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平珍
“31率”已成了法官们的热门话题,大家对其褒贬不一,但却几乎异口同声:“31率”让法官很“难受”,办案不能“随心所欲”。
31项指标犹如31道紧箍咒,促使法官在办案时必须兼顾质量、效率与效果三方面平衡,亦或统一。“31率”虽让法官很“难受”,但法官从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每位法官办案质效实时排名,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压力来了,竞争来了,责任心也自然上去了,许多年青法官封冠各项年度指标,进而摘取各项年度奖励;法院院长超脱了,各法官、各业务庭有“31率”“罩”着,个个都争先恐后,又由于“31率”与“1110”工作机制的无缝对接,在案件质优高效的推动下,各项工作蓬勃开展,作为法院管理者,凭借“31率”这只有形之手,轻松实现了从“以人管案”到“以案管人”的转变。
31项考核指标互为牵制,此消彼长。在最初时段,审管办的同志也是顾了东头的调解率顾不了西头的撤诉率,捡了调解率的芝麻又丢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这个西瓜。但经过半年的潜心研究,审管办同志很快就成为全院审判大管家,协助院长指挥着全院各路审判庭协同作战,很快光泽法院各项指标向好,且呈逐月增益态势,并最终在全市法院中排名第三。
一次“31率”私人茶话会上,大家调侃审管办同志权力形同院长,让我们结案,我们就得结案;让我们结几件,我们就得结几件。审管办同志尴尬地笑道,“话不是这么说,这不全为了目标落实么。今年更难了,每个法院的指标都上去了。”
“虚优化”,这是我的忧虑。在全市法院审判管理情况通报中,“虚优化”跃然纸上,我想这也是市法院审管办的深深忧虑。我开始重新审视“31率”。
可以说,“31率”是时下时髦的审判管理考核方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衡量与评价法院工作业绩最主要的工具,也是法官业绩考核最主要的载体。从最初的“10率”到如今的“31率”,可以说考核越来越多维,考核成效也越来越明显,并取得了法官提高案件质效和法院顺利完成审判目标双赢。
建立在“31率”基础之上的“1110”法院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我更愿意探究其表达的深层次含义,也就是背后的真正目的,即通过对审判质效的考核,激发法官提高审判质效的潜力,提升“团队精神”与“创新精神”,实实在在地促进法院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我想,这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31率”这只有形手面前,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www.xing528.com)
首先,“31率”指标不是越少越好,但也不是越多越好,一定要控制住量。量太多,使得指标权重稀释,案件质效考核的导向性不明显,导致即便重点业务指标未能完成,依然可以得到高分的滑稽结果。
其次,“31率”考评也不能盲目追求指标量化,“31率”考察的是法院与法官的工作业绩,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市法院“1110”工作业绩考核亮点就是没有唯指标量化,仅从“31率”中提取“一升一降”,加入“亮点工作”与“廉政与安全”的考核。指标的归指标,制度的归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31率”更多可能是西洋化考核工具。它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围绕着关键绩效指标来开展工作的。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是靠整个评估体系的科学性来支撑的,不是在普通指标上斤斤计较。因此,每位法官,特别是审管办同志都有责任,就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操作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提出建议,让系统臻于完美。
此外,还应看到如下现象,如“31率”容易达成“仅为实现指标”,而忽视对达成“31率”所需的知识、技能、素质、行为等等。甚至为应付达成当下目标,只重视眼前利益,动用了未来的资源,没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甚至有“寅吃卯粮”的现象,这也是“虚优化”的由来。为防止此种倾向,就应坚持指标考评与素质提高并重,坚持指标优化与科学发展并行。
记得有一篇题为《绩效主义毁了索尼》的文章,文中讲到,索尼公司的创立之初,鼓励员工努力争先、创造历史,很多人出于内心的热爱全身心投入工作,忘我奉献。但随着功成名就,公司开始推行绩效主义的经营方式。绩效主义的经营方式追求结果,不愿意承担风险,不鼓励创新。为衡量业绩,把各种工作要素量化,但由于很多工作,尤其是创造性的工作,是无法简单量化的,终致员工逐渐失去工作热情。绩效主义不仅让个人失去热情,针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也导致业务部门各自为战,都想方设法从公司的整体利益中为本部门多捞取好处——这一点和以创新闪耀世界的苹果公司恰成比照。终于,绩效主义毁了索尼。
法院发展更甚于企业。要想使“31率”与“1110”不至流于形式而“毁”了法院,真正使它们不断发挥正能量作用,我想制度形成后面的真实初衷一定要牢牢放在心上。在此,我再次提及“1110”的亮点工作是“31率”的最大、最好补充,因为有之,“31率”与“1110”相得益彰,团队精神与创新精神得以在全市法院闪耀。
(作者单位:邵武市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