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高度概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坚决贯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必须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这一指导方针的重要内涵和重大意义。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内容丰富,立意深远,论述精辟。“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也是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特有方式。“一心为民”,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核心,阐明了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和宗旨,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也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准确概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科学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这是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发展。牢固树立、全面贯彻这一指导方针,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精神动力和工作热情,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决贯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必须切实把这一指导方针作为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既符合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特殊规律,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衡量司法活动的根本标准。无论是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还是法院改革,都必须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都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行动指南。要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和充分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公民权益,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司法能力,强化宗旨意识,自觉拒腐防变,提高公正司法水平。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深入推进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法院改革的正确方向,努力使法院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审判规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坚决贯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必须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不断深化构筑铁案工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核心是公正,既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实体结果公正,也是有效率的程序公正。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的观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更加自觉地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更加有效地落实深化构筑铁案工程的各项措施,更加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真正让每一位法官意识到,案件标的有大小之分,适用法律有难易之别,但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有主次之分,公平正义的获得不应有先后之别。不仅要将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而且要将裁判的理由向当事人说清楚、讲明白;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从而达到“胜败皆服”的结果。(www.xing528.com)
坚决贯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必须更加自觉坚定地践行司法为民思想、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本质在为民,是一心一意为民、真心实意为民。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怀爱民之心,信守为民之责,善谋护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要坚持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在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细心研究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要以公正之心、为民之心,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情民情、群众易于接受的司法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运用辨法析理、依法调解和提供服务等方法,依法妥善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要进一步结合方便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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