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负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历史使命。“和谐司法”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势必推向司法实践的层面。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司法”日显重要。所谓“和谐司法”的实践观,就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和谐的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以和谐的要求改进审判方式,以和谐的标准衡量审判实效,是一种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并以实践作为检验标准的司法观念、方法、过程、目标和体系的总称。当前,对“和谐司法”的实践观的理解与运用,将有助于各级法院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有助于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司法保障。
一、“和谐司法”的深层内涵与实践意义
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和谐理念见诸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体现出强大的理论活力和生命力。各级法院围绕和谐、保障和谐、促进和谐,创造性地提出了“和谐司法”的新理念,并对“和谐司法”的内涵、任务、目标、意义等逐步予以丰富和深化。
(一)从矛盾纠纷看“和谐司法”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社会发展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协调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社会有矛盾、有冲突,也就会有纠纷。司法起源于纠纷,是解决纠纷、平息矛盾、消除冲突的重要途径,是运用法律、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一个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更加离不开司法。当前,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越来越凸显,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也越来越凸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地达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这种新形势下,“和谐司法”大有作为。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司法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而得以产生与发展。基于司法的社会属性,司法的理念、方式、目标、使命等必须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要求,满足公众需求和人民意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和为贵”,以和谐的理念指导司法工作,以和谐的方式开展司法活动,以和谐的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以和谐的标准评价司法效果。可以说,和谐社会与“和谐司法”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司法除了具有社会属性,还有自身独特的本质属性,比如中立性、被动性、终局性、权威性等等。与司法的本质属性相比较,矛盾纠纷在本质上就是有差异、有争议、有对立,相应地就具有失衡性、主动性、破坏性与混乱性等等。但是,矛盾并不意味着根本对立和你死我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共存甚至趋向一致。司法处于矛盾双方之间,以居中裁判体现平等对待,以辨法析理消除是非争执,以法律适用解决利益纷争,以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相处,是协调矛盾、解决矛盾的最公正、最权威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在这种意义上,“和谐司法”确有必要。
(二)从审判职能看“和谐司法”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是通过审判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确定权利义务,保护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实行“和谐司法”,必须把“和谐”贯穿于履行审判职责的全过程。
维护稳定、保障和谐。和谐的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保持了安定稳定的局面,但是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以及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各级法院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稳妥审理好涉及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案件,维护群众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促进和谐共处。
服务发展,巩固和谐。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经济发展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各级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主动把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又好又快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农业政策,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促进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正确审理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护自主创新成果,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依法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减灾防灾相关的各类案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和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改革,促进和谐。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动力。各级法院必须适应改革过程中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依法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依法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正确审理好教育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从法院管理看“和谐司法”
人民法院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推进力量,其本身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实践者。建设和谐法院,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案、对事、对人的管理上,不断促进案件审判公正、高效,司法政务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法院队伍和谐相处、风正气顺,努力实现法院整体工作的和谐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和谐。
以审判管理实现案的和谐。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是法院所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只有案件审判运行的“和谐”状态才有整个法院的“和谐”。要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健全完善诉前保全、审查起诉、立案、开庭审理、合议、宣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实现环环相扣、高效运转。加强案件繁简分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强对案件裁判的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推行判前说理、判后说法,加强辨法析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对审判组织的管理。明确审判委员会、业务庭、合议庭之间的权利职责范围,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审判部门之间、审判环节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法院内部审判工作的和谐。
以政务管理实现事的和谐。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和谐运转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法院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办公文秘、司法行政等工作应当体现高效、优质、科学的要求,实现法院内部事有人管、物尽其用,形成一个行为规范、制度健全、协调顺畅、良性互动的和谐模式。要研究探索适合法院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政务、事务管理机制,抓住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填补管理漏洞,完善工作程序,促进司法政务、事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要加强责任制建设,讲落实,讲效率,讲责任,使各项指标、要求和任务落实到人,充分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法院内部的整体工作合力。要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促使事事有制度、事事有人做,以良好的司法政务、事务管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队伍管理实现人的和谐。人的和谐,既是构建和谐法院、提升法院形象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法院工作、履行司法职责的必然要求。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通过科学的激励机制来发挥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才能和创造活力,促使法院内部人与人和谐相处,切实做到立足岗位、协调配合、团结奋进。加强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的不同性质和工作岗位,按照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系列,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增强队伍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有岗有责、有职有责、有权有责,体现赏罚有度、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促进工作关系和谐、人际关系和睦,形成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氛围。
二、福建法院对“和谐司法”的探索与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的过程决定了理论的品质。“和谐司法”的提出与发展,有着丰富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福建法院系统在持续发展和不断前进的过程中,重在实践,勇于实践,围绕审判、改革、队伍和基层建设,探索创造了与“和谐司法”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和体系,为新时期推动“和谐司法”,实现“和谐司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以纵深型铁案工程体系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载体(www.xing528.com)
福建法院构筑铁案工程,始终与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过程相伴随,与各时期、各阶段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相适应,历经十年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逐步形成了纵深型、全方位的体系结构。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在1997年开始提出构筑铁案工程,要求从制度上探索、建立、实施一系列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运行机制,使审判活动真正做到证据实、事实清、道理明、裁判公、人心服。其间,全省法院在庭审方式、简易审判、合议制度、裁判文书、人事管理等多项改革中,均取得了明显成效。随后,福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加紧建立一个体系(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体系)、突出抓好‘两头’(把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要求落实到一审这个‘源头’和具体审判人员‘人头’)、着力提高‘三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率、服判息诉率)”的工作思路,在更高标准、更高层次上把铁案工程建设推向深入。2004年7月,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将“三率”要求细化为十个方面的内容,即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调解撤诉率、案件未结率、审限内结案率、人均结案数、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已结案件归档率,并定期进行评估、通报,督促全省法院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在完善制度、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院机关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分别制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奖惩制度等,汇编成《工作规范》,并将下发全省法院贯彻执行的168项规章制度加以分类整理,编辑成《人民法院管理制度选编》,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与铁案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十年来,铁案工程体系建设是一个和谐发展的过程,各项要素不断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各种力量不断融合,形成了一个有利于科学有效管理、有利于公正高效审判的体系。铁案工程体系强调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合与监督,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控,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各个部门的内部和谐;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及时制定下发有关指导性意见,监督和指导全省法院统一司法尺度,实现上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系统和谐;强调机制运转的实效性,健全简易审判、裁判文书制作、审限管理、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各项审判机制,完善执行联系卡以及执行命令权、裁决权、实施权相分离的执行工作机制,实现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和谐。铁案工程体系各组成部分体现了和谐的标准、要求,是对“和谐司法”的具体建构和充分体现;铁案工程体系本身是一个和谐的体系,是对“和谐司法”的深入探索和生动实践。
(二)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机制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福建法院面对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审判资源相对紧缺,二审、申诉及执行案件占有较大比例的状况,以强化和拓展诉讼调解工作为主线,着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一是倡导纠纷解决理念的多元化。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既重视运用判决方式,又强化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特有价值和作用,把调解、协调、和解的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之中。除因案件性质无法调解外,原则上可以将调解、协调、和解作为司法处理的首选程序,积极开展民商事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并制定实施了《关于规范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执行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二是实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在调解工作中,不仅在一审庭审中重视调解,而且在立案时、庭审前、庭审后以及二审、再审的全过程开展调解工作,力求调解阶段多元化;不仅强化法官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而且多方借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力求调解主体多元化。在审判工作中,还注重审判职责的适度延伸,充分发挥各级法院在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三是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动衔接,实现功能互补、良性互动。普遍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广泛联系发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建立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化解矛盾争议。在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创造出一些富有特色和成效的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丰富和完善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晋江市法院把闽南茶文化融入诉讼调解工作中,创造出“茶桌调解法”,被誉为“司法功夫茶”;莆田市两级法院建立的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强化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2006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5.26%,行政案件通过协调解决的达25.98%,执行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及自动履行率达47.40%。一些可能引发大量矛盾纠纷的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项目、重大改革项目,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有效地防止了诉讼案件的发生;一些可能对簿公堂的日常、简易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得以及时解决,缓解了法院收案持续上升、审判资源日益紧张的压力。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把个别或局部的利益冲突调整到均衡状态,把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与危害消减到最小程度,把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把纠纷解决的效果提升到最佳程度,充分体现了“和谐司法”的特点和要求。
(三)以区域性司法便民体系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途径
司法的便民性、亲和力是“和谐司法”的应有之义。根据福建依山临海、山地丘陵面积占80%以上的区域地理特征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省情,全省各级法院着力构建适应审判工作实际、满足群众需求的区域性便民诉讼体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为民具体举措及实施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福建法院司法为民28条措施》,并狠抓贯彻落实,使其惠及广大群众。坚持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与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判的“两便”原则,认真督导全省法院因地制宜地开展便民诉讼与司法服务。结合各地的区域特点,在城市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在沿海组织“海上巡回法庭”,在山区乡镇设置“农村巡回审判点”,并将案件受理、开庭审判、法制宣传等结合起来,寓服务于审判中,构建起具有福建特色的三大便民诉讼体系。根据群众的司法需求,实行口头立案、网上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立案方式,推行墟日法庭、假日法庭以及其它便民诉讼模式,使司法便民体系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应免则免、应减则减、应缓则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为了促进各地法院司法便民工作的全面发展,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始终把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创新载体,提升层次,深入开展基层创建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公正文明窗口单位”、“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省级优秀人民法庭”以及跨地区基层法院“结对子”等创建活动,通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大田县建设人民法庭等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动,取得了规模效应,促进了持续发展。“和谐司法”,实质是为民,重心在基层。通过区域性司法便民体系保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基层法院的发展推动全省法院的发展,从而拓展了“和谐司法”的有效作为和发展空间。
(四)以全方位人才战略体系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保证
人才是打开工作局面、确保事业成功的决定因素。福建法院始终以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为目标,从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司法能力、法院文化、党风廉政、基层队伍等全方位入手,认真实施人才战略,按照法官职业的特点和要求教育人、培养人、塑造人,激励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强素质、干事创业、共谋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集中培训、开展大讨论等形式,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推向深入,保持法院队伍的政治坚定。大力加强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将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群众公认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提拔充实到领导岗位。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制定实施《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建立“全省法院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每周警钟一小时活动,以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促进人才战略的顺利实施。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制订实施《法院干部五年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从2005年至2007年先后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岗位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开展一年一届的学术讨论会和其他形式的业务研讨活动,积极鼓励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进修、远程教育等提高专业素质和学历层次,促使高层次、高素质人才不断涌现。实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逐级选拔法官制度,统一招收、培训选调生充实基层法院,开展竞争上岗、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工作,加强人才的培养、选拔与使用,激发了人才活力,凸显了战略效应。实践证明,抓住了人这个最关键的因素,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要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全方位人才战略体系,才能为新时期实现“和谐司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三、努力开创“和谐司法”的新局面和新境界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实行“和谐司法”必将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新要求。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开创“和谐司法”的新局面和新境界,不断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要在更高站位上推进理论创新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加强理论探索和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和谐司法”的内涵、方法、过程和目标,逐步构建起“和谐司法”的理论体系,为实现“和谐司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要注重提升站位。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探索研究“和谐司法”的根本要求、价值目标、基本模式和实现途径。福建法院要切实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按照省委提出的“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和“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紧密联系审判工作实际,在探索和推进“和谐司法”上取得更大进展。其次,要注重理念更新。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在借鉴创新的基础上,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构建和谐的诉讼模式,形成和谐的诉讼秩序,使司法审判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第三,要注重实践检验。衡量人民法院“和谐司法”工作的标准,不能仅看办理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是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的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审判和执行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机制创新
“和谐司法”的各项要求能不能落实、总体目标能不能实现,关键在于建立完善一套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机制。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诉讼执行机制,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实现案件审判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法院、法官的形象公正,以公开、公正、公平体现和谐、促进和谐。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维护民生的司法为民机制,使地处偏远的当事人打得了官司,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感受公正,使胜诉的当事人兑现权益,使申诉上访的当事人产生信任,促进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广和运用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和谐”办案方式,实行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不断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相促进。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办案机制,善于运用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利益衡平的关系、遵照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遵循程序与能动司法的关系、依法裁判与司法服务的关系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在更高标准上推进能力创新
法官是“和谐”司法的主体。广大法官应当按照“和谐司法”的要求,在更高的标准上创新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履行司法职责。能力创新,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要继续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不断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以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的坚定来保证行动上的自觉。能力创新,要以“和谐司法”的具体要求为重点。既要着眼宏观站位,着力增强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又要立足司法业务,着力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调解案件的能力、辨法析理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使法官的司法意识、法律思维、专业技能等都适应“和谐司法”的要求。能力创新,要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关键。着眼于增强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强调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相结合、法律专业知识与其他社会知识相结合、理论知识与司法能力相结合,能够有效应对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妥善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四)要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基层创新
所有先进的经验都来自于基层,所有成熟的理论都要应用于基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集中在基层、暴露在基层,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的问题解决不好,局部性矛盾可能演化为全局性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可能发展为对抗性矛盾。实现“和谐司法”,必须根植于基层,在基层中创新、发展。要坚持“重心下移、夯实基层”的工作原则和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案件公正审理的“两便”原则,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社区、联系群众的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司法保障与服务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基层的和谐、社区的和谐促进全社会的和谐。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实践勇气,真正做到重视基层、深入基层、加强基层,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工作中取得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果,不断加强理论提升和制度完善,广泛汇集基层的创新源泉和活力,逐步推动“和谐司法”的深化与发展。
(2007年《中国审判》论坛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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