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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上海大众支付700万元侵权赔偿费用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还要求第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按实际侵权数量支付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授权前的使用费200万元、专利授权后的侵权赔偿费500万元。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要求上海大众支付700万元侵权赔偿费用

原告说“这是我的专利”,被告说“你申请前我们就在生产销售。”

原告:任文林

被告:北京佳亿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奥得维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26日

旁白:汽车上专用的锁具,不仅保障着汽车的安全,也体现一个品牌汽车的质量水平,被人们熟知的上海大众汽车日前被告侵犯专利权,引起了同行和媒体的关注。2004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现在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任文林诉被告北京佳亿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奥得维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奥得维经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海其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任静,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现开始法庭调查,现在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原告:原告于1996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高保险叶片锁及其制造方法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17日授予发明专利权,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一种高保险叶片锁,它包括锁心、叶片、弹簧和钥匙,同向运动的叶片接受钥匙调控的受力面在4排以下,其特征在锁心的至少一个叶片、叶片孔和格里轴向装有两片叶片或至少有两片相对运动的叶片,或其中至少有一片带防掏缺口,被告一、被告二销售以及被告三进口制造使用的产品的汽车锁中使用了上述专利技术,上海大众从德国进口技术,其中的汽车锁技术落入本案的专利保护范围,上海大众将侵权的专利技术委托上海利用锁厂、贵州华阳厂等单位制造侵权产品,使用在其汽车产品上,已制造使用多年,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旁白: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也就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为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原告任文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进口侵权技术、共同赔偿原告的调查取证费5000元。原告还要求第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按实际侵权数量支付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授权前的使用费200万元、专利授权后的侵权赔偿费500万元。

审判长:下面由第一被告进行答辩。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停止销售?与另外两被告赔偿调查取证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第一被告:我是北京佳亿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我们不同意上述请求。

旁白:第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被告:桑塔纳轿车的汽车锁心实际是从1985年到1996年由德国大众提供的,我们提出以下理由认为上海大众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第一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在被答辩人专利权优先论,也就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对被答辩人专利与该自由公知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答辩人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旁白:第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列举1972年法国专利文件、1977年联邦德国专利文件,说明在原告获得专利的优先日之前,汽车使用的“锁”已经具备的技术特征有: 1.包括锁芯、弹簧、钥匙、叶片4个零件;2.一个叶槽内具有同方向或不同方向的叶片结构;3.叶片带有防掏缺口。所以原告的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上海大众汽车采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自由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公众所知晓的技术内容。“自由公知技术”被认为是人类共有财富,大家都可以无偿地利用。专利权人只能从真正的发明中取得利益,对于已有技术,专利权人不享有任何独占性质的权利。

第三被告:从1985年起,答辩人生产销售的桑塔纳汽车一直使用被控侵权产品,1996年前被控侵权产品均由德国大众以散装车零部件的形式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是由德国大众等公司拥有,上海利用锁厂是于1993年从上海经委、计划委、国家外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从公司引进被控侵权产品技术。

旁白:第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理人强调,大众汽车所用的锁在原告享有优先权日之前,就在中国公开销售使用,所采用的技术不构成侵权。

所谓“优先权”,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旁白: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任文林向法庭提交专利证书、说明书、专利申请公告书、证明自己对上海大众汽车所使用的锁享有专利权。

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质证认为:

第三被告:证据形式上没有意见,但实质内容我们有意见,认为这个专利已经不符合专利条件,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现在被告已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

审判长:原告对刚才被告的质证有什么意见?

原告:我们反对,因为我们的专利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和使用性、创造性的原则而授予的。

旁白: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北京佳亿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奥得维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和发票,以及公证书,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质证认为:

第三被告:并不能认为是我们侵权,而相反地能证明我们已经向复审委提出了要宣告原告专利无效,并且认为他该项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一份证据。

旁白:接着法庭就侵权产品实物展开了比较复杂的质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是,同向运动的叶片接受钥匙调控的受力面不论是四排以下还是五排、六排,都属于公知技术范围。(www.xing528.com)

证据九:检验报告证明被告的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审判长:第三被告意见。

第三被告:通过这个检验报告也能证明这个技术是一个公知的技术,检验报告所对应的是一个图纸,这个图纸是早在原告之前就有的。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他的检验报告检验出的技术正是我的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

旁白: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举证过程中,审判长要求只提供与案件有直接关联性的证据,也就是涉及到“锁”的证据。

审判长:原告对于第三被告提供的证据3、4、5、6要证明在先使用你们有什么意见?

原告: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凡是跟我们的专利技术相同的都是在申请日之后。

旁白: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外专利的图纸,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原告比照国外专利图纸提出异议。

原告:被告提出疑义的文件,与本专利的结构不一样,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调控叶片的结构方式不一样,第二是图9上划了两条实线,两条虚线,这证明钥匙至少分为三部分,也就是钥匙调控叶片的受力面至少是两排到三排,而我的专利四排以下就包括一排,这跟我的是不一致的,他提出作为公知技术来认定是站不住脚的。

旁白: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则认为,实际上国外专利对专利产品所描述的技术状态与原告权利要求书所说的技术特征是一致的。而上海大众汽车就是依照法国和联邦德国专利文件上对汽车用锁技术的描述生产的产品。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已经拥有专利权,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与我方的专利产品技术特征完全一致,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理由有两个:第一,被告是以公知技术作为抗辩,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提供的图纸不能作为公知技术,提供的两个专利文件,第一是技术特征不完全一样,第二就算是一样,依据高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就不能以已有技术来进行抗辩,所以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第二,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在先使用,我们认为这也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两个,第一被告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提供的几张图纸,对这几张图纸的真实性,虽然被告说经过公证,但我们还是有疑义的,理由是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实际不是整图的复印公证,而是以技术秘密为由遮盖复印,被告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审判长:下面由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第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被告: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是公知的技术,按照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就不构成侵权。根据刚才法庭调查,也能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生产销售时间远在原告的……

旁白: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理人还强调,原告获得专利的锁同向运动的叶片接受钥匙调控的受力面在四排以下,而被告的产品在五排以上,所以也不构成侵权。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补充一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几个逻辑关系:第一,被告三提出一些图纸作为它在先使用的证据,在图纸上显示了一些表明先后次序的时间,并可以看出是由一些外国人设计的,图纸第一版设计的时间和实际使用图纸的时间是有区别的;第二,即使有这些图纸的存在,有图纸和按图纸把这些图纸制造出来这又是有一个区别的,因此光凭图纸作为在先使用的证据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第三,公知技术必须是一些公开的技术,而被告三刚才也承认说图纸上的技术是有一些秘密在里面的,这显然承认了它所提供的图纸不能作为自由公知的技术。因此,自由公知技术的抗辩也是不能成立的。

旁白:因为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法庭没有进行调解,宣布休庭。

记者笔记

庭审中,原告曾经表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连带赔偿700万,只是保守的估算,他急等钱用于申请国外专利。可见,专利的含金量是很高的。那么授权专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我国专利法规定,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听众朋友,您有发明吗?设计出实用新型了吗?赶紧申请专利,以免被他人抢先。

(编辑孙莹,特约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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