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多次遭劫作案工具竟是处方药。
案犯双双落网究竟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被告:乔卫波、张春侠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
旁白:2003年11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民警接到线索,有两名形迹可疑的人,正在西单金保典当行前以低价出售金项链和手机等物品。民警随即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据这两个人供述,他们一个叫乔卫波,另一个叫张春侠,这些被低价出售的物品,都是他们抢来的。民警还起获了他们随身携带的5部手机、4张银行卡、金项链、金耳坠和5包用人民币包着的粉末状物品。他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抢来的物品?而那5包粉末状的物品又是什么?随着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调查,这些疑问逐渐被揭开。今天的《现在开庭》将带您进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起旁听法官对这起案件的审理。
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乔卫波、张春侠抢劫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静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刘志远、马敬红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艺(音)担任法庭记录,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公诉人:被告人乔卫波,男47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张春侠,男49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
旁白: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乔卫波伙同张春侠从2003年9月至11月,先后7次使用麻醉药将歌厅的小姐迷晕,然后实施抢劫。民警起获的赃物,就是他们抢劫的部分物品,而那5包粉末状的物品,就是他们在实施犯罪时使用的麻醉药。同时,被告人乔卫波在2003年6月间,曾独自在天津先后3次使用同样的手法,抢劫被害人的手机、戒指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两名被告人都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并且都刑满释放不过5年,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乔卫波、张春侠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一种粉末状的麻醉药。这些药物究竟从何而来呢?庭审中被告人张春侠与公诉人的对话:
张春侠:那个麻醉药是为了戒烟用的。
公诉人:是为了戒烟还是安眠?
张春侠:戒烟。
公诉人:哪里来的药?
张春侠:解放军307医院。
公诉人:是处方药吗?
张春侠:是。
公诉人:乔卫波有这种药吗?
张春侠:他不吸毒,他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乔卫波,用麻醉方法抢劫小姐财物是谁提出的?
乔卫波:张春侠。
公诉人:张春侠,乔卫波说的对吗?
张春侠:对。
公诉人:张春侠你提出后,乔卫波怎么表示的?
张春侠:没有反对。
公诉人:乔卫波,张春侠说的对吗?
乔卫波:对。
公诉人:张春侠,你抢劫的目的是什么呀?
张春侠:就为了还账。
公诉人:抢劫的东西,卖完钱,你分给过乔卫波吗?
张春侠:没有,我都还钱了。
公诉人:乔卫波,你获利了吗?
乔卫波:没有。我不需要钱。
公诉人:你不需要钱,为什么还要参与张春侠的这些行为呀?(www.xing528.com)
旁白: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乔卫波说,张春侠曾经是他的姐夫,并且还是个瘾君子。自己和张春侠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戒毒,而并不是为了去抢劫。后来虽然知道了张春侠带自己去歌厅的目的,但自己并没有真正地参与抢劫的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为了证实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收集的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王金梅,女,17岁,某娱乐中心服务员,2003年11月2日左右,有两个客人到我们中心来玩,我们就认识了。第二天其中一客人就打电话约我和王延娥出去吃饭,下午5点左右我和王与那两个客人在娱乐中心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吃饭时我们四个人一起喝了一瓶京酒,吃完饭后我们就回到了娱乐中心,我和其中的一个客人喝了两瓶啤酒,我感觉喝多了,那个陪我的人给了我两个药片说是解酒的我就吃了,后来我就昏了过去。等我醒来的时候,我脖子上挂的手机不见了。
旁白:公诉人宣读了15份证人证言,证实被两名被告人抢劫过,并且所有的证人均辨认出张春侠和乔卫波就是抢劫歌厅小姐的那两个人。公诉人还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起获的赃物。张春侠和乔卫波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承认公安机关起获的粉末状药品,就是他们用来迷晕歌厅小姐,然后再实施抢劫的麻醉药。同时,公诉人还宣读了两名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材料,证实他们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严惩。
审判长: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乔卫波的辩护人呢?
辩护人:乔卫波,你有没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呢?
乔卫波:有。我在羁押期间,刑警大队的各位领导找我突破一个碎尸案杀人案。
旁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但乔卫波向法庭提供了一个可以减刑的情况,即有一个重大的立功表现。法官决定对此进行合议后,再做认定。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询问被告人、宣读及出示有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辨认,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乔卫波、张春侠犯有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阐述本公诉人的观点,我就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社会危害性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中乔卫波、张春侠于2003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天津、唐山等地采用安眠药麻醉被害人的手段,多次抢劫被害人刘颖、苏爱红等人的财物。
旁白: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春侠、乔卫波在刑满释放不过两年的时间里,通过麻醉的方法抢劫多人,并共同作案达7起之多。其中,乔卫波还在天津等地单独作案3起,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应当对二被告人进行严惩。
审判长:被告人乔卫波、张春侠,你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乔卫波的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乔卫波有自首的情节。
旁白:辩护人认为,首先,乔卫波在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的时候,便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属自首行为。其次,乔卫波在被羁押期间,曾向侦察机关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请依法从轻处罚。最后,乔卫波在作案过程中,没有从中获利,应属从犯。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乔卫波从轻处罚。
审判长:请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关于乔卫波检举李玉东、杜建平等盗窃轿车的案件,经查证1994年中国银行确实丢失了一辆蓝鸟轿车,公安机关也确实把李玉东和杜建平作为重点嫌疑人进行侦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所以乔卫波检举的这一案件尚未查证,另外乔卫波当庭所说的揭发检举李爱国碎尸杀人的案件,经预审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爱国是在被刑事拘留以后,公安机关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只是由于李爱国在关押期间思想状态不稳定,乔卫波协助了公安机关作了李爱国的工作,使公安机关的工作能顺利进行,所以乔卫波这一行为不该以揭发检举来论。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要辩解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乔卫波:没了,希望审判长给我一个脱胎换骨的机会。
张春侠: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
法院判决
旁白:2004年6月15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开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乔卫波单独并伙同张春侠利用麻醉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抢劫多起。且二人刑满释放不满5年,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乔卫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春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记者笔记
本案又是一起因吸毒而引发的抢劫案。被告人张春侠曾经因私藏毒品,被判处10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他在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因毒品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而被告人乔卫波却为了帮姐夫筹集毒资,在抢劫案中充当了帮手。虽然乔卫波辩称在抢劫中,没有得到任何的利益,但他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15年的有期徒刑就是对他的最好惩戒。
希望乔卫波和张春侠可以在狱中好好地反省自己的行为,更希望广大的听众朋友为了自己幸福的明天,远离毒品。
(编辑卫东,特约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李敬,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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