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群坚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工作命脉,案件质量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如何在维护审判的独立,不干涉审判人员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上,对其承办的案件予以业内监督,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中院党组实行的“1110”工作机制正是针对上述课题,创新性的改革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该评查机制实行以来,呈现出不同的做法和亮点,同时也显现出种种弊端。对此,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南平市两级法院的质量评查机制提出以下设想。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现实意义
一是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会一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反对605票和弃权120票,占总投票数近四分之一。形势逼人,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提高审判、执行案件质量,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形象。
二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质量不高,司法权威就会降低,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而案件质量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佳途径。
三是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理念不断更新、法律法规随之修改,群众对法官的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可有效督促法官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四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利于防止极少数法官滥用权力,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需要。审判质量不高或有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人民群众不认同,是涉法涉诉信访比较多的原因之一。案件质量评查可及时发现问题,对防范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有积极意义。
六是能够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案件质量评查方便院领导及时掌握全院审执案件质量情况,起到动态监督的效果,亦为同一法院、同一地区甚至全省法院对同类案件审理及裁判的一致性提供了可能。
二、目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南平各市、县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均由审判监督庭(以下简称审监庭)负责,审监庭内设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人员一般由审监庭人员、审判委员会专委或庭长或资深法官组成,笔者曾与多个法院审监庭负责人交流,皆认为现行的案件评查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已显现出如下弊端:
一是评查人员难以做到秉公评查。评查人员普遍存在“投鼠忌器”的顾虑,同是本院干警难下“重手”揭短,对存在的问题往往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即使敢揭短,到考评时得票率也是极低,致使“敢者”陷入孤立的困境。
二是无对评查人员奖惩机制。由于无对评查人员的奖惩机制,因此评查人员普遍存在评好评坏一个样的心态。如一些评查人员乐于做“老好人”,对评查的案件只说好的,不说不足的;一些评查人员干脆就不作为,自称水平有限,难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些评查人员存在私心,只揭与已不和的被评查人员案件的短,对与已关系密切的被评查人员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等,如此种种,这样评查出的案件质量及效果就不言而喻。
三是案件质量报告缺乏权威性。正是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评查人员作出的关于责任问题的认定,难以让人信服,甚至可能使责任人产生种种猜疑,其后果是对责任人的追责缺乏威慑力。另外,案件质量报告难以起到引导性作用,不利于促进审判人员审判技能的提高,不利于评查结果的落实与运用。
三、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设想
针对目前案件评查机制显现出的弊端,笔者认为,要做到秉公评查案件,首先评查者与被评查者要有地域之分,评查机构也应上调一级。上调一级易于产生权威性、震慑力,易于触及被评查者的痛处——让其“铭心刻骨”,进而强化其工作责任心,激发其不断学习的动力;另一方面,也激发评查者强化自身学习的动力,促进工作的热情。此外,案件质量提升,审判质效也将进一步提升,即公正指数和效果指数也必将提升。
(一)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体系(www.xing528.com)
成立由上级法院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如在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内设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组(以下简称案管评查组),成员由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委或资深法官、以及辖区下的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委或资深法官组成。此意在于增强评查结果的权威性,有利于评查结果的落实与运用。
案管评查组的职责:1、制定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制定“案件质量评定及责任人员认定、复议办法”,制定“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分标准”。2、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及优秀文书的评选标准”。3、建立全市法院法官案件质量档案。4、负责抽取或调卷各基层被评查案件,组织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召集各基层法院审监庭庭长或负责人对评查案件进行汇总,制作全市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对全市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评析通报。
各基层法院成立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以下简称案管评查小组),成员由各基层法院的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资深法官、审监庭人员组成。审监庭负责案管评查小组的日常工作,如安排并召集对中院案管评查组抽取或调卷的案件进行质量的评查,推选优秀裁判文书等,发现评查中案件存在普遍性的问题或其他问题并提出建议(每年不得少于一篇建议)。此意在于更好协助上级法院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序进行。
(二)创新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模式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模式的完善,可强化评查人员秉公评查意识,减少顾虑,增进评查工作的责任心;让上级法院能客观评价各基层法院法官的审判、执行业务素质能力,便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培训、业务指导及其他相关的监督等。
1、评查案件由来及类型。由中院案管评查组每月抽取各基层法院上月结案归档案件30件(案件数只是预计),中院案管评查组必须亲临并“突袭”抽取案件,再由各基层法院审监庭到中院以抽签的方式抽取评查法院的案件。案件类型,以五类案件为主,其他案件随机抽取为辅。
2、评查时间、评查及汇总评定。评查时间为每月报表结束后的七日内进行,中院案管评查组每季度评查汇总评查一次。每月先由各基层法院案管评查小组初评,再由基层审监庭负责将初评结果报中院案管评查组汇总评定,基层审监庭负责人参加汇总评定会。
3、评定公示及异议提出。中院案管评查组经汇总评定后,在全市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责任人如对公示有异议可直接向中院案管评查组提出,由中院案管评查组进行复议并回复。
4、案件质量认定、责任人的追究通报。中院案管评查组在每季度发布“审判质量管理通报”,对案件质量认定及责任人的追究情况进行通报。
(三)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让评查者和被评查者有所“畏惧”,还在于可以增进其工作的责任心,激发其工作的热情。
1、建立全市法院审判人员案件质量档案。案件质量的追责直接影响其本人及所在法院的评先评优,并将案件评查纳入“1110”工作机制。
2、建立评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评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作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责任倒查,与案件质量责任人同等责任追究。
3、建立对审监庭人员的单独考核机制。笔者提出的审判、执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管理交由上级法院,评查的是其他法院的案件。虽然避免了评查人员与本院干警的矛盾冲突,但审监庭人员还担负着审判质效管理、再审案件的审理,仍然存在与本院干警发生冲突的可能。因此,对审监庭的考核由上级法院进行比较妥当。
4、提高评查人员职级、待遇。审监庭庭长应当进入党组,且必须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评查人员必须由从事五年以上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这样,既顾及“31率”全盘管控力,又顾及审判质量监督力。中院每年应组织评查人员到高等法律院校专科培训或其他相关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并评选全市优秀审监庭庭长、优秀评查人员,以资奖励。
(作者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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