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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发挥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精心构筑行政审判“铁案”工程,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应当积极参加合议庭的审判活动,以推动全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行政审判工作要紧扣公正与效率这个时代主题,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行政审判发挥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构筑行政审判的“铁案”工程,实现司法公正

构筑“铁案”工程,是司法公正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是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决定的具体行动和步骤。构筑行政审判“铁案”工程,关键要把握住以下四点:一是必须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摆正和处理好维护与监督的关系,理直气壮地排除非法干扰,顶住非法压力,依法、及时、妥善地审判案件,决不拿行政审判权作交易。二是必须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法院改革的有关部署,抓住行政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心,继续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三是必须坚持“六性”,即认定事实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审理执行的时限性和社会效果的公益性,从而全面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社会效果的检验。四是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注意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办案艺术,讲究工作方法,采取恰当措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求行政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精心构筑行政审判“铁案”工程,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应当积极参加合议庭的审判活动,以推动全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0年1月13日)

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以说,在人民法院的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法治意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可以据此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公正与效率是今年法院工作的主题。行政审判工作要紧扣公正与效率这个时代主题,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一要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原则。对一审行政案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外,一律公开审判。二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外,要求全部公开开庭审理。要把行政案件的审判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以公开促进公平,以公平体现公正。二要严格执行法定审限制度。要把解决超审限办案的问题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点来抓。一般案件要在审限内审结,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在审限内无法结案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延长审限。要加快办案进度,尽量减少和避免延长审限,决不允许以故意拖延审限来偏袒一方当事人。三要狠抓案件质量,坚持质量评查制度,将行政审判办案质量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并健全办案质量评查制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好的要予以肯定、表扬,差的要通报批评,违法裁判的要坚决纠正,并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四要注重行政案件的办案效果,特别要抓好大、要案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审判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重视行政审判大、要案的审判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好大、要案的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大、要案的受理和审理情况,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帮助解决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要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加大指导力度,确保行政大要案的审判质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

(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1年3月9日)

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行政审判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许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党和国家的大局,关系着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牢牢把握严肃执法这个根本,又要自觉地把整个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确保行政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既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认真负责地履行审判职能,又要善于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办案艺术,讲究工作方法,采取灵活措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正确处理好依法保护诉权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打破旧格局、建立新体制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利益格局的变化必然引发一些社会矛盾,有的还相当尖锐。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势必影响人们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甚至激化矛盾,危害社会的安定稳定。解决矛盾的机制和途径有许多种,而司法是最终的救济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是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应当强化依法保护诉权的观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化解“官”“民”矛盾方面的“减压阀”作用,依法积极受理有关的行政争议。这样,将纠纷的解决导入诉讼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定纷止争,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特别是涉及城市拆迁、农民负担、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集团性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妥善处理,有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大局的稳定。但是,一些法院领导没有正确理解维护大局与依法保护诉权的关系,怕行政案件特别是有影响的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敢依法抵制以所谓的“稳定大局”为借口,逃避司法监督的非法干扰。个别法院领导甚至有“行政案件越少越好,没有最好”的错误认识。所以,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还要强调“大胆立案、依法立案”的问题。当然,在强调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准确地把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决不能一味片面地强调“有案必立”而忽视了必要的立案审查。特别是对于比较敏感的案件,具有高度政治性、政策性且法院无法或者难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的案件,必须经过慎重研究作出是否受案的决定。否则,草率立案却无法及时结案,不仅不能起到真正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不仅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事端,同时也会使行政审判工作不断陷于被动状态。

二、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行政案件有很强的法律性,又因其调节“官”“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很强的社会性。法律效果体现实体法程序法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是法律价值取向的有效实现。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行政案件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由于行政审判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而且在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中有着不可忽视的规范、引导和推进作用,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显得尤其重要。一方面,必须从大局出发,注意裁判的正确导向,重视对各种不同处理形式进行利弊权衡和利益权衡,力求把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尽管我们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上可以有灵活性,但绝不能在法律原则问题上让步,违法办案。一要将正确适用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结合起来。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是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可靠保证。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置党的中心大局工作于不顾,孤立办案。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坚持原则,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一味迁就,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二要将正确的审判方式与审判艺术、审判作风结合起来。杜绝“生、冷、横、硬”,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有时还要选择恰当的审判时机,善于运用新闻媒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个案的公正裁判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三要将正确的裁判与运用司法建议结合起来。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理顺一类行政法律关系,规范一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从而拓展行政案件的法律效果,赢得更广泛更深入的社会效果。总之,在把握行政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既要防止只关注法律问题,不考虑社会问题,将统一简单化;又要防止只顾及社会问题,无视法律评判,将统一庸俗化。

三、正确处理好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审理行政案件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庭的两项主要工作。办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可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权威,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处理好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与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可以使两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但是,有的人民法院存在“轻审判、重执行”的思想,没有抓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这一行政审判的中心工作,却将主要精力放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热衷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警惕把行政庭搞成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执行庭的倾向。必须坚持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础和必经程序。否则,对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予以执行,不仅有失人民法院的职责,也容易激化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的矛盾,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四、正确处理好优化内部和外部司法环境的关系。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行政审判工作对内外部司法环境的依赖性更强,内外部司法环境对开展行政审判的制约亦更为直接。应当看到,我省的外部司法环境正在不断的改善,例如出现了县长亲自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的事例。十六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坚持依法执政。相信随着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必将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将为行政审判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因此,任何悲观消极的观念都是不正确的。由于外因总是通过内因发生作用,只有内部环境改善了,才有可能顶住外部的不当干扰,才有可能想方设法改善外部司法环境。我们必须从改善内部环境做起,而其中“一把手”的认识、态度尤其关键。实践证明,哪里的行政审判工作搞得有声有色,那个人民法院的“一把手”肯定对行政审判有正确的认识。这次会议,特别要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参加,就是强调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应当重视、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带头依法抵制各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非法干预。遇到干涉行政审判的情况,除了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外,要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切忌自作主张,盲目跟进,违法办案。要积极探索和采取增强抗干扰能力的措施,依法加大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定管辖的力度。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所属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也应及时主动提审或者指定所属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与此同时,要持之以恒地抓好行政审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选配优秀人员担任庭长和审判长;干部轮岗要保持行政审判骨干的相对稳定,要考虑业务的相近性;在制定考核激励办法时,要充分考虑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以利于调动行政审判法官的积极性,稳定人心。

五、正确处理好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与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关系。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目标和要求。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表明,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行政审判中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应当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紧紧抓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原告的诉讼指导,逐步推行庭前指导制度,加强对庭审程序问题的解释说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原告,要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让有理但经济困难的原告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第四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3年4月28日)

切实把司法为民要求贯彻到行政审判中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就是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不仅为行政审判工作开辟了新境界,拓宽了新视野,而且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联系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必须站在新的高度上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调整行政审判工作思路,进一步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必须把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行政审判的关键环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要把依法保护诉权作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切入点。起诉权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实体权益的前提,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起诉权得不到依法保护,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就无法发挥,司法为民就无从谈起。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情形如果得不到纠正,将打击社会各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信心,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信心,对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信心。当前,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有告不理、有案不收、诉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防止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拒之门外。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监督,对于起诉人因下级人民法院不受理而提出的申诉或者起诉,要依法给予救济;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要把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点。司法不公,难以服民;效率不高,公正就会失去意义或者大打折扣。公正与效率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行政审判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进一步深化构筑“铁案”工程。当前,要在着力提高行政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服判率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率上下功夫。要树立效率就是质量、效率就是形象、效率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纠正超审限、久拖不决的问题。在坚持正当程序规则的前提下,探索行政案件简化审理的途径,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为民解忧。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寻找严谨科学的法言法语和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之间的最佳结合点,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可以调解,以往我们对此类案件的调解重视不够,调解结案率不高。要强化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促进自动履行,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正形象。

要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评价标准。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形式上看行政相对人胜诉了,但其实体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形成“官了民不了”。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也有我们是否真正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问题。要坚持司法工作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重视从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为民。在合法性评判的基础上,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公正司法的社会效益。应当充分运用法律释明权,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与正义。通过必要、公正的诉讼指导,提示当事人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充分告知举证责任及其他诉讼权利义务,避免当事人因请不起律师或者缺乏诉讼知识而承受不利后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政诉讼具有的监督依法行政职能,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依职权发现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应当主动予以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主张就轻易放过,以促进依法行政。

(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4年3月16日)

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行政审判工作担负着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意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行政案件范围广,涵盖了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消除不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各种阻碍,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同时,深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国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适应,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加强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行政审判工作担负着特殊重要的使命。不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都与行政审判工作密切相关,而且在所有事关社会和谐的因素中,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行政审判作为官民关系“调节器”的作用尤为突出。如果大量的行政争议得不到依法处理,官与民关系不协调、不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既是加快发展的“黄金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经济西岸经济区,是省委、省政府从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部署,今后五年,是我省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全省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全方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平安。确保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努力实现这些目标和任务,离不开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保障。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实施我省“十一五”规划中,行政审判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围绕大局,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职责,也是检验各项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行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新类型案件较多,法律政策界限模糊,有的案件十分敏感,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团诉讼,影响大局。全省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主动将行政审判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来谋划,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心,树立提高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司法能力的自信心。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把发展为第一要务服务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强化审查职能,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充分行政审判的效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要认真审理好与海西建设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通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化解行政争议,密切“官”“民”关系,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当前,要围绕省委、省人大的决策部署,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突出抓好三类案件的审判。一是要抓好涉农案件的审判。依法审理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各类争议,妥善处理因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纠纷,以及涉及农村城镇化建设、乡镇统一规划的纠纷,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要抓好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审慎处理涉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打击商业贿赂、整治地方保护,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净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审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案件,及时审查和执行排污费征收等非诉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资源环境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三是要抓好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社会经济关系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福建”建设。

要着力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推进行政审判改革,创新行政审判工作运行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长效机制,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着重落实、完善四个机制:一是要通过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努力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二是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行政案件的沟通协调工作,继续完善多渠道解决纷争的机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要在实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听证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申诉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通过设置灵活、便捷和实用的听证程序,当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增加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审查结论的公信力;四是要依托行政审判信息联络员和联系点法院,认真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行政裁判文书报送制度等制度规定,逐步建立沟通顺畅、报告及时的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上下交流,及时掌握行政审判动态情况,增强决策指导的针对性。

按照“双提高”、“双丰收”、“双促进”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一是要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知荣明耻的自觉性;切实抓好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队伍的司法思想和观念统一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上来,不断增强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行政审判实践的主动性。要通过开展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实现行政审判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与法律职业素养“双提高”。

二是要着力抓好业务素质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在开展常规培训的同时,按照急用先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对新法律、新司法解释的培训。要以开展“开百庭、评百案”等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广大行政审判法官增强自身学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立足岗位,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通过抓好培训与自学、学习与实践,做到理论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双丰收”。(www.xing528.com)

三是要着力抓好队伍的审判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广大行政审判人员为主体,大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进一步培养求真务实、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庭审作风;认真实施《关于加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主要环节纪律监督的若干措施》,狠抓“七条禁令”落实,不断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格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关系。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达到廉政与勤政“双促进”。

(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讲话2006年4月11日)

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

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回顾七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进入诉讼程序的一些行政争议往往比较复杂、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切实发挥好独特的政治优势,保证行政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二是必须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行政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基本职能。必须坚持和强化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全面、依法、及时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有效发挥审判职能,实现司法目标。

三是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确保实现行政审判的公平正义。做好法院一切工作,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好、落实好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一方是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是处于相对强势的行政机关,公正与效率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必须坚持围绕大局、统筹兼顾,确保行政审判“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案件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行政审判中,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考虑个案处理的公正,又要顾及案件裁判的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既要保证依法裁判的准确性,又要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和活力。行政审判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相关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审判经验有待探索和积累,各项工作机制也不够健全。必须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敢于探索实践,坚持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始终保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

六是必须坚持优化和改善司法环境,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离不开良好的司法环境;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需要不断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必须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不断加强宣传、沟通和协调,努力排除干扰、阻力和压力,取得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推动行政审判的良性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

七是必须坚持强化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实践表明,凡是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抓得紧、抓得实的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就开展得好;反之,就难以打开局面、做好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健全审判组织,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增强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切实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关键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行政审判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保障,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去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就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和化解行政争议问题,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政府要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矛盾;法院也要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分别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抓住了当前行政审判的关键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把学习贯彻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讲话时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经验的新总结,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新概括,更是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行政审判作为一项具有鲜明民主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履行的是审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职责,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本身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法律保障。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更加重要。

(二)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局来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通过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利于调节经济行政关系,保障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国家行政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化解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进程中,行政审判工作作为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将发挥着更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来认识和把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对于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要求,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依法维持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以司法程序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有效发挥各项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也是有力的促进和推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要从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来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利益冲突逐渐增多。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尤其是涉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纠纷、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将会更加突出、更加复杂。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不断增加,新类型、重大复杂案件将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值将不断上升,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关注程度将不断提高。如何处理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系,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与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依法公正办案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贯彻执行政策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等,必将给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带来新的课题,提出新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践行立法宗旨,体现行政审判的公正、高效与权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根本宗旨就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保护公民权利放在突出的位置来考虑,切实审理好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行政案件,切实审理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一是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在案件受理上,要积极疏通行政诉讼渠道,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诉求,依法及时受理。对经济确有困难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原告,要依法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二是要认真实施合法性审查。在案件审理中,要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紧紧抓住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抓住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关键,认真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是要不断提高诉讼效率。要严格执行有关审理期限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和避免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加久拖不结的现象。四是要切实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依法审理诉讼案件和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维护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管理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把握衡量标准,实现行政审判“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的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的案件法律政策界限难以确定;有的案件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集团诉讼,影响社会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批示中明确要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罗干同志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此为标准来检验”。全省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上述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二是要加强立案审查和分类处理。三是要坚持依法审判和统筹兼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又要注意把握法律精神实质,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既要善于运用法律技巧,又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权衡考虑处理方式和裁判时机,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既要坚持依法公正裁判,又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时刻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切实把裁判过程作为辨法析理、做群众工作、理顺情绪、化解争议的过程。

深化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推究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和避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妥协,规避诉讼,损害公共利益。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争议本身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产生和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如果一味强调或者简单机械地以判决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探索创新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尤其是加强和改进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是各级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要增强协调意识。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协调意识,注重用协调方式办理案件、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二要突出协调重点。对于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反行政诉讼宗旨的案件,要尽可能依法进行协调,减少对抗,促成争议妥善解决。特别是对于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三要改进协调方式。要坚持以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前提,不断创新协调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又要善于沟通、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既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既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发挥政治优势,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四要注重协调效果。要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要善于处理政策与法律以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政治智慧,讲求协调艺术,力求最佳效果,防止和避免因工作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和转化。要注意正确处理好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对于经过多方协调,当事人不同意撤诉或者撤诉前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做出裁判,防止当判不判、久拖不决。总之,要合法审查,协调争议,促进和解,案结事了。

坚持党的领导,不断优化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大环境是好的。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并对行政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行政审判工作越来越重视、越来越支持,为各级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今后,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进一步优化和改善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一是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法审理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行政案件,充分、有效地发挥好行政审判职能。要经常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检查监督工作、旁听案件庭审、参与案件协调等。对于遇到干扰、阻力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排除干扰和阻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干预、阻碍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取得支持。二是要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正确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对于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配合,积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支持依法行政。要积极构建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搭建交流平台,争取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三是要切实支持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而且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法院应当给予充分支持,并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尤其是对一些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要尽可能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建议工作。四是要不断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切实把公正高效、一心为民的行政审判活动,作为生动的宣传素材,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行政诉讼法律知识,并介绍和推广有关重视、支持行政审判的好经验、好做法,体现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是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组织保证。行政审判担负着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格、敏锐的政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具有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善于从大局出发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具备过硬的行政审判专业知识。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把握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紧密结合行政审判队伍的实际情况,大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一要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审判作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二要切实抓好法官教育培训。要强调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相结合、法律专业知识与其他社会知识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司法能力相结合,切实增强行政审判法官服务大局、公正司法、抵御非法干预的能力,沟通协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争议的能力,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辨法析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三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正面典型教育、反面警示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大力倡导“八种良好风气”,不断夯实公正廉洁司法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毫不放松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关系、人情、金钱和权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防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要着力解决少数法官自身不正、不廉的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行为,纯洁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

(在第五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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