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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家属索赔货车车主和司机,开庭7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月26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牛振华家属状告大货车车主和司机一案。今年5月11日晚,牛振华驾驶一辆奔驰汽车在北京西外大街白石桥下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重型箱式货车追尾,牛振华当场死亡。经过北京交通部门调查鉴定,牛振华当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正常指标,车速超过每小时85公里,属于明显的醉酒、超速违章驾驶,是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牛振华家属索赔货车车主和司机,开庭7

著名演员酒后驾车当场惨死,家属起诉索赔众说纷纭,被告反诉错综复杂,孰是孰非,问你,问我,问他

原告:牛金花等4人

被告:刘世荣、闫国林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8月26日

2004年5月11日晚11点20分,牛振华驾车与车号为冀T12780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

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答辩的主要要点是被告根本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8月26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牛振华家属状告大货车车主和司机一案。

今年5月11日晚,牛振华驾驶一辆奔驰汽车在北京西外大街白石桥下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重型箱式货车追尾,牛振华当场死亡。经过北京交通部门调查鉴定,牛振华当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正常指标,车速超过每小时85公里,属于明显的醉酒、超速违章驾驶,是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货车司机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因为没有后防护装置并且超载,又是在禁行的道路、时间内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现在开庭

法官: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牛金花、牛中平、张素清、牛鑫与被告刘世荣、闫国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此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由李红志、王月担任法庭记录。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应不应该得到赔偿,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依据,赔偿金额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法庭调查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有责任提供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旁白:原告在起诉书中向被告提出共计26万多元的索赔,其中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项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原告的这些诉讼请求,被告方律师却认为:

本案中,被告虽然存在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追尾事故,也就是牛振华的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根本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方律师不仅认为作为被告的大货车车主及司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当庭对原告提出反诉。被告代理人认为:

牛振华的过错行为、违章行为,已经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牛振华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在牛振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

被告方的反诉请求:要求原告赔偿车辆修理损失费、货物运输损失费、营运损失费、停车检测及查验费、茶叶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46.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进行答辩。

原告在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进行答辩的过程中,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赔偿依据提出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首先,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清楚、明晰和不容置疑的。反诉人一方面承认确实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超载,在禁行时间行驶及后部无防护装置的行为,一方面又毫无依据地推卸责任,反诉人的主张是自相矛盾的,实际上大货车在不该出现的时候出现了,在不该出现的地点出现了,并且车后没有防护装置,这都是牛振华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

对于被告在反诉中提到的多项费用,原告认为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对损失按比例承担。反诉人对本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其应承担40%的自己及答辩人的损失。而不应该象反诉状中所言损失完全由答辩人承担。

同时原告还对被告列举出的近10个索赔的项目,向法庭提出异议,比如货物运输损失费。原告表示:法律并不保护诸如超载收入这些非法收入。而对于停运损失费,原告方更是认为:我们认为停运损失应当是确定的和可以计算的,而反诉人所提出的损失是无根据的,不具有确定性的特征,所以我们认为这是漫天要价的行为,不予认可。

原告最后声明,同意对被告方的交通费、住宿费中合理的部分按40%的比例进行赔偿。

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6份证据。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双方争议的焦点。(www.xing528.com)

被告在质证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鉴定必须是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作出,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而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4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两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经验,并获得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的资格证书。

因此被告认为:但本案中鉴定人员既没有出示资格证书,也没有在认定书中写明鉴定人的情况。因此交通责任认定书在本案中不具有合法性,法院有责任对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人员的资格提供资质证明证书,否则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形式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既不全面,也不真实。不具有反映当时交通事故的客观真实性,首先此次交通事故中牛振华出交通事故除认定的事实外,还有没有系安全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没有刹车的违章事实,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没有认定。其次被告的货车不但具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而且经过了国家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也没有说明被告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草率作出了责任划分的认定,因此,作出的责任认定显然是不科学的,是错误的。

原告并不同意被告的这一说法: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程序上和实质上没有违法之处,对双方的责任认定明确、细致,而且没有错误之处,我们予以认可。

法庭辩论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案的焦点进行辩论。

原告提出了3个方面的辩论意见: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认定了双方责任的条件下作出的,没有程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之处,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清楚明晰的,是不容置疑的。第二,原告提出的所有经济损失都是合理合法的,有法律依据及相关的单据配合,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第三,反诉人提出的经济损失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原告对汽车修理费、查勘费、货物运输损失、营运损失以及交通费中的超出部分,表示不予认可。

被告的观点则截然相反。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被告虽然存在违章行为,但这种违章行为与牛振华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在禁行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北京市在五环路以内6时至24时外省市货运车通行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禁止北京市的货运机动车通行,牛振华先生不可能是因为被告的车辆是悬挂着外地车牌而追尾该车的,也不可能因为前方是北京市车辆不会发生追尾的事故,牛振华醉酒驾车,神志已经不清醒,前方即使是其他车辆任何物体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牛振华发生交通追尾事故与被告的违章行为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方还强调如果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也必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限额之外,再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被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完全是曲解,首先原告和被告的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根据诉讼法的原则原告没有起诉保险公司的法律依据。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原告应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根本没有任何表述。其三,该条仅是对侵权人承担责任后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划分的规定,其规定是与本案及原告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他规定的是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原告的主张是明确而且实在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法院判决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将牛振华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认定为90%,按照这一比例,判定双方赔偿数额为:大货车车主刘世龙赔偿牛振华家属41190余元,而牛振华家属则须赔偿刘世龙44700余元。这意味着,牛振华家属反过来要赔给刘世龙3000余元。

车祸发生后,海淀交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大货司机闫国林负次要责任。”牛振华家属对此没有异议,并据此认定按四六开提出赔偿请求。而大货车车主刘世龙则认为其在规定时间之外进京行驶与事故并没有必然联系,责任认定有问题。

而海淀区法院则认为,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却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振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闫国林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上路行驶。但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从双方的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看,牛振华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闫国林。因此,法院确定牛振华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大货车车主刘世龙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笔记

牛振华家属本来希望获得26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没想到却要倒赔大货车车主和司机3千多元,这个戏剧性的结果完全出乎人们预料。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振华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人们理解的四、六开。而法院经过审理则确定牛振华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大货车车主刘世龙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依据双方责任大小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作出的判决,愿我们每个人都能从中汲取教训。

法律备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可以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等。

反诉要注意以下4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相同性质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提出。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编辑徐锦华,特邀编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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