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法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一要配合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我省是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十五个重点地区之一。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职能,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审判工作,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二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司法水平。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省法院已经逐步形成规范化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系。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我省迅速发展的经济、科技状况相比,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全省法院要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着手,努力建立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处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将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三要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创建“平安福建”活动相结合,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和谐。创建“平安福建”是惠民利民的一项重大工程,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经济运行安全,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社会经济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法院要从建设“平安福建”的高度出发,依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年3月)
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从国内外形势来看。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日趋复杂和尖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贸易争端的主要焦点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水平的高低强弱,是衡量综合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重要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整个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体现司法职能为创新型国家服务和保障的功能,是我们必须共同面对和牢牢把握的重大课题。各级法院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对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依法制止不劳而获和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价值理念。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加快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从我省情况来看。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客观需要。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省委卢展工书记指出:“自主创新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支撑和关键。”我省要保持经济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必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具有较高附加值、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产业,促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促进和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承认、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发创新活动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才能促进创新成果的利用与推广。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是建设“平安福建”的重要途径。创建“平安福建”,是惠民利民的社会工程,是“和谐福建”的重要体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行为,调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秩序、保障社会经济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平安建设的应有之义。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以更高的站位,充分认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一定要以更宽的视野,不断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和紧迫性,推出新举措,取得新成效,开创新局面。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类型新、疑难复杂问题多等特点,特别是在当前的国内外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许多涉外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成为中外经贸关系和对外交往中的热点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很强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大局。注重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避免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好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与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分配社会资源,防止权利滥用,既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又保护公众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注意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又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加强对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技术合同纠纷的审理,促进技术成果的及时转化。继续重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提升我省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要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权利人依法维权,促使侵权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优化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健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系逐步规范化。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体系。当前,尤其要认真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和司法为民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确保实现公正、高效、文明与廉洁司法。要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通过调解,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纠纷,不仅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关系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更需要运用调解手段审理案件,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真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www.xing528.com)
(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4月)
按照“四个重在”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出发,先后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去年,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与发展需要,作出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奋斗目标。面对这种新形势、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各级法院必须从全国战略决策和全省发展大局出发,根据“主动融入、主动对接”的工作要求,深刻领会和把握省委提出的“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进一步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一要重在持续。持续深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的认识,继续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融入党的中心工作和全省工作大局,切实把依法裁判与保障大局有机统一起来。二要重在提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牢牢把握审判工作重点,保持审判工作态势,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能力与水平。三要重在运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严格执法与与时俱进、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四要重在实效。通过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对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依法制裁不劳而获和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规范、有序、和谐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致力于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
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是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在内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重要特征。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公正、高效、权威的辨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要始终坚持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我们所讲的公正,是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公正,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的公正,既包括实体上的公正,还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保证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经得起法律的评价和历史的检验。必须充分重视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工作机制,落实各项诉讼制度,确保受到不法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通过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确保有理有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使涉讼当事人不仅能平等地获得公正的司法判决,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正的司法过程。
(二)要始终坚持正确的司法效率观。我们所讲的效率,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法定期限内的效率,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益的效率。各级法院要不断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案件积压,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诉讼效益最大化。要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减少诉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知识产权权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使其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对于敏感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利益、对立情绪较强等知识产权案件,要尽可能在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三)要始终坚持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我们所讲的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和公正的司法结果,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司法裁判的威望和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完善和统一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对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关联案件、类似案件,要加强协调工作,做到案件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的协调一致,以全省司法判决的统一性赢得权威性。要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及时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加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消除误解,增进信任,树立权威。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判决说理工作,推行法律释明与判后答疑制度,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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