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矛盾,夫妻离异,探孩子,诱发分歧
原告:张丽
被告:李兵
开庭时间:2004年5月20日
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为夫妻双方离异,没有带孩子的一方,是否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的问题,从而引发的官司。
经过原、被告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最终在法官耐心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夫妻双方离异后,都有义务关心和教育孩子,带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探视孩子;父母行使权利,必须建立在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前提下,一切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原、被告双方才终于达成协议。
旁白:夫妻一场,最终劳燕分飞。当年爱情的结晶——孩子归属一方抚养,那么,没有带孩子生活的另一方,是否就没有了探视的权利和抚养的义务呢?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因为探视权发生争议的民事案件。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去旁听。
现在开庭
审判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原告李延芳与被告徐攀兵探视权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赵大海独任审判。
旁白:空空的法庭里,除了审判席上的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之外,旁听席上就只有被告的五姐一个人。据说,被告离异后就带着三岁的孩子住在五姐家里。作为孩子的姑姑,被告的五姐常常帮着照看孩子,对孩子感情很深。现在孩子已经9岁了。孩子的父母为探视权打官司,她自然非常关注。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审理开始,先由原告陈述有关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情况。
原告:我的请求很简单就是要求探视子女。最好每个月让我看两次,并且带回家给他教育,另外在经济上和生活上都要照顾他。我还要知道儿子的学校在什么地方。
旁白:原告诉称,1998年5月20日,在他们结婚将近5年的时候,双方到杨浦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当时被告答应一个月允许她看孩子两次,但原告称,被告没有按协议执行。
原告:可事实上到现在我最多见了孩子两次,而且有他4个姐姐在现场,我根本和孩子接触不了,后来他们以种种理由不让我看。当时由于上海市的政策没有改变,上海外来人口不能进上海户口,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就判给了被告。
旁白:原告称,她是江苏省泰兴市田河戴东村人,被告是上海人。按当时上海市户籍规定,外来人口不得落户上海。为了让孩子有上海户口,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随父亲(被告)生活。
审判长:调解离婚后你有没有向法院起诉过有关探视权的问题?
原告:在宝山法院起诉过,但他们没受理。
审判长:接下来我问一下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考虑?
被告:原告提出探视权发生纠纷根本不存在,我讲过只要约好时间你可以来看,但她三番五次不到场,只有她母亲和哥哥到场,有时因为我上班就委托姐姐,但她也不来。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辩论阶段,首先由原告方进行辩论发言。
原告:为了探视儿子,在离婚6年之内我给他打了无数次电话,这么多年我忍痛见不到儿子,他有5个姐姐,我的儿子一直是由他最小的姐姐抚养,我到他每个姐姐住的地方去查儿子的地址。他们口头上同意我看,但真到了我要看的时候却找不到人了。
审判长:接下来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刚才说的不是事实,我每次都同意她来看孩子,但她每次都不到,我们厂的工会主席和同事都可以证明。在我们离婚两年后,她和别人又生了一个小孩。后来由于孩子上学需要出生证,我们曾打电话找她。她说,她现在生活很好,儿子看不看无所谓,然后就把电话挂了。
审判长:原告、被告你们双方对有关问题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希望你们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庭很难作出判决。
旁白:虽然法庭讲明了证据的重要性,但原、被告双方除了互相埋怨和猜忌外,都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说法。(www.xing528.com)
审判长:对双方所辩论的问题你们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告:过去6年的是是非非现在已讲不清楚了,我只想从现在开始探视我的儿子,想知道儿子的上学所在地,每个月能把他带回家,别的我没有什么要求。
审判长:被告继续进行答辩。
被告:我答应原告探视,但一个月只能有一次。
审判长:辩论结束,由于原告、被告双方有共同议点,但对探望的次数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现在进行调解,希望双方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双方各自为对方考虑考虑。原告你认为每个月需要探望几次?具体时间?
原告:被告讲的也很对,小孩也在上学,周六我去接他,礼拜天我再送他回去。
审判长:你一个月打算探视几次?
原告:一个月至少两次。
被告:我只能答应一次。原因是在以往的探视中,因原告对孩子大声叫嚷,孩子怕她。
法庭调解
旁白:在法庭的主持下,经过原、被告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最终各自拿出了自己的初步调解意见。法官归纳总结如下:
审判长:原告认为一个月探望两次,周六带回家,星期天再送到被告处。同样被告认为每个月只能探望一次,我想问一下被告,孩子星期六、日读书吗?
被告:有时要送他去学钢琴,一般是在星期六晚上6点到8点。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何意见?
原告:我可以星期日去接他,周一直接送他回学校。
旁白:原、被告双方在原告能否带孩子回家过夜、原告一个月可以探视孩子几次的问题上又来回争执不休。原告认为,被告所说孩子周六晚上要学钢琴,其目的是阻碍她接孩子回家过夜;被告辩称,不愿意原告把孩子带走过夜是出于不放心,因为原告曾扬言要伤害他和孩子。法官告诫原告。
审判长:如果做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婚姻法规定将取消你的探视权。
在法官耐心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夫妻双方离异后,都有义务关心和教育孩子,带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探视孩子;父母行使权利,必须建立在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前提下,一切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原、被告双方才终于达成协议。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探视权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法庭作以下的调解协议。第一,原告从2004年6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星期六上午10时到下午18时期间由原告到被告处将孩子领回家,当天18时前将孩子送到被告处。
原告:如果被告不执行我怎么办?
审判长:你可以申请执行。被告对上述协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没意见。
审判长:庭审到此结束。
记者笔记
通过收听本案,您可能也感觉到了,本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时间并不长,而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双方的调解上。其实,法官之所以积极主张原、被告双方最好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判决方式,就是替双方考虑到了,判决的结果有可能会伤害到孩子。既然父母双方都为孩子好,那么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当多替孩子想一想,一切探视都应当以不造成对孩子的身心伤害为前提。做父母的不是希望孩子幸福吗?既然为了孩子,有时候牺牲一点自己的利益也是值得的,千万不要把对分手对方的怨恨发泄到孩子的身上。我们不是常说孩子是夫妻爱的结晶吗?!既然爱过,又何必恨!因此,离异后在行使对孩子爱的权利时,一定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这也是作父母的最起码的责任。
(编辑彭玉冰,特邀编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李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李学兵,旁白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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