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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何在开庭时使用铁锤?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王雪英因长期受其前夫刘桂水殴打虐待导致感情恶化。2004年6月17日凌晨刘桂水酒后又对王雪英殴打,王雪英遂起意杀害刘桂水,当日17时许,王雪英在本市房山区刘桂水家中乘刘桂水熟睡时用铁锤猛击刘的头部,致刘桂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雪英在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雪英首先向法庭陈述案发当天她打死前夫的经过。被告人王雪英供述,她与被害人刘桂水以前是夫妻。

她为何在开庭时使用铁锤?

暴力殴打、残忍虐待,恶夫遭受虐人杀害。以暴抗暴,触犯刑律,弱女被审判。

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雪英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0月18日

现在开庭

2004年10月18日,不堪虐待而杀死前夫的北京市房山区女子王雪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刘香手中法槌的敲响,身材矮小的被告人王雪英被法警带上法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王雪英,女,34岁,汉族,北京市人,系北京市房山区农民。被告人王雪英因长期受其前夫刘桂水殴打虐待导致感情恶化。2004年6月17日凌晨刘桂水酒后又对王雪英殴打,王雪英遂起意杀害刘桂水,当日17时许,王雪英在本市房山区刘桂水家中乘刘桂水熟睡时用铁锤猛击刘的头部,致刘桂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雪英在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英目无国法,因不堪虐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长:被告人王雪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的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一样的吗?

被告人:一样。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什么疑义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王雪英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把当时的经过说一下。

被告人王雪英首先向法庭陈述案发当天她打死前夫的经过。

被告人:他下午最后一次回来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没有允许,然后他就扒那儿,我看着他心里挺愤怒,忍受不了他对我的种种虐待和殴打,我就到厨房拿了锤子打他。在有大女儿之前他对我挺好的,在有了二女儿以后他经常打我,对我的虐待越来越厉害。

被告人王雪英供述,她与被害人刘桂水以前是夫妻。在她生下第二个闺女后,刘桂水逐渐对她感情冷漠,并开始酗酒和虐待、殴打她,导致二人感情破裂。2003年9月两人离婚。离婚后,刘桂水限制她的自由,不准她回娘家,在家中继续多次对她进行虐待、殴打。

公诉人:最重打到什么程度?

被告人:像这回,大腿上都是血印,走道都得要拐棍才行。

被告人王雪英说,她并没有想杀死刘桂水的故意。今年6月17日凌晨,因前夫殴打她将近两个小时,她的后背都被打得没皮了,刘桂水还要强行虐待她,她实在忍无可忍,绝望中操起前夫刘桂水修车用的十斤重的大铁锤打了前夫刘桂水头后部三下。用被告人王雪英的话说:

被告人:我想反抗,当时我想打他,也没有多余的别的想法。

审判长:那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离开现场的?

被告人:我打了他以后就去了派出所自首。

公诉人:你既然能在作案之后来派出所,那你为什么不能在被刘桂水殴打之后向派出所报案?

被告人:我曾经找过派出所,但他们没管。

审判长:辩护人有问题吗?

辩护人:有。刘桂水经常打你虐待你,你为什么不采取其他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呢?

被告人:我曾经找过村里的干部,也找过派出所,他依然打我,也没能把他怎么样。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被告人王雪英伤势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雪英自首的经过等。证明第一,被害人刘桂水符合被人用铁锤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www.xing528.com)

第二,经过鉴定,王雪英所受的受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中,证人被害人刘桂水的侄子证实:我爸爸经常打我妈,他们去年离婚了,案发当天凌晨我爸又打我妈了,我看见我妈在屋里跪着求我爸,我爸有时喝多了酒也打我。

被害人刘桂水的弟弟证实:我哥喝醉了就打我嫂子和孩子。

法庭辩论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首先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王雪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通过法庭调查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本案是因被害人刘桂水存在严重过错,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又由于被告人王雪英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形成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2003年9月9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刘桂水限制了王雪英的人身自由,不让王雪英回娘家去住,在家中继续多次对王雪英虐待、殴打。

公诉机关公诉意见认为,被害人刘桂水长期对被告人王雪英的殴打、虐待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但公诉人同时指出:

公诉人:而从王雪英来说,她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她的合法权利,对刘桂水的虐待、殴打或者是逆来顺受不敢抗争,或者认为是自家的事情对外人羞于启齿,即使解除了与刘桂水的婚姻关系仍不敢走出家门开始自己的生活。被告人王雪英在精神上不能解除对刘桂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思想观念上仍处于封建保守封闭的状态,在这种心里支配下,王雪英越来越感觉到孤立无助和绝望。在今年6月17日凌晨,当刘桂水酒后再次对王雪英残暴地殴打后,王雪英仍没有想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在绝望中产生了极端的报复念头。

刘桂水长期对王雪英的虐待、殴打本身是严重的家庭悲剧,而王雪英由于法制观念的淡漠,不能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采取非法极端的手段对刘桂水实施了报复,又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家庭悲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刑法》把公民的人生权利作为特别重要的课题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非法的理由和借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被告人王雪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公诉人进一步阐述对被告人王雪英适用法律的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王雪英在作案后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节,并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有关规定,具备自首的情节,可对被告人王雪英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刘桂水在案发前长期对王雪英进行虐待殴打,这一点虽不能成为王雪英实施犯罪的理由,但对本案的产生有重要的责任。

被告人王雪英的指定辩护人丁思慧律师发表了三点辩护意见:

辩护人:第一,关于本案的起因问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一审卷宗材料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可以得出,造成今天的严重后果是由于被告人王雪英长期受到被害人刘桂水的殴打虐待,并且在案发当天,被害人刘桂水又对被告人王雪英殴打长达两三个小时之久,因此被告人王雪英实施此次杀人行为是由于不堪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殴打、虐待,在忍无可忍、身处绝境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王雪英在本案中也同时扮演了法盲的角色,因此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有很大的过错,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王雪英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王雪英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杀人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要求被告人王雪英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王雪英表示认罪服法,没有别的话说。审判长刘香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10月27日上午北京农村妇女王雪英因不堪前夫虐待,举锤将前夫杀死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雪英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议庭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行为成为王雪英犯罪的诱因。二是被害人王雪英在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笔记

中国法学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夫妻之间发生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农村比城市更高。同时,调查还发现,将近75%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力度不够,95%的人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

纵观本案我们不难看出,被告人王雪英本来是一个受害者,可由于法盲,绝望中以暴制暴,从而走上了杀人犯罪的道路。

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的薛宁兰教授。

记者:薛教授您好。作为婚姻法专家,您对家庭暴力现象是如何看的?

薛宁兰:家庭暴力这个问题,近几年才开始受到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主要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在世妇会的行动纲领中,把对妇女的暴力,作为12个特别关注的领域之一。我们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也主要是从世妇会之后开始的。尤其是2000年,在中国法学会设立了一个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干预的项目。通过我们这几年的研究,对于家庭暴力这个现象,实际上是有着一个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的原因,主要是几千年来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一种深层社会观念,导致了人们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不是把它当成一个侵犯对方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而是把它当作夫妻间的私人的事情。所以,家庭暴力问题发生的时候,社会疏于干预。实际上,对于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之间发生暴力,他们的亲属比如父母、公婆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却认为这个问题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应该干预。同时,社区的邻居或者是单位的领导、同事,也觉得这是两人之间的私事,所以,一般只采取教育说服的方法和观念来对待,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现象一直持续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您认为当侵害来临时,由于一些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也是致使悲剧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吧?

薛宁兰:是的。妇女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犯她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报警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是一个客观的现实,是妇女自身的问题。妇女自身不主动、不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现象的背后,我觉得主要还是一个社会干预的机制不健全。

记者:那么像本案的被告人王雪英,当她发生问题的时候,应该向谁去投诉,谁应该来对这个施暴者阻止或者批评教育呢?

薛宁兰: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请求,要求他们去进行劝解,公安机关也应该及时地制止。我们现有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作为受害人本身她有权利向有关机关提出这样的请求,有关的机关,也应该出面来进行及时劝阻。具体如何来劝阻,怎样来劝阻,这个,现在的法律规定是有疏漏的,是不具体的,所以导致有些妇女长期的受暴。受暴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得到社会的帮助,以至于她们最终通过违法的行为来制止暴力,就出现了本案这样情况,实际也是违反法律乃至犯罪的情况。受虐妇女以暴制暴,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妇女素质低,相关基层组织像妇联、村委会等,一方面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告知被害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在基层设立一些家庭暴力投诉站,有专人来管这些事情,同时对施暴者开展一些心理咨询、引导、帮助,真正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中。

记者:的确,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北京不少专家正在呼吁出台《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将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落到实处。

薛宁兰: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把家庭暴力定为违法行为,并赋予了受虐妇女以离婚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全国不少省市区纷纷出台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决定,以增加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湖南、湖北、山东、陕西、辽宁、内蒙古、江苏、浙江等20多个省市区及所属地区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

记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愿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少。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范红萍,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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