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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司法文集:辨法论治,公正与效率!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是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原动力“公正与效率”主题既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总结,也是形势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当前,各级法院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以改革的精神,开拓创新,取得实效。因此,走精英之路,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就成为各级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选择。

陈旭司法文集:辨法论治,公正与效率!

改革是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原动力

“公正与效率”主题既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总结,也是形势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当前,各级法院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以改革的精神,开拓创新,取得实效。

一要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从审判活动的具体环节上来说,要确保裁判公正,必须坚持公开开庭,特别是二审案件,要尽可能坚持开庭审理。同时,要考虑高效问题,不能在强调公开开庭的同时,把案件的审理过程越搞越复杂。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切忌顾此失彼。实行审判长选任,落实审判责任制,目的就是要让审判组织有职有权,并切实负起责任,不再重蹈“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覆辙,使合议庭流于形式。审判长享有法律文书的签发权,也意味着要对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负责。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全过程的文字反映,应当制作成展示司法公正的“精品”。裁判文书要以“公正与效率”为标准,把法律事实说清楚,把适用法律摆明白,把判决理由讲透彻,逻辑科学、严谨,文字简练、准确。公正裁判的基础是据以认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必须做好证据规范性工作,探索、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

二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根据福建法院的收结案情况,全省法院案件数量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2000年突破了32万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出路在于改革,通过改革提高办案效率。目前,有些法院的重复劳动太多,有些案件一审后还要二审,二审后还要再审,导致“终审裁判不终”。如此没完没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究其缘由,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工作上的原因。有些案件的一审或二审裁判确实存在错误,当事人不服上诉或申诉。有些案件则是办案人员工作不细致,简单裁判,当事人难以接受,导致上诉或申诉。因此,要从源头抓起,从一审抓起,从基层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抓起,及时审理,公正裁判,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重点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依法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二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少上访,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目前,在福建省法院系统,凡是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尤其是法庭,面对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形势,自觉地进行自我调节,如充分运用调解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及时审结了70%~80%的民事案件。而且,通过调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工作还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基层法院的多数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如果采取简单判决、简单执行的方式,就无法彻底化解矛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不好。当然,调解工作要依法进行,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三要努力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法官管理制度改革是关键。运用审判权裁判案件、明断是非、息纷止争,是法官的神圣职责。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就必须保证执法活动公正廉洁,案件裁判令人信服。因此,走精英之路,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就成为各级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选择。如果法官的品格不高、素质不强,就会有损司法权威,有损法制尊严。要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使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以及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对经公开招考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应首先充实到中级、基层法院。要改革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和培训体制,全面开展以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通过培训,鼓励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法官的文化修养、法律素养,增强审判业务素质。要贯彻落实法官廉洁办案责任制,不断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耐得住清贫,守得住正气。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清淤除弊,防微杜渐,纯洁法官队伍。

(原载《人民法院报》 2001年2月28日)

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www.xing528.com)

审判活动效果如何,能否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本上取决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程度。只有紧紧扣住“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才能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促进者和保障者。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努力提高诉讼案件的一审服判率,并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降到最低限度。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提升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减轻上级法院工作压力,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各级法院一定要进一步重视抓好一审案件的质量,切实把好源头。二审法院要结合上诉、二审改判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帮助下级法院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二审决定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也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杜绝随意性。二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结率,并把超审限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全省各级法院对当前审判工作的效率,尤其是对即将面临受理案件大量增加的趋势,必须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工作准备。要统筹兼顾“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其他各项审判工作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提高审判效率的工作措施,加大案件审理力度,集中力量狠抓未结案件的清理,千方百计防止案件积压。三要进一步提高案件执结率,并把久拖未执案件降到最低限度。要努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改进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秩序,认真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有执行能力、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地执行完毕。力争到年底前,把未执结案件特别是久拖未执案件降到新的最低点,实现执行工作新的突破。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1年8月22日)

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不断提高法院工作水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国法院正在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法院第一次大规模的司法检查活动。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人民法院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这次司法大检查活动,与我们年初部署开展的公正文明执法活动,在本质上和要求上是完全一致的。全省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务必要加深认识,以一丝不苟、积极务实的态度,全力投入这项活动之中。对于先期已经开展案件评查的法院,要进一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组织“回头看”,认真拾遗补缺。必须明确司法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抓住重点。要认真抓好“四查”: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是否明确,二查审判作风是否端正,三查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四查《法官法》关于惩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是否落实。必须坚持司法大检查的“六条标准”,务求实效。司法大检查是否认真进行并真正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六条重要标准。第一,各级法院和各庭、室的领导切实负起了第一位的政治责任,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的思想,部署和组织司法大检查工作。第二,认真学习和理解《法官法》以及新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学习和掌握已有的关于审判纪律廉洁自律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这些法律和制度的规定,逐条查摆个人和单位中是否有“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对查证核实的问题严肃处理,并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第三,通过司法大检查,司法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审判作风明显改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全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以及行政工作、后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抵御各种干扰的能力显著增强,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能够自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和执行,并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第四,审判效率和其他方面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全面清理了超审限案件和未执行案件,久拖未结、久拖未执的难案得到妥善解决,做到了案案有交代、件件有落实。行政工作和后勤工作中的疲沓拖拉作风得到扭转。法院各项工作进入良性运转状态。第五,全院学有典型、赶有先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了和衷共济、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队伍的精神面貌、法院的整体形象发生深刻变化。第六,社会各界对法院和法官的整体评价,发生积极的重大变化;在法院系统内部和政法机关中的评价也有明显改善。这六条标准构成了一个完整整体,体现了内外结合、上下协调、左右互动的精神。全省各级法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标准,始终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活动、执行政策、推进工作。要增强标准意识,工作的要求、活动的进度都要服从标准,以标准作为衡量依据,达不到标准的,决不能轻易放过。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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