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平方米土地侵权,邻居反目;村委会调解不成,对簿公堂。
原告:王海泉
被告:王志民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朝阳法庭
开庭时间:2004年5月31日
在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承载着农民的希望和生活,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民们对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也日益关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的农民王海泉因为认为自己20平米的耕地被侵占,将老邻居告上了法庭,而法官到现场调查却发现,这块地以前并没有什么用途,只是邻居建了一个加工厂之后,王海泉才发现这块土地的价值。结果如何呢?一起进入今天的现在开庭。
旁白:2004年5月31日下午3点多钟,王海泉和王志民两个老邻居在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朝阳法庭对簿公堂,38岁的庭长蔡渊海独任审理他们的纠纷,王海泉的父母坐在旁听席上,神情紧张。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旁白: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敦教是龙文区步文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他代替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退还侵占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还耕地原貌,赔偿原告误工等经济损失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旁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作出简要的答辩。
被告:我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权。我没有占用原告的耕地。
审判长:对原告要求赔偿他的损失你有没有意见?
被告:我没有占用他的土地,为什么要赔偿他呢?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告先作陈述。
旁白:原告代理人陈述,今年3月被告建加工厂,没有跟原告商量,就侵占了原告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到现场调解,双方有和解意向,但被告不签合同,调解被迫中止。而被告却认为,原告是出尔反尔,故意等他的厂房建好后挑起纠纷。
被告:占地时我也曾叫原告去过,当时还说了要从哪建,在他口头答应后我才建的我的厂房。施工到一半时我还叫当事人过来,让他鉴定我这样建会不会超出占地范围,他当时说可以建。当我建好后一段时间,他又说我占用他的土地。当时我们请村里的人来协调,当村委会提出意见时,我一直积极配合。
旁白:被告陈述,当时在村委会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提出只租两年,被告不同意,担心两年后又起纠纷,要拆除厂房,影响生产。(www.xing528.com)
旁白:经过法官进一步询问,查明原、被告承包的土地紧连在一起,中间有一条田埂,被告的加工厂就在相邻的地方,也就20平方米左右。
审判长:根据刚才法庭的调查,归纳出以下几个争议的焦点:第一,原告提出被告侵占了他承包的耕地,被告提出没有。第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不予同意。因此,下面由双方围绕这两个争议的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旁白: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自己对所争议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出示被侵占土地现场的照片,证明侵权事实,出示村民小组长的证言,证明调解双方矛盾的情况。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我并没有侵占他的土地,我只是占用了村里的田道。
旁白:被告质证认为自己占用的不是原告的土地,而是公用的田道,原告的土地承包证上虽然注明了承包土地的面积,但是不能证明所争议的土地在此面积之内。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原告还需提供新证据,希望法庭延期审理。
审判长:原告就你诉讼请求的第二项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的请求有没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主要的根据是原告本身在做建筑,为此事多次找被告协商侵占土地的事情,还有是多次找村委会、村民小组长,所以根据这些误工累计计算的。
审判长:被告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刚才的庭审作一个小结。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侵占的土地,并向法庭提供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被告质证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侵权的面积及范围。
旁白:法官同意了原告提出的延期审理的请求,因为原告确实需要搜集证明自己承包土地范围的证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法庭调解
审判长:根据法庭实地勘查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这块土地是相比邻的,但从目前的使用情况来看,作为原告对这块土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的,作为被告因为发展生产的需要搭建了一个工厂,其使用价值是比较大的,双方因为是同村,又是比邻,为了减少今后的矛盾,根据当时村委会调解,双方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把所承包的这块土地转租给被告使用,并就租金的情况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块土地按每平方米1块5来转租。
旁白:庭审当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让双方做两手准备,一方面继续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继续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继续调解。
两个月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同意将龙文区朝阳镇六石村稳头段的承包地21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时间从2004年8月1日到2009年7月30日止,被告一次付给原告5年租金等人民币1000元。于2004年8月18日前付清。
一桩20平方米的土地侵权纠纷终于比较圆满地得到了解决,这与法官们深入现场,耐心调解是分不开的。朝阳法庭2002年被评为福建省“人民满意好法庭”,荣记集体二等功。2003年被评为“福建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这些荣誉的取得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邱小斌,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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