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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车票之争致一乘客丧命,现开庭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五角钱起纷争,乘客跳车丢性命,长运公司是否侵权?经法医鉴定,叶金火系头部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原告出示了4名同车乘客、接诊医生和其他证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以证明长途客运公司侵权及延误治疗的事实。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长运公司负主要责任,叶金火负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已向叶金火交付车票,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保证叶金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到达目的地。

五角车票之争致一乘客丧命,现开庭

为五角钱起纷争,乘客跳车丢性命,长运公司是否侵权?追加医院为被告是否行得通?

原告:徐荣等4人

被告:浙江省松阳县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6月30日

2004年3月7日中午11点多钟,浙江省松阳县枫坪乡村民叶金火在中巴车上为5角钱与售票员发生争执,随后扒开车门强行跳车,不幸身亡,他的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将松阳县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2万多元,那么,法院能否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呢?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主张该请求的事实、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883元,具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事实与理由:2004年3月7日约12时,叶金火从朱岱儿村乘坐被告所有并营运的中巴客车青石坝电站过程中,为找回5角车钱以及返还圆珠笔与中巴客车售票员发生争执。

4名原告老的老,小的小,都还没有从悲痛中解脱出来,只得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首先介绍了事情经过。他说,那天,叶金火上车后,给了售票员5元钱,售票员撕给他一张5元钱的车票,叶金火说,以前,从他们村到青石坝电站都是4块5毛钱,要求售票员找给他5角钱,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售票员的圆珠笔掉到地板上,叶金火捡起来以后说,“你不给我5角钱,我就不给你圆珠笔”,司机看到这种情况,说要把叶金火带回总站处理。汽车到达青石坝电站后没有停车,叶金火拉开车门,先将一袋米扔下车,售票员捂住车门不让他跳,叶金火再一次强行拉开车门跳了下去,四脚朝天,摔到公路上。经法医鉴定,叶金火系头部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原告律师认为,长途客运公司作为客运的经营者,理应履行安全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是,在叶金火已经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司机以叶金火不交还圆珠笔为由,拒不停车,导致叶金火强行跳车脑部受伤。司售人员明知乘客严重受伤,不及时送往医院,反而拉到总站制作笔录耽误了两个多小时,送到医院后,又不垫付医疗费用,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第二天又将病危的叶金火接出医院,丢弃在离家有5里地的路上,最后致其死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审判长: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诉状中有五个方面的答辩,一、关于整个事实,我们认为有些不符合事实。

被告松阳县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叶金火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叶金火自身的主要过错行为,也有承运人的某些不当行为,还有叶金火受伤后就诊的县中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所形成,承运人愿就次要的不当行为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随后法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原告首先出示证据。

原告:卢斌的证言能证明5个问题,1.双方因票价起纠纷; 2.驾驶员向站里汇报,站里要求将叶金火带回站里;3.到达目的地后叶金火要求停车,但车未停;4.叶金火受伤后乘运人员将人送到车站而不是医院;5.到车站后,先忙于作笔录,叶金火躺在椅上呻吟,无人管。(www.xing528.com)

原告出示了4名同车乘客、接诊医生和其他证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以证明长途客运公司侵权及延误治疗的事实。被告律师在质证时提出,这些笔录有对原告有利的地方,也有对原告不利的地方,原告代理律师不应断章取义,夸大其辞。

被告:到底到车站后,我们是不是放任不管,这个车回到车站是2点多,送到医院是3点多,不像原告所说,呆了2个多小时,也就是说从到我们站再送到医院一共只有40多分钟。叶金火到底不小心摔下去还是主动跳下去的?证人证言证明工作人员曾进行过阻止,是他自己跳下去的。

法庭辩论

审: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原告方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本案中,主要有3个问题,1是被告有没有过错?2是有没有造成损害后果;3是因果关系

原告律师说,本案属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原告有权选择侵权之诉。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追加的申请,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县中医院为共同被告。叶金火死亡,是被告不履行客运义务,明知叶金火到达目的地,应立即停车而不停车,摔伤后又延误送医,后又将神志不清的叶金火丢弃等等过错侵权行为造成的。叶金火本人仅是一般的过失过错,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的辩论意见是:

被告:长运公司如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证据来说,一个是有没有证据证明整个事件中长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

被告坚持认为,叶金火的死亡与承运人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造成叶金火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本人忽视自身安全强行跳车所致,因而主要过错在于叶金火本人。

法院判决

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可以认定县中医院共同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长运公司要求追加中医院为共同被告的意见难以采纳,被告认为县中医院存在医疗损害之过错而导致了本案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可另行主张处理。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长运公司负主要责任,叶金火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已向叶金火交付车票,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保证叶金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到达目的地。在客运过程中,双方因客票找补等发生纠纷,被告的工作人员到站不停车,当叶金火自行开车门向外扔米袋,并欲再次强行打开车门跳车时,驾驶员明知这一危险状态将要发生而没有断然采取立即停车措施,放任叶金火跳车受伤。之后,被告虽然把叶金火送到医院,但是由于对叶金火的严重伤情估计与认识不足,又没有将叶金火送到家,客观上造成了对叶金火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和侵犯,由此造成的损害,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叶金火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明知从行驶的车辆上跳车会有生命危险,却不听劝阻,强行打开车门跳车受伤,自身也存在较大过失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松阳县长运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叶金火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物质性经济损失8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0000元。被告松阳县长运公司对判决不服,近日已提起上诉。

记者笔记

这起案件使大家的心情非常沉重,为了5角钱,一个鲜活的生命消逝了。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面对纠纷,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去处理。被害人叶金火采取的作法是,你不找我5角钱,我就不给你圆珠笔,你不停车我就往下跳,结果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而司售人员的作法是,你不还圆珠笔,就把你拉到总站,到站想下车没门,我偏不停车,最终以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了结。这种不理智,针尖对麦芒的作法酿成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张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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