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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卡娜供述案发经过,提取水果刀,将尽全力赔偿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警车赶到现场以后,罗卡娜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带警察到她房间提取了水果刀,随后被带上警车。罗卡娜表示,她和家人将尽其所能予以赔偿。

罗卡娜供述案发经过,提取水果刀,将尽全力赔偿

大学生杀同学自称一时冲动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没有证据难佐证

公诉人:

被告:罗卡娜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1月15日

2004年7月9日早上6点多钟,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南平房13号院内,28岁的河南籍女生李春霞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在场的人不敢相信,凶手近在眼前,竟然是她的同学罗卡娜。此案在当天被媒体报道后,人们都在猜测,罗卡娜到底与李春霞有什么矛盾,竟然会疯狂之至,下此毒手呢?她究竟是怎样一个人?1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罗卡娜,女,23岁,广西北海人,被捕前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培训中心学生。被告人罗卡娜涉嫌伤害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罗卡娜于2004年7月9日6时,因琐事与李春霞发生争执,持尖刀猛刺李春霞的胸、颈、肩、背及上肢等部位17刀,李春霞被刺破心、肺致急血性休克死亡。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罗卡娜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待的属实吗?你与被害人李春霞是什么时间认识的?在何地认识的?你们俩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属实。我们俩是2002年在学校(北外)认识的,我俩是同学。

公诉人:你们住在哪?

被告人: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

公诉人:你们是同寝室还是邻居?

被告人:我们是邻居。

公诉人:在案发前你们有矛盾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当时你们都在干什么呢?

被告人:当时我在院子外面冲洗水果刀,李春霞走过来故意撞我,结果我们俩就发生争执,随后就打起来了。

公诉人:她当时是怎么撞你的?(被告人答:李从后面走来用手撞我)你能不能用词准确些,怎么叫用手撞你呢?

旁白:面对公诉人的询问,被告人罗卡娜一会儿说是被害人李春霞先撞了她,一会又说用手打了她,双方才发生口角。至于那把水果刀,她解释说,是起床后想吃水果,拿着小刀去水池边冲洗,当两人扭打在一起时,李春霞抢她的刀,情急之中,她出于自卫才扎伤了人,推翻了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

审判长:辩护人对罗卡娜有发问吗?

辩护人:在以前的供述过程中你说过想用水果刀吓唬吓唬她,当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

被告人:当时在警察局做笔录时,警察提问我,是不是有用水果刀吓唬李春霞的想法,当时我这种想法好像在脑海中一闪而过,但我自己不是很确定。

辩护人:案发之后,你自己身上有没有伤?

被告人:案发后我身上有许多淤伤、擦伤。

旁白:被告人罗卡娜承认以前与李春霞同住一间宿舍,彼此间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学习方法不同,生活上有过一些小的磨擦,并说这是正常的,与她那一天伤害李春霞无关。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其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鉴于罗卡娜今天当庭的供述与原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有些矛盾点,请允许我宣读她在公安机关供述的节录。被告人罗卡娜2004年7月9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的节录:今天早上我起床后就去水房看洗漱的人多不多,结果没人,我就打算回寝室拿洗漱用品,但我从卫生间走到寝室门口时,看见隔壁寝室的李春霞刚从寝室出来,站在门口,我看她时,她就用眼睛瞪我,嘴里还嘀嘀咕咕说着什么,我就问怎么啦?

旁白: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罗卡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当时她们两个人发生口角后,罗卡娜返回宿舍拿来水果刀故意扎伤李春霞,而不是在今天法庭上她所辩解的,是早晨起床后想吃水果,去冲洗水果刀,两人发生冲突后,出于自卫才扎伤了人。

审判长:被告人罗卡娜,刚才公诉人宣读了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你对你的供述有什么异议吗?

被告人:当时在做笔录时警察有问我,当时我也没看就签字。

审判长:你的供述是不是属实?

被告人:是。(www.xing528.com)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水果刀这一问题略有出入,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原来被告人确实是说过水果刀吓唬的问题,那么在今天的法庭上她对以前的供述给予了更正。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鉴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以被告人的亲笔供词予以答辩,第一,被告人罗卡娜在公安机关做了两份亲笔供词,时间分别是2004年7月10日和2004年7月19日,这两份供词中“她的样子好像很凶,我于是回屋拿了水果刀想吓唬她一下”。

旁白:公诉人还宣读了李春霞和罗卡娜的三位同学和保安的证言,这些证人证明,李春霞在同学中属于年龄大的,平时象个大姐,乐于助人。案发当天,她早早起床去校园晨读,她和罗卡娜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谁也不清楚。案发以后,罗卡娜从容地冲洗掉水果刀上的血迹,回到宿舍脱下行凶时穿的睡衣,换上干净的休闲服,看到李春霞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罗卡娜走到她身边,问她感觉怎么样,还让保安去叫救护车,送李春霞上医院。当警车赶到现场以后,罗卡娜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并带警察到她房间提取了水果刀,随后被带上警车。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辩护人:教师和学生写的一份材料,证实罗卡娜在平时是一位学习很刻苦并善于助人的学生,因此恳请法庭给她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下面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法庭调查,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的诉状。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有两条:第一,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罗卡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判决被告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旁白:被害人李春霞父母离异,母亲身边只有她一个子女,其父母提出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1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请求。罗卡娜表示,她和家人将尽其所能予以赔偿。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据同学们反映,罗卡娜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性格孤僻,独往独来,不愿与其他同学交流,甚至难以与其他同学相处。她平时与李春霞所谓的矛盾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本应该通过正常的交流、谈话,予以沟通,但是她却怀恨在心。

旁白:公诉人指出,罗卡娜的自私狭隘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身为女大学生,因生活琐事持刀杀人,在大学校园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

审判长:被告人罗卡娜你有为自己辩护的吗?

被告人:有,首先我今天所说的全是事实。刚才检察官一再提到我的性格孤僻自私,还有吴中霞在她的证词中提到我喜欢用布帘子把床给裹住,说明我性格孤僻或狭隘或自私,其实这正是因为我不自私,因为晚上学习的时候往往学到很晚,要是没有床帘,开着台灯的话,往往影响别的同学休息,所以这能说是我自私吗?还有在同学里面、在老师心目中,我都是一个很勤奋和积极向上的同学,到北京来念书,我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愿意看见这样的结局……

旁白:被告人罗卡娜情绪非常激动,她说自己千里迢迢到北京上大学,难道是为了成为阶下囚吗?她和李春霞一样,从外地来到首都,为的是能有一个好的前程,没想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她后悔莫及。

被告人:我对不起李春霞和她的家人,但是我更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我并不是一个品行一向很恶劣的同学。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本案并不是一个有预谋的伤害行为,仅仅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发生口角争执厮打中形成,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这个从以下情节中可以得到证明,一,从案发的时间上看,是早上6点多钟,罗卡娜穿着睡衣。二,从案发地点看,是在宿舍……

旁白:罗卡娜的辩护人强调说,这是一起偶发事件,罗卡娜没有预谋,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更谈不上什么积怨所致,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都有过错。

辩护人:从现有证据来看,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没有在场的目击证人,被告人罗卡娜的供述也是证据的一种。

旁白:辩护人说,关于案件的起因,在公诉机关拿不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罗卡娜的供述应当客观、公正、综合地来看,应当以罗卡娜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为准,不能笼统地认为她是在推卸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答辩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说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没有人能够证明被害人有过错。

旁白:公诉人则答辩说,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对这样的供述,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李春霞的面部、颈部、胸部和四肢有17处刀伤,说明被告人罗卡娜作案时处于近乎疯狂不计后果的精神状态中,其主观恶性非常明显。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辩护观点吗?

辩护人:公诉人认为有17刀就证明罗卡娜的主观恶性明显,我认为这是不能成立的。17刀的形成是在扭打当中,所以不能以她的刀数来说明她的主观恶性多么的深。

旁白:法庭辩论结束后,罗卡娜站起身作最后陈述,她表示愿意以命抵命,不管法院怎么判决,她都接受。

法院判决

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卡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二十九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卡娜因琐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凶残,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严惩。宣判后,罗卡娜提出上诉。

记者笔记

被告人的哥哥专程从广西北海赶来,他坐在旁听席上一直在流泪,他说父亲卧病在床,母亲每个月只有400元钱退休金,妹妹的事至今还瞒着两位老人,没想到由于她一时冲动犯了罪。这个案子警示我们,同学、同事和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不可避免,解决矛盾纠纷有很多办法,开诚布公,推心置腹谈一谈,就不会形成积怨。即使正面发生冲突,也要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以牙还牙,付出的代价会更沉重。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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