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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十年法学成果:坚守党的绝对领导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充分认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是党执政的重要力量,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也是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二要自觉把法院全部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陈旭十年法学成果:坚守党的绝对领导

充分认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是党执政的重要力量,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也是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各级法院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提高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握全局、服务全局的能力,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务实创新的能力,切实保障好、服务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永葆法院队伍的性质和本色,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全省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定不移地捍卫宪法原则,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党的领导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高度自觉地服从党的绝对领导。在这一点上,务必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无论任何场合,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牢牢把握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审判活动中。二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对法律负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公开审理、公正裁判,并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四要坚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把基层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和关节点,研究基层的问题,解决基层的困难,以基层的发展带动全局的发展。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善于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举措,研究解决法院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注重现代社会管理和科技手段在法院工作中的运用,在工作机制、工作方式、工作水平上实现突破。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继承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改革。

认真落实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各项要求

一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站在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研究和部署法院工作任务,衡量和评价法院工作成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法院必须紧紧联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际,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为我省实施“十一五”规划、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平安福建”的建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依法保障经济安全、健康、协调发展。抓好涉农案件审判,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涉台审判工作的独特优势,促进闽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继续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涉侨案件,促进对外开放。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加强海事海商案件审判,为我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服务。

二要自觉把法院全部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主动报告法院工作,及时将法院工作重大部署、重要事项和问题向党委报告,形成报告制度,使党委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工作。尤其是处理一些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案件,要及时报告,并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大局着眼,从实际出发,努力使案件审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涉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办案。在深化法院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改革和完善法院工作机制。各级法院的重大改革事项,都要报经各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在党委领导下,不断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确保审判权始终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人手里。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法官不但成为精通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司法实践技能的办案专家,而且成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忠实实践者。此外,对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办案经费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支持,不断改善执法条件。

三要切实加强法院机关党的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审判的观念,加强法院机关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法院党组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集体领导,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持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严格党内生活,提高党性修养,依法履行好岗位职责,推动法院工作向前发展。

(在全省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会议上的发言2006年1月19日)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www.xing528.com)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十一五”规划全面实施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寓意深刻,内容丰富,意义深远。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一,要充分认识中央《决定》对于加强人民法院工作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党中央第一次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专门做出决定。《决定》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从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各项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出发,不仅明确了加强司法机关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而且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坚定决心,指明了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是对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巨大鼓舞和鞭策;是对全党、全社会加强人民法院工作、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一次战略动员,必将推动人民法院事业更上一个新台阶,进入一个新境界。

第二,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履职。《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规定》并强调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重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法院各项工作,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第三,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坚定信心、奋发有为。《决定》对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提出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要求,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把握《决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认清发展方向,在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中找准定位、明确职责,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不辱司法使命。

第四,要充分认识中央加强法院工作、推进法院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措施,进一步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决定》提出了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目标,要求保证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须的经费;确立了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要求落实法官工资待遇、审判津贴,提高干部职级比例,对因公殉职的法官实行抚恤制度,并确立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等等。《决定》特别强调,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法院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全党要为人民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各级人大要坚持集体监督原则、帮助解决法院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政府要尊重和服从司法审判,不得安排司法人员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等。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认真克服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抓实干,锐意进取,推动法院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自觉把坚持和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这是中央《决定》的基本要求,是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全省法院各项工作之所以能够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本在于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根本在于始终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审判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去落实;全省法院各项建设之所以能够得到不断加强,各种困难与问题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根本在于各级党委始终重视和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始终关心、帮助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法院改革、发展与建设。事实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障,也是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强后盾。各级法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自觉把坚持和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要进一步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牢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对法院工作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执行法律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联系形势发展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坚持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立足更高站位,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调节和服务职能。(三)自觉接受党对法院工作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对法院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外交关系统一战线、民族政策、反腐败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其他政策性较强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在党委协调和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法妥善处理。(四)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配齐配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上级法院党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法院院长的提名、考察、交流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法院人员编制、干部职级比例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推动法院队伍建设。(五)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理论教育、学习党章专题活动、党风廉政教育等,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先进性意识。加强法院党组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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