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它不仅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省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判断、科学分析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当前,做好法院工作,推进法院事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越来越重视,司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法院工作也在实践中加强和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和刚刚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先后通过、批准了《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我们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如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迫切需要,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已经更加突出地摆在各级法院面前。我们既要全面认识大好形势和有利条件,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也要清醒看到面临的复杂形势和突出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更要科学预见形势发展的趋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确保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也是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依法独立审判,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为前提。全省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定不移地捍卫宪法原则,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党的领导的意识,高度自觉地服从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观念、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在这一点上,务必要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无论在任何场合,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关系,确保法院工作务实有为。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主要是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进行的。离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脱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审判工作就会失去方向,失去价值;离开审判工作这个本职,脱离法律的轨道,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就会成为空谈,成为口号。必须坚持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统一,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始终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三要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关系,确保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在法院全部工作中,审判是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服务这个中心。队伍是关键,队伍素质高、形象好,审判工作才能正常开展,司法公正才有保障。改革是动力,只有深化法院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才能提高审判工作水平,激发队伍活力。同时,这三者又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全省法院在工作布局上,一定要统筹兼顾好这三件大事。既不能只重视审判工作忽视抓队伍建设,一手硬一手软,也不能离开审判工作空谈队伍建设,搞“两张皮”。既不能因循守旧,面对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束手无策,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脱离基本国情,盲目进行改革。
四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与调节、保护的关系,确保审判职能全面发挥。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各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职能。在新形势下,三项职能都很重要,任务都很繁重,不可偏废。各级法院一定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与力量,确保各项审判职能全面、有效发挥,各项审判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同时,要处理好打击、制裁与保护的关系,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护,强化司法服务,彰显人文关怀。但是,决不能因为强调人权保障,就削弱打击职能;决不能因为热情服务,就放弃严肃执法、制裁违法。要在严肃执法中体现服务,在热情服务中坚持严肃执法。
五要正确处理好审判质量与效率、效果的关系,确保审判工作扎实有效。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审判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衡量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当前,各级法院案件数量增多、审判难度增大,尤其要坚持审判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评价法院工作业绩,不能单纯看审判效率,更要看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如何;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更要看司法不公正、不廉洁、不文明等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解决了没有,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解决了没有。要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
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署,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确保法院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继续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实施“十一五”规划、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参与“平安福建”建设
进一步加大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工作力度,依法协调、妥善处理社会利益关系。一要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村居和谐。二要依法妥善解决涉及企业职工权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库区移民等方面的纠纷,特别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群体性诉讼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三要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干群关系。四要继续发挥“维军合议庭”的作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和军地互涉案件的协调,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军地军民团结。五要继续完善多渠道解决纷争的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推进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充分利用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对抗性小的特点,把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作为案件开庭审理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进一步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强化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一要坚决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二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抢劫、盗窃、绑架、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专项斗争,及时整治赌博、毒品、“六合彩”等区域性突出治安问题。三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四要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防止冤错案件发生,防止超审限现象发生。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依法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要畅通再审立案审查渠道,理顺审查机制和职能分工,实行分类甄别、处理,依法引导有理访、控制无理访、制裁违法访。要坚持标本兼治,认真整改信访中反映的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判前说理、判后答疑的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依法保障经济安全健康协调发展
坚决贯彻市场主体平等的原则,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要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产权和遗留债务。按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企业职工利益、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等要求,妥善处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案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要进一步重视涉及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非法干涉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努力营造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三要严格适用《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企业的服务与监管。同时,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企业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案件,积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审理涉及企业纠纷案件中,要始终注意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一要强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保护遵守法律、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交易的行为,制裁各种违约失信侵权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财产、信用关系。二要妥善处理区域经济互助协作、横向经济联合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制裁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设置行政壁垒等分割市场的行为。三要继续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利益。不断改进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切实维护社会信用关系,保障商品交易安全。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把握中止、终结执行及执行异议等法律标准,强化依法执行、公开执行、文明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观念,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最直接的危害因素之一。全省法院务必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坚决惩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发生的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维护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发展环境。
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大力加强资源环境保护案件审判工作。一要坚决制裁各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惩处;涉及损害赔偿的,加大判处民事赔偿的力度。注重通过保护合法、制裁违法,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以及其他节约型经济的发展。二要抓好涉及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审判,及时审查和执行排污费征收等非诉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资源环境管理。三要加强林业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山林权属、林业经济纠纷,严惩滥捕滥伐野生动植物、破坏生态公益林等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保障绿色海峡西岸建设。
大力加强涉农案件审理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事关“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一要加大对妨碍农业发展、破坏农村稳定、损害农民权益、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二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审理违法毁占耕地、粮田,污染农业环境,破坏农业资源等案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三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四要加强对粮食及农副产品流通、加工等案件的审理,维护农副产品买卖及加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司法保护,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发展。五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依法审理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各类纠纷,妥善处理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中发生的纠纷,进一步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处理涉农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配合,加强对涉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加强调解疏导工作,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必要时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涉农案件。
进一步抓好“四涉”及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工作(www.xing528.com)
突出抓好涉台案件审判工作。一要加强对涉及台商和台资企业纠纷案件的审理,坚决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福建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闽台交往、交流中发生的各类纠纷,促进闽台经贸、农业、旅游合作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二要按照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便于台胞诉讼的“两便”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台审判工作,加强对涉台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人才培养,实事求是地解决涉台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三要积极创造条件,沟通渠道,推进闽台司法界人士和法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进一步发挥我省涉台审判工作的独特优势。
继续加强涉外、涉港澳、涉侨案件审判工作。坚持法制统一性、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认真审理各种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投资贸易纠纷,依法公正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纠纷。坚持“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审理好涉港、澳案件,促进闽港澳之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联系,积极开展涉港、澳司法协作工作。进一步做好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建造、买卖、修理、港口装卸等海商纠纷,促进海上运输业、对外贸易业、船舶修造业繁荣发展。加强对海上养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滩涂纠纷案件的审理,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海上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时处理油污及其他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保障岸线资源、滩涂资源、旅游资源和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着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知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日益受到发达国家关注,甚至从个案诉讼逐渐演变为国家间的外交政治问题。全省法院要积极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一要根据审判任务的实际需要,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提高队伍素质。近几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连续大幅攀升,去年升幅达95.76%。但整个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无论在审判力量上还是在人员素质上,与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很不适应。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要严格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打击力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并获得相应收益分配的权利,制止非法垄断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继续重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审理,保护我省现有品牌,推动名优品牌的培育、发展。善于正确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同时,要进一步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突出重点、真抓实干,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全省法院要紧紧抓住这个主要矛盾,着力增强司法能力,强化司法功能,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突出加强队伍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一,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对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实施《关于加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主要环节纪律监督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纪律监督。强化监督检查,狠抓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关系的“七条禁令”的落实,坚决刹住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吃请、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等现象。继续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格实行抓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抓队伍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队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二,要加大发掘、树立和弘扬先进典型的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各项争创活动,坚持开展评选“优秀法院、优秀法庭、优秀法官”活动,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善于用法官身边的人和事教育人、塑造人,形成先进典型的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第三,要进一步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实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培训、考核、使用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必须进行政治轮训的制度。既要提高队伍的学历层次,更要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全面提升司法能力。第四,要继续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工作。在强化法官教育、培训、管理的同时,注重加强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稳定队伍、增强合力。
二要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全省法院要把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和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真正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教育法官,统一司法思想和观念,指导审判工作。要积极引导法院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以实质正义为根本价值、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为根本要求的办案效率观;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观;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以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为基本准则的职业廉洁观;以便利群众诉讼、维护群众权益、减轻群众诉累为重要内容的司法为民观。
三要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半年与三年”的关系,在去年下半年集中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抓住突出问题、重点问题、易发问题,抓好整改规范。要把重点放在完善制度上。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积极组织院机关和各个部门对现有的各个层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规范化体系。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牢牢抓住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使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每项审判工作和执行环节都有章可循,杜绝随意性。重点落实《法官行为规范》,切实规范好每一位法官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实效性,坚持科学、管用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并取得成效。对司法不规范造成涉诉信访和其他司法过错的,实行倒查追究责任。
四要继续落实“十率”考评机制。这是深入构筑铁案工程、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的重要措施。《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实施一年多,已经取得明显效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一方面,要继续对全省法院“十率”情况进行评估、通报;另一方面,更要以“十率”情况为导向,加强审判监督,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岗位目标考核体系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努力形成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中心,多层次、多渠道的动态监督管理体系。要正确处理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和依法进行再审的关系,推进审判监督改革,规范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审理程序。要善于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健全审判指导制度,探索建立不同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减少法律适用的差异,特别要防止同一地区或同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的现象。
五要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1.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继续实行选调生制度,统一从法律专业院校中选调优秀毕业生,直接分配到基层。积极鼓励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到基层工作,今后,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有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经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有在人民法庭工作的经历。2.要坚决维护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与形象,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贯彻意见,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3.要重点强化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业务建设,抓好一审这个“源头”,既要确保裁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又要做好调解工作和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4.要突出抓好《福建法院司法为民28条措施》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中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各种制度,继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既不能私下单独会见当事人,又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六要切实抓好死刑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并确保今年下半年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是今年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今年法院改革工作提出了其他七项重点,并将就各项尚未落实的改革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省法院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要求,自上而下,抓好落实。
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司法保障工作。要认真制订法院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紧紧依靠财政预算主渠道、确保基本需求、稳步规范提高的原则,抓紧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要正确处理法院基本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量力而行,同时也要有发展的观点,符合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程序,依靠财政支持,提倡和推行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代建制”。不得以自筹方式解决基建资金不足,防止因基本建设问题形成新的债务。要将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作为整体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和财政预算中。同时,注重加强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包括档案馆、图书馆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规划的指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支持。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要深入开展法院调研、宣传、信息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分析和把握法院工作形势的能力,提高探求和把握法院工作规律的能力。要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的问题入手,确定好一定时期内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着力解决事关法院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当前,司法工作日益受到关注,司法环境比较复杂,做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打好主动仗,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法院重要信息。建立健全新闻源归一的制度,统一由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并统一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请求,统一组织对外宣传,统一对新闻宣传的管理。要注意研究新闻宣传动态,加强舆情跟踪,接受媒体监督,并主动运用新闻宣传阵地,有效防止和应对个别媒体炒作一些司法个案,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唱响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主旋律。要大力加强对法院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形成声势,弘扬正气。同时,要继续抓好法院信息工作,完善大要案及其他重要信息报送制度,着力提高信息质量,努力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
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与全面进步,离不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最近,党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并将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为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定,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切实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和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决定和要求,主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切实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主动报告法院工作,及时将法院工作重大部署、重要事项和问题向党委、人大汇报,形成报告制度,使党委、人大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工作。尤其是处理一些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案件,要及时汇报,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大局着眼,从实际出发,努力使案件审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涉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办案。在深化法院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改革和完善法院工作机制。要在党委领导下,不断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把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保持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在加强内部审判监督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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