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休息学生打闹,初一新生大腿骨折,谁该为校园伤害承担责任,学生、家长、学校?各执一词。
原告:杭京京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校园是学生们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学生本人都不愿意看到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受到伤害。尽管学校想了很多办法来规范学生在校时的行为,学生因打闹受伤的现象还是经常发生。一旦学生受伤怎么处理呢?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里,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以案讲法培训课。
旁白: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刚入学的初一新生杭京京、王忠杰,在课间休息时间打闹,两人摔倒后,杭京京的大腿骨折,于是杭京京把王忠杰和学校起诉到法院。2003年12月26日,两位同学及他们的父母、委托代理人、学校的老师走上法庭参加诉讼。一些中小学校的校长、老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部分领导、从事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专业人士等50多人赶来旁听案件的审理。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杭京京与被告王忠杰、被告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姜春玲独任审判。首先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原告:2003年9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课间休息时,被告王忠杰将原告杭京京摔倒在教室内地面上,造成杭京京右腿骨折,住院20天,共花费医药费7900元,经诊断杭京京还需二次手术,费用约5000元,还有可能影响杭京京的正常发育。事发后,原告多次找王忠杰和旅游学院附中要求赔偿,可是二被告互相推诿,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王忠杰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学院附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旁白:原告杭京京要求王忠杰和旅游学院附属中学连带赔偿医疗费、第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400元。
审判长:被告方答辩。首先由王忠杰一方答辩。
被告1:实际的情况与他所说的是不一样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旁白:被告王忠杰的代理人答辩说,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当时课间休息时,王忠杰正在做作业,原告杭京京叫来另外两个同学共同压在他身上,后来用脚绊他,结果俩人一起摔倒,杭京京受伤,伤害结果是原告自己造成的,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事发后,被告曾经支付了1600多元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这些钱不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答辩称:事发前,学校对入学新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两次召开家长会,让家长与学生一起学习德育手册。事发时学校教师在场,发现杭京京与王忠杰打闹,进行了制止,可是在同学都散开之后,两人又走到了一起,瞬间杭京京受伤。事发后,学校积极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把受伤的杭京京送到医院,老师和同学除了到医院看望他,还及时给他补课。
被告2:学校无过错,在此事件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旁白:本案当事人杭京京和王忠杰分别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情况。
原告:第三节课课间,他趴在那儿玩,被老师阻止了,等他写完作业以后,他跑到我后面抱着我的后腰要和我摔跤,他把右腿伸到我右腿的前面,我想摆脱他,左腿就向前走,他左腿跟上来以后按我,把我按倒后摔到了右侧。
旁白:王忠杰的说法与杭京京的说法不太一样。
被告1:我把左手放在他的右肩上,他把右腿放我左腿后边,两人一起摔倒,压在我左肩上。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刚才法庭调查确定如下事实:2003年9月27日上午10时课间休息时,王忠杰在自己的座位上做作业,杭京京压在王忠杰身上,并叫来同班的另两位同学共同压在王忠杰身上,被在场的教师制止后,双方分开。王忠杰做完作业后来找杭京京,双方在教室黑板前抱在了一起,继而共同摔倒在地,杭京京受伤。法庭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事故责任,首先是事故情况,到底是杭京京绊王忠杰、还是王忠杰绊杭京京。还有就是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责任。第二,本次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原告方主张的受伤情况和其他损失的情况,谁应该承担责任,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告:我们的证据主要是两点。一是杭京京的陈述和王忠杰的陈述,通过这两个孩子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出来,王忠杰的陈述是不真实的,我们按王忠杰的陈述做过实验,结果是一个正常人根本无法做出像王忠杰所做的陈述内容。第二可以认定王忠杰的陈述是虚假的。
审判长: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就这个问题,被告方王忠杰有什么证据吗?
被告1:不管谁伤害了谁,这些都必须要有证据。
旁白:关于杭京京与王忠杰共同摔倒的原因,原告没有举证。被告王忠杰提供了当时在场的学生付振宇、房滨、王京杭的证言,称是杭京京先绊王忠杰,导致两人同时摔倒。(www.xing528.com)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们对被告王忠杰这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作为证人证言,首先证人是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长今天都没有到庭。
旁白:被告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向法庭出示了学校发给学生的德育手册、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一日生活常规等书证,证明在学生入学之初就多次对学生进行德育和纪律教育,多次强调不允许在教室、图书馆、楼道等场所追逐、打闹;出示当时在场教师的证言、班主任的工作日记等书证,证明事发当时教师对杭京京与王忠杰的打闹进行了制止,班主任也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出示班主任向学生了解情况的记录,事后杭京京和王忠杰的陈述,以及校医现场救助的记录。
被告2:我们也做了模拟实验。王忠杰所讲是合乎情理的。
旁白:被告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还向法庭出示了朝阳区教委法规科的证言,证明曾经答复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的咨询,让他们按照新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杭京京摔伤一事。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学校对此事不承担责任。
审判长:造成的伤害后果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第一份证据是解放军总医院的住院证明。证明了原告方的伤情,还证明了该伤害还可能影响原告的发育。
旁白:就伤害后果,法庭经过调查认定,原告杭京京被送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至2003年11月13日,杭京京家长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7800多元。杭京京第二次手术还需要花费5000元。原告没有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主张举证。被告王忠杰出示票据证明在事发当天交给医院1300元,并支付了原告初期检查费用300多元。
法庭辩论
原告杭京京摔伤,责任在谁,后果如何承担,双方展开了简短的辩论。
原告:是王忠杰主动接触杭京京,并将杭京京摔倒在地,给杭京京造成了右腿骨折的伤害,学校在平时也对学生进行了一些安全教育,但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及时地制止两个学生的行为,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审判长:被告王忠杰一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我认为原告陈述的情况不符合事实,你讲是王忠杰将你绊倒的,你却没有根据。
旁白:被告王忠杰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同时摔倒是被告造成的,就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而被告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则认为:
原告说学校教育得不够,根据我们列举的大量事实,包括学生本人的承认,我们认为我们的教育是非常多了。
旁白: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在休庭10分钟之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杭京京在课间休息时叫来同学共同压在正在做作业的王忠杰身上,挑起事端,其后,在与王忠杰抱在一起时,又用腿绊住王忠杰,致双方共同摔倒而受伤。杭京京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且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该行为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后果。故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杭京京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忠杰在教师劝戒和制止后仍然前去和杭京京抱在一起,进而导致伤害后果发生,该行为亦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故对伤害事故的发生,王忠杰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在事发前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了德育和安全教育,在事发时及时劝戒和制止学生打闹,在事发后积极救助和协调处理,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故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关于杭京京和王忠杰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根据二人行为过错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为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杭京京因身体受到伤害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系合理损失。医院证明杭京京还需要二次手术,所以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亦系合理损失。
旁白:法院还依法对原告杭京京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等损失,酌情予以认定。同时指出此次事故虽然给杭京京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但根据伤害程度并结合受害人的过错,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被告王忠杰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王忠杰的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京京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费、护理费等5390多元,王忠杰已经支付的1620多元在执行时扣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按责任比例承担。
记者笔记
尽管学校想了很多办法来规范学生在校时的行为,学生因打闹受伤的现象还是经常发生。一旦学生受伤怎么处理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姜春玲提出了建议。
冷静、积极处理,出事以后不要着急不要惊慌,要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首先应该先救孩子,第二先自行协商,协商不了学校可以诉诸法律、保留证据。
在以往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经常被判决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姜春玲法官说,在她审理过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不承担责任这是第一例。那么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赢在哪呢?
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的责任、关于家长的责任、关于孩子的责任非常明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和学生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学生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中国旅游学院附属中学没有过错有几个原因。法官的建议告诉我们处理校园伤害纠纷的基本方法,也再次提醒大家,学校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学生的安全教育、德育教育,也不是一日之功。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思,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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