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心切失理智,酒后驾车埋祸根,
亲人劝解终不能,妻子车轮下丧命。
被告:乞海涛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5月19日
旁白:2004年5月19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乞海涛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这个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乞海涛喝酒后开车出去讨300元钱的债,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车边劝阻的妻子魏明芳刮倒碾轧致死,被告人乞海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是死者的姐姐接受采访时的话却令人吃惊:听一段她的录音。
他吃喝嫖赌,而且还抽大烟,我妹妹是跟着他走的,她到医院时是8点25分。而我开店的地方离医院就100米,我妹妹死了是否应该先通知我,而通知我时已9点30了,而且是我有朋友到医院看到我妹后转告我的。出事的那天,我妹就想回娘家,我妹怀孕都5个月了,他还打她,但他们家所有的人都不承认。
现在开庭
审判长:提被告人乞海涛到庭。乞海涛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72年2月14日。
旁白:被告人乞海涛今年32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北京市房山区,是一位无业居民,1988年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因为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4年2月9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乞海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旁白: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的权利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乞海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北京市房山区人。
旁白:公诉人李金田宣读起诉书说:2月8日晚8点左右,乞海涛和朋友喝完酒回到家里,要驾驶夏利小车去良乡要账,他的妻子魏明芳上前阻止,乞海涛不听劝阻,强行加速倒车,把在车旁边的魏明芳刮倒并碾压致伤,魏明芳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明芳的死亡原因是机动车刮蹭碾压致死,后来乞海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人:本院认为乞海涛无视法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乞海涛系自首,请依法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乞海涛,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陈述。
旁白:乞海涛说:2月8日我和朋友喝完酒,回到家,我问我媳妇欠我钱那个人打电话来了吗?我媳妇说没有,我到屋里拿了刀,发动了汽车就要去找那人,我妈和我媳妇劝我别去,我说你们别管了。我开车挂上倒档,那车就窜出去了,我发现我媳妇倒在地上了,以为把她刮一个跟头呢,我当时就蒙了。
被告人:我当时想把她抱上床去,后来我发现她头上有血,我就赶紧让父母找车送医院,还没到医院我就发现她没有心跳了。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几点从喝酒的地方回家的?
被告人:我记不得了。
公诉人:平时你与妻子的感情怎样?
被告人:挺好的。
公诉人:你妻子魏明芳在什么情况下劝你不要去要账的。
被告人:在我喝醉了酒要开车出去时。
公诉人:你在倒车时有没有想过会有什么后果发生?
被告人:没有。
旁白:公诉人询问之后,审判长补充询问了几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乞海涛当时你媳妇站在什么位置?
被告人:我记忆中好像是站在我车的左边。
审判长:离你多远?
被告人:一手臂远。
审判长:当时你的车门关上了吗?
被告人:我记得是关上了,但他们说我没关上。
审判长:当时你往后倒的时候看见你媳妇了吗?(www.xing528.com)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齐名2004年2月9日证言节录。昨天二时许,我听见魏明芳在院外对乞海涛说,你不要去,乞海涛向后倒车,把魏明芳带了出去,我出门后看见魏明芳躺在地上,头部右侧出了血。
旁白:公诉人共向法庭提供了9组证据,包括乞海涛亲属、一同喝酒的朋友、良乡医院医生的证言、派出所办案说明、法医鉴定结论、乞海涛当时血液乙醇检验报告、案件现场照片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乞海涛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乞海涛你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规定,我受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刚才法庭调查中,被告人也对其致人死亡的基本事实作了陈述,核实了被告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证据,经过举证和质证等一系列法庭调查活动,已证明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请合议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乞海涛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我只想对我爱人的姐说声对不起。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旁白:在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旁听席上死者魏明芳的姐姐表情十分复杂,利用休庭的机会我和她进行了短暂的对话,一提起妹妹她就忍不住掉眼泪。在悲痛的同时,她不停地说魏明芳的死不可能是因为被车挤压造成的,她一直强调死者身上有轮胎印,她说我看见妹妹的两腿间、胳膊、胸前都有车轮印,医院说我妹到这儿后根本没抢救。她表示现场情况和证人的证言不一致,不明白死者究竟是怎么死的,不知道是因为与死者是手足姐妹,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她反复说妹妹的死不可能像法庭上说的那样,还说妹妹经常受乞海涛的欺负。出事的那天,我妹就想回娘家,我妹怀孕都5个月了,他还打她,但他们家所有的人都不承认,只说是车刮了。
旁白:听起来她似乎要说明什么,但是又没有什么证据,好像只是一个疑问,但是又说不清楚。
法院判决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今天本合议庭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乞海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的评议,作出以下结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乞海涛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乞海涛饮酒后欲驾车外出要账,在其妻在车旁劝阻时还强行倒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其妻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6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乞海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庭外话筒
随着审判长法棰敲下,一宗案件尘埃落定。那么究竟是多么巨额的债务使得乞海涛如此急切?死者姐姐说的乞海涛夫妻不和究竟有无其事,在法警将乞海涛带出法庭之前,经过法庭允许,我录下了他和我这样的对话:
记者:你以前被判过刑,你们结婚时你妻子嫌弃过你吗?
乞海涛:没有。
记者:据说她是在她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和你一起出来的是吗?
乞海涛:是。
记者:这次你被判了两年刑,准备怎么改造?
乞海涛:我还没想过。我只想出来以后如果她们家人能接受我,我想对她的家人进行补偿。
记者:刚才我与死者的亲属交谈的时候他们有一些疑义,他们说倒车一般不可能有那么快的速度,你当时的速度是多少?
乞海涛:当时我喝了点酒,但当时我们没打架,媳妇是自己的,孩子也是我自己的,车也是我的,我也不希望这样,我当时挂的是二挡,车一下就出去了,出事的地,在平时我没喝酒时都只能慢慢倒,但当时确实是喝多了。
记者:你想去要的是什么账?
乞海涛:我的车是贷款买的,这人使了我三天车没给我钱,答应礼拜六给钱,结果过了好几天也没给,后来听人说这人是个骗子,我才去找她。
记者:当时要的是多少钱?
乞海涛:300多元。
这就是今天的《现在开庭》,酒后开车,300元没讨回,搭上了妻子孩子两条命。
(编辑卫东,特邀编辑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陈实,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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