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为什么要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
什么是党的先进性?从我们党成立80多年来的历史来看,先进性是我们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能否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放到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去考察,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归根到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实际作用。这些正是党的先进性的基本范畴。
从审判机关来说,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对全党提出的要求,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需要全党的共同努力。执政能力的前提、核心和基础是什么?是党的先进性。只有始终保持先进性,才有资格代表人民执政,也才能够为人民执好政。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体现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程度的高与低,司法能力的强与弱,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固息息相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司法手段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之一。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确立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之一,充分说明了法律手段、司法手段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处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已经成为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审判机关充分保持和体现党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领导作用,是社会主义审判机关的天然职责。在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人民法院要为这一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始终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党的先进性在审判机关得以切实体现的根本所在。二是关系到党的领导的正确实施和有效实现。党的先进性应当体现在各个方面。从司法领域来说,党通过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大政方针上的领导,使人民法院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符合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从根本上保证能更好地践行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党的执政宗旨,体现党的执政成效。党对于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以广大党员为桥梁来连接、以每一个党员的形象来促进;党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及其能力,也要由每一个党员的具体工作能力表现出来。人民法院作为以党员法官为主体的政权机构,通过党员法官的模范行为和各级法院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仅能够完成好“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历史使命,而且还能使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真切地体验和感受党的先进性。三是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的具体实践。历史深刻地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事业,不仅能够迅速解决过去时代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且还能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推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与历史上其他形态的司法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深刻反映出党的先进性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始终正确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以自己的所作所为,解决民族、国家乃至世界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推动社会和国家的进步。与党的先进性的本质特征相适应,人民法院从上世纪50年代的镇压反革命,到文革后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从建国初期依照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到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处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定纷止争。所有这些,都始终是围绕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进行的,始终保持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历史的经验再一次昭示:只有在审判领域始终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有司法审判事业的发展,才能真正发挥人民司法应有的历史作用。
审判机关应当如何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
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审判机关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必须在思想、工作、作风上有新的加强与提高。
(一)端正指导思想,坚持正确方向,在思想上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认识决定行动,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司法工作就会陷入草率、盲目,甚至走上弯路,就会影响司法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在审判机关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我们必须进一步端正司法的指导思想,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一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要全面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掌握好大局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在工作部署上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确保法院工作始终贴紧中心,服务大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时刻想着大局,坚持办案不忘发展,办案不忘稳定,努力通过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搞好司法服务。二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首先要解决一个为谁司法的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实现党的根本宗旨。三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何事情都要纳入法制轨道,都要依法进行。发展经济是如此,作为司法机关,我们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要坚持依法办事。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都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依照实体法认定事实,明确责任,作出裁判,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要严格按照程序法审理案件,依照程序规则组织庭审、采信证据,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四要始终坚持注重办案效果。司法权的基本属性就是解决纠纷。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审判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善于做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矛盾,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
(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在工作上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首先,要大力加强司法的科学决策。正确的决策对于事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存在决策问题。可以说,决策贯穿于我们全部工作的始终。工作好不好,关键是决策对不对。毛泽东同志曾说过,领导干部重要的是两条,一条是出主意,一条是用干部。出主意实际上就是做决策。回顾这些年来我们所作出的决策,如“构筑铁案工程”、“落实司法为民”、“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等等,总体上看是符合法院工作实际的,得到了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推动了工作的健康发展。但也不可否认,我们的决策工作也并非十全十美,特别是在决策的落实方面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新的形势任务下,我们要实现工作的新发展,必须更加重视决策问题。要坚持民主决策,作为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都要养成民主决策的习惯。要坚持科学决策,准确掌握司法工作的本质和规律,在司法决策中把政治与法治、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规律与司法规律很好地结合起来,使我们的决策既符合社会规律,又符合司法规律,既符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又符合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实际。要坚持依法决策,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尤其是法院改革,必须自上而下依法进行,绝不允许另搞一套。其次,要加强审判、执行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审判质量管理上抓得还不严,一些环节的审判质量还存在无人监管的状态;在效率方面,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监督还不到位,有的环节“管不起来”、“管不住”,少数案件存在着超审限的问题;在对下监督指导方面,还存在指导不够有力的问题,等等。如何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畅运行,如何确保法官各司其职,如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下一步工作的重点,要加强审判业务部门内部的管理。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要落实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第三,要加强队伍管理。当前,对院领导和中层负责人来说,不能满足于管事、管案,而是要首先管好人,管好分管部门和干警。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勤于管理,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打招呼,早作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要继续推行人才强院战略,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经常性考察考核制度,激发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坚持司法为民,勤政廉洁奉公,在作风上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曾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可见作风问题的重要性。概括而言,党的作风建设的要求就是一个字:“实”。例如,在思想作风上我们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工作作风上我们要做到“求真务实”,在学风上我们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只有作风实,才能保持先进性;如果作风漂浮,也就毫无先进性可言。就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而言,最重要的也是一个“实”字:我们审判案件必须依靠充分确实的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必须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适用法律。具体讲,主要是要实现以下三个转变:第一,开拓进取,把思想作风转变到与时俱进上来。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反映思想作风,共产党员与普通群众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日常的工作中表现不一样。党员总是争先恐后,生怕自己落在群众后面。要有永当先锋的精神状态。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每个成员都应该成为先锋战士,都应该永葆“先锋”的精神状态。不因职位升降而变化,不因遇有困难而变化,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化,不因身体状况而变化。总之是要一以贯之、终生坚持。第二,加强调查研究,把学风转变到理论联系实际上来。加强学风建设问题,其实质就是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作为人民法官,首先是要认真学好理论。既要学习法学理论,更要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用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照抄照搬的本本主义。第三,求真务实,把工作作风转变到密切联系群众上来。工作作风上的形式主义,会割裂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冷横硬拖烦”等问题。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一系列措施。要广言纳谏,接受社会的监督,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知民情、了民意、办民事、得民心。(www.xing528.com)
审判人员应当怎样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
(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权力观是指对待权力的看法和态度,包括对权力来源、权力本质的认识,如何用权等。权力观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进步,而且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首先,权力是一种信任,是党和人民的高度信任。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社会价值的充分肯定和殷切期望,也是党员干部对党和人民的信赖作出的一种信誉承诺。每个党员入党之时都曾庄严宣誓。所以,掌权后,就必须不食己言,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其次,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和责任。一份权力,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只讲权力,淡忘责任,背信弃义,必将导致滥用权力。再次,权力是一种约束。一定的权力受一定的约束,为所欲为,终将丧失权力,法院党员干部要经常约束自己,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不为权所害,不为名所累,不为欲所惑,不为利所缚。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将你推向人生和事业的顶峰,也可使你跌入万丈深渊,关键在于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人民给了我们权力,组织给了我们信任,我们的责任就是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为群众服务,为人民用好权,把自己的知识、才能回报人民、回报组织;如果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然为权所害,身败名裂。为谁用权?这是正确权力观必须弄清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共产党人“权为民所用”。自共产党成立开始就一直这样。胡锦涛总书记说:“是用手中的权力为群众造福还是为自己营造安乐窝,是心系群众还是心系自己,是为群众谋利益还是为自己谋私利,这是领导干部政治上合不合格,作风上是否过硬的分水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一些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违背党的宗旨,置“权为民所用”于脑后,表现出形形色色的错用权力的思想和行为:一曰以权谋财;二曰以权谋权;三曰以权谋享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每个法院党员干部面临的最经常、最严峻、最实际的考验。所以,我们时刻要牢记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才能实现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
(二)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客观要求。在当前,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首先,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整体利益。改革开放势必要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势必牵涉到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人民法官手中执掌着生杀予夺的权力,在资源利益分配中占据着有利地位,如果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像宋鱼水、蒋庆法官那样真正做到为人民谋利益,就能形成一种放大效果,影响和带动一片,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否则,不仅有害于审判事业,也必将危害自己的个人利益。其次,要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要通过从事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来获得自身生存与发展。我们的法官不是清教徒,也有个人的正当利益,但是不能超越实际,脱离群众,利用职权先富起来。在这个问题上,江泽民同志曾经讲了三种情况:如果不问群众疾苦,整天为私利盘算;如果单位未变面貌,自己先享乐;如果不考虑单位和事业发展,一心为自己谋后路,就可能没有群众,就可能身败名裂。我们应铭记在心,时常警觉。
(三)树立正确的亲情观,筑牢“人情防线”。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鲁迅先生说,“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人天生就有动物的本性,作为人,爱子女、亲妻儿、交朋友当然是正常的。但是人性更具有社会性。恩格斯有句名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树立什么样的亲情观的问题上,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应有自己的准则和信条。亲情观上还有一个正确交友的问题。每一个法院党员干部应当笃信“志不同道不合,不与谋”。有的“朋友”就是瞄准你手中的权力而来的,他们千方百计套近乎,其目的就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这是至理名言。我们耳闻目睹,有少数人喜欢交友,为了这些“朋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无数事实证明,靠金钱、权力建立起来的友谊是不牢靠的,酒肉朋友、江湖义气绝不能引入到党内生活、引入到法院!
(四)树立正确的幸福观,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幸福观实际上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道德层面上的体现。幸福的本意是体现人们在理想实现后的身心愉悦,因为只有在这时人们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肯定。共产党员在为党的事业建功立业中也应当实现个人价值、个人理想和抱负,只有作一个平凡的人,一个有作为的、脱离低级趣味的人,才会有真正的幸福。
(在省法院机关党员大会上的讲课 20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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