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具有涉外性、专业性、跨区域性等特征,在内挖潜力强实力的同时,尤其要外求合作树形象。这不仅是这几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重要经验,也是今后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厦门海事法院自1990年3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主动加强同沿海地方法院的联系与协作,在开拓中前进,在前进中提高。实践证明,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的同时,积极争取沿海地方法院的支持与协作,是海事法院有效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条件,也是海事审判坚持群众路线、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厦门海事法院是福建省法院系统内惟一的专门法院,它地处特区,面对台湾,毗邻港、澳,管辖着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管辖区域,决定了它不仅应当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维护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而且应当成为展示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涉外司法窗口。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产业的航运业,必将因进出口贸易迅速增加而受到前所未有的影响。海事海商案件将随之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复杂而又繁重的任务。厦门海事法院的工作,是全省法院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厦门海事法院的形象,也关系到全省法院的整体形象。希望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依法支持和协助厦门海事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特别是海事审判工作中涉及送达、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等,需要地方法院支持和协作的,有关地方法院必须全力予以支持、协作。同时,各地法院在执行等项工作中涉及扣押和拍卖船舶,需要海事法院协助的,厦门海事法院也要无条件依法及时办理。
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性强、专业性强、适用程序特殊、牵涉面广,海事审判不仅要适用多“层级”、多门类的国内法,而且要适用相应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甚至外国法;不仅要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且要适用“诉讼前扣押船舶”、“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等专门程序。对海事海商案件实行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也有利于遏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利于集中优秀的专业审判力量审理该类案件,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国家海事司法的统一。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全省各地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也不得受理属地方法院管辖的一般民事案件。各地方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一定要从顺应我国入世形势,实现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海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上述规定,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几类海事海商案件,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各自受理案件的范围,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受理案件。(www.xing528.com)
(在厦门海事法院和沿海地方法院司法协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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