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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淫秽物品牟利案突破!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04年10月9日2004年10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宏彬等四人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梁宏彬等四被告人均表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

揭秘:淫秽物品牟利案突破!

为牟利,互联网上传播色情影片。

犯国法,四被告人法庭受审判。

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10月9日

2004年10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宏彬等四人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此案为公安部督办一号案件。

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随着审判长刘香手中法槌的敲响,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被带上法庭。四名被告人平均年龄不到24岁,均为河南人。梁宏彬,大学本科毕业,网名“梦中boy”,捕前就职于网之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网站部页面设计及开发工程师。其他三被告均为无业人员。其中被告人李宇飞,初中文化,网名“笨蛋黑客”。于剑浩,大专文化,网名“17down|kyo”。被告人陈栋,高中文化,网名“秋水*枫叶”。

四位被告人中,只有被告人陈栋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2004年5月间,共同租用……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梁宏彬与被告人李宇飞合谋,共同租用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在上面建立网站,并使用“短信收费联盟”赚钱。随后,梁宏彬等人与被告人于剑浩协商后,将于剑浩注册的、由被告人陈栋放置20余部淫秽影片的17gan等网站放在该服务器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达到牟利的目的。截至2004年7月12日,17gan网站上淫秽影片的点击量达到16000余人次,经营网站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余元。

经北京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果证明,17gan网站和服务器的数据库中下载的二十余部影视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目无国法,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之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庭对四位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被告梁宏彬对起诉书表示了三点异议。

梁:第一,起诉书说我和于剑浩商量……

梁宏彬辩称,第一,他并不认识于剑浩和陈栋。于剑浩是李宇飞的朋友,17gan网站是李宇飞和于剑浩商量后,由陈栋放置在服务器上的,他并不知道里面有黄色内容。第二,与他们合作的有200多家网站,于剑浩的17gan网站只是6月24日才注册在平台上并由李宇飞负责维护的,他和于剑浩仅仅是一种合作关系。第三,公诉机关指控他们非法获利16000多元,应该是200多家网站的总收入,17gan网站所占的比例不到10%。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梁宏彬:

公诉人:是否利用传播淫秽影片获取过非法利益?

梁:我没有提供淫秽影片,也不知晓。

公诉人:也没有提供帮助?

梁: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宏彬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17gan电影的内容来源由谁来负责?

梁:这个我不知道。

辩护人:有人更换吗?

梁:他的网站应该由他们更换。

辩护人:如果说用户要看17gan网站的内容,是否要经过短信收费平台?

梁:不需要。

辩护人:不经过手机注册也可以看电影?

梁:对。

辩护人:经过注册有什么好处?

梁:每个月可以发三四条相关的短信内容。

辩护人:跟看电影没有直接的关系?

梁:没有。

审判长:把被告人李宇飞带入法庭,被告人梁宏彬带出法庭候审。被告人李宇飞,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分别依次对被告人李宇飞、于剑浩、陈栋进行了讯问。

被告人李宇飞交待,他和梁宏彬有分工,他负责网站联系、空间推广,梁宏彬负责网站的设立、开通、点击率以及监管。事前他只是访问过陈栋的网站但并不认识陈栋。李宇飞辩称,他不知道17gan网站上有淫秽内容,服务器页面设计是梁宏彬负责,他对网站的维护技术也是梁宏彬教他的。

被告人于剑浩则交待,他有一个网上下载的免费电影网站17gan,因陈栋没事干,他就让陈栋帮他维护和更新17gan网站。他通过网上QQ认识了李宇飞,并通过李宇飞联系上了梁宏彬。(www.xing528.com)

被告人陈栋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交待:

公诉人:平时这些电影的维护和更新由谁来做?

陈:我负责更新。

公诉人:怎么更新?

陈:从别的与我们类似的网站盗链。

公诉人:有哪些内容?

陈:根据电影的类型。

公诉人:是否存在淫秽影片?

陈:就放一些激情一些的。

公诉人:什么叫激情?是健康的还是不健康的?

陈:有不健康的。

被告人陈栋交待,他在网上放了2000多部影片,目的只是为了多赚钱。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节录、梁宏彬、李宇飞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租用服务器的合同、证人证言、大量的书证、鉴定结论,以及本案的照片、物证等,证明四被告人明知其建立和经营的网站中存在淫秽影片,具有主观故意。

梁宏彬等四被告人均表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被告人梁宏彬的辩护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八宝山派出所工作记录,证明梁宏彬有自首情节。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证明四被告人在明知是淫秽影片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站传播,并通过进入短信收费系统,而达到牟利目的。

二、被告人的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予惩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均是二十岁的年轻人,学习和利用网络本无可厚非,但是通过法庭调查,四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是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你们可曾试想你们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怎么样的危害,由于淫秽色情的传播与泛滥势必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与成长,并会诱发多种犯罪,而且这种危害还具有传播的广泛性、不易控制和不可估量性。我们也提醒那些将要和正在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人,为了自己美好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尽早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同时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李宇飞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在今天的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识,因此请法庭就这一点予以考虑。

审判长:由被告人梁宏彬自行辩护。

梁:在短信平台运行过程中我曾经用各种能力阻止一些网站利用不良的内容来吸引手机用户注册,在网站的首页作了合作声明,有规定合作网站必须遵守的司法规定、在登录短信平台之后,在会员公告里,我特别明显地提示警告用户不得使用不良内容来吸引用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不良的网站,我都果断地断开链接,并且进行警告,在我的笔记本中有明确的记录。

审判长:由被告人梁宏彬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辩护人认为梁宏彬具有自首的情节。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16000元,辩护人认为与事实是不符的。在17gan上的电影是数千部,而淫秽电影只有20多部,注册的人并不是全部都看了。辩护人认为梁宏彬没有经营淫秽网站的直接故意。梁宏彬没有前科,而且是初犯,希望法庭依法从轻和减轻在3年以下处罚。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宇飞自行辩护。

李:我对我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17gan的问题我是被动的,我并没有主观上故意,更没有协商。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宇飞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第一点,李宇飞的主观恶意不大,当初他和梁宏彬租赁服务器的目的是要作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不单单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去租赁。二、李宇飞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四个被告人并没有沟通是要在17gan上放淫秽的物品来牟利。关于16000元的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并非都是非法的。李宇飞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和减轻处罚。

审判长:由被告人于剑浩自行辩护。

于:我不是……

被告人于剑浩辩称,他不是以传播淫秽电影为目的来建立网站的。

被告人于剑浩的辩护律师也辩称:

辩护人: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和信息,但是确实存在一些淫秽内容,被告人在这个大的环境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没有获得实质上的利益。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辩护人请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判长:由被告人陈栋自行辩护。

陈:关于16000元的收益我根本就不知道,我也没有得一分钱。

第一轮辩护意见发表完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又进行了更为激烈的第二轮辩论。在最后陈述中,四位被告人均强调自己没有贩黄的主观故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审判长刘香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

2004年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梁宏彬等四名被告人通过自建网站放映淫秽影片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于剑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记者笔记

本案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四被告人相互之间并不熟悉,有的被告人甚至都没有见过面。可以说,他们之间的犯罪意图基本上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的。本案审判长刘香法官认为,为净化网络环境,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建设:一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打掉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的妄想;二是强化对网络的监管,切断网络色情链条,文化、公安、教育、新闻出版以及互联网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对此都负有监管责任,绝不能推脱和放任;三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范红萍,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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