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被盗事主主张权利遭拒绝。
信息虚假注册是否也要实名制?
原告:苏黎明
开庭时间:2004年5月25日
旁白:随着网络在中国的普及,网络游戏产业也在飞速发展。据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2003年销售收入达到了13.2亿元,网络游戏用户总数已达1380万。在网络游戏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网游用户在虚拟世界中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据统计,我国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自己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才获得的巨额虚拟财产突然丢失令人痛心不已。
现在开庭
旁白:今天的《现在开庭》就带您走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去旁听一起因虚拟财产丢失而引发的诉讼案。这起案件的原告苏黎明和被告北京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没有到庭,而是各自委托了两名律师代理诉讼。
法官:朝阳区法院今天就原告苏黎明和被告北京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官董立强独任审判。
法庭调查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请宣读你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下列物品:北海连环弓、太极斧……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支出的差旅费349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1年3月……
旁白:原告代理人诉称,苏黎明曾于2001年在被告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千年网络游戏上进行了注册,并连续性地通过购买他们发行的点卡,登陆服务器进行游戏。2003年12月12日,当苏黎明再次登陆进行游戏的时候,发现自己的ID被盗,丢失了大量的虚拟物品。他随即向警方报案。7日后,郑州警方确认,该ID号码在苏州被盗。原告代理人认为,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游戏的运营商,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的虚拟物品被盗,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曾两次来京,要求被告返还他丢失的物品,均遭拒绝。
法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第一,原告是否是本案当中的被盗者,这是个疑问。经过核实,被盗者的上网资料中的身份证号码和他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
旁白: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中称,本案中被盗的ID注册名称只是一个字——“大”,且注册的身份证号码也与苏黎明的不符。因此他们有理由怀疑,苏黎明不是ID号的真正拥有者。其次,就算苏黎明是ID的真实拥有者,那么他的虚拟物品是不是真的被盗,也值得商榷。因为,有可能是玩家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将物品转移给了第三人,然后向警方报案谎称物品丢失。退一步讲,就算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真的丢失了,也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由于运营商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说玩家登陆非法网站或者下载外挂,都有可能造成物品丢失。因此,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原告,法庭向你提一个问题,你的真实身份证号码是多少?
原告:真实号码是……
法官:和你网上填的不一致?
原告:不一致。
法官:给做一个解释。
原告:就这个问题,我们问过苏,他说,现在的游戏和虚拟的ID世界,真正注册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的很少。主要是因为两点:1.现在有一种说法是“网络裸奔”。一旦真实身份被泄露,那么很多的权益会受到侵犯。2.我们注意到……
旁白:原告代理人称,在申请“千年”游戏的账号时,苏黎明为了防止自己的权益遭受不必要的侵害,并没有注册真实的身份,而是将“大”这个字填在了姓名一栏内,然后在身份证号码一栏中,只填写了12位数字,而不是现在通行的15位或18位号码。如果运营商真的禁止这种行为的话,当事人不可能平安地使用这个账号达两年之久。况且在案发前,运营商也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的异议。这说明被告默认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法官:下面,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原告的第一份证据是郑州市公安局发给被告的一个协查函。第二份证据是郑州公安局的公函。
法官: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还有游戏卡,我们去复印去了。
法官:还有吗?
原告:还有一个差旅费,我们整理了一下,一共是……
法官:被告,就原告的两份证据,进行质证。(www.xing528.com)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反映一个事实,那就是物品是否被盗。函上说得很清楚,就是物品被盗,是苏自己说的。此案正在侦察阶段,具体什么情况,不清楚。我问一下,原告来北京几次?
原告:两次。
被告:两次?分别是什么时间?
被告:关于第一次,原告……
旁白:被告方的代理人只同意报销原告第二次往返北京的火车票。因为他们认为,原告第一次来京根本没有必要,因为那时郑州市公安局正在对此案进行处理。至于原告第二次来京共逗留10天之久,很可能是来旅游,而不是专程来解决纠纷的。
法官:被告方,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证据一,是一个注册流程。注册程序中,存在一个条款。必须同意这个条款,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旁白:被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三份证据。他们辩称,在“千年”网络游戏注册程序中,会出现一个格式合同,明确规定,玩家填写申请表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并且玩家只有对此合同表示认同才可以进入下一个步骤。为了证实这一步骤确实存在,被告代理人拿出了笔记本电脑当庭进行了演示。他们认为,原告没有使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逐一加以说明。本案的原告是在2001年注册的。这个注册流程是否在2001年就有,是疑问。第二,只有储蓄是实名制。而游戏,法律没有规定。是单方强制性的条款。
旁白:原告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强调,游戏运营商强制玩家使用真实身份注册ID,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况且,尽管原告使用了虚假信息进行注册,被告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他们也当庭进行了演示。在申请账号时,原告使用了一个虚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结果,注册成功。
法庭辩论
原告:就本案,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这个案件由公安局介入了……
旁白:原告代理人在辩论意见中称,郑州市公安局发给被告的两份公函,完全能证明原告物品被盗的事实。因此,被告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该为原告恢复虚拟物品。其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既可以通过行政救济,也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原告在郑州市公安局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亲自来北京与被告协商解决办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第一次来京费用。针对苏黎明使用虚假信息注册账号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原告代理人说:
原告:基于被告说,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那么简而言之,第一,被告无法证明玩家在注册时,注册流程中有这个条款。希望被告提供。第二,网络法规,没有要求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原告认为这个条款是霸王条款。第三……
旁白:原告代理人认为,刚才的注册演示已经证明了,用虚假的信息也可以申请游戏账号,而被告的网站对此也没有进行过阻止。应该说,被告默认原告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官: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第一,关于原告的身份问题呢?现在大家都不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但运营商希望大家提供真实身份。主要目的是……
旁白: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运营商虽然没有禁止玩家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但是一旦在申请账号时使用了虚假信息,就等于自己放弃了在现实世界中主张权利的资格。因为,当一个用虚假信息注册的玩家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是谁,网络公司也不能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就认定他是被盗ID的拥有者。
被告:作为服务条款是何时在网上的,原告在上网时是否有这个条款,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原告应该证明,他在上网的时候,没有这个条款。
被告: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原告物品丢失的原因……
旁白:被告代理人认为,有3种情况能够造成网络上虚拟物品的丢失:一、是由于运营商的游戏平台出现了技术问题;二、是运营商自己盗取游戏者的ID号码;三、是玩家将自己的虚拟物品转移给了第三人,谎称物品丢失。本案的原告苏黎明只是自称ID被盗,物品丢失,而郑州警方也只是在做进一步侦察,没有最后认定本案诉争的物品,是如何转移至浙江的。因此,原告应该出具证据,证明是由于运营商的原因,造成其虚拟物品丢失。至少原告应该排除自己将物品转移给第三人的可能性。
法官:你们还有什么辩论意见?
原告:简单再说几点……
旁白:原告代理人强调,郑州市公安局发给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两封公函中,证明了原告的ID号码于2003年12月被人盗取。而被告代理人坚持要等警方将盗窃ID号码的嫌疑人抓获后,才返还原告丢失的虚拟物品。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原告请求搜集其他证据。法官对此表示认同,宣布休庭,则日再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前提性焦点是苏黎明是否为千年游戏账号的拥有者。苏黎明以自己拥有该账号的密码来证明其是该账号的拥有者,但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密码持有人并非惟一,因此,这一主张不能成立。经法院审查,根据提供的注册信息,没有找到与苏黎明本人有关的任何信息。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网络游戏注册行为上,注册者应在注册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产生纠纷时明确其系注册内容的实际拥有者或使用者,并更地维护网络安全,促进良好网络秩序的建立,进而增强公民对网络行为的信任感。
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依法宣判虚拟财产的拥有者苏黎明败诉。
记者笔记
人们都说,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不必说真话,更不必付出真感情。可是,在网络游戏注册时,注册者却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产生纠纷时,确定其系注册内容的实际拥有者或使用者,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成为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利剑。
(特约编辑北京市朝区阳人民法院李思,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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