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深圳人伪装阔绰,假身份证住店骗吃骗喝;两被告人当庭翻供,司机之死难道另有真凶?
被告人:张起、潘虎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4月15日
2003年9月9日上午10点30分,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蟹岛度假村一个农庄小院内,服务员在整理房间时,发现房间门大开着,电视也开着,可是床上的被子盖过了床头,服务员几次出声询问,被子里的人纹丝不动,他掀开被子,只见一名男子头部血肉模糊,已经死亡。公安人员很快查明,死者名叫孟瑞,23岁,北京人,遇害前一天晚上,他驾驶自己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介绍两名青年男子来洗温泉。案发后,那两名男子谎称进城办事,驾车逃离。那么,孟瑞是不是这两名男子所杀?一个月后,北京警方在湖南长沙将案犯抓获归案。2004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张超、潘虎涉嫌抢劫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张超、潘虎预谋抢劫,2003年9月7日骗孟瑞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后,以洗温泉为名,于当晚入住金盏乡蟹岛度假村农庄小院69号,次日8时许被告人张超在西厢房的南侧卧室里用事先准备的铁锤猛击孟瑞的头部,造成孟瑞重度颅脑死亡……
被告人张超,男,23岁,湖南省望城县农民。被告人潘虎,男,30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张超曾因犯抢夺罪和抢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9月被释放。潘虎因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12月被释放。两被告人在同一个监狱服刑时相识。公诉人指控他们于2003年9月从湖南来到北京预谋抢车杀人涉嫌犯抢劫罪,而且是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重新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张超,你对这个指控有什么异议吗?
张超:有,构不成抢劫。没钱付房租,偷车走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是谁提出租车?
张超:不知道。
公诉人:什么时候租的孟瑞的车?谁联系的?
张超:潘虎联系的。
公诉人:你跟潘虎商量抢车了吗?
张超:没有。
公诉人:当天谁提出去蟹岛度假村去的?
张超:我不知道,当时我在一家烤鸭店吃烤鸭。潘虎叫了一辆车过来,潘虎跟那司机说有什么地方可以洗温泉,那个司机就打电话联系,我们就去了。
审判长:被告人潘虎,你有什么异议吗?
潘虎:第一,我和他没有预谋,我也没预谋抢劫;第二,时间不对,我们去蟹岛是9月7日晚上,第二次去9月8日晚,我们7日晚上并没有住在那儿,8日晚上住在那儿。
审判长:请公诉人询问。
公诉人:潘虎,租这个小院多少钱啊?
潘虎:卡啦OK的经理是孟瑞的朋友,好像是2000多块钱。
公诉人:你付得起吗?
潘虎:当时口袋里没有那么多。
公诉人:你们每人找了小姐,这个钱你们付得起吗?
潘虎:付不起。我们本来9月9日准备坐火车回家,后来我们就骗吃骗喝想等到明天早上就走了。
公诉人:你们怎么脱的身?
潘虎:张来叫我,说我偷了他的车我们走吧,也不用买单了。
公诉人:第二天早晨你去过孟瑞的房间吗?
潘虎:没有。
面对公诉人的询问,被告人张超和潘虎只承认偷窃了司机的帕萨特轿车并销赃,否认曾经预谋抢劫杀人,更不承认实施了杀人犯罪。
审判长:现在举证质证,请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潘虎在2003年10月21日供述和辩解,他说我是今年8月中旬到的北京,然后去了石家庄找徐荣借钱,没有借到就回了北京,用名为万辉的身份证住进前门一个旅馆,过了几天张超就来了,我们一直住到9月初,后来身上没钱了,8月我在手递手上看到孟瑞求职的广告,按号码跟他联系,用过他几次车,我和张商量想抢孟瑞的帕萨特轿车,然后我们到小杂货店买了一根三米长的麻绳,白手套,2003年9月8、9日左右我和张超中午给孟瑞打电话,让孟瑞到前门一带接我们,下午去了卢沟桥,想在一个偏僻的地方下手,没有合适的地方,孟不知道我们要抢他,提出带我们到蟹岛度假村去玩,当天下午,到六里桥,孟瑞提出等一等,避过高峰,张超悄悄跟我说,这样不是办法,不如买把锤子把他打昏再抢他的车……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潘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潘虎供认,由于一路上他们没有机会对司机下手,便在9月8日晚上到达蟹岛度假村后,在歌厅一直玩到下半夜一两点钟,经理给他们3个人每人安排了一个小姐,在一个农家小院开了房间。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张超敲门进来,说他把司机孟瑞杀了,潘虎走进孟瑞的房间,见墙上有血迹,锤子把儿也断了,他又用椅子打了司机几下。然后对经理谎称,司机还在睡觉,他们进城办事,中午回来吃饭,手里现金不够,第二天再刷卡结账,便和张超一起开着帕萨特轿车逃离北京开往湖南长沙。
审判长:潘虎,对你过去的供述有什么异议?(www.xing528.com)
潘虎:我没这么说过。
审判长:辩护人有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张超有吗?
张超:有,我没预谋。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
公诉人:张超的供述和辩解节录。潘虎说,我们现在没有钱,报纸上有带车出租的,我们搞辆车,再把人作掉。潘用IC卡同司机联系,司机按我们指定的地点来了,我记得我们去了卢沟桥、王府饭店等地方。我们坐司机的车在北京转了两天,一直没机会下手,把这司机作掉,后来,我们又到了蟹岛度假村。出门前潘虎把锤子别在腰带里,绳子和手套放在随身的皮包里,上车后潘虎把锤子放在桌子底下,晚上我们到了度假村,并订了房间,第二天早上,潘把我叫醒,让我把小姐叫走,我就把我和司机房间里的小姐都叫走了,然后潘让我把司机弄死,我到院里把事先藏好的锤子拿来,往司机右侧头部砸下去,铁锤把子也断了,我捡起锤子用毛巾包好,顺手拿走手包,潘虎进去看了一眼……
被告人张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不仅承认他和潘虎共同预谋,租车就是为了抢劫,而且证实是潘虎让他用铁锤把司机孟瑞砸死的。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一供述,张超当庭推翻,说自己没有用锤子,也没有杀人。公诉人还宣读了度假村领班、歌厅经理、服务员等人的证言。曾与潘虎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小姐证实,案发当天的早上7点多钟,潘虎先后离开房间十几次。并不像潘虎所说,他从来没有离开过房间。曾与司机孟瑞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小姐证实,早上8点钟左右,张超走进来,让她起床离开。问张超谁结账,张超让她找戴眼镜的潘虎。她离开房间时,孟瑞已经醒了,仍躺在床上。
公诉人:鉴定结论,首先是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称,死者孟瑞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辨认记录:辨认人肖奇荣10月27日辨认中指出3号照片为潘虎……
被告人潘虎、张超抢劫孟瑞汽车后,途径河北、河南,两天后回到湖南。经朋友介绍,很快找到了买主。潘虎谎称搞工程赔钱了,急于将车卖掉,尽管手续不全,保证不是赃车,将价值22万多元的帕萨特轿车卖了3万元钱。他自己得了1万,给张超1.5万,其余交给了中间人。张超的钱全都用于赌博输光了。
法庭辩论
审判长:开始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当庭宣读及出示的证据,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两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是清楚确凿的,我就本案的部分情节发表一下公诉意见,首先两人是共同预谋、精心准备的抢劫犯罪,他们来京的目的就是实施抢劫,然后假借租车为名,并制造阔绰的假象,使孟瑞误将他们认为是富有之人,从而失去警惕,轻信两人所编造的兄弟关系,为实施抢劫,他们还共同购买作案工具,案发当日,他们以嫖娼为掩护,使孟瑞彻底放松警惕…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潘虎指令张超支开卖淫女后,又以已经被他们杀死的司机孟瑞为幌子,不但没有向度假村支付一分钱,还把孟瑞的车在众目睽睽之下开走销赃,赃款被两人挥霍一空。他们二人从预谋到实施暴力,配合默契,不露声色,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作用缺一不可。孟瑞的死给他的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希望法庭对二被告人严厉处罚,还被害人家庭一个公道。
审判长:张超可以为自己辩解。
张超:首先,我对公诉人所说的预谋抢劫致人死亡表示异议,我根本没做过这事,我当时因为没有钱付房租,就偷他的车跑了。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本案的犯意不是被告人提出的,销赃分赃也不是被告人张超所为;第二,被告人张超被抓获后交待了犯罪事实及同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张超在看守所揭发他人犯罪,如属实,应视为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潘虎,你可以为自己辩解。
潘虎:如果我让张超杀人,第一,我没经济能力买凶;第二,我们没有好到那个份上,没有证据说明我们有过预谋抢劫杀人的证据。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对犯抢劫无异议,一、潘虎不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责任人,经过法庭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两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潘虎不是杀害被害人的提议人,也未参与杀害被害人,因此潘虎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负直接的责任;二、被告人潘虎在被抓捕归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是法院指定的,张超的辩护律师认为,张超被抓获后能主动交待出同案潘虎的下落,而且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属于有立功表现,请法庭核实后,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潘虎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潘虎不是致死孟瑞的直接责任人,被抓获后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害人孟瑞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补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7万多元。两被告人始终不承认孟瑞是他们所杀,因此,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只同意对偷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鉴于两被告人拒不认罪,且当庭翻供,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外话筒
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旁听群众在小声议论,张超和潘虎残忍杀害司机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定为抢劫罪呢?就这个问题我采访了这个案件的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检察官奚继军:
记者:奚检察官,为什么认定被告人张超、潘虎的行为是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检察官:这个案子主要是两个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了杀人行为以后,抢劫了被害人的小轿车,实际上整个抢劫行为是通过杀人的手段来实现的。
记者:他们杀害司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抢劫汽车这个目的的一个手段。
检察官:对,从案件事实来讲,双方素无恩怨,也没有什么诱发犯罪的原因,在非法占有的前提下,采用了暴力手段,杀害了被害人,实施了抢劫汽车的行为。按照刑法的理论和法条的规定,都应该认定是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在庭审中,被害人孟瑞的母亲一直在流泪,23岁,正是花季年华,家里为儿子贷款购置了一辆小轿车,还在报纸上登了一条带车求职的信息,没想到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两名被告人在租车的头两天如约付了车费,并且总让孟瑞到大饭店门口接他们,装出有钱人的样子,逛北京的名胜古迹,还要洗温泉,一路上称兄道弟,使孟瑞放松了警惕,最终被残忍杀害。奚继军检察官提醒大家:从被害人角度,我们也希望通过媒体,在从业过程中,在接触不了解、不相识的人的时候,多一份小心,多加一份了解,情况会好一些。
法院判决
2004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超、潘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超、潘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张超、潘虎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抢劫罪,均系累犯,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超的辩护人所提出的张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潘虎,并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张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张超并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潘虎,张超所揭发的其他人犯罪也没有查证属实,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潘虎的辩护人提出的潘虎没有提议也没有直接杀害被害人,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潘虎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对潘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潘虎与张超预谋抢劫,并为此准备犯罪工具,参与了抢劫犯罪的全过程,二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的作用相当,均应承担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04年12月17日,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被告人张超、潘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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