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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工作全面加强-陈旭十年司法文集《辨法论治》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是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任务。通过改革,摒弃妨碍司法效率、影响司法公正的陈旧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民事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方式、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动民事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使人民法院以较低的审判成本实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以较小的诉讼投入维护自身的权益。

民事审判工作全面加强-陈旭十年司法文集《辨法论治》

牢牢把握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历史上看,民法及其民事审判是与社会经济活动、人民生活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经济越发展,人民生活越丰富,科学技术越发达,民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全面的计划经济,民事审判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局限于调整婚姻家庭及生活领域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特别是实行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用,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事领域的纠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与此同时,国家的法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个时期,民事审判以及后来出现的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取得了不断发展的大好时机,民事法学理论、民事审判观念和机制、民事审判方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变化。我省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经历了与此相同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十年来,各级法院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回顾十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实践,我们感到,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做到:

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是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任务。从我省来看,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新事物、新问题不断给人们的思想观念、经济生活和其他领域带来冲击和影响,由此诉诸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各类案件显得纷繁复杂,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上来,使审判活动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才能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和文明成果的发展进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二要牢固树立公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司法是否公正,裁判是否及时,小而言之,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大而言之,与市场秩序的建构、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的生活安宁相关,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联系在一起。为此,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有法律规定的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努力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树立公正形象。实践证明,只有大力强化司法活动中的公正意识,才能依照法律,不折不扣地做到及时裁判,公正司法

三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民事审判工作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各级法院和广大民事审判人员把握形势,树立改革创新的精神,以实践检验审判方式、审判作风和领导方法。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就坚持下去;不正确的、不符合实际的,就予以改变。通过改革,摒弃妨碍司法效率、影响司法公正的陈旧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民事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方式、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动民事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使人民法院以较低的审判成本实现司法公正,使当事人以较小的诉讼投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民事纠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正确与否,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稳定。各级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决纠正并着力解决裁判不公、案件超审限、执行难等问题,消除对群众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加强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促使群众组织进一步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作用,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取得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宜其时则治,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民法及民事审判工作必须适应新时代和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过去的一个时期内,民事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分别设立,各担其责,曾经较好地发挥了调节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即将跨入新世纪的时候,改革开放深化扩大,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主法制建设明显加强。在这种新形势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审判工作全面发展,而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二十一世纪,将是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了宏伟蓝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冲突和调整,触及深层次的矛盾,由此引起的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多样化和经济利益独立化,将使得民事关系更加复杂多样。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发生巨大变化,全方位推进对外开放,“一国两制”的全面实现,科技进步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广运用,涉外法律关系的发展,必将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形成的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方面的变化,必将对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民事审判格局的变革和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民事法学理论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民事立法曾经比较落后,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道德教育等手段来解决,并且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快,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显得日益重要,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已经行不通了。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不过,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当时的经济法理论相适应,在审判机构的设置上出现了民庭和经济庭的并立,后来又设立了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取得发展和突破。继1986年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以平等民事主体界定民事关系范围的基本标准后,1999年的《合同法》再次将各种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纳入统一的民事关系之内,《婚姻法》、《物权法》和《民法典》也正在修改、起草当中,民事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而在程序法上,包括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案件,都一直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这给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趋近国际民商审判通常做法的必由之路。以往民商分立,形成两套独立的审判体制和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案件受理的交叉、裁判结果的冲突、管理工作的重复或者空档,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建立符合民事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制度,各个庭之间的分工将更加科学合理,业务上也有紧密联系,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运转更加高效,将有力地保证高效、公正司法。今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将分而并存,这是与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是对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的完善。同时,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符合“民商合一”的思想,趋近国际上民商审判的通常做法。它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和要求,有利于处理涉外法律关系,促进国际交往。

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要求

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就是有中国特色、坚持法治、保障民主、与国际民商审判通常做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体包括:以法律规范为准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适用机制,同时重视运用德治的说服力和劝导力;调解、仲裁、诉讼并用,便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依法、独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自律、具有现代化综合素质的队伍建设机制以及物质保障机制。

(一)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保护合法权益、实践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但是,长期以来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这与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独立进行裁判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这种裁判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程序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只有将司法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而且,诉讼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操作规范,诉讼程序是否得到遵守,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易于衡量和监督。因此,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体现。当前,强调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特别要重视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体现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正确地行使裁判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提高民事审判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新诉讼观念。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在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中,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实现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法官作为民事纠纷的居中裁断者,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和处分权。审理案件要围绕诉讼请求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不得随意扩大、变更和遗漏。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多判、漏判、判非所诉等现象,实际上都是不尊重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就应当允许和认可。要强化合同意识,全面把握和正确适用《合同法》对合同制度、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方面的新规定,以合同作为确认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减少对合同的不当干预,切实保护有效合同,鼓励和促进交易,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为目标,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律科学,民事审判是将民事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运用到社会、经济的具体生活中的司法活动,民事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就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注重知识更新,始终站在法学前沿的高素质法官。要按照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自下而上地选拔优秀法官,建立和规范选任、淘汰制度。法院内部轮岗要在相近专业和部门进行,注意保持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建立和健全对法官的培训体制和培训制度,全面推行以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注意培养一批对某一方面审判专业有专门研究和较深造诣的“专家型”法官。民事审判人员要定期脱岗学习,不但要学政治、学法律、学外语,而且要学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还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人文知识,掌握信息、网络和数字化的基本技能,加快知识结构更新。通过努力,使法官队伍成为综合素质好、道德水准高、公众形象佳、在社会享有崇高威望的队伍。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环节

各级法院要在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以实现公开、公正、高效司法为目标,着力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首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保障程序公正。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能以复杂、疑难为由而不予受理。法律没有规定应否受理的,如果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也要积极受理。属于政府行使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及改革措施出台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政府统筹解决,避免把这类矛盾引向群体诉讼。要认真解决争管辖、乱列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于一些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要彻底落实审判组织职责,充分保障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审案权和定案权,除了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没有把握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民事案件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理决定。审判长要正确行使案件审理的组织指挥权、案件裁判权、签发文书权等,分管院长和庭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法官职责,直接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经常性听审、听议上来。要坚持公开审判,一、二审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判,严格执行庭审纪律,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健全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要强化认证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以及综合各方证据所能够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作出回答。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都要做到当庭宣判,使大量的民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及时审结。要加大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在证据采信的理由阐述,依证据认定事实的逻辑推理,判决结论的充分说理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准确等方面得到加强,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

(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0年11月29日)

强化民事审判的司法理念

民事审判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还要注意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事法官一定要树立权利在民、权利为民的理念,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和事由不得干预,特别是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重视当事人的请求权,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强化司法公开理念。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要强化主体平等理念。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是当前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平等的要求,也是WTO规则的基本精神。要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WTO规则的精神审理案件,既要遵循WTO非歧视待遇原则的要求,保障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也要保障在国内的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平等地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充分认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外在的、公众可以感知的公正。当前,社会各界反映法院的工作意见,很大一部分是对法院办案程序不公正、形象不公正的直接体验。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在坚持实体公正的同时,大力强化程序公正的观念。

强化效益理念。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提高审判效率,缩短财产处于争议状态的时间,以最低的审判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让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投入维护自身的权利。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合理安排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用。

强化“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的理念。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同时注意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在确实无法查清案情的情况下,使用优势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避免损害司法效率、司法权威、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不良后果。要强化法制统一理念。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意识和能力,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不得曲解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

强化大民事审判格局理念。民事审判各个业务庭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要协调好民事各个业务庭之间的工作,对共性的问题,能够统一的要统一,防止出现各自为政、互相矛盾的现象。

着力维护诚实信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www.xing528.com)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就是为保证契约履行、交易成功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民事活动的最高准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的民事活动中,一些民事主体不讲诚信现象较为突出,轻率要约、承诺,随意毁约,履约率低,债务人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等等,不仅直接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经济的正常运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一大障碍,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民事审判要充分发挥其制裁违法失信,保护守法诚信的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契约;对在民事活动中不讲信用,不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不仅要依法认定其无效,而且要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确的,要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正确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3年7月17日)

坚持和发扬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

2000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大民事格局下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民事法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过去的六年,是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快速发展、成果丰硕的六年。回顾六年来走过的道路和取得的成绩,深刻地表明,民事审判工作要不断发展、不断进步,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第一,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只有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职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第二,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只有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公正的司法,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民事审判工作才能真正以法护民、取信于民。第三,必须坚持调判结合,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只有真正分清了是非、化解了矛盾、和谐了关系,民事审判的终极目标才能实现。第四,必须坚持抓好基层基础,把握工作重心。只有始终抓好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思想、组织、业务、制度、纪律、物质等各方面建设,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才具有坚实的基础。第五,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做到与时俱进。只有遵循司法规律,不断探索和完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民事审判工作才具有活力,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取得新成就。第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事审判工作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抵御各种不当干预,实现公正、高效、权威。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省第八次党代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宏伟目标。民事审判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诸多领域,事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与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开放繁荣息息相关,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进程中,民事审判工作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特别是当前,随着改革深入、发展加快、利益格局进一步深刻调整,人们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增多,越来越多地衍生为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充满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贯彻省委提出的“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树立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不断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融入大局,依法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民事审判作为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一定要着眼大局,自觉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明确定位,积极谋划,周密部署,有效运作,确保有利于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行为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行为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有利于社会财富增加的创造才能和创造成果得到司法裁判的保护。要注重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应当追求的目标和境界。一个好的裁判应该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得到社会的认同。两个效果中,实现法律效果是前提,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要通过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充分考虑个案情况,考虑国情和社情民意,按照立法宗旨和法律的基本精神,遵循民事活动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利益衡量,选择最适当的审判方式和最适当的审理时机,作出最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裁判。要正确处理执行民事法律与国家政策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轨时期,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来及时规范和调整经济社会关系,这些国家政策是法律的必要补充,必须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以贯彻。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但有相关政策的,应当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既有法律规定也有政策规定时,也要通过对法律和政策的比较,全面理解法律和政策的内容、制定背景、基本精神,找准法律和政策的结合点,准确适用法律。要切实防止脱离大局简单司法、机械司法,防止偏离本职盲目“服务”。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纠纷表面上看是民事争议,但纠纷的产生实际上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纠纷的最终解决也受行政权的制约和主导。处理这类案件,一定要把握民事司法权的职能所在和延伸程度,决不能错位和越位,否则,司法的社会效果就不可能好,对大局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民事审判工作要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牢牢抓住公正这个本质特征,把握高效这个必然要求。要认真贯彻居中裁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民事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围绕人身或者财产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不论是国家、集体、法人还是自然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它的程序性。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很难期望达到公正的结果。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实体公正是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如果片面追求程序公正,漠视实体公正,则脱离我国国情,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要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是对司法效率的要求。追求司法效率,必须杜绝人为因素的拖延,必须努力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必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尽最大可能减少当事人讼累,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要认真处理好那些纠纷原因复杂、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案件,避免将矛盾由一审转移至二审或者再审,最终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综合诉讼成本,甚至引发不稳定因素。

坚持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民主

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最贴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最直接、最广泛,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民主,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要注重方便群众诉讼。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进便民诉讼的各项工作机制,有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二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同时,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要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三要及时回应当事人对诉讼进程了解的愿望,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的进程。四要畅通申诉渠道,有效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防止对当事人的申诉上访置之不理、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诉讼、推动诉讼以及了结诉讼的愿望,切实保护当事人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和解、撤诉、上诉、申诉以及申请回避、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就应当予以维护,而不应随意否定和干涉。要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调解和判决都是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有着各自的价值优势,但最终目标都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仅要强调重视调解,多做调解工作,还要强调判决不能简单化。判决的过程也应该是一个辨法析理,化解矛盾的过程,要做到胜败皆明,力求胜败皆服。在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通过司法判决弘扬正气、明辨荣辱、教育民众。对于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要着重做好调解工作。要注重法、理、情的融合。民事纠纷大多是由日常交往和交易引起的,这些纠纷的是非评判除了法律的标准外,还蕴含着情和理的标准。特别是一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通过讲理、讲情,有利于更好地疏导和化解矛盾,也更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审理民事案件一定要注重法、理、情的融合,力求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裁判的结果既要注重严格依法,也要符合常情、常理。民事法官要学会以常情常理的标准,来检验裁判的结果是否真正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公平正义。只有法、理、情高度融合的裁判,才能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才能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坚持司法和谐,实现和谐诉讼

司法和谐作为新时期人民司法的重要特征,其内涵是多维度、多层次的,包括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协调;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和谐相处;审判权与检察权、行政权等权力的协调运行;以及保障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的良好外部环境等诸多方面内容。实现司法和谐,首要的任务是建立和谐的民事诉讼模式,使得纠纷能够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以理性、诚信、文明、心平气和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和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强调诉讼在和谐的氛围与和谐的秩序下推进;强调诉讼进程和结果都要体现公平正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终,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妥善地调整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社会关系恢复到真正的和谐状态。深入研究如何构建和谐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和民事法官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共同为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和诉讼环境作出贡献。

坚持司法统一,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是法律的权威,更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衡平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将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当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要坚持司法统一性原则。司法统一性的基本要求是“同案同判”,即案件情况相同裁判结果应该相同。为此,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及时制定审判指导意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切实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二要注重维护既判效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必须善于从源头上探寻制约和妨碍司法权威的各种因素,既坚决维护已生效公正裁判的既判效力,又及时改正司法不公的生效裁判,让尽可能多的裁判最终以其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

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障和坚强后盾。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受理的重大案件、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继续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努力为民事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牢牢抓住民事审判队伍建设这一重中之重

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在前一阶段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在深化学习、入脑入心和付诸实践上下功夫,在坚持成功经验、深入查摆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增强广大民事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民事审判实践。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学习,促进广大民事法官树立崇尚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良知,培植正直善良、以人为本,谨言慎行、刚正不阿,勤勉敬业、忠于职守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和勇气,确保民事法官队伍始终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人民。

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继续通过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学习交流和岗位技能竞赛等途径,提高广大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注重提高民事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及辨法析理、做群众工作、调解矛盾纠纷、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注重审判专业化,努力培养在某一领域或某几个领域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型”法官。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注意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法学功底深、责任意识强、善于做当事人工作的优秀法官充实到民事审判队伍,确保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业务骨干的稳定发展。广大民事法官要加强民事审判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法学理论修养。同时,要努力学习其他相关知识,尽可能多地了解国情和社情民意,把书本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学会协调各方利益,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官队伍的作风建设。作风问题事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事关司法公正,绝不是小事。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大力倡导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党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列入党的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广大民事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密切,一言一行都直接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一定要进一步端正办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审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表现出居中裁判、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以及亲民、爱民、护民的优良作风,坚决摒弃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的不良作风。

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官队伍的司法廉洁建设。近几年,民事审判队伍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事件,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要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强化监督意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敢抓敢管,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采取各种措施,坚决遏制滥用审判权力,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以及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进一步树立和弘扬民事法官队伍的先进典型。民事法官队伍中有许多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他们的先进事迹,重点进行培养,把他们很好地树立起来,作为全省人民法院学习的榜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的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加以宣传,充分展示民事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

(在第八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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