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质证书是否盗用原告姓名?
对外承包工程原告是否知情?
原告:周明洪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11日
旁白:从表面上看,姓名只不过是一个人区别另一个人的符号标志。而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随意使用他人的姓名,从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住福建省泉州市的周明洪,因为自己的姓名被泉州市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听起来让人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是周明洪有他自己的说法。那么,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什么使用周明洪的姓名呢?周明洪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呢?带着疑问,我们2004年3月11日走进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请您和我一起进入今天的《现在开庭》,将疑问逐步解开。
现在开庭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周明洪与被告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因姓名权侵权一案,现在开庭。下面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原告起诉的请求是: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项目经理经营手册中记载原告为项目经理的事实构成侵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旁白:原告代理人说,周明洪曾经是被告泉州市新华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1994年4月因工作变更调离该单位。而被告却在1998年以周明洪的名义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从2000年起,以该资质证书的名义取得了3个工程的建设资格。代理人说,被告的这些行为都是在原告周明洪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那么,究竟是谁申请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呢?被告方对此又将做何辩解?我们来听听被告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旁白:被告代理人并不认同原告的说法。她说,原告周明洪离开公司后,在1998年12月1日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并作为项目经理继续在被告公司挂名。既然周明洪是自己公司的项目经理。那么,以他的名义承揽工程应该是正当的。何况,周明洪事先也知道此事。因此,被告代理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
旁白:原告代理人共向法庭提供了四项证据,其中还包括一份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他说,法院已经认定,从2000年起,周明洪就再没有为被告泉州新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务,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再支付过酬金。可见,双方之间早就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了。而被告没有征得周明洪的同意,不仅以他的名义取得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还将3个建筑工程挂名在原告名下。这样一来,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周明洪。让我们看看被告代理人如何辩解。
旁白:被告代理人说,原告方在提供第一份证据时,故意隐瞒其中的部分内容,而且这个项目资质证书是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应原告周明洪的要求代办的。对刚才提到的那份判决书他们又做何解释呢?
被告:第二份证据是2002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正好证明了原告知道被告将3个项目挂在他的名下。
被告:因为原告当时起诉的原因是,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否支付工资。对3个项目挂名在他的名下没有意义。
旁白:被告的第二位代理人当庭指出,建设部1995年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只有当事人达到一定条件后,由自己提出申请,才能取得项目经理资质。所以说,被告根本没有盗用周明洪名义,而是应原告的申请,才代理他办理这个证书的。那么被告是否有证据支持自己这个说法呢?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被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原告于2002年8月15日书写的民事诉状。在这份民事诉状中写的很清楚,在事实和理由中写到,原告在被告处兼职担任项目经理。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被告承接了3个工程。(www.xing528.com)
旁白: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这份起诉状,是原告周明洪在2002年8月15日,因劳务纠纷起诉时亲笔书写的。看来周明洪是知道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将3个工程挂在他的名下。
旁白:原告代理人说,原告周明洪在提交诉状后,法院已经驳回了他的所有诉讼请求。这说明法院根本不认同原告的说法。所以,被告提出的这个证据没有证明力。但原告代理人此时承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确是周明洪自己申请办理的。庭审到了这里,案情也比较清楚了。原告周明洪其实知道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将3个工程挂在他的名下。只不过两年前由于劳务纠纷,周明洪起诉新华建筑公司,当时法官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旁白:然而,我们又产生了一个疑问,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既然是周明洪自己申请办理的,应该是在他自己手里呀,可为什么会在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呢?法官当庭询问了原、被告双方。
审判长:原告,你们办理完资质证书,留在被告方,有什么协议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那为什么没有取回呢?
原告:因为被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具备一定人数的项目经理,所以要求原告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留在被告处。便于他的评定。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刚才的陈述进行质证。
被告:资质证书上写的很清楚,就是限制本人使用。但原告为了使自己的证书不被取消,所以依据规定,必须挂靠在某些工程里面,一年至少挂靠一个工程。所以他要求被告方把他的证书挂靠在这3个工程上。所以他才将原件寄存在被告方。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原、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原告方先发言。
原告:一、原告取得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合法的。原告办理资质证书前,是在被告处工作。所以原告办理证书时,只能以被告的名义上报。被告的记载行为是否侵权呢?是。
旁白:原告代理人在辩论中称,依据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法规,施工单位必须与工程项目经理签订相关的项目承包合同。但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该合同。这说明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周明洪的同意,就以他的名义承揽了3个工程。
依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周明洪作为项目经理,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所以周明洪要求被告方消除影响,将其名下的3个工程项目注销。那为什么被告没有与原告周明洪签订任何的项目承包合同呢?我们听听被告代理人是怎么说的。
被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以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下来履行职责。原告认为被告的记载行为给原告带来了风险,是不能成立的。原告提供的判决书,已经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原告只是将项目经理挂靠于被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风险之说。
记者笔记
看来在这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姓名权的问题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应对工程负责。而根据周明洪的讲述,他就根本没有过问过工程。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同意将周明洪的项目经理证书挂靠在自己的名下。
法院判决
经过合议后法院认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原告周明洪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自行申请取得的,并挂靠在被告泉州市新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虽然周明洪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承包合同,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那份民事判决书已经足以证明,他默认被告使用自己的名义承揽了3个工程。因此被告新华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周明洪的姓名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李苏泉、蔡宗谋,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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