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和威慑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来看,和谐的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从我省的情况来看,省委、省政府立足我省地理区位和省情实际,既作出了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又提出了“平安福建”建设这一重要工作载体,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与促进改革发展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以稳定促改革、保发展。刑事审判作为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一环,担负着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领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的丰富内涵和具体要求,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到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去。各级法院要按照“平安福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和强大威慑,维护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坚决打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以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坚持和完善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惩利用“六合彩”等赌博犯罪、制贩毒、偷私渡、涉枪涉爆、淫秽色情网站等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保障经济安全,促进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同时,进一步贯彻执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基层平安建设活动,努力排除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不利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刑事审判工作的地位、职责和作用都非同一般,在三大审判体系中,它侧重强调打击和保护职能,生杀予夺,事关重大。从这个意义而言,我们倡导构筑铁案工程,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时间检验的铁案,是衡量刑事案件质量的普遍标准;使每一起案件都符合铁案的要求和标准,是刑事审判人员孜孜以求的永恒目标。全省各级法院及广大刑事审判人员,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历史使命感,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贯彻落实构筑铁案工程的具体要求,不断增强刑事司法能力,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一)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和核心。许多刑事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证据方面出了问题,甚至有的案件因为证据问题造成错案、冤案,教训极其深刻。全省法院必须切实增强铁案意识,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决不能因外界的各种压力而降低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实物证据、鉴定、言词证据、出庭作证问题的形式、程序、内容以及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尤其是对死刑案件,既要坚决杀掉那些罪不容赦、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又一定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二)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有效杜绝超期羁押案件。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强化审限意识,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高效。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审理、宣判、送达实行全程跟踪。严格按期实行被告人换押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对审限起止、变更以及有扣除审限情形的,要及时通知看守所并抄送检察机关。要切实抓好案件移送、审理和宣判执行三个环节,做到环环紧扣,避免在非审判环节上延误时间,消除案件积压现象。
(三)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形成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刑事审判的统一性、及时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各级法院必须把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结合起来,层层负责,依法尽职。要坚持从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和全局出发,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本级、本单位的审判职责,切实抓好认定犯罪事实、固定刑事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等工作,决不能互相推诿、逃避责任,决不能把本级法院应该处理的问题推向上级法院、把本级法院职责范围的工作推向社会。
(在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年6月16日)
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与新任务。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全省各级法院责任重大,使命艰巨,任务繁重。刑事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审判实务问题,更重要的是,其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
首先,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是参与“平安福建”建设,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的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省委、省政府从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作出了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的决策部署。各级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把刑事审判工作放在维护稳定大局中谋划,科学判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必须认真落实“平安福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防控体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必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具体表现。刑事审判工作贯彻好、落实好这一根本指导方针,必须体现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审判过程和具体实践中。刑事审判工作抓得好、抓得实,依法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公正裁判案件,真正达到惩罚、改造、威慑犯罪分子的目的,最大的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反之,如果刑事审判工作有所松懈、有所麻痹,出现了冤假错案,纵容了犯罪分子,损害了司法权威,最大的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
第三,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是深化构筑铁案工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所谓“铁案”,形象地说,应当含有“铁证如山”、“铁面无私”之义。刑事案件审判,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最能体现“铁案”的要求意义。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从源头上把好刑事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把刑事案件办成“铁案”,防止产生冤假错案,增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形象。
坚持做到“五个结合”,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各级法院都要把刑事审判工作抓紧抓好,坚持做到“五个结合”,确保责任意识不放松、质量意识不放松、公正意识不放松,努力实现严格、公正和文明司法。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结合。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真正的公正。各级法院必须站在全局高度,切实把公正与效率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两提高”的目标。进一步落实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实行流程管理、案件评查、考核通报等方式,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刑事裁判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对死刑案件,要慎之又慎,严格标准、讲究规格,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必须充分重视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行为,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防止产生超审限案件,努力提高审判效率。按照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展现司法公正的有效载体。
坚持深化改革与完善机制相结合。各级法院要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刑事审判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刑事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长效机制。这几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大改革工作力度,在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庭审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健全制度,规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改革,创新刑事审判工作运行机制,重点抓好刑事证据规则、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等方面的改革完善,不断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
坚持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法院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又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各级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逐步改革下级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做法。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汇编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尺度。同时,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坚持调查研究与成果转化相结合。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刑事审判调研活动,推动调研工作上规模、上层次、出成果、出精品,有效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精心确定调研课题,认真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取得一批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使调研工作成为司法决策之前的必经程序,增强决策部署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加强调研成果的运用,促使其转化为工作决策、规范性司法文件或者司法建议,为刑事司法改革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在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年12月26日)(www.xing528.com)
充分认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并对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
(一)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贯彻执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案件是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方式。对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合议庭亲自接触案件证据材料,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利于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死刑裁判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二)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党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要措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党中央重申要“少杀、慎杀”、“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确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重大决策,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体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完善死刑制度,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死刑案件,关乎人命,必须慎之又慎。为了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慎重,必须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务必把死刑案件搞准,坚决防止冤杀、错杀。
(在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6月9日)
落实“五个更加注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一要更加注重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我们强调要坚持严打方针,加大惩治犯罪的力度,这是完全必要的。没有对少数人的专政,就谈不上对大多数人的人权保护。但是,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必须坚持两者并重。当前,要特别注意克服部分刑事审判人员中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错误思想,切实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其受到公正审判和人道待遇。
二要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定要充分体现“严”的一面,坚决“稳、准、狠”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决不能无原则宽缓;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员,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人员,要充分体现“宽”的一面,依法可以适用较轻刑罚的,尽量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破除“刑罚万能、重刑主义”思想,不得随意扩大严打范围,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也要注意与首要分子区别对待。
三要更加注重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实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表现,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刑事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继续确保实体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要全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防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有罪指控、轻辩护辩解”。在有罪口供和无罪翻供并存的情况下,要认真核查口供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认定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四要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追求司法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刑事审判决定生杀予夺、关系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只讲公正,忽视效率不行,只讲效率,牺牲公正更不行。如果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有损司法公正,效率本身也失去价值。一旦发生冤错案件,特别是死刑冤错案件,损失将无法挽回。因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在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必须有所侧重。要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五要更加注重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神圣的职责。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更要强调各自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既要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更要强调各级法院依法履行好自身的审判责任。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负起责任,决不能碍于情面或迫于压力而盲目迁就,草率立案,违心下判。要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上级法院主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下级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不得请示上级法院。要坚决防止因为不敢坚持原则,甚至为了推卸责任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把矛盾上交上级法院的现象。
切实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职责所在
精心构筑“铁案工程”,切实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科学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多年来,全省法院认真按照这一要求,努力实践,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构筑“铁案工程”,不仅符合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期望,而且符合省委提出的“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符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必须始终不渝地加以推进、创新、完善和发展。
(一)要重视源头,打牢基础。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就整个刑事诉讼而言,源头在侦查起诉环节;就整个审判阶段而言,一审是基础。要进一步打牢这个基础。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加强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把好审判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
(二)要严格把关,精心审断。第一,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严格证据采信制度,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第二,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经审理,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惟一结论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据以适用不同量刑幅度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应当选择从轻量刑,留有余地。第三,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务必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依法公正裁判。要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要注意处理好自由裁量与量刑平衡的关系,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指导,完善机制,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的刑罚过于悬殊。
(三)要坚持公开,重视效率。全面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在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所有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切实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必要渠道,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等现象。重点加强对庭审争议焦点的审查、判断,加强对关键证据的质证、认证,做到事实未查清不放过、证据未质证不放过、疑点未澄清不放过。要切实通过庭审,有效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依法公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详细阐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强化说理性,增强裁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不断强化审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继续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要锐意改革,不断创新。继续构筑“铁案工程”,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诉讼改革,完善刑事审判制度。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一审、二审程序。加强对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要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要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
(在第五次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12月19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