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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索赔交通肇事者,最新开庭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今天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朱钰诉被告任小兵、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事故导致原告侧面脑水肿,虽经南通市医学院及附属康复医院的积极治疗,原告仍持续成植物人状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两份证据共同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的分担问题。

植物人索赔交通肇事者,最新开庭

交通事故被撞伤,不幸成为植物

巨额费用谁承担,法官判明见分晓

原告:朱钰

被告:任小兵、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11月

您闯过红灯吗?您有过喝了酒仍然冒险驾驶机动车的经历吗?您有过车灯不亮,仍然对付着上路的经历吗?您在被禁止骑车带人的路段带过人吗?我想很多人都不能理直气壮地说:“从来没有过。”因为我们总是怀着侥幸的心理去做这些事。

旁白:2002年12月17日晚上8点左右,江苏省南通市薄荷厂职工朱钰,像往常一样被丈夫黄瑞成用自行车带着出行,当他们走到濠南路口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倒。朱钰和丈夫都被撞伤,更不幸的是,经过抢救朱钰虽然活了下来,但是却成了植物人。在巨额医疗费的压力下,朱钰的丈夫黄瑞成代表妻子起诉司机和车辆所有单位。植物人状告交通肇事责任人的官司能赢吗?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朱钰诉被告任小兵、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前书记员已核对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况,今天到庭的有原告朱钰的委托代理人黄海清、朱明,被告任小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仁俊,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全、李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庭由审判员革美玲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巫劲松、代理审判员严永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起诉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人:2002年12月17日20时许,原告乘坐丈夫黄瑞成的自行车途经本市南大街华南路口时,被第一被告任小兵驾驶第二被告汽运公司所有的苏F08994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至黄瑞成和原告受伤,后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任小兵饮酒后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瑞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钰无责任。该事故导致原告侧面脑水肿,虽经南通市医学院及附属康复医院的积极治疗,原告仍持续成植物人状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旁白:原告陈述,事故发生后,南通市交警事故科曾经两次主持调解,但是被告任小兵两次缺席,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6万5千元。原告认为被告方应该承担90%的责任,所以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85545元。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任小兵进行答辩。

被告1:交通责任认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公。

旁白:任小兵的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原告乘坐丈夫的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1:答辩人的车辆速度、方向、路线都是正确的,喝小量的酒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答辩人在行驶过程中并无过错,第二,原告所诉标的过高。

旁白:被告认为原告索赔数额过高,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常人无法承受的。

审判长:现在由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被告2:首先我代表公司对朱钰及其家属的遭遇深表同情,朱钰也许现在什么也不知道,但这场车祸给她造成的损失是现实存在的,我们真诚地希望朱钰能早日康复。事故发生后,我们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现在该起案件已诉之法院,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陈述一下自己的意见。第一,我公司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12.17事故是由任小兵和黄瑞成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他们两人负事故的责任,而且任小兵在事故发生时不是执行我公司安排的任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是任小兵和黄瑞成,而不是我们公司。肇事车苏F08994是我们公司的挂靠车辆,实际车主是任小兵,该车是由任小兵出资购买、由其自主经营、自负赢亏、自担风险的,我们公司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都无法控制。根据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基本原则,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确定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因此我公司不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旁白: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还认为,原告的丈夫黄瑞成在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只承担责任的10%。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也应按法律规定来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过高。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状、被告的答辩状本庭现在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哪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第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是否合法;第三,被告南通市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旁白: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始向法庭举证。

原告:原告方在起诉的时候,已经向法庭提交了16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这份证据是由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提供的,说明交通事故已经调解终结,第二份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由交警二大队提供的,说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是由任小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瑞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两份证据共同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的分担问题。

审判长:被告任小兵就第一组证据发表意见。

被告1:其真实性、合法性都不持异议。

审判长: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发表意见。

被告2:对这个我们没什么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份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这份证据是由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提供的,说明原告的伤残程度达到一级伤残。(www.xing528.com)

审判长:被告任小兵对第二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二被告?

被告2:没意见。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三组证据是由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病情鉴定书、病历,证据的编号是4-9,这是第三组证据,说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的事实。

旁白:原告出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治疗产生的书证以及一系列票据证明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方一一质证,认为原告不应该就可能发生、实际还没有发生的医疗费用提出索赔要求。合议庭对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任小兵就答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被告1:车辆详细信息,其证明对象是他的挂靠单位。

旁白:被告任小兵向法庭出示了车辆详细信息、申请重新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等证据,证明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出示了交通事故预付通知书、医疗费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被告任小兵已经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方和第二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答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被告2:第一是我们垫付的6万5千块钱,原告已认可。第二是一份经营合同书,主要证明我们和任小兵是挂靠的关系,这起事故应该由任小兵承担赔偿责任。

旁白: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2002年12月17日,被告任小兵酒后驾车将原告朱钰及其丈夫黄瑞成撞伤,原告至今仍是植物人状态,事故责任已由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认定,任小兵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任小兵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两被告之间的挂靠关系已经成立,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被挂靠单位,由于挂靠人任小兵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等人的损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损害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

旁白:原告代理人认为,如果按照人的平均寿命为70岁的话,原告还有30多年需要治疗和护理,被告应该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以避免原告承担被告企业的经营风险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任小兵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就这次事故而言,第一被告驾驶车辆是刚通过年检的车辆,灯光是合格的,南通市市区南大街华南路的路上灯光通明,事故的发生和灯光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旁白:被告任小兵的代理人在辩论阶段再次强调,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刚通过年检,当时路口的灯光也很明亮,事故发生与灯光没有联系,是原告骑车带人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不清。另外提请法庭考虑,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被告任小兵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指出:

被告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了这个事故应该由黄瑞成和任小兵两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是运输公司。第二任小兵的车挂靠在我们单位,他是在2002年11月4日挂靠的,12月17日发生事故的,我们的挂靠费也就收了他150块钱。

旁白: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被告任小兵虽然每月交150元挂靠费,但是运营收益都归任小兵自己,出了事故反而让被挂靠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

旁白:法庭进行了第二轮辩论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审判长:结合本案的案情,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朱钰的损失由被告任小兵承担75%,由黄瑞成承担25%。关于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被告南通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明确两被告间系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挂靠经营发生的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第37条明确了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原告朱钰构成一级伤残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事实,原告朱钰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营养费属赔偿范围。判决如下:被告任小兵赔偿原告朱钰上述合计费用371641.7元中的75%,即人民币278731.27元,扣除两被告已经支付的65000元,其余213731.27元,由被告任小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钰;被告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任小兵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笔记

革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她认为避免悲剧的发生最根本的是公民对交通安全法规的遵守。酒后驾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了一定的比例,自行车带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本案当中坐在车后面的朱钰就发生了这样的惨剧。饮酒、自行车带人并不是必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作为道路交通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公民必须遵守,才能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对车辆管理、驾驶人行为、道路通行条件、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认定等内容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现在开庭》提醒您提前学习法律,学法懂法才能成为守法公民。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钱培清,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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