助费交给了家属。
七十三岁高龄的田庆株证实,当年他们给刘淑兰父亲的五百元钱不是抚恤金,而是营养补助。由于劳动保险条例是针对职工的,没有对实习学生因公死亡如何处理的规定,当时处于文革的后期,领导们不敢擅自作出赔偿决定,便口头答应等相关文件或者法律出台后,再对家属进行抚恤,按新的规定来执行。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共向法庭出示了9份证据,有当时的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分析”一栏中是这样记载的:刘淑兰等人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长时间追捕麻雀,多次越过栏杆进入兽舍,使河马受到惊扰,该河马在一岁多幼仔受惊后,引起戒心,为保护幼仔,当刘淑兰在兽舍内全神贯注抓鸟时,母河马从水中突然上岸对其进行攻击。被告代理人还宣读了刘淑兰父母写给园林局领导的信,说家属当时对善后处理非常满意,惟一的要求是把大女儿从河北调回北京,并没有提出其他要求,既然家属都没有其他要求,又何来动物园的承诺呢?另外,参与处理事故的动物园人事处处长等人的证言,也证实导致刘淑兰被咬伤的原因是她违反操作规程,而且单位已经对其善后事宜作了一次性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尾巴。在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围绕本案事实及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讲。
原告:第一,原告之女在动物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公死亡不可争议,事发后,被告作出承诺,有证人证言及1998、2002、2003年向原告分别支付2000、2008、2000元补偿费,这个行为与田的证言相互一致证明了承诺是成立的。
原告代理人认为,刘淑兰是在被告管理人员的安排下进入兽舍的,并非自作主张。导致其死亡,完全在于动物园工作人员对实习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之责。而且代理人认为,本案并没有过诉讼时效,动物园从1998年到2003年分3次给予刘淑兰母亲的困难补助,可以视为对当年承诺的重新确认,因此,时效应当从2003年开始计算,到起诉时,并没有过,应当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原告代理人最后说,在中国日益走向法制化轨道的进程中,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精神就在于保护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在辩论中强调,他们在1998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给原告的三笔钱是困难补助,不是抚恤金,他们对刘淑兰因公死亡没有异议。导致原告女儿刘淑兰死亡的过错究竟在谁,当时在场的人说法不一,建议法庭以档案中记载的为主,毕竟此事已经过去31年了。
按照法庭审理规则,当审判长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向时,双方都表示同意,但是,由于原告没有拿出具体调解方案,审判长宣布休庭。
法院判决
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和30年前园林局领导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了死者母亲张钰珍索赔44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宣布,考虑到张钰珍的家庭困难,法院免去了原告方9157元的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后,死者刘淑兰的姐姐从家中翻出1973年园林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关于刘淑兰因公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庭外话筒
听了刚才的庭审,我们才知道,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所谓31年前的承诺,原来只是刘淑兰姐姐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那么,为什么当初不让动物园就承诺的事项写在纸上呢?刘淑兰的姐姐说:
“当时我们家跟他们谈了两三次,写一个书面的东西,可他们执意不肯写,说我们是国家的,是共产党领导的,我们是政府机关,我们会负责任的,不用写,这么大的事,我们不会不承认。”
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淑兰的姐姐认为动物园属于第三人,她才把动物园告上了法庭。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何灵灵,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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