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打”方针,严格执行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形势是社会总体形势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治安状况的好坏,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标准。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使得严重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严打”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然而,目前社会上有些人对“严打”这一斗争形式持怀疑、否定态度,认为“严打”已经不适应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从重从快与“两法”的基本精神是矛盾的。必须明确,贯彻“两法”与开展“严打”斗争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两法”的颁布实施,为“严打”斗争提供了更加完备、更加科学的法律依据。坚持“严打”方针就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从重从快,在法定的幅度内准确量刑,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即做到从重有尺度,从快讲期限。那种把两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认识,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是有害的。1996年的“严打”集中行动之所以能打出声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严格依法办案。实践证明,只有正确地处理好贯彻“两法”与依法“严打”的关系,才能积极、主动、有效地打击犯罪,才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安定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提供必需的司法保障。
坚持“严打”方针,要严格执行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严打”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刑的幅度对犯罪分子量刑,从重只能依据法定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决不能以“严打”为名,脱离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擅定罪名,一味地从“重”。二要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严打”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充分发挥法律的感召力,分化瓦解犯罪,更好地孤立和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达到“严打”的目的。三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属于“严打”对象的犯罪分子,都应依法打击,不能因为犯罪分子身份的不同、职位的高低,而在量刑上有所差异。
(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8年10月25日)
正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界限,在“稳、准、狠”上下功夫
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在任何时候都十分重要。当前,我省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稳步进行,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成果的取得,与长期的社会政治稳定是分不开的。如果社会治安不好,犯罪活动频繁,就会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建设。严重的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国家政权的长期稳定。而且,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我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经济、社会等领域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已经并将进一步在社会治安、经济领域等方面反映出来。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更具有危害性、复杂性、隐蔽性。在这种形势下,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一批现行罪犯,杀掉一些罪大恶极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灭罪犯之气焰,长群众之志气,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必须形成强大声威。“零敲碎打”没有声势,很难奏效;打击不严没有威力,同样难以奏效。各级法院要坚持打出气势,打出声威,震慑犯罪,弘扬法制,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在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开审理、公正裁判、文明执法、维护正义。各级法院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既要坚决执行刑事政策,也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始终把斗争锋芒对准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一方面,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开展“严打”斗争,绝不是权宜之计,绝不是应急之策,而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长期方针。要始终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审判,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造成的直接和潜在危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比一些暴力犯罪还要严重。因此,严惩经济犯罪,也是须臾不得懈怠。另一方面,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界限,在“稳、准、狠”上下功夫。坚持严肃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不坚持依法办案,执行刑事政策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不执行刑事政策,司法活动就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十分注意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界限,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一是在工作部署、打击对象、打击力度方面,要从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犯罪的实际状况出发,确定本地区的打击重点,使“严打”斗争落到实处。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审结,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二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方面,要突出一个“准”字。只有“准”才能“狠”。要把基本事实搞清楚,把基本证据搞扎实,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要确保程序公开、公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要正确适用法律,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在全省“严打”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4月14日)
在任何时候、任何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审判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刑事审判,具体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准确执行刑事惩罚手段,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只有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长期安定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下,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应当看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化和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社会因素也在增加。一小撮违法犯罪分子由于利益驱动而谋财害命,由于道德沦丧而坑蒙拐骗,由于追求安逸而铤而走险,由于行为失范而奸邪滋生,诸如此类,既使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又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和新任务。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是稍微吓一吓就会藏头缩尾,不是稍微打一打就会销声匿迹,一定要用法制的手段、用刑罚的方法才行得通。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集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是十分必要、十分紧迫的重大决策。通过一年多来的“严打”整治斗争,我们已经取到了成效,看到了社会治安好转的局面,得到了人民群众充分的肯定。同时,我们的审判队伍增强了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无论犯罪手段多么隐蔽,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不能在长期的斗争中丧失了警觉和斗志,因为违法犯罪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会顽固滋生、长期存在的“毒瘤”。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事关我们党执政地位的牢固,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这样的政治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继续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全力做好“严打”整治斗争各时期的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在维护稳定、保护人民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严打”方针是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www.xing528.com)
自1983年开始第一次“严打”斗争以来,每隔一个时期,中央都会根据形势的需要,果断决定进行“严打”。实践证明,贯彻执行“严打”方针,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违法犯罪分子来说,“严打”是一支高悬的利剑;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严打”则是镇静剂与定心丸。从20年的斗争实践看,“严打”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严打”方针的过程,始终结合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结合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现实表明,“严打”方针仍然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好“严打”方针,让“严打”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在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维护社会长久稳定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们的一项基本任务。
首先,“严打”作为一项与时俱进的刑事政策,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它是一系列刑事准则、策略以及具体行动的总和。各级法院要在刑事审判中,注意从多方面、多渠道入手,确保全面、准确地贯彻“严打”方针。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各项具体目标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按照“黑恶必除”、“乱点必治”的要求,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要紧密结合我省重大战略部署,确定打击的重点,加大打击的力度。充分运用刑罚武器,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偷私渡、“六合彩”犯罪,聚众斗殴等滋扰性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侵财性犯罪,制假售假、金融诈骗、走私贩私、偷税骗税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以及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严重职务犯罪。对属于打击重点,主观恶性深,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从快审理,从严判处。对我省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对外开放环境和人居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大、要案件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绝不能让这些势力在我省坐大成势,绝不能让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公权力充当犯罪分子的“后台”和“保护伞”。
其次,“严打”作为一项与时俱进的刑事政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作为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准则,“严打”体现于刑事法律之中,对刑事法律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必须能够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同犯罪作斗争。要“用足”、“用活”法律,保证刑事政策与法律之间处于一种互补、互动的关系,发挥刑罚的最佳效果。要坚持政策的灵活性、策略性与法律的原则性、稳定性相结合,在吃透法律精神、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同时,努力提高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对属于严打范围、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程度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绝不姑息;另一方面,对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也要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次,“严打”作为一项与时俱进的刑事政策,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严打”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个具体实践环节。以“严打”斗争为先导和龙头,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是全省法院必须切实履行的重要职责。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庭审的裁判功能与教育、宣传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使“严打”真正成为落实综治、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庭审直播、集中宣判、新闻发布等活动,营造和扩大声势。要利用新闻媒体优势,宣传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效,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活动,大力宣传法律、宣传司法。要继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教育、挽救、宣传、疏导等各种措施贯穿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并向庭前、庭后适当延伸,以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罪犯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的法制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要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管理措施,支持、配合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和犯罪滋生的土壤。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解决群众纠纷、调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犯罪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和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成为刑事案件。要通过开展审判调研活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对审判活动中反映出来的全局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汇报,提出法律对策。总之,要使“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实践中发挥愈来愈强大的威力。
(在全省刑事审判工作暨“严打”整治斗争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3年9月29日)
认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是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体现,是依法保障和服务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以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严肃的政治问题,同时还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尤其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是我省扩大开放的重要前提、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全面繁荣的重要保障,事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局。要从战略的高度,自觉地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去定位,放在贯彻中央、省委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去落实,并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之中,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措施上有力、行动上坚决、效果上明显。
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都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法院必须立足审判实践,全面发挥打击、保护、调节等各项司法职能,坚决依法惩处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力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及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尤其要在深入坚持“严打”方针、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着力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千方百计减少和化解矛盾。目前,在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商事纠纷超过80%。依法妥善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直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能有效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对预防和减少类似的矛盾和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法院必须认真分析这些案件的特征和原因,研究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对策与措施,不断总结、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不仅要强调及时审结案件,而且要强调依法化解矛盾。
(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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