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大巴带卧铺,能躺能睡真不错,
不料路面太颠簸,乘客摔伤起纷争。
原告:张立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7日
乘坐长途卧铺大巴车,是一种快速捷方便的通行方式,特别是在没有火车、飞机的地方,卧铺大巴车尤其受欢迎。可是一些潜在的危险让人担忧。前几年我们打击过车匪路霸,近两年又在严查客运高峰期的超载问题,目的都是让这种通行方式更加安全。可是还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颠簸的路面,大巴仍然快速启动并急驰运行,在车尾部卧铺上躺着的张女士被颠到了地上,腰椎多处骨折,谁的责任?一起来听《现在开庭》。
现在开庭
2004年12月7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员邢丽华独任审理此案。原告张立没有到庭,由她的哥哥张健以及律师陈晓东代为诉讼,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客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律师方士音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2003年9月6日16:30分,原告乘坐被告所属苏J02360卧铺车返京。次日早6∶00左右,客车经河北霸州国道时,乘坐同一车次的原告客户下车,因车辆重新开动时,起速过快,原告在卧铺上被剧烈连续颠了多次后,从上铺摔了下来,当时即不能活动。原告要求立即去医院治疗,押车人方孟聪不予同意,声称“忍一忍,到北京再处理。”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忍受了近两个小时的疼痛才到达北京丽泽桥长途客运站。此时,押车人方孟聪不顾及原告的伤痛,自己先去卸货物,等原告家人到达后并在原告家人的再三催促下,才播打120急救电话。
旁白:原告张立受伤近5个小时后被送到了北京急救中心接受治疗。诊断结果为:腰椎1、2压缩骨折Ⅱ度,椎骨狭窄Ⅰ,腰椎3、4横突骨折,骶骨处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65天。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原告出院后生活仍然不能自理,也无法照顾年仅8岁的儿子,生活工作极为不便。原告家人与被告多次交涉赔偿事宜,被告仅交了医院押金10000元后,拒不赔偿原告其他各项费用。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自购买被告车票并乘上指定车次之时起,即与被告签订了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充分保障原告及时、安全抵达目的地。但被告所属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未按“全程高速”服务承诺,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损害发生后,未对受伤乘客及时进行救助,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原告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经济和精神带来重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被告必须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08条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旁白: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复诊费、住院护工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家属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7363.80元。
审判长:被告方就原告方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所坐的卧铺车是有安全带的,因原告没有系好安全带,被摔了下来,系其有重大过错所致,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旁白: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客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强调,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是因为没有系好安全带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愿意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数额应该按照事件发生地河北省的赔偿标准计算。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原告:车票,票值150元,座位号13号,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客运合同关系。(www.xing528.com)
旁白: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车票、被告的名片,被告押车人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没有按照承诺履行运输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原告致伤。原告方还出具了北京急救中心诊断证明书、病例记录,证明原告的受伤程度和治疗过程。还出示了各种费用票据,证明损失情况。被告方对于原告方出示的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审判员当庭认定。
审判长:对于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购买残疾器具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家属张健的误工证明暂不认定,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庭予以确认。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押车人的证明,证明原告没有系好安全带,导致发生伤害。
旁白:被告出示了长途卧铺车照片,证明卧铺车具有安全带,并且有要求乘客系好安全带的提示。还出示了河北省2004年度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以及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住院押金的票据。原告方质证指出,车上当时有安全带,但没有文字提示。同时认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审判长:被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明有安全带予以确认,有提示标识不予确认。证据四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
原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照服务承诺将原告送达目的地,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第三,被告应该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并支付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旁白:原告代理人强调,原告自购买被告车票,并乘上指定车次之时起,双方客运合同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应保证原告及时、安全抵达目的地。被告承诺“全程高速”,却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开到了辅路上,汽车在颠簸的路面上高速行驶,造成原告从卧铺上摔下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该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并支付残疾赔偿金。因为原告被摔成7级伤残,失去了工作,又无力照顾8岁的孩子,所以被告应承担原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一,原告因没有系好安全带,导致受伤,有重大过失,应该免除被告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原告没有系好安全带的事实。卧铺车上层比较高,如果没有系好安全带,就会容易受伤。第二,被告愿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承担10%的特别侵权责任。
旁白:被告指出,没有改变乘车路线,临时走上辅路,是因为有乘客需要下车。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一些费用标准过高,本案事故发生在河北,应该以河北省2004年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法律规定五级伤残才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同意赔偿。原告休假95天,每月2200元,计算出来原告诉讼请求过高。原告没有提出继续治疗的费用,继续治疗费不同意赔偿。根据老的标准计算,出院后护理费用,应当没有。对营养费,已经计算了伙食补助费,这项没有。对家属误工费用,须有家属护理证明。家属误工费与护理费用重复,数额过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法庭应查清是城镇还是农民,且数额过高。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了11000多元,应扣除。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第一,被告辩论互相矛盾。被告应该提供行业必须系安全带的强制标识,且被告没有明示。全程高速就没有上下车的问题,被告的违约是造成原告伤残的重大原因,原告没有重大过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案是一个侵权和违约的案子,原告有权选择,我们选择了违约,被告应该按照违约来赔偿。第三,关于本案赔偿费用,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是合理的。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第一,本案的案由是客运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306条规定,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由原告自身承担责任。被告愿意承担10%的特殊侵权责任。车辆从江苏盐城开到北京,有些地方高速公路并没有造好,这个问题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关于安全带问题,车上面有提示,没有系好,是乘客自身的责任。第三,关于赔偿费用,应参照河北省赔偿计算标准。第四,我们国家对风险性较大的行业应该参照铁路标准。
旁白: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现在开庭将继续关注本案的结果。
庭外话筒
没有系安全带,从高速行驶的客车卧铺摔下,导致伤残,到底是谁的责任?法院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但是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是不可忽视的,庭审后记者采访了盐城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说“有时候忙就不会提醒乘客系上安全带。想起来就提醒乘客系上安全带,想不起来就算了,有时候因为车上录像比较吵,坐在后面的乘客听不见也无所谓。”客运公司这种放任的态度让人不免担心。如果像乘坐飞机时一样,逐一检查乘客安全带是否系好,成为承运人必须执行的工作程序,相信类似张立的遭遇会减少很多。
(责编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力,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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