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司机来买单
原告:赵希亭
被告:岳秋焕
开庭时间:2004年10月26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很多规定需要大家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和接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10月26日开庭审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北京市首起非机动车负全责案。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现在开庭
旁白:今年6月2日早晨,北京市民岳秋焕骑自行车违章横穿马路,与一辆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小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小货车司机赵希亭马上把岳秋焕送到医院救治,垫付了医疗费1万多元。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行人岳秋焕应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小货车司机赵希亭据此提起诉讼,10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由代理审判员王连波独任审理。
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原告:2004年6月2日早7点15分,被告岳秋焕骑自行车与原告驾驶的小货车在门头沟北建沟村口发生事故后,经门头沟交通队责任认定被告岳秋焕负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原告积极为其垫付钱款治疗,先后经门头沟区医院、解放军301医院观察诊治,最后到北京航天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计花去医疗费10669.78元。
2004年6月11日交通队事故责任认定下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治疗费,被告推脱不还,为此诉至法庭望依法裁判。诉讼请求:令被告返还治疗费10669.78元,由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相关规定,原告给付答辩人医疗费是因交通事故而履行赔偿责任,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还远远不够补偿已经给答辩人所造成的损失,答辨人完全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来反诉原告或者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赔偿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基于以上原因,答辩人希望原告慎重对待自己诉权的行使,也特别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部分有什么补充吗?
被告:我现在还瞧着病呢,头还老晕也没有精神。
审判员: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赵希亭驾驶的小货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高度危险性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即使原告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队认定书认定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但是岳秋焕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民事责任不应当由岳秋焕承担。
旁白: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查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赵希亭驾驶的是其父亲所有的长安微型面包车,原告由西向东行驶,被告岳秋焕由北向东左转弯,自行车左前轮撞到了面包车的后轮上,当场昏厥。
审判员:受伤后你到了哪一家医院就诊的?
被告:先到的区医院,之后区医院瞧不了,然后去了301医院,到301医院治不了,又到了航天医院。
审判员:医院是如何诊判的?
被告代理人: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是门头沟医院诊断的。
旁白: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被告在航天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原告不仅垫付医疗费,还安排专人陪护。
审判员:花费多少医疗费?
被告:他们垫付的。
审判员:你不知道花费多少?
被告:对。
审判员:谁支付的?
被告:原告。(www.xing528.com)
审判员:原告回答,你是如何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的?
原告:10669.78元。
原告:有第三者保险。
审判员:保险金额是多少?
原告:5万。
旁白:原告赵希亭说他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是5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两次拿着医疗费单据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给付赵希亭保费,原因是交管部门认定行人负全部责任。
审判员:你是怎么看待?
原告:起先来讲保险公司给报销,报销按百分之多少有个责任大小赔偿。
原告代理人:一方受损一方受益,损益双方之间构成因果关系,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被告应尽快返还。
审判员:被告,你们是如何看待原告为你们支付的费用?
被告:首先要让原告明确两个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有两种,第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简称事故责任,另一种是民事赔偿责任,刚才原告的代理人一再强调本案提出的依据就是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个事故责任跟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在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不一致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及有无,原则上都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负全责,但是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原告还是要负全责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原告刚才说法律依据的时候,他说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不当得利”,首先是没有合同的依据,第二点是没有法律的依据,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对于原告向被告垫付医疗费我们不退,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所以不当得利这一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旁白: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双方意外发现各自手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一字之差。
被告代理人:原告提交的这份是岳秋焕骑自行车于上述地点由北向东左转弯时,有赵希亭开车由东向西驶来,致使赵车右后侧与岳车前部相撞。我们这个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是致使赵车左后侧与岳车前部相撞。
我要撞她这个左后轱辘,那我绕过她车前头我再撞她左后轱辘,那是我们属于自杀了,是我们故意的,我们应该负全部责任。可是确实是撞在她右后轱辘上,所以他也应该负责任,为什么呢?他车速快。
旁白:经过回忆和分析,原告终于拿出了合理的解释。
原告代理人:这个问题出在交通队,交通队在原来这个事故责任认定上有两处错误,一是最上面这个时间、地点,时间呢,是2004年6月2日7时15分这是正确的,但是对方拿到的这份,也就是我们的一开始也拿到的那份,我们当事人到交通队去找去了,说“你这个时间错误,另一个左侧右侧你给弄错了”,交通队当时就给变更过来了。
旁白:原来原告出示的是交管部门更正过的责任认定书,而被告手中的是没有更正的。接着原告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自己是合法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被告没有异议。原告出示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单据,表示自己还有损失没有估算,暂时不发表意见。被告没有其他证据提供。
法庭辩论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刚才所陈述的无过错责任,我阐明一点,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强调了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客观上都有加害行为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及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亦无不当,被告受到的损害是其自己造成的,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证明。
旁白:原告方强调,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可以证明,被告的损害是自己造成的,原告无任何过错,事故发生后,原告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积极救治,垫付医疗费用,被告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
原告代理人:保险公司不会为非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过错程度的保险限额。本案机动车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必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旁白:被告方的辩论意见与原告方针锋相对。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事故责任,另一种是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在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不一致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及有无,原则上都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本案来讲,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所认定,被告对于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本身被告还是有异议的,这需要法院重新审查后才能决定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是直接作为案件的事实予以认定,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的确对于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还是应该由作为机动车一方的原告来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不能从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将发生基于两者之间签署保险合同产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这是另一案。该案与被告以及本案的解决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法院判决
审判员: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中,原告赵希亭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被告岳秋焕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岳秋焕受伤,原告赵希亭为其支付医疗费10669.78元。赵希亭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原告以交管部门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因其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免责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取得医药费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
旁白:法院认为原告赵希亭主张被告取得医药费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安泊如、裴凌晨,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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