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与香港有着特殊的渊源,两地联系密切,人员往来频繁。香港的闽籍同胞超过百万,占香港人口近15%。香港是福建的重要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外来投资来源地,也是沟通闽台经贸合作的主要渠道和境外游客入闽旅游的主要出入口岸。加强闽港经济合作,历来是福建对外开放工作的重点。早在1997年,两地就建立了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2002年11月,福建在香港举办“香港·福建节”暨闽港经济合作论坛。去年8月,两地又联合在闽举办了“福建·香港周”活动。与此同时,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和司法事务也不断增多,类型呈不断拓展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福建法院先后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涉港司法文书,并接受香港高等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今后,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的实施,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各项战略决策的落实,闽港之间的经贸关系将更加密切,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更加频繁,加强两地间法律和司法的交流与协作也将更加紧要和迫切。
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是在一国之中两种不同制度下进行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长期实行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继续基本保持其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两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然涉及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涉及司法文书送达和裁决执行等委托协助事项。尽管我们在司法制度上有所不同,但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是相同的,在其他诸如开庭程序等方面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相通的。两地法院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不仅有实践的基础,有现实的需要,而且也有十分广阔的前景。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涉港案件,坚决维护在闽香港同胞和香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闽港之间保持良好的经贸关系以及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愿在过去几年密切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沟通渠道,加强协商,密切与香港法院之间的司法联系,密切两地司法人员之间的相互往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协商一致、相互尊重、简便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与香港法院的司法协助。我们真诚地欢迎各位同仁有机会经常访问福建,使两地法院始终保持人来人往、双向互动的密切联系态势。
我们深信,通过此次访问和交流,一定能极大地促进闽港法院之间加深了解,扩大共识,增进友谊,将两地法院业已存在的良好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www.xing528.com)
(福建省法官代表团访问香港 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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