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铁案”工程,加强审判方式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法院机构改革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把构筑“铁案”工程作为推进法院司法改革的切入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实施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运行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根本上说,构筑“铁案”工程,确保司法公正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了落实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各级法院要切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围绕“铁案”工程,着眼于自身改革,突出做好审判方式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法院机构改革这三篇文章,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一)加快审判方式改革,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转变观念,逐步改变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倾向,逐步改变院长、庭长个人签发案件的习惯作法,让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成为独立负责的审判组织。要在加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庭长、院长的监督、指导职责。庭长、院长要把履行职责的重心转移到庭前督导、旁听开庭、庭后总结指导上,把主要精力用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上,把职责放在多层面的监督、指导上,放在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上。当然,审判方式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放权的问题,还有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加强庭审功能、提高审判人员认证说理水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二)全面贯彻法官法,加快推进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强化依法管理。要严把“进口”,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严禁降低标准进人、违反程序进人。对有的部门要求法院违反法官法规定进人的做法,要坚决予以拒绝。要疏通“出口”,对不很适应现职工作的人员,要离岗培训;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要降级降职,调整工作岗位;确实很不适合法院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或辞退。要在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上下功夫,尤其要在岗位交流轮换、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进展。加快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三)结合“三定”方案,完善法院机构改革。审判任务的加重,审判领域的扩大,迫切需要我们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规范法院内部机构。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定”方案已经确定,并已开始着手实施。开展法院机构改革,就是要在“三定”方案内,努力形成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构模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8年7月16日)
以坚韧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
党的十五大在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作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全符合司法工作发展的历史趋势。全省法院只有顺应时代的要求,以坚韧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失时机而又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才能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积极推进者,以崭新的姿态跨入二十一世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我们必须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一要进一步强化审判组织职责。重点是:实行合议庭负责制,推行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审判长主导作用,又能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贯彻直接审判原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依审判职责迳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签发诉讼文书,并逐步做到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由合议庭负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应加强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权威性的指导。院长、庭长不是一级审判组织,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要逐步弱化院领导和庭领导审批案件的做法。除负责本院、审判庭的行政管理事务外,各级法院的院、庭领导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每年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真正履行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职责。同时,通过主持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抽查生效裁判,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实行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对被选任为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审判人员,在晋升法官等级时,应优于其他条件相同的法官。二要全面落实“三个分立”。凡是未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法院,必须于今年底前,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要在“三个分立”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专门机构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审理阶段进行安排和跟踪,以保证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判监督。要抓好机构与职能分立的落实,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解决好审判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保证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规范的运行方式,完善审判工作中各项监督和制约机制;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使“三个分立”真正发挥作用。三要进一步深化庭审方式改革。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要全面贯彻执行三大诉讼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方式。要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开庭率,重视自诉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工作,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与水平。特别是死刑案件,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就要开庭审理。民事、经济庭审方式改革,要围绕公开认证、当庭评理,进一步完善举证、质证制度,试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经济案件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完成举证的时间及庭审质证的要求、认证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凡能够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都应当当庭认证、当庭评理;不能当庭认证、当庭评理的,必须在法庭宣判和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并写清认证的证据和裁判的理由。完善行政审判方式,要紧紧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化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等方面进行。四要加快诉讼文书改革步伐。审判公开,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作为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和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要切实改变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等状况,努力提高诉讼文书质量。要采取举办诉讼文书研讨会、评比会等形式,推动诉讼文书改革的发展。
改革执行管理体制。目前,我省各级法院虽都建立了执行机构,但上下级之间只存在业务监督关系,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难以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根据中央11号文件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各省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的规定精神,必须于年底前建立对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新机制。其内容包括: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掌握信息,分析形势,确定一定时期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任务和工作重点;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在本辖区内进行集中执行;组织委托和受委托执行;检查、指导、监督辖区内法院执行工作,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对辖区内和辖区外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进行协调等等。应当明确,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不仅要求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出现执行困难和争议的案件予以协调解决,而且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组成、履行职务的情况负有监管的职责。
(在全省法院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99年8月23日)
加快法院改革,推进观念、体制和制度创新
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创新改革观念。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出发,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院体制和制度改革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现实出发,坚决摒弃那些不符合现代法治发展方向、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要求、不符合审判工作特点与规律的司法理念,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司法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当前,尤其要进一步树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与坚持司法透明度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不搞“三权分立”,又积极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成果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克服诉讼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繁琐主义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总结法院改革成功经验,树立发扬人民司法光荣传统,努力建立和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思想观念。
扎扎实实抓好改革重点。一是推进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制定有关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民事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制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开展刑事证据规则的调研,进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的试点工作,配合立法机关起草刑事证据法;三是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扩大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四是继续进行书记员单独职务系列试点工作;五是在部分法院对配备法官助理和确定法官员额进行试点。
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实行机构改革,解决人民法院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进一步对审判职能进行科学定位和审判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机遇,从适应和保证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全面考虑本地经济、文化、人口、地域、工作任务等多种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内设机构的数额,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同时,要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能、工作任务以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内设机构的编制员额,做到科学定编。机构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几个人,而是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改革,推进人民法院的体制创新。必须不折不扣地把精简人员编制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结合起来,坚持精干、高效和方便诉讼的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和审判特点的审判组织,确立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科学合理的比例,形成能造就高素质法官的用人机制,从而建立内设机构合理,职责划分清晰,人员优化配备,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体制。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1年8月22日)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院改革
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后,全省法院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稳步推进法院改革,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当前,各级法院要按照年初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加大力度,深入抓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工作。要继续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审判规律和法院工作特点,进一步探索创新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机制,对比较成熟的作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以促进全省法院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要专门强调一下法院改革的工作原则和纪律问题。法院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措施不稳妥,就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项改革思路、办法和措施,在出台之前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推进法院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各级法院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一切改革措施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予规定,各级法院拟在本辖区内实施的诉讼制度、法院机构设置、审判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必须实行严格的报批与备案制度。有关重要改革措施的宣传报道,也要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严格执行法院宣传工作纪律,决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擅作主张、草率发稿,以免造成不良影响。(www.xing528.com)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3年6月30日)
认真总结、继续坚持全省法院司法改革的有益经验
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作出的重大部署。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正确理解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坚定信心,积极稳妥,奋发有为,深入推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和全国其他法院一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我省法院积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实施《关于深化法院改革、进一步精心构筑铁案工程的意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大力推进法院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审判组织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健全;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完善、落实;信息化建设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明显加强。
回顾全省法院的司法改革,有不少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并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不断完善。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几年来,全省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从改革措施的制定到组织实施,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合法性原则。这些指导思想和改革原则,是我们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并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其次,必须更新司法理念,遵循司法规律。没有理念的更新,就不会有改革的推进;不遵循司法规律,改革就难以真正获得成功。几年来,我们坚持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法院改革,不断探索和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改革的自觉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增强,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和审判管理模式更加符合审判规律。第三,必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活动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时限性和程序性的活动,同时,又是面向诉讼群众的一项活动。法院改革既要有利于法院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又要便利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第四,必须正确处理借鉴国外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的关系。推进法院改革,应当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积极引进国外司法工作中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但是,国外的先进经验,有其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司法理念和配套制度作支撑,决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必须立足我国审判实际,根据我国的现实司法环境和具体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社会承受能力,认真进行改造取舍,使之既适应司法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具有先进性,又不脱离我国实际而具有本土化的特色。第五,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改革,并充分发挥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创造性。法院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进行。既要始终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加强对改革的科学指导和统一协调,确保法院改革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又要充分调动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的改革热情,尊重和支持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实践精神和创造精神,不断为改革注入新的活力、积累新的经验。
切实把握深入推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
首先,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深入推进法院司法改革,是党和人民的要求、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法院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不深入推进法院改革,法院工作就没有出路。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司法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推进法院司法改革,作为义不容辞的工作任务和无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要进一步统一对法院改革的正确认识,充分利用当前深化法院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大好形势,客观估计改革中必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始终保持坚韧不拔、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昂扬斗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满足现状、墨守成规、固步自封、消极无为的思想和各种顾虑,充分利用对法院自身情况最为了解,对法院工作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最有发言权的有利条件,把大胆探索的勇气和科学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不断开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其次,要坚持原则、把握方向。法院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切实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在人大监督下依法进行;必须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着力构建爱民、护民、便民的司法为民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探索和自觉遵循司法规律;必须坚持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决不能超越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先要实施好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初步意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要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法院改革,事关重大。只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决不能各行其是,法出多门;只能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决不能超越我国社会政治现实,寄希望于对外部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全省各级法院务必认清司法改革的统一性和渐进性,大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改革方案,自上而下,有序推进。“二五”改革纲要正式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就各项改革措施制定指导性的实施意见。在相应的实施意见制定之前,各地法院可以根据“二五”改革纲要的精神,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探索。对于不需要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属于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改革措施,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或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下,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后组织实施。重大改革项目,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决不能随意推出与本法院职责不相符合的改革举措,也不能盲目照搬与本法院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改革方案,更不能借改革之名搞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标新立异。
第四,要认真调研、不断总结。司法改革既是解放思想,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又是探求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在改革过程中,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深入学习、正确理解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及“二五”改革纲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积极参与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和实践。要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积极探索遵循党的执政规律与尊重司法规律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提出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科学的改革理论。同时,要大力加强对重大改革措施和工作方案的研究论证,适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深入总结和推广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改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不断为深化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五,要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改革措施具有很大的联动性,必须注意协调、调动、凝聚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从改革的全局性、整体性和统一性的高度,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争取司法改革与财政、组织人事等相关制度改革、各个司法职能部门之间的改革、体制改革与工作机制改革,以及改革的各种价值取向和指导理念之间的平衡与和谐。要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宣传舆论工作,积极向社会宣传法院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成果,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对未经实践检验,还没有成功把握的尝试,不要匆忙见诸传媒,更不要夸大宣传,制造轰动效应。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年8月22日)
贯彻“二五”法院改革纲要,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与实际成果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全省法院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定改革信念,坚持改革原则,明确改革目标,积极稳妥地抓好《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落实,尽快出台和执行我省法院贯彻“二五”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与实际成果。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二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继续改革和规范申请再审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正当行使,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权威。针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过于宽泛、申请再审的时限掌握不严、进入再审的次数缺乏限制等问题,规范申请再审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处理方式。推行公开听证等制度,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既要方便当事人的正当申诉,又要遏制无理缠诉等不良申诉与上访现象。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及时纠正。要切实加强对这方面改革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三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的重要审判组织。要重点抓好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方式、表决机制,以及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议事规则等方面的改革工作。四要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中央和省委始终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专门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省委政法委还决定成立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重大执行问题。各级法院要牢牢抓住机遇,在党委领导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要在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和完善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执行威慑机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商请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严肃查处,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排除各种干扰,加大执行力度。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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