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溜冰场矛盾暴力事件现场,8人受伤开庭审判

溜冰场矛盾暴力事件现场,8人受伤开庭审判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溜冰场上矛盾现,一语不和抡刀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宗稳等人于2003年9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娄公溜冰场滑冰时,因与被害人朱启永、胡明星等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吴宗稳便回到其打工的绍兴县兰亭巨丰鞋厂宿舍楼,纠集被告人陈帅、郝桂帅等十多名河南老乡,将对方打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当晚11点多,被害人从溜冰场出来,因有两名保安随行护送,被告人吴宗稳等才没有动手。

溜冰场矛盾暴力事件现场,8人受伤开庭审判

溜冰场上矛盾现,一语不和抡刀砍。严重伤害触刑律,法庭辩称未成年。

被告:吴宗稳、陈帅、郝桂帅

审理法院: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31日

2004年3月31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宗稳等人于2003年9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娄公溜冰场滑冰时,因与被害人朱启永、胡明星等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吴宗稳便回到其打工的绍兴县兰亭巨丰鞋厂宿舍楼,纠集被告人陈帅、郝桂帅等十多名河南老乡,将对方打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被告人吴宗稳在回答辩护律师提问时,当庭否认检察机关指控他为“1985年2月出生”的年龄认定,辩称他的真实年龄是1986年农历的腊月,也就是1986年12月16日出生的。

如果被告人吴宗稳所陈述的生日属实,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吴宗稳涉嫌刑事犯罪时,年龄尚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

法院最后认定,吴宗稳2003年9月份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

判决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吴宗稳有期徒刑三年、陈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郝桂帅有期徒刑四年。

现在开庭

审判长: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吴宗稳、郝桂帅、陈帅到庭。

旁白: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3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4年3月31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三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被告席。

审判长:绍兴县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吴秀智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秦芷江、代理审判员王伟良组成合议庭,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中,只有吴宗稳委托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洪祥为其辩护。其他两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己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吴宗稳……

旁白:检察机关起诉书称,被告人郝桂帅,初中文化,21岁。被告人陈帅,小学文化,20岁。被告人吴宗稳,初中文化,19岁。三位被告人均为河南省泌阳县人。

公诉人:2003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吴宗稳等人在绍兴县……

旁白: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宗稳等人于2003年9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娄公溜冰场滑冰时,因与被害人朱启永、胡明星等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吴宗稳便回到其打工的绍兴县兰亭巨丰鞋厂宿舍楼,纠集被告人陈帅、郝桂帅等十多名河南老乡,等候在溜冰场外,伺机报复。

当晚11点多,被害人从溜冰场出来,因有两名保安随行护送,被告人吴宗稳等才没有动手。

公诉人:被告人陈帅、郝桂帅等人回到自己的宿舍,被告人吴宗稳等人守候在巨丰鞋厂路口前方,不久被告人吴宗稳所纠集的一伙人见保安护送朱启永、吴明星等人至巨丰鞋厂后即回,即又冲出宿舍追赶,被告人陈帅、郝桂帅也骑首两辆自行车携带水果刀、菜刀、链条锁、木棍等工具追赶,至绍兴兰平白桥村将朱启永、吴明星追住,被告人陈帅、郝桂帅用尖刀、菜刀、棍棒等工具殴打朱启永、吴明星致伤,被害人朱启永受伤逃走后,又遭被告人陈帅、郝桂帅等人的追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启永重伤,吴明星属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为泄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5条的规定,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

审判长:下面请法警将被告人陈帅、郝桂帅押下去候审。被告人吴宗稳你对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吴: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第一,关于你的年龄问题。

旁白:被告人吴宗稳在回答他的辩护律师提问时,当庭否认检察机关指控他为“1985年2月出生”的年龄认定,辩称他的真实年龄是1986年农历的腊月,也就是1986年12月16日出生的。

如果被告人吴宗稳所陈述的生日属实,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吴宗稳涉嫌刑事犯罪时,年龄尚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

为证明被告人吴宗稳涉嫌犯罪时尚未成年,被告人吴宗稳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人吴宗稳母亲因超生吴宗稳时,被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罚款220元的收款凭证、被告人吴宗稳在河南省泌阳县上小学时的学生证、吴宗稳在马谷田镇中心学校上初中时的学籍档案,以及吴宗稳在家中出生时,为其接生的两位在场村民的证明信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宗稳确实出生于1986年12月16日。

对以上证据,被告人吴宗稳表示没有异议,公诉人表示两点异议:

公诉人:第一,刚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是法律规定可以证明被告人吴宗稳身份情况的法定证据,第二比如说收款证据,上面记载的是1986年9月20日,但收款凭据上没有证明吴宗稳的出生遭受罚款的内容。

审判长: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旁白:鉴于被告人吴宗稳涉案时有可能是未成年人,法庭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合议,决定按照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程序,对被告人吴宗稳进行审理。

审判长:请法警传被告人陈帅到庭。

旁白:法庭传被告人陈帅和被告人郝桂帅到庭,并分别进行了讯问。

被告人陈帅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供述,当他用刀子伤人时,被告人吴宗稳不在眼前。

被告人郝桂帅则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他拿刀砍人的事实表示异议。(www.xing528.com)

郝:那天晚上我没有拿菜刀砍人。

审判长:请法警将其余两被告人押到庭。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提供证据。

公诉人:下面宣读的是被害人朱启永的陈述,他说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吴明星及其他三个老乡到溜冰场滑冰,大约11点的时候,溜冰场的老板娘说,有人在溜冰场外走来走去,可能要打架,估计是来打我们的,她说报警了,后来11点多的时候,溜冰场来了两个保安,于是我们三个溜冰的走出溜冰场,沿路叫上同去玩的吴明星就回去了。当走过一个厂的宿舍时,宿舍楼下站了许多人,保安赶这帮人上楼去,保安把我们五个人送过那宿舍路口就自己先回去了,我们五个人继续往前走,走了一会儿我们听到后面路上有人在叫,站住站住,我回头一看看见有两辆自行车,自行车上坐着几个人记不起来了,在后面走路的还有一帮人,都向我们这个方向追过来,我们看情况不对,马上往前跑,我跑在最后一个,吴明星跑在我前面,当他们快追上我的时候,我就往公路旁一个路上跑了下去,小路很黑,我被石头绊倒了,一倒在地上我就感觉肚子被刺了一刀,他们追上来用棍打我,用刀砍我,我抱着头看不到他们,感觉对方有四五个人,一会儿后他们走了,我倒在了地上,过了两分钟左右,我又听到他们回来了,我从地上爬起来,走到一围墙边,爬进了围墙,里面有一幢宿舍,我爬进了宿舍,对方也爬进围墙找我,但我藏起来了,他们没找到我就走了,后来我听到有警笛声,我就走了出去,警察把我送到了医院。

旁白:对于公诉人宣读的被害人朱启永的陈述,三位被告人及吴宗稳的辩护人均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旁白: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被告人吴宗稳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中,公诉人特别宣读了一份由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吴宗稳的骨龄鉴定书:

公诉人:委托单位是绍兴县公安局,被鉴定人吴宗稳,男,河南省泌阳县人,受理时间是2004年2月2日,鉴定意见是根据绍兴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提供的手腕骨X光片,按CHN计分法推算其骨龄为18.4周岁以上,根据CHNG计法推算男性骨龄的最大值为19.4周岁,若走出此范围就无法推算其具体的骨龄数,故本规定只规定下限,故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鉴定结论仅供办案人员参考。

审判长:被告人吴宗稳听清了吗?有没有意见?

吴: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辩护人:我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在侦察起诉阶段作的骨龄鉴定,但对这个骨龄鉴定,有一定的看法。第一,它的委托单位是宁波市公安局,被委托单位是绍兴市公安局,公安系统有没有骨龄鉴定的资质?第二,这里所说的18.4周岁是不是18周岁零四个月这个问题没有明确,他犯罪的时间是在2003年9月27日,骨龄鉴定的时间是在2004年2月2日,如果按照这个时间推算吴宗稳当时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重新鉴定法庭是否准许?

旁白:针对吴宗稳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宣读的吴宗稳的骨龄鉴定书的疑义,公诉人当庭又宣读了检察机关就此问题向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作的电话咨询情况说明:

公诉人:首先第一点,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是浙江省规定的专门的骨龄鉴定的机构;第二,在审查吴宗稳的过程中,我们也咨询了负责鉴定的有关人员,关于18.4周岁的问题,CHNG分法是对未成年人的骨龄鉴定方法,其推算男性骨龄的最大限制是18.4周岁,根据2004年2月2日拍摄的吴宗稳手腕骨X光片经推算吴宗稳的骨龄已超出了CHNG计分法推算男性骨龄的最大限值,即吴宗稳拍摄X光片时的骨龄已在18.4周岁以上;第三,18.4周岁的0.4周岁是指0.4×12个月即四个月零24天。

旁白:对此,被告人吴宗稳表示没有异议。吴宗稳的辩护人则认为,这份鉴定正说明了被告人吴宗稳在案发时,还不到18周岁。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案的被告人吴宗稳出于个人的报复行为,纠集了本案的另两个被告人陈帅和郝桂帅等人殴打朱启永、吴明星的事实存在,经过法医鉴定,朱启永为重伤,吴明星为轻伤,三被告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第二,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意见。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仅仅因为一点小事,就纠集多名老乡进行报复、泄愤,根本无视法律,或者说他们是一个法盲,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宗稳有期徒刑3~5年,判处被告人陈帅、郝桂帅有期徒刑4~6年。

审判长:下面由三被告自行辩护。被告人吴宗稳有什么意见?

吴:我没有让他们俩打吴明星。

审判长:陈帅有什么意见?

陈帅:我没有拿过菜刀。

审判长:郝桂帅?

郝:我当时拿链条锁追在最前面,但我没有打对方。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第一,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吴宗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被告人吴宗稳实施犯罪的时间在客观方面参与犯罪的程度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方面、主观方面……

旁白:被告人吴宗稳的辩护律师从吴宗稳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还属于未成年人;虽然本案因被告人吴宗稳的原因而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但发生用刀子伤害被害人后果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吴宗稳的本意,而且事发当时被告人吴宗稳没有在现场,也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作用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要轻。鉴于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吴宗稳依法或者酌情予以3~4年的从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答辩。

旁白:接下来,公诉人与被告人吴宗稳的辩护人,再次围绕着吴宗稳的年龄以及吴宗稳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展开第二轮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旁白: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完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法庭审理后,法院对有关被告人吴宗稳出生日期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04年4月23日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宗稳的法定代理人吴祖奎,经法院通知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泌阳县马谷田乡黄庄村1985年度户口核对登记表,吴家当时的人口是夫妻俩和一个女儿,即吴宗稳的父母和姐姐,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吴宗稳出生于1985年12月31日之后,因此可以认定,吴宗稳2003年9月份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

法院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宗稳与其纠集的同乡之间在实施伤害行为前已形成了共同伤害他人身体的共同故意,其行为属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对共同犯罪的罪行及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宗稳、陈帅、郝桂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吴宗稳有期徒刑三年、陈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郝桂帅有期徒刑四年。

记者笔记

仅仅因为在溜冰场上发生一点小摩擦,还属于未成年人的吴宗稳,就如此好勇斗狠地纠集他同在鞋厂打工的老乡,把对方狠狠地打成重伤。据主审法官介绍,被告人吴宗稳在老家时,父母教育他还是非常严的,但吴宗稳外出打工后,父母便无法对其进行管教。吴宗稳在外出打工期间,也有过斗殴滋事的行为。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判处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宗稳犯罪时,虽然不满18岁,但他这种无视国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到百姓们安居乐业的平静生活,是公序良俗所决不允许的。因此,吴宗稳虽未成年,也只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他仍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兴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张高翔,旁白卫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