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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氨气超标案现在开庭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判决一经作出,没想到,开发商和业主都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业主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开发商消除室内氨气污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承担所有诉讼费和鉴定费用。将室内氨气超标的责任,全部推给开发商,是不公平的。同时,业主方所做的氨气检验是单方行为,提供的检测报告证实,室内氨气超过国家标准90倍,与事实不符。

室内氨气超标案现在开庭

建筑材料不合格?还是装修惹的祸?

原告被告同上诉氨气超标谁担责?

原告:李兰芬等42位业主

被告: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6日

旁白:2004年3月26日,北京世纪城小区的业主们一大早就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室内氨气浓度超标,他们和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打了两年多的官司,可以说是心力交瘁。这一天,是他们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日子,与案件相关的40名业主大部分都来旁听。

事情发生在2001年10月前后,40位业主兴高采烈地搬进世纪城小区时,闻到屋内有一种刺鼻的气味。为了弄清原因,他们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令他们大为震惊:室内氨气浓度居然超过国家标准90倍。随后,他们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只得诉诸法律。2003年12月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内氨气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是开发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开发商主观上没有过错;交房时,房屋质量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符合国家当时的标准。据此,法院判定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每位业主人民币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一经作出,没想到,开发商和业主都不服,分别提起上诉。40名业主分别委托了2名律师代理诉讼,其中一名业主作为诉讼代表,与代理律师坐在一起。

现在开庭

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兰芬等42人与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严平担任审判长,这位是审判员卢建民,这位是审判员刘俊祥。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上诉方宣读上诉状。

法庭调查

业主:第一,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被告主观无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开发世纪城小区项目时,国家对在建筑材料中使用外添加剂包括防冻剂并无禁止性规定于法无据。

旁白:业主代理人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世纪城小区开发商在建设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在建筑材料中使用含尿素的外添加剂,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开发商的行为主观无过错。其次,一审法院依据开发商自行取样检验的结果,认定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使用的外添加剂为合格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开发商消除室内氨气污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承担所有诉讼费和鉴定费用。其中有五名业主还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人也当庭宣读了他们的上诉状。

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两项:第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二,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审判决认定氨气超标是开发商的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旁白:开发商代理人的上诉理由是,首先,室内氨气的来源渠道很多,业主方装修房屋时,只要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也会产生过量的氨气。一审法院不应当依据业主提供的不具有真实性的检测报告,单纯地认定,室内氨气超标是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其次,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开发商主观上无过错,另一方面要求开发商赔偿每位业主经济损失3000元,于法无据。

法庭辩论

上诉人:对于事实部分,我们提出异议的第一点,发展商为了证明他们使用的防冻剂符合标准,向法庭提供了证明。证明开发商使用的防冻剂符合国家规定。对这个事实,我们有异议。第一,我们认为,这个送样检验……

旁白:业主代理人认为,根据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的《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取样和送检应该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而开发商所提供的检验证明,是建筑材料供应商自行将产品送到检验部门进行检测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况且,送检样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与建筑房屋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含有尿素的防冻剂没有任何联系。

法官:刚才业主提出的异议,你做解释。

被上诉人:第一,北京远东星建筑材料场是世纪城工程全部防冻剂的提供者。第二个,我想说一下……

旁白:开发商代理人辩称,材料供应商送检的添加剂样品,已经通过了“国家建筑材料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并不含有“氨”。在冬季建筑施工过程中,只要不使用含有“尿素”的建筑添加剂,房屋中就不会产生氨气。因此,业主们房屋中氨浓度超标与开发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没有关系。(www.xing528.com)

法官:现在业主一方还有什么解释?

上诉人: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解释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的。第一,开发商讲他用的防冻剂均是该工厂提供的,对此我们认为……

旁白:业主代理人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一,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开发商的施工总结应该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是在北京市建筑档案馆中,没有相关记录。第二,添加剂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供应商送检的产品是合格的,并不能证明在世纪城工程中,所使用的防冻剂是由他们提供的,也不能证明工程使用的防冻剂是合格产品。开发商的代理人不认同业主方的观点。

被上诉人:第一,业主方代理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建筑材料进行竣工备案,是对完成后的商品房才竣工备案。第二,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一个建筑材料进行备案。第三点……

旁白:开发商代理人指出,上诉的40名业主家中,都进行过室内装修。氨气产生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业主在装修房屋时,使用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造成的。将室内氨气超标的责任,全部推给开发商,是不公平的。同时,业主方所做的氨气检验是单方行为,提供的检测报告证实,室内氨气超过国家标准90倍,与事实不符。一审中,法院曾委托有关机构对业主家进行过检测,证实氨气仅超标了4倍,两者相差竟达95%。

上诉人:第一,通过法庭的调查,已经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通过调查已经表明发展商提供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认定的开工和竣工……

旁白:在法庭辩论中,一位业主代理人坚持认为,第一,依据城乡建筑委员会与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颁布的“建材[1999]第518号文件”的规定,住宅工程和民建工程,从2001年3月1日起禁止设计和使用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而室内氨气超标就是由于开发商使用了含尿素的防冻剂所致。第二,根据建设部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规定,工程验收时,开发商必须对屋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而开发商根本没有进行过相关检测,也没有进行备案。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依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的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室内氨气含量超出国家标准的90倍,使得业主根本无法入住。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甚至解除购房合同的要求,是正当的。另一位业主方的代理人也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

上诉人:我认为,庭审中所有业主向法庭出示的氨气检测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应该被作为定案依据。两个氨气检验部门……

旁白:这位代理人称,第一,两次氨气检测报告的提供单位分别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院室内检测中心,他们都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且检测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都应当对此进行确认。其次,不论业主房中的氨气是超过了国家标准的90倍,还是只超过了4倍,开发商都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如果氨气的来源是由于业主的装修和购买的家具,那么氨气会在两个月内消失。现在业主入住已经超过了2年,氨气含量仍超过国家标准。况且,业主不仅对家中进行了检测,并且还检测了没有进行过装修的走廊,结果仍然超标。这证明氨气的来源不是由于业主装修所致。第四,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房屋的建筑结构质量合格,并不能掩盖建筑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

旁白:开发商代理人针对业主的意见,也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第一,围绕氨气的来源……

旁白:开发商代理人对业主方的辩论意见不以为然,他们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装修产生的氨气可以在两个月内消失。况且,业主不能证明开发商在施工材料中,添加了含有氨的防冻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业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旁白: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以代理人身份出庭的那位业主讲述了自己的亲身感受。

代表:开发商在交钥匙的时候,给过一份保证书,是这样写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您的生活质量,本公司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特郑重地向您提出售房质量保证和承诺,质量保证不仅是保证建筑质量合格,还包括环境。现在的情况是你的商品房不能实现承诺。

旁白:鉴于双方对事实的争议较大,法官宣布休庭,要求双方继续提供证据,择日再审。

记者笔记

氨是一种无色,但带有刺鼻臭味的气体,很容易溶解于水。室内产生的氨气,通常是由于开发商使用了含尿素的建筑材料,或家庭装修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造成的。据了解,目前68%的人体疾病与室内污染有关。几十名业主状告一家开发商的案件,已经不是第一起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您,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让开发商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在对室内进行装修时,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

本案备忘

2000年12月19日国内首例“室内污染”案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原告刘忠以所购住房内氨气和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属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及其在外租房费用3.6万元。2001年11月,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为家住南京市峨嵋路的栗先生装修新房时,使用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导致栗先生家氨气超标12.6倍。这两起案件都因当时国家没有颁布室内环境检测标准,原告败诉。2002年1月1日建设部颁布实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使消费者打官司有据可循。

(编辑徐锦华,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辑郭京霞,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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